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安局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团体人身保险项目征求意见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年度人员保险项目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年度人员保险项目: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年度人员保险项目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意外伤害险:消防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危险情况,因此有必要为
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应对可能的意外伤害。
2.健康保险:为了保障消防员的身体健康,可以购买健康保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
疗保障。
3.养老保险:为了保障消防员的退休生活,可以考虑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
4.其他相关保险:此外,根据消防员的具体需要和工作特点,还可以考虑为他们购买
其他相关保险,如家庭财产险、责任险等。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有关部门:《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操作细则绍兴市公安局2020年9月15日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委改革委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要点》,特制定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
一、放宽城镇租赁住房落户限制。
租赁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拟落户地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且无合法住房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
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半年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放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人员落户条件。
在本市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半年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放宽市内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户籍为本市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城镇就业所在地或城镇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放宽投资和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且税款缴纳满半年,或取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的企业所在地、创业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
传真:*************。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
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28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本省公安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市级分成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市级分成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5.06.06
•【字号】绍市财综〔2005〕6号
•【施行日期】2005.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市级分成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财综〔2005〕6号各县(市)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115号)精神,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市级分成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申领、换领、换发市级分成1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市级分成6元/证,市级分成部分用于申领、换发二代证件前期有关数据核对、签发等工作。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市级分成资金收缴方式具体操作如下:各县(市)公安局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省级分成收入上划申请表》(见附件),其中“项目名称”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应市级主管单位名称”为市公安局。
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市级分成资金从县(市)财政专户直接上划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010”,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
部。
代理银行收到资金后,两天内持银行收入凭证复印件通知执收单位(市公安局),执收单位凭此填开《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交代理银行作收入确认。
附件: 省级分成收入上划申请表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和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意见征求、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发现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还应当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公安局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诸暨市公安局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编号:诸政采--)招标文件采购单位:诸暨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单位: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诸暨市财政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诸暨市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本招标文件为年新制版本,请各位投标人详细阅读各项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编号:诸政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诸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诸暨市公安局委托,对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国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安局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三、项目内容及规模:诸暨市公安局团体人身保险服务,服务期限三年。
每年保险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万/年。
四、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五、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采购标的内容相符,具有良好信誉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具有经营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方式发布,发布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请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板块,采购公告栏目中下载招标文件,本项目无须报名,于开标当日直接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允许获取。
七、投标须知: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下述相关证照原件或公证件(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作无效标处理:、营业执照原件。
、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
八、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以投标人单位名义汇款,不接受个人、办事处或从他人账户汇款或存款方式)。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调整至越城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调整至越城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10
•【字号】绍政办发〔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调整至越城区行使
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4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市本级与越城区相关事权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7〕58号)、《关于完善市与区规划、国土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7〕50号)和《绍兴市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绍市委办发〔2017〕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753项市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至越城区行使。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越城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明确的时间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各项事权交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市级部门调整至越城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意外伤害保险的中资保险企业。
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应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主要项目内容:一、背景情况公安工作风险高,每年全国数千名民警在执法中负伤、400多名民警牺牲。
由于近年来公安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职民警病故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同时,由于物价上涨、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牺牲病故民警遗属、伤残民警的家庭生活仍十分困难。
为公安民警办理保险,符合“高风险、高补偿,高职业危害、高健康保障”的原则,也是减轻民警家庭负担、解除民警后顾之忧的需要。
为加强公安民警的职业风险保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从优待警”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精神,公安部、财政部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关于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考虑(一)被保险人(保险对象)。
全国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
(二)保险期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为一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出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正式受理理赔。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保险期满后以一年为期继续投保,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出险,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正式受理理赔,并以此类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绍政办发[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4日绍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是一项重要的便民利民工程。
为顺利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项目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能力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市场运作”原则,以服务民生、便民利民为基本出发点,以先进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市民卡项目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能力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思路以智能卡技术、通信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通过建设与整合并举,打造容纳政府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公用事业、金融支付、商业应用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市民卡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市民生活多领域“一卡通用、多卡合一”。
(三)建设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建设标准,制定全市统一规划,在实现医保“一卡通”基础上,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市民卡项目建设。
2.政府主导,市场运营。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营相结合,政府主要做好统筹规划、平台建设、资源整合和利益协调等工作,同时发挥市场的快捷灵活优势,保持运营体系的可持续、开放、平稳运行。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整合部门(单位)资源,促进市民相关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绍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高质量就业创业促共富行动,更好服务稳就业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积极争创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打响“乐业绍兴”品牌,打造高质量就业创业推动共同富裕的绍兴样板。
二、工作举措(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示范行动1.推进就业政策落地见效。
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将就业相关指标列入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贯彻落实新一轮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推进“扩中”“提低”行动,健全财政、就业等政策协同和传导落实机制。
2023年首次来浙城镇新增就业9.5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
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发布数不少于10万个,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1000个。
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人数,支持推进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绍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其他类别应当依法公开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布行政检查信息,不得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完善文字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推行教科书式执法。
2.严格记录整理。
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理完毕的执法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在7日内收集齐全,认真整理,送本单位立卷人员归档。
3.推进数字归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电子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公安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险的通知-公通字[1993]68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险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险的通知(公通字〔199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厦门、大连、珠海、本溪人寿公司: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职责。
广大公安干警处在与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第一线,随时存在伤亡的可能。
近年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公安干警投保了执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的还投保了简易人身、福寿安康等险种,这对稳定公安队伍,激励广大公安干警献身公安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切实解除公安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险种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推动全国公安干警保险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积极合作,努力做好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工作。
二、根据公安干警的工作性质和特殊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项推出“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并将条款样本(附后)下发。
该险种在保险责任、费率、给付方式等方面对公安干警给予特别优惠。
各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参照此条款样本,本着“为公安干警服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条款,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三、公安干警人身保险工作可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办理或由市、县公安机关分级投保的方式。
警务保障数字化“智慧警保”项目用户需求说明
警务保障数字化“智慧警保”项目用户需求说明一、建设背景略。
二、建设目标围绕构建现代警务保障模式,根据警务保障工作6大应用场景,搭建N个信息化系统和X政钉应用,并以此工作体系构架,最大限度整合警保各大业务,全面汇聚各类数据资源,为各应用场景实现数据应用、视图解析、刻画经济画像等功能提供支撑。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数据可汇聚的目标,根据XX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工作业务现状,开发包括工资系统、公车违章、公务租车、公务用车、固资管理、经济事项、局机关合同、日常事项、涉案财务、在线基建、政府采购、综合事项、在线差旅、往来款、就餐预订、食堂点餐、超市系统、工作流系统、X政钉门禁、请销假等系统应用,逐步实现市局机关所有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实现警务保障辅警惠警的过程。
三、建设的需求(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系统采用B/S构架建设,要求用JA V A语言进行开发,便于系统支持的操作系统window、linux等。
●数据库可采用的多数据库支持(包括Mysql、Sqlserver、Oracle等)有利于后期数据库迁移。
●因系统采用了浏览器管理,浏览器需要支持所有主流浏览器进行操作(IE7-11、Microsoft Edge、Chrome、Firefox、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QQ浏览器等)便于全员使用。
●系统架设在公安内网,在内网系统的电脑上通过浏览器登录使用。
●民警操作可使用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
●要在警综平台上架,警综上架后,系统需要上内跑可接入内跑,支持警综的单点登录。
●系统需支持门户的单点登录,门户系统需采用数据权限管理,在无权限使用人,无法打开。
●系统架设时需要同时支持钉钉与X政钉,在公安警务钉钉完全下架前仍需全面支持。
●系统需要在手机钉钉、手机X政钉、桌面钉钉、桌面X政钉上都可畅通使用,系统都需支持PDF下载,所有文件完成后转成PDF下载,加水印,如已经审批完成的需要有完成审批的印章,加二维码,可通过扫二维码进行验证单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0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绍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地也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宣传、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并在公安部门设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绍政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绍政发〔2008〕36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确保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实行门诊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3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退休人员医保IC卡。
(二)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
(三)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门诊补贴所需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调整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
三、完善外出就医管理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情严重或疑难病症需转外地就医,应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转外地就医,原则上限于本省省级和上海市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确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核准,允许向市外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每次转外地就医只许选定一家医院。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绍公通〔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公通〔2022〕75号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目录清单2.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告知单绍兴市公安局2022年10月25日绍兴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践行包容审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市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及配套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即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再作出行政处罚。
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应符合《清单》要求,认定条件参照以下标准:(一)“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本省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
(二)“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具体包括:违法行为单一、及时中止或仅违反程序性规定的;主观过错较小的;违法数额较少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情形。
(三)“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绍政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73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和《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一、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 元、财政补贴7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贴600元。
未成年人医保筹资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90元。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统一提高到15万元。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6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仍按原规定比例报销。
四、提高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区定点街道(镇)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治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品目录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从25%提高到30%;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其他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报销比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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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安局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团体人身保险项目征求意见经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近期就绍兴市公安局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团体人身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有关技术需求公布如下,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范围:、是否出现限制品牌、型号;、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征求意见的递交:、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年月日下午时前(节假日除外)将书面材料密封后送至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
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以下信箱:。
联系电话:联系人:严勇为、地址:绍兴市迪荡新城惠利街号鼎盛时代大厦四楼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室。
、本项目征求的建议意见只作为采购人制定采购文件的参考,供应商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质疑。
、咨询供应商注册登记事宜,请拨打。
三、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联系电话。
、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本项目预算金额(上限价):万元整。
五、拟采购项目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标绍兴市公安局市局本级在职民警团体人身保险。
()保险对象绍兴市公安局市局本级在职民警。
()保险额度投标上限价元人·年,投标报价超过上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保险期限投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年。
()保障内容参保人员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市局本级在职民警。
保障项目保障内容保险金额身故1、因公殉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身故金万”万、因公殉职,身故金万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金万万疾病事故(无投保等待期),身故金万万残疾、意外伤害致残,按工伤残疾等级比例赔付,给付比例,最高万(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一)万、因意外烧伤在Ⅲ度以上,按烧伤程度比例赔付,给付比例,最高万。
(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二)万医疗因意外事故,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在社保、公费医疗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赔付。
万住院补贴因意外事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元天,一年最多天。
(无每次住院的时间限制)天因疾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元天,一年最多天。
(无每次住院的时间限制)天重大疾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三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即可赔付(具体见说明中的附件三)万说明: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天(连续投保的,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万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公殉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给付身故金万;、被保险人因公殉职,给付身故金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万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工伤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万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伤保险金,最高万元。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应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诊疗,保险公司应按每天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天后(连续投保的,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三)附表一: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级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第二级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手指缺失的第三级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足趾缺失的第四级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五级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第六级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八级四肢长管骨之一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四肢长管骨之一骨折长期不愈合第九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中二个关节以上大部分功能丧失创伤性关节炎第十级一肢丧失功能以上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外伤后半月采择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肢体三处以上骨折注:本表的残疾等级依据《劳动鉴定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
附表二:残疾烧伤鉴定及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类别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含)之间的烧伤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含)之间的烧伤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以上的烧伤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含)之间的烧伤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含)之间的烧伤Ⅲ度烧伤面积在(不含)以上的烧伤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附表三:种重大疾病明细: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相当于分期方案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分期为0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发病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肝性脑病;.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