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在所有煤矿实施瓦斯防治红线控制。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气体抽取。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落实。
7、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的生产能力1/12的。
12、使用安全费是否未按要求提取,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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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文档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行业资料:________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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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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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灵活性,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我们井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一、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
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
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
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
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
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
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我将介绍一份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一、生产操作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严禁无证、无照、无资质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
2.严禁改变煤矿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私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严禁离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应急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领导责任,提前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
2.严禁私自组织疏散、撤离。安全疏散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听从现场指挥、执行。
三、安全教育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严禁煤矿企业将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投入生产一线任何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职责落实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并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权责、全面核实各岗职责到岗。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设备管理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实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严禁私自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和更新。
六、供电安全红线:
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照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抽采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10、矿井未按照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13、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坑,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屯秋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抽按规定额外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煤层气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煤矿仍生产矿井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为不是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成本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可靠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建设项目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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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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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53169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Twelve red lines for coal mine ga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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