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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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

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A: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 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 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A: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

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1、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A: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A: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A:《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

(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

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

成一定瑕疵。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21年11月26日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

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

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略)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略)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

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

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

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概述

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管理的由全国股份制及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或创投机构和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组成的境内交易系统,又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投资者和企业家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主要对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总结。

问题一:新三板投资风险如何规避?

解决方案:

•确定投资方向:要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明确自己的投资方向。

•研究企业信息:通过公司网站、年报、公告等途径深入了解企业详细情况,分析企业的经营业绩、行业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资产重组: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选择具备严格合规性、专业实力强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以保证资金安全。

问题二:新三板企业上市流程的问题

解决方案:

1.提交申请:公司需向新三板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交一份上市申请材料,并提交准备上市询问函。

2.审核:中介机构将审核公司交给它的申请文件,如果无需补充或修改材料,符合新三板上市条件和规定,可以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

3.披露:新三板公司需对有关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管理体系进行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其运作情况。

4.发行:定向增发或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以筹集资金。

5.上市:新三板公司需要在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以获得股票流通性。

问题三:新三板企业估值的问题

解决方案:

•基本面分析:通过对企业的市场格局、产业链地位、技术力量及业绩质量等数据进行分析,进行企业估值的基础。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问题简要阐述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襄樊万州20xx年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20xx年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3、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案例评析

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一、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智信股份(830878)

二、20xx年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3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举例说明: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主体资格问题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

案例索引:光电高斯(430251)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之 9¡°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对公司在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2、股东适格: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

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案例索引:【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一:公司存在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业务领域是否存在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

出资置换实操经历与心得

出资置换实操经历与心得

出资置换实操经历与⼼得

曾在南京与深圳两地均碰到实物出资存在瑕疵,需要置换出资的IPO项⽬。对于此类问题,最妥善、最⼲净的解决⽅式莫过于将实物出资置换为等值的货币出资。然⽽在经历过⼀番实践后,两地⼯商部门对出资置换的认可程度和操作⽅式⼤相径庭:南京不认可该操作⽅式,因⽽不予办理;深圳接受出资置换,操作流程也并不复杂。

严格意义上说,出资置换并不是⼀种法定公司变更程序,它实际是“减资—增资”或者“增资—减资”⼿续的合并和简化,由于整个变更过程前后注册资本没有发⽣变化,故这⾥理论上的减资步骤没有硬性要求依照《公司法》第⼀百七⼗⼋条之规定履⾏通知债权⼈及公告⼿续。

部分地区⼯商部门依照公司法规定,不办理出资置换⼿续,照章办事和避免出错的⼼态可以理解。但是,出资置换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反⽽将可能存在瑕疵的出资⽅式(如实物出资、⽆形资产出资等)变更为实打实的货币,同时还能减少拟上市公司弥补出资瑕疵的时间成本。因此作为⼀名公司证券律师,我认为像深圳地区⼯商部门的务实态度和创新精神更加值得肯定和⿎励。

我曾于2011年与会计师⼀同来到深圳某⼯商部门,为深圳⼀拟上市的客户咨询出资置换⼿续的可⾏性与具体流程。⼀楼办事⼤厅的办事员表⽰,对该业务不熟悉,建议我们到楼上咨询其业务领导。

于是与会计师⼀同上楼到某科长办公室咨询,主管业务的科长确实实务操作⽐较精专,⼀下就告诉我们难以办理出资置换,原因如下⼀、⼆、三点(省略),其中主要还因为《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该变更事项,因此⼯商部门缺乏办理该事项的法律依据。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在中国,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不少

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加强,新三板IPO中出资瑕疵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企业和投资者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将探讨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方

案以降低风险。

一、新三板IPO出资瑕疵的原因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 潜在投资者尽职调查不充分

很多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IPO前未能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公司治理等方面了解不够全面,导致

对企业的出资瑕疵问题没有足够的预判能力。

2.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

一些企业在新三板IPO过程中,对关键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对风

险因素没有充分阐述,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这

样的不完善信息披露容易导致出资瑕疵问题的发生。

3. 专业投资机构审查不严谨

新三板市场中存在一些专业投资机构,他们负责对企业进行审查和

尽职调查。然而,一些机构的审查过程不够严谨,对企业的财务数据、

商业模式等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验证和评估,给出了不准确的评估结果,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二、解决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的方案

为了解决新三板IPO出资瑕疵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并严格监管投资者保护工作。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投资

者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2.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企业按照规定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新三板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作者:王萌

背景资料:

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A蚕业公司颜某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如何解决?

问题分析:

如果颜某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则构成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影响新三板挂牌,需要进行纠正。

该问题将按照以下思路分析:

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若是职务发明创造构成出资瑕疵,新三板解决思路是什么?

第四: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则不构成对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下面按照以上思路对问题逐一展开:

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标准及解读》、《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解读》、《交易系统内部控制指引及解读》、《技术系统管理指引及解读》全文如下:

一、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标准及解读

挂牌标准是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获得精选层挂牌资格所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以下是挂牌标准的解读:

1. 申请精选层挂牌的标准和条件

申请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必须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进入条件》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态和业务发展潜力,同时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业务运营流程。

2. 财务与业务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潜力。

3.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机制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大会的运作应当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精选层公司的监管机制

精选层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包括定期披露财务报告、规范运作、合规经营等。同时,精选层公司的股票交易需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解读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服务。以下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解读:

1.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交易是指融资做多,即融资买入股票,融券交易是指融券做空,即融券卖出股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企业可以进行双向交易,既可以通过买入股票实现资产增值,也可以通过卖出股票获得现金流入。

如何理解出资不实问题

如何理解出资不实问题

如何理解出资不实问题

股东出资是企业运行的基础和根本,不论是什么原因或者什么政策背景,股东出资都必须是真实和充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仅代表了股东的诚信问题,也代表了企业的运行是否合理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对企业有更高的容忍度,但是对于出资问题也必须要满足“两性”。如果企业存在出资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整改,不然也是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的。

当然,这里需要首先重点强调的一点就是:新三板企业出资问题解决之后没有必然的运行时间的要求,小兵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非常正确的,至于原因在批判交易所上市运行时间问题方面已经有过论述。

基本原则我们都已经了解了,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有一些具体业务性的细节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好好把握,以免错误理解了问题,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首先,我们要判断好什么情况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在实践中,我看到了一些并不合理的情况:①对出资不实的本质没有把握清楚,将企业正常的出资行为误诊为出资不实。②对问题核查研究不够细致,对企业出资不实的性质和程度没有准确的界定。既然我们做项目是奔着解决问题来的,那么我们首要的前提和工作自然是要找出问题并分析清楚问题,如果问题搞不清楚,那么我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

2、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出资不实的瑕疵和问题已经明确,那么我们要提出解决方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①以现金补足或者置换的解决方式是最佳方案但不一定就是唯一方案。②方案以最根本地解决问题为目的,并不是付出的代价越高越好,也并不是花的钱越多能够兜底的风险也就越多。

新三板挂牌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解决方案

新三板上市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新三板挂牌转让企业反馈意见,其关注的主要是公司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由于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瑕疵、股权模糊、财务不规范引发的税务问题、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都会影响股份公司在新三板顺利挂牌。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给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解决方案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的历史沿革中,曾经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退出的情形,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1)、投资时,有权决定部门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经过了评估、备案,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有没有履行评估、备案,交易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予以批准。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解决方案

见作者就本问题的专门论述。

3.股份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解决方案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股东以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入股的解决方案、;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解决。财务上将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所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种种原因,公司后来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应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罗俊荣律师谈新三板挂牌的28个主要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

罗俊荣律师谈新三板挂牌的28个主要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

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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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

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实物出资瑕疵的具体案例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较货币资产出资而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包含了评估、权利转移和验资三个步骤。首先,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的出资是确定的,而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本身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非货币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本身更无实物形态,使得出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后,方可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出资财产的价值并确认股东相应的股权。其次,因非货币出资财产形式的多样性,财产权利转移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再次,非货币资产可能因评估中介机构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可能在存续过程中变化。因此,非货币资产出资因其特殊性可能导致出资价值的不足以及股东之间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的不平等。那么,实物出资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实物出资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增资问题

1.具体案例:300415-伊之密

2.问题:伊之密国际以作价395 万元的机器设备,分别作价199.83 199.83 万元、195.17 万元,分两次对伊之密有限增资。此增资方式是否合法。

3.核查方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伊之密国际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以四台新购的生产所必需的卧式加工中心设备对伊之密有限进行增资,该等实物资产的具体明细情况。根据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伊之密国际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的评估值高于或等于报关价值和发票价格,伊之密国际按照该等资产的购买价格,即进口报关单价出资,不存在高估设备作价出资的情形。伊之密国际作为增资投入的实物资产在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时未进行评估,但在伊之密有限对上述两次增资进行实收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时,伊之密有限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聘请了评估机构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补办了评估程序。

4.解决方案:解释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出资未违反当时适用的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实物出资未评估

1.1具体案例:300093金刚玻璃

1.2问题:升平金刚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金怡工程以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出资并未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

1.3核查方式:律师前往工商银行汕头分行进行了实地调查,核查了该行留存的汕头金刚当时向该行贷款时抵押设备的原始发票原件,根据该原始发票,金怡工程用作出资的设备是新设备,其价值是真实的。另外,根据金园会计师汕金会验字(94)第151号《验资报告书》,本所律师认为,金怡工程对汕头金刚1,106,718港元的出资是真实、充足的。另外,升平金刚不作价提供的厂房和场地属于升平金刚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影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1.4解决方案: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出具说明和承诺书解释金刚玻璃出资未评估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2.1具体案例430332安华智能

2.2问题:安华有限设立时未对实物出资评估而产生出资瑕疵的问题

2.3核查方式:律师核查了安华有限设立时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时间为1997年11月10日至1998年4月20日之间,所投入的实物资产均为新购资产,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不长,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其金额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相符合。经过核查,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安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项下资产没有进行评估

2.4解决方案:以货币资金方式再行出资。

实物增资未评估

1.具体案例:00217证通电子

2.问题: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增资36.8万元,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并无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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