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西省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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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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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军转干部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要关注随军家属切身利益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要关注随军家属切身利益

军转干考试 1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要关注随军家属切身利益

中公教育集团军转干事业部总监 张为臻

【关键词】军转 转业干部 军转干部 军转干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政策企业军转 军转论坛 军转网 军转军人 军队部队 终身教育

随调随迁家属 随军家属 迁移落户 转学入学 社会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子女的随调随迁涉及迁移落户、转学入学、社会保险等相关方面,任何一项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为解决这些后续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1月19日联合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了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扫除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死角”。

对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落户和上学等事宜,《暂行办法》指出,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此外,对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的参保问题,《暂行办法》指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地点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地点

军转干考试 1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地点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张为臻 公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如下:

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在积极探索试点取得经验后另行制定。军转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编制和职数接收军转干部。中央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市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转干部给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允许军转干部安置任务重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全市拉通使用编制后,原则上按其自然流向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安置到“一小时经济圈”中二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县城区。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流程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流程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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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流程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第一步,进行档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入伍、入学、入党、提干、任职、立功受奖、入市条件等,上述材料和手续不规范或缺件的,应通知原部队补齐或将档案退回省军转安置部门;

军转第二步,制定预分计划。根据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和地方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年度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预分计划;

军转第三步,组织政绩考核和理论考试。对所有军转干部进行政绩考核;对进党政机关、省垂直管理部门或执法监管部门的军转干部进行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张榜公布;

军转第四步,定位分配。根据预分计划、考试和考核成绩以及本人志愿择优分配。分配结果予以公布;

军转第五步,办理报到手续。定位以后,军转安置部门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转干部接报到通知后,携带原部队出具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到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军转第六步,参加培训。分配到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统一参加市军转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分配到省垂直管理单位或政法系统的军转干部参加本行业培训。培训期满后,到接收单位正式上班。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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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下文是一则军转政策,具体内容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相关规定》。2013年军转安置政策较之往年没有太多变化,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往年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一、安置对象

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安置计划

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三、安置地点:

(一)原籍或者入伍地。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

(四)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四、配偶安置:

(一)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

(二)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档案内容及移交程序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档案内容及移交程序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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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档案内容及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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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些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对政策可能不太了解,以下是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搜集整理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档案内容及一觉程序》,仅供军转干部参考。

第一,由各单位干部部门整理审核档案,这个过程时间较长,内容很细,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提醒各转友在此时期也要对自己的档案内容有所了解,关键的内容要有,以免出现麻烦,关键的有:入伍登记表、学历档案、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任职审批表、入党材料、立功受奖审核表、随军审批表、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还有档案中的名字要统一,各类时间、出生年月要统一(不要有误)。以上的内容如果有问题,请在档案移交前及时解决。

第二,由部队干部部门向各兵种大区的安置办移交,有的直接交本区在安置地的移交组(如西安空军驻军直接交西安空军移交组)这个时间很短,只是过过程。

第三,由各兵种大区(或安置地移交组)向省军区移交办公室、省武警总队移交办公室、省公安部队移交办公室移交,时间较长。

第四,由以上单位向省军转办移交军转干部档案,时间较短。

第五,再向省口军转办和各市军转办移交档案,时间稍长。

第六,各接收单位按照各地军转办确定时间,接收军转干部档案。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

军转干考试 1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张为臻 公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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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自军转网搜集整理的《2013年军转干部最新安置政策》,2013年计划转业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其中的转业条件及要求。

一、指导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进出平衡,压缩超编,理顺关系,提高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转业有关条件要求:

(一)达到以下最高服役年龄,原则上必须退出现役:作战部队营职,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连职35岁,1979年3月31日前出生的,排职30岁,198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196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

(二)服役最低年限要求,正营16,副营14,正连12,副连10,正排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

(三)2013年主要安排的对象,团级干部,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且未列入后备的副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现职四年以上且未列入后备的积极安排。其他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任职三年以上的副团职干部可以安排。

(四)重点安排的对象

1.营职以下,超龄、达龄、近龄干部,任职时间偏长,未列入提升使用计划。

2.难以纳编的超编干部,非调即转。

3.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超龄、达龄、近龄的干部。

军转干: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转干: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转干: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赣发〔2007〕16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中央的安置政策

(一)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1.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在南昌市区(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安置的,必须取得配偶随军条件后在驻昌部队服役满2年。

(二)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军转: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要求(一)

军转: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要求(一)

军转: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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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中央的安置政策

(一)调整部分军转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1.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在南昌市区(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安置的,必须取得配偶随军条件后在驻昌部队服役满2年。

(二)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转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改进意见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改进意见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改进意见

年军转: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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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渐渐临近,为了方便广大军转干部了解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全方位的为大家搜集整理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信息,本文是来自军转

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

: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西省考核计分办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西省考核计分办法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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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西省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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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江西军转考试信息,具体内容为《江西省2012年军转干考核计分办法》。2013年预计转业至江西省的军转干部们可以作为考核加分方面的参考。

军转安置部门会同部队转业部门对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分包括军龄分、立功受奖加分和惩处减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军龄按每年1分累计加分。

二、立功受奖加分

1.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首次加30分,再立每次加10分;

2.荣立二等功首次加15分,再立每次加5分;

3.荣立三等功首次加5分,再立每次加2分;

4.如各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则先按一等功计分,二、三等功则每次分别按5分、2分计算;

5.任主官满1年者(不含以副代正),集体功可按个人功计算;

6.转业前在舰艇或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每年加0.5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两项可以累计计分,艰苦边远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惩处减分

1.受降职(含降级、降衔)或以上处分扣10分;

2.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扣8分;

3.记过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扣6分;

4.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

5.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

6.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处分等级计算扣分。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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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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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是如何套改的,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由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为此,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确定办法进行了规定。

2.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军转要闻:军转干考试江西省考试大纲

军转要闻:军转干考试江西省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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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要闻:军转干考试江西省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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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2012年江西省军转干考试大纲》,2013年准备转业至江西省的军转干部们可以提前关注一下江西军转干考试的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一、军转干考试科目

江西省军转干考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及《作文》。其中报考政法、地税系统的还需加试《专业知识》。

二、军转干考试方式

江西省军转干考试方式为闭卷。

三、军转干考试内容

1.《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在答题卡上用2B 铅笔填涂做答。

2.《作文》为主观性试题,在试卷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3.《专业知识》。报考政法、地税系统的加试专业知识。政法系统的专业考试(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司法)同卷,只考一门《法律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在答题卡上用2B 铅笔填涂作答,国安单独命题,笔试英语和计算机知识;地税系统的专业考试以写作为主。根据赣军转联〔2012〕2号文件精神,各接收单位在组织专业考试(含面试)时,须在考前将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报省军转办备案。

四、军转干考试时间

1.《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间为8:30—10:00,共计90分钟。

2.《作文》考试时间为10:00—12:00,共计90分钟。

3.《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14:30—16:00,共计90分钟。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工作分配与就业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工作分配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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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遴选军转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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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西省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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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在中直和省直驻南昌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全省其他地区中直、省直单位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分配;各设区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分配(其中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中直、省直单位的,按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派遣)。

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可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工作需要且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竞争考试等办法安置,考试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

对分配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适当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人员,给予3年适应期,对分配到企业单位人员,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各设区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四条对在执行各种艰险任务中有突出贡献和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第五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如受聘任职数限制,职改部门要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5年内,保留所增岗位。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对突破非领导职数安置转业干部的单位,同时增加非领导职数,所增加的编制和非领导职数,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属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按增加的编制增加年度拨款。

第七条各设区市和各接收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明确其具体工作岗位与职务,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单位及职务表》,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定,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为了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接收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可视情注明单位及职务等级,直接分配,单位不得拒收。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按其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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