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10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电磁波辐射接触限值:
超高频辐射(30MHz~300MHz)、高频电磁场(100KHz~30MHz)、工频电场(50Hz)、激光辐射(波长=200nm~1mm)、微波辐射(300MHz~300GHz)
照射量:手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J/cm2
辐照度: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W/cm2
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P= mw/cm2
平均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的平均辐射功率mw.h/cm2 um.h/cm2
日剂量: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25°C+1°C~2°C*(4-T/25%)+1°C~2°C*(4-N)
25%<=T<=100%(T为时间接触率,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1<=N<=4(N即为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8h/d 40h/w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A表示A计全声压级,A计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m/s2
∗ahw(T)其中T为手传振动实际职业接触的时间,ahw(T)为这个时间段内计ahw(4)=T
4
权振动加速度。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是指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将劳动强度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对劳动者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保护。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意义、制定原则和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意义。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通过对不同工作内容的劳动强度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劳动者的职业适应性评价,有利于劳动者的岗位匹配和职业生涯规划。
此外,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分配劳动力资源,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过程中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确保科学合理。
2. 可操作性原则,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和管理部门进行实际操作和管理。
3. 公正性原则,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综合性原则,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全面考虑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做到全面、综合。
三、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具体标准。
1. 轻度劳动,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是进行脑力劳动,体力劳动量较小,劳动强度较低。
例如,文员、设计师等。
2. 中度劳动,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既有一定的脑力劳动,又有一定的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适中。
例如,普通装配工、服务员等。
3. 重度劳动,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是进行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较大。
例如,装卸工、搬运工等。
4. 特别重度劳动,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长时间进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例如,矿工、建筑工人等。
四、结语。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公正性和综合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劳动强度等级。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安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是卫生监视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其条例。
ICS 13.100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xx(代替GBZ38-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xx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xx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GBZ 2-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视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
GBZ/T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 年 3 月 10 日发布,自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 1 部分,是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4 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5 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及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1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2.《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1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一、标准(日常)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3.《工业仩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位:物理因素》(GBZ2.2-2007)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的测定》(GBZ/T160.1~16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辐射》(GBZ/T189.2-2007)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辐射》(GBZ/T189.3-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2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2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28.《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29.《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32.《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8-2007)33.《服装干洗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4-2007)3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防护规范》(GBZ/T205-2007)3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3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希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二、其他相关设计或行行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地规范》(GB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187-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4.《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1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1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1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资料收集清单序号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 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 5采取的职业病藏宝防护措施 6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7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8 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二 编制预评价方案包括(概述、依据、评价方法、项目概况、项目分析、组织计划)三 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况、原辅材料与产品、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四 现场调查。
2020年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风险评价准则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1.1 分级管控目的在对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 分级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 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GBZ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DB37/T 2882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3 分级管控内容和范围对有限公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对职业病危害的健康效应、防护水平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分析,确定各岗位、作业场所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制订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方案。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是指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将劳动岗位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科学评价和管理劳动强度。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意义。
1.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通过对劳动强度进行科学的分级,可以避免过重的劳动强度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劳动生产率。
科学的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可以使劳动者在适宜的劳动强度下进行工作,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规范劳动管理。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对不同劳动岗位进行科学的分类,有利于企业对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
二、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
1. 科学性原则。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应该基于科学的劳动生理学和工程学原理,充分考虑人体生理和心理的承受能力。
2. 公正公平原则。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应该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3. 可操作性原则。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制定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便于实施和监督。
三、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根据工作中所需的体力消耗和负荷大小,将体力劳动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具体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岗位进行细化。
2. 精神劳动强度分级。
根据工作中所需的脑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大小,将精神劳动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具体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岗位进行细化。
3. 综合劳动强度分级。
根据工作中所需的体力和精神消耗综合评定劳动强度,将劳动岗位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具体标准应该考虑到体力和精神劳动的综合影响。
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的实施。
1. 制定标准。
各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劳动生产过程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2. 落实到岗位。
企业应根据制定的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将其落实到各个具体的劳动岗位上,对劳动强度进行科学评定和分类。
职业健康标准目录
目录1.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 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3. GB 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4.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6. GB Z 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7. GB Z 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8. GB Z 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9. GB Z 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 GB Z 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11. GB Z 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12. GB Z 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13. GB Z 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14. GB Z 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15. GB Z 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16. GB Z 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17. GB Z 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18. GB Z 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19. GB Z T 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20. GB Z 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1. GB Z T 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22. GBT 17061-1997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23. GBZ_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24. GBZ 229.1-2010-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25. GBZ 229.2-2010-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26. GBZ 229.3-2010-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27.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2023年职业卫生标准清单
GBZ/T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90
GBZ/T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91
GBZ/T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
92
GBZ/T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93
GBZ/T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7
GB/T29510-20
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8
GB/T50087-20
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9
GB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
10
GB50577-2010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1
GB/T50643-2018
橡胶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49
GBZ∕T160.58—2
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
50
GBZ∕T160.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竣酸类化合物
51
GBZ∕T160.6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
52
3BZ∕T16O.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53
GBZ∕T160.63—2007
120
GBZ∕T240.6—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121
GBZ∕T240.7—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
202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202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29、1-xx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9、1-xx《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xx年3月10日发布,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2、1-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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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10.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体力作业时劳动强度分级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体力作业时劳动强度分级的测量。
2 平均能量代谢率M 计算方法
根据工时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按表1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单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计时间,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劳动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时间,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 -2)。
T
M k
k i
i r r s s T E T E ⨯+
⨯=
∑
∑
(1)
式中:M ——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 •m -2;
i s E ——单项劳动能量代谢率,kJ/min•m -2
;
i
s T ——单项劳动占用时间,min ;
k r E ——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kJ/min•m -2
;
k r T ——休息时占用时间,min ;
T ——工作日总时间,min 。
单项劳动能量代谢率测定见表1。
表1 能量代谢率测定表
每分钟肺通气量3.0L ~7.3L 时采用式(2)计算。
lgM=0.0945x-0.53794 ………………………………(2) 式中:M ——能量代谢率,kJ/min·m -2;
x ——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 -2
每分钟肺通气量8.0L ~30.9L 时采用式(3)计算。
lg(13.26-M)=1.1648-0.0125x ..................... (3)
式中:
M — 能量代谢率,kJ/min·m -2; x — 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 -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L ~8.0L 时采用式(2)和(3)的平均值。
3 劳动时间率R t 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3名,按表2的格式记录自上班至下班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
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应另选正常生产日,重新测定记录),取平均值,求出劳动时间率(R t )。
R t =
T
T
i
s ∑×100% (4)
式中:R t ——劳动时间率,%;
∑i
s T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min ;
i
s T ——单项劳动占用时间,min 。
T ——工作日总时间,min 。
表2 工时记录表
4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方法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见式(5) I=R t ·M·S·W·10 ............(5) 式中:
I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R t ——劳动时间率,%;
M ——8h 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 -2
; S ——性别系数:男性=1,女性=1.3;
W ——体力劳动方式系数:搬=1,扛=0.40,推/拉=0.05。
5 肺通气量的测量
肺通气量的测量使用肺通气量计测量,按式(6)换算肺通气量值:
Q=(N×A)+B(L) (6)
式中:
Q——肺通气量;
N——仪器显示器显示数值;
A——仪器常数;
B——仪器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