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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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0303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020新版)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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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加强公司井上下瓦斯防治的管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制定了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的管理规定,现对其情况做如下说明: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矿井总进风量为4454m3/min,13602(下)综采工作面计划配风756m3/min,实际配风843m3/min;13605回风顺槽双巷掘进工作面计划配风751.2m3/min,实际配风810m3/min;13701建设点工作面计划配风541.2m3/min,实际配风668m3/min。

矿井风量充足,符合生产设计的4400m3/min的风量要求,各作业点不存在无风、微风作业,风速达标。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均按设计要求构建通风系统,不存在主、回风井同时出煤,不存在串联通风;按规定配备了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不存在采区回风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井下通风设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各工作面均按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及风电闭锁装置;全矿井不存在盲巷;进入密闭的金属管路、支护金属网的导电体全部进行了彻底切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

目前全矿井有瓦斯检查工证件人员39人,井下三班,每班巡检瓦斯员3名、掘进工作面3人,回采工作面1人,地面瓦斯利用巡检工三班,每班1人,洗煤厂二班,每班2人,全矿井每天共需瓦斯员30人,备用人数9人,符合备用量的10%;不存在漏检、假检现象;不存在瓦斯超限;不存在停电停风不撤人和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现象。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已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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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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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一
煤矿安全管理要用心二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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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一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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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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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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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_______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第 2 页共 5 页煤矿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灵活性,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我们井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一、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我矿文明生产的问题,及时汇报到调度室或者相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予以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

二、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平时由于工作各方面原因,可能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处理问题时时效性很低,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耽误了时间,造成问题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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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53169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Twelve red lines for coal mine ga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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