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09]1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总公司下设分公司(非法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及总公司跨地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日前,湖北省石首市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办税人员拨打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度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于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目部 . 向 项 目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具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应
合 同 、 司章程 、 公 管理 制度等 。二级分 支机 构在办 理税务登 记 时应 向其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关 报 送非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印 复 件 ) 由总机 构 出具 的二级 分 支机 构 的有效 证 明 。以总 机构 和
是: 由总机构 按 照以前年 度 (— 1 6月按 上上年 度 , 一 2月按 7月 1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 (0 9 2 1 )《 于建筑 企业 所得 税 ( 20 2 号 、关 3 征 管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0 3 ( 2 1 9号 ) 《 于跨 地 区经 3 、关 营建 筑企 业所得 税征 收管 理 问题》 国税 函 [0 0 16号 ) ( 2 1 ]5 等 文件 规定 .对跨 省从 事 建筑 安装 的企 业所 得 税纳 税地 点 , 明
确如 下 : 1属 于总 机构 直 接管 理 的项 目部 。 能 够提 供相 关 证 明 . 其 的. 应统 一按 收入 的 02 . %就 地预缴 企业 所得 税 。对建 筑企业 总机 构直 接管 理 的跨 省 项 目部 ( 括 与项 目部性 质 相 同的工 包
地 区的计 算方 法计算 并缴纳 企业所 得税 。如执行上 述过渡 政
业 机构 。 就 地预 缴企业所 得税 。 不
程 指挥 部 、 同段 等 , 同 ) 向项 目所 在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出 合 下 ,
具 了总机 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 机 关开 具 的《 出经 营活 动税 收 外 管理 证 明》 ,并 且项 目部 向所在 地 主管税 务机 关 提供 总机 构 出具 的证 明该项 目部 属 于总机 构 的证 明文 件 的 , 按 项 目实 则 际经 营收 入 的 02 .%按月 或按 季 向项 目所在 地 主管 税 务机 关 预 缴企业 所得税 。对建筑 企业 总机构 直接 管理 的项 目部未 提

东莞诚信手册办理指南

东莞诚信手册办理指南
□13、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从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办公场所地址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14、东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企业IC卡”。
(一)申请办公场所检查(可与书面申报一并办理)
企业领取东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建设局提出办公场所检查,提交:
□1、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书面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凡企业提交“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局无法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或检查后企业办公场所达不到办公设施配置条件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后方可再向建设局提交申请。
四、《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法[2012]24号)
第四条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粤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6.申请资料
注意事项:
1、社保证明原件指社会保险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三、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分析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分析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分析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的今天,优胜劣汰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尽管在技术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依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的增加。

在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经营中,最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内控管理上,尤其是在跨地区施工方面的内控管理。

如何改进内控管理,可能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

本文就建筑安装企业中关于跨地区施工方面的内控管理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建筑企业;跨地域;内控管理现代化企业式的管理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建设需求,但同时也让企业进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

内部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经营手段。

如何进行企业管理成为了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

在建筑安装行业中,企业管理,尤其是在跨地区施工方面的内控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筑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多的特点,因而建筑安装企业的风险系数是比较高的,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形势下,建立能够满足其竞争需求的内控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内控管理的重要性作为建筑工程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建筑安装企业和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性是一致的,即工作地点不固定、与厂房作业无关、受诸如原料引进、建材成本、资金投入以及施工环境等等外部条件的影响特别大。

同时,从施工设计、安排到施工,整个过程形式单一、流程长。

就建筑安装企业这样的跨地区施工的特点而言,有效的内控管理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1.引导施工企业经营规范化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风云变幻以及行业竞争市场化,有些企业在追求盈利的路途上越走越远,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能够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化,并认真践行,建立严密监管的行业环境就不是难题,可以有效监管企业各部门。

各部分产生的所有问题都能够通过内控管理及时汇报给上级,然后及时得到纠正。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与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与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与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与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与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与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4-19 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下规定:一、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

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各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支持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担有关义务.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余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通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利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六、施工现场主门右侧必须悬挂施工标牌。

施工标牌应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三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司单位。

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中项目部是建筑企业流动的生产车间,也是建筑企业最常用的施工组织形式。

总机构成立项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区不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一样。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应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要注意有特殊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二是,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实务中比较常见。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要按照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预缴(如青岛);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项目地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关键看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国税函[2010]39号解读:总分机构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管政策明确

国税函[2010]39号解读:总分机构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管政策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税收管理现状,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范了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纳税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在执行这个文件时,有的税务机关自行规定在开具外出经营证时提前预征税款,有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也采取按收入比例征收税款,致使企业两头纳税,出现多缴税款现象。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不少税务机关还在执行原来的管理政策。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明确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跨地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非法人单位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建筑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但考虑到跨省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税法制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征税政策。

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内控管理

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内控管理

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083-02摘要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建筑安装企业在技术方面也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企业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特别是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方面,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增加了企业在经营方面的风险,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探讨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内控管理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内控管理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其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们国家财政部等部委也于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又于2010年4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这也充分体现了对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建筑安装企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企业的企业,基于其特殊性,其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风险系数高,因而,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经济状态下,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找到合理的管理方法,是提高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水平的必经之路。

一、概述内控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管理的意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建筑施工企业具备一样的特性:无关厂房作业、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例如市场建材的成本、原料的引入、建筑安装施工环境以及资金的投入程度等等),从建筑施工设计到计划安排再到施工,流程长,形式单一。

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的施工如果实施有效地内控管理办法,那么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一)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内部分为财务预算,技术施工、物资设备管理以及质量监管等部门,良好的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就是把这些相关部门进行相互协调,让其内部制度和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相互监督,相互帮助,从而发挥一个整体的最大作用,最大限度的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的全部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统一用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管函[2004]4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0.09
【实施日期】200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规范化、标准化、信
1 / 1。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1)15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条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

其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包市属建设工程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注册。

当地建委应按季度将情况综合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属第三条(二)、(三)项企业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属第三条(四)项企业的,应提交所属省级建委(建设厅)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可在本省投标独立承包工程。

需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广东省建委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或相应的函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八条属第三条(一)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工程的和属第三条(二)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本系统工程的,均应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按其每次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注册。

需在我省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有关招工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省三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可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十三条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承包的工程,需分包的,只能分包给广东省的企业。

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审核,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得聘用。

第十四条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税费。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应每季度向省建委报送《建筑业生产完成情况一览表》(国统综129表)。

第十五条跨地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并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上报。

因施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工程投标准许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施工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者,由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七、八、十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十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责令停工,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省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委、银行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建委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停工,限期撤离该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并对施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跨地区施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执罚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如实记入该企业的营业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本省施工企业出省承建工程,应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担工程任务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建委批准。

出省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