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受偿意愿调查与安置模式探讨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的研究
1 失地农民利益 受损的原因分析
利益主体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遇到权利时 , 相互争夺 ; 遇到责
任 时, 相互推诿 , 负责。而且 , 民 自 无人 农 然要 属于弱势 的一 方。
() 2 征地 补偿标 准不科 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合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 的有关规定, 农 民承包耕地 的承包期为 3 年 , 民对 该耕地有 3 年 的 O 即农 O
对公共 利益进行解释提供 了机 会。
我 国的各级地方 政府既是 国土资源 ( 包括集体 土地 ) 的 宏观管理者 , 又是国有 土地所 有权 的实际行使 者 , 管理者 和 所有者职能 的重叠使 其具有 了政 治利益 最大化 和经济利 益 最大化 的双重 目 。而且 , 标 双重 目 标在 短期 内又 体现出相互 促进 的特质 , 并容易在这 种双 重 目 的驱 动下 , 标 在土地征 用
失地农 民补偿 安 置 问题尽 管 随着 有关 法 规 的颁 布 、 实
施, 情况已有所改善, 但失地农 民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是城市化进 程 中失地农 民利益受 损。从某 种意义 上 讲, 制度障碍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11 城 乡分 割的二元结构是 失地农 民受损 的体 制原因 .
损 的 深层 因 素
内蒙古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与安置研究——以呼和浩特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内蒙古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与安置研究——以呼和浩特市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省区,其土地资源丰富,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牧业区。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征地补偿与安置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因此,研究内蒙古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与安置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呼和浩特市为例,对内蒙古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与安置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征地补偿与安置制度的特点和实践效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管理和农民福利保障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1.失地农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通过对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的调查和分析,探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失地原因和补偿难点等问题,全面了解失地农民的实际困境和需求。
2.征地补偿与安置制度的特点和实践效果分析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规和征地补偿与安置实践案例的分析,探讨该制度的法律基础、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
考察该制度的实际效果,分析其在平衡城乡利益、促进农民就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3.政策建议基于前两部分的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旨在针对内蒙古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与安置中的现实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案例研究、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
其中,针对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的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获取到更多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四、研究进度计划第一阶段:文献调研和理论分析(1个月)主要内容:搜集相关的农民征地补偿与安置法规、政策文献和案例资料,并对征地补偿与安置制度进行理论分析。
第二阶段: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2个月)主要内容:选择呼和浩特市某个县级市或地区,开展失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到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关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导致了政府在土地征收、 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样本有限
由于时间和资源有限,我们的调查样本相对较小,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失
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未来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范围和增加调查内容来提高
补偿机制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失地农民 获得的补偿与其付出不成比例。
农民维权意识淡薄
知识水平有限
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缺乏维权意识 和能力。
经济条件制约
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经济条件限制,难以承担维权成本,即使有维权意识,也难以 付诸实践。
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就业困难
失去土地后,许多农民面临就业困难 的问题。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他们 在寻找工作时面临较大的挑战。
社会保障不足
一些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社会保障成 为一个突出问题。他们往往无法获得 充分的社会保障支持,导致在生老病 死等方面缺乏保障。
03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法律制度不完善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普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普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就业保障不足、生活水 平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心理健康。
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且往往无法获得平 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因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失地少地农民安置工作的调查报告
《对失地少地农民安置工作的调查报告》contents •调查背景和目的•失地少地农民现状及问题分析•安置工作的对策与建议•调查结论与展望•附录目录01调查背景和目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少地现象逐渐增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存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失地少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
背景介绍了解失地少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安置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调查目的为政府制定更加有效的安置政策提供参考,促进失地少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调查意义调查目的和意义调查范围和时间调查范围涉及多个地区的失地少地农民及安置点,覆盖城市、农村、山区等不同地区。
调查时间2021年全年进行,历时12个月,深入实地调查和访谈。
02失地少地农民现状及问题分析失地少地农民的规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失地少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扩大。
失地少地农民的构成失地少地农民多以农业为主,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相对较低。
失地少地农民的基本情况1失地少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23失地少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就业机会减少,非农技能缺乏,导致就业形势严峻。
就业问题失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养老、医疗等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少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住房问题凸显,居住条件和环境较差。
住房问题03政策体系不完善针对失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住房政策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01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和企业更注重经济效益,对失地少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够重视。
02失地少地农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限制失地少地农民缺乏相应的技能和知识,难以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的角色转变。
03安置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和农民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补偿,提高农民的满意度。
补偿标准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和利益诉求。
关于我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xx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xxx失地农民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出现的新问题。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生产生活应当得到妥善的安排,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当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中,各地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其就业和社保等问题仍然是难点和关键。
为此,我们对全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如何切实有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我市征地拆迁安置基本情况对失地农民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按政策安置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有力措施,确保了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全部足额到位,农房拆迁、城镇拆迁得到妥善安置,实现了低保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全员覆盖,提高了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率,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
特别是川委发[2004]1号、[2005]12号文件下发后,全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着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长远生计,使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据调查,1999年以来,全市共征地764.1公顷(11461.19亩),安置农转非人员22529人,安置住房846657.5平方米。
全市未发生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访和恶性事件,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征地补偿和住房人员安置到位市本级和各地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999年以来,全市因征地共支付补偿费72274.66万元。
目前,市、县两级均没有拖欠、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情况。
同时,我们还积极处理历史拖欠。
例如,罗江县自1996年12月建县以来,于1997—1998年集中统征了县城周边土地,共计2557.5亩,共办理“农转非”人数5854人。
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截止2003年6月底,除已安置和死亡的人员外,尚有5264人一直发放生活费,未予一次性安置。
对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的研究
法商论坛
四 卷
对我 国失地 农民补偿安置 问题的研究
彭 聪
( 武汉 大学社会保 障研究 中心 湖北武汉 4 0 7 ) 3 02
摘 要 :2 世纪 8 O 0年 代、1 9 9 2年前 后 以及 2 0 0 3年前后 ,我 国相 继 H现 了三 次 “ { 征地浪潮 ” 。这 是南于随 荇我罔经济 的快速 发展 及 。 业化 、城 I化进程 的加 快, 农 建 '用地 需求越来越 大。在 为促进经济 发展而 断 用农业 f 地的过程 巾. l 砹 『 I 】 大量 的农民失 去 了赖 以牛存的土地 ,变 成 失地 农 民。 由于农 民失 去 了基本 的牛 产资料,属于硬性 的 “ 城1 化 ” 被 I ,使他 们 尢 l法适 应城 巾 的生活 ,而生存发展 问题 则成为 各利, 的焦 点。 果在失地 农 民在转化为城市户 口的过 渡过程 巾,没有给 矛盾 如 他们妥 当的安 置和保障 ,农 民就 会被迫 成为城 乡 中的 “ 不稳定因素 ” ,势必影 响城 市化进程 与经 济发 展 ,甚 拿影响衬: 会秩序 的稳 定。 关键词 : 失地农 社会保 障 现 状研 究
出现 不少 问题 。
以江苏 省为 例, 苏省将 被征地农民按年 龄构成 划分成 江 4个年龄段 :第一 年龄段 为 1 6周岁以下 ;第 二年龄 段为女 性 l—4 6 5周岁 、男性 l—5 6 O周岁 ;第三 年龄段 为女性 4 6 5 周岁 、男性 5—6 5 l O周岁 ;第 四个年龄 段 ( 老年龄 ) 养 为女性 5 周 岁 以上、 5 男性 6 周岁 以上 。 O 具体补 偿标 准如 下: 1对 劳动 年龄 段 以下 的被征地 农 民实行 一次 性生 活补 . 助 。即 ,被征 地农 民中 l 6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 照一 、二、 三、 四类地 区 ,分别 一次性领取 6 0 元、5 0 00 0 0元 、4 0 00 元、30 00元 的 生活补 助费 ,该年龄段人 员领取 一次 性生活 补助费后 ,不再纳 入基本 生活保障体系 。 2 对劳 动 年龄 内的被征 地农 民实行按 月 生活补 助 与领 . 取养老金相 结合 。即 , 第二 、 对 三年龄段 人员 ,从实行基本 生活保障的 当月起 , 月领取生活补助 费, 按 第二年 龄段人 员 按月领取生活 补助 费得期 限为 2 年, 到达 养老年龄 时 , 按月 领取养老金 ; 第三 年龄段 人员 , 月领取 生活补助 费至到达 按 养老年龄时 为止 ,到 达养 老年 龄时,按 月领取养 老金 。 3对劳动 年龄段 以上 的人 员实行政 府保养 。 . 即对第 四年 龄 段人员,从 实行基 本生 活保 障的当月起,按 月领养老金 。 具体标 准因地 区不 同而异 。 ( ) 被征 地农 民进 行就业前的技 能培 训 , 三 对 为被征地 农 民创 造就业 条件 ,提供有利 的就 业环 境,实行 用工 安置
对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和解决的策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布局日趋合理,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但城市化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甚至引起了民族矛盾。
一、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分析1.补偿的依据存在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如果上述安置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对失地农民不进行任何安置。
这种模式简便易行,缺乏远见的农民们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更愿意接受货币安置方式。
近年来,在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达90%以上。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农牧民的生存保障依附在土地上,土地是农牧民生存发展的资源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主体是以农牧民小组为单位的动态的属地人群,农牧民的土地权益是涵盖未来收益在内的动态性收益。
严格来说,农村土地固定承包期制度的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缺陷。
虽然农牧业产出缺乏弹性需求,但具有动态性的再承包经营收益和后代承包收益是不可能概算出来的,农牧民生存与土地的依附关系更难以考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机制里,失地农牧民的拆迁补偿金额不论如何计算,都缺乏计算的理论依据。
关于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发展,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何妥善做好新时期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是摆在我们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新课题,也是我们社会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对此,作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迅速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
城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实际上,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着失地农民,当时各级政府对失地农民的问题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让农民“以土地换就业",从而实现他们由农民身份向工人身份转换,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消除失地农民今后就业、养老等一系列问题。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就业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显现,这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明显。
从整体情况看,所被征土地大大多集中于交通便利和地区内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村居,年轻的文化素质高的失地农民早已摆脱靠田吃饭的观念,拥有一技之长,他们面临的是物价飞涨,养老,医疗能问题的压力,而年龄大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所面临的便是基本生存问题。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分配失地农民补偿款混乱等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这些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行失地安置方式的短期性和不平等性:目前,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以及目前部分地方正在探索的土地换社保安置。
目前,这些安置多少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1、货币安置,往往有两个弊端,一是安置标准不一。
由于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公路建设、水利保护、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等不同用地途径,而使农民的补偿费差异较大,甚至相差数倍,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
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思考与建议
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思考与建议作者:郴江镇统计站文章来源:郴江镇统计站更新时间:2011-9-21目前,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北湖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型城市化的瓶颈。
郴江镇是我区主要失地农民地区,为此,我镇有针对性地在对失地农民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思考了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失地问题与失地农民㈠农民失地的基本情况由于该镇地处郴州市城乡结合部,随着郴州市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的失地情况可以用“一泻千里”来形容,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今,很多村组的农民的土地占有量正迅速地向“零”逼近,他们所有的人均耕地仅仅只对农民的“社会身份”起着象征性的作用,1990年,郴江镇实有耕地面积(含菜地、稻田)有7495亩,人均可耕地面积达0.52亩左右;到了2004年底,全镇实有耕地面积已减少到1575亩,人均可耕地面积只有0.11亩,其中三里田村、渔场村的耕地面积为0,下湄桥村72亩,同心桥村163亩,七里洞村236亩,梨树山村241亩,高壁村863亩。
预计在未来3-5年,由于郴州市西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占地需要,郴江镇将失去耕地面积约在1000亩以上。
㈡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1、失地农民群体庞大。
据初步统计,自1983年以来,郴江镇失地农民累计达15000人左右。
目前,郴江镇尚有失地农民9730人,其中三里田村4079人,七里洞村2847人,渔场村654人,梨树山村1370人,同心桥村780人,失地农民占全镇农业总人口的73.8%。
2、后续就业不佳。
在郴江镇4853名失地农民劳动力中,2%的劳动力在征地时安臵了就业;43%的劳动力自寻门路找到了固定收入的就业岗位,34%的劳动力靠做小生意和临时工维持生活;还有21%的劳动力赋闲在家。
在就业收入不佳的情况下,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已经成为郴江镇失地农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
据调查,郴江镇5000多户农户中,出租房屋高达2万多间,平均每户在4间以上。
对吴忠市利通区失地农民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在3 0 0 ~ 6 0 0 元 每平方米之 间 ,根据房屋结 构和面积进 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0 0 0 元, 行 货币补偿 。在征地拆迁 过程 中 ,依 照吴忠市有关 规 可上下浮动 2 0 %。同时 , 农业 、 劳动 、 民政等部门大力实 定, 从拆 迁之 日起 到给拆 迁群众分配安置 楼期 间 , 按 照 施 阳光 工程 、 就业援助计划 等专项措施 , 加强对 失地农 每 人每 月 4 0 元 的标准给群众 发放过渡 费 , 用于群 众临 民的技能培训 、 创业 培训 , 免费开展职业介绍 , 积极开发
二、 失地 农 民安置 情 况的 主要做 法 近三 年来 , 利 通 区委 、 政府 严格 执行吴 忠市 委 、 政
政部 门将 补助资金缴入个人账 户 ,确保 了被 征地农 民 每月可 以从社保部 门领取养老金 。
( 三) 创 新就 业培 训 方式 ,式 , 对失地农
农 民从 事规定 范 围 内个体经 营的 , 3年 内按 每户 每年 款。 近年来 , 随着城市东南部改造 、 古青高 速 、 金积 镇新 8 0 0 0 元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营业 税 、 城市
镇区、 利红 公路 、 慈善大 道等重 点项 目的实施 , 利通 区 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并免收管理类 、
量 越来 越大 。 全 区失地农 民呈逐 年增多趋势 。 2 0 0 9 年分 证》 , 并 一次补助给被征地农 民生活补助 5 0 0 0 元 。截止
署办公 以来 , 区委 、 政府按照市委 、 政 府城市建设 规划 , 2 0 1 1 年底 , 我 区共认定发放 《 被 征地农 民证》 8 . 1 3万人 , 严格控制城市规 划区外土地 的利用 , 盘活土地存 量 , 最 发放资金 4 亿 多元。2 0 1 2年 以来 ,我 区新增失地农 民 2 5 0 0余人 ,由于被征地 农 民工作 于 2 0 1 1 年l 2月 3 1 大限度地节约用 地 , 形成 了比较科学 的土地利 用格局 。 1 新 接续政策一直未 出台 , 致使新增被 征地 同时 , 严格执 行有关 规定 , 合理 补偿 , 着力 保障 失地农 日已经停止 , 办证工作 。 民生活 , 实现 了建设用地 的和谐利用 。 在解决失地农 民 农 民无法开展认定审核 、
关于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探讨
、
研究的现实意义
2 . 公开透 明的原则 。让农 民或农 民代表 以独立权利 主体 的地
并 建立 法律援 助机制 , 强 化失地 农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 国, l 3亿人 口中有 9 亿 多农 民。土地是农 位参与到 征地协 商谈判 中来 , 民权益 的司法保障 。在程序保 障方面 , 应该建立 民主合理 的征收 民最 基 本 的 生 产 资 料 和 生 活保 障 , 成 为农 民 安 身 立 命 的 根 本 。近 程 序 。 年来 , 随 着 城 市 化建 设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 城市 范围逐渐扩大 , 市 区 3 . 以人为本的原则 。 在征地过程中 , 政府应该确立 “ 以人 为 本 ” 内可供 实际利用的存量土地越来越 少 , 而作 为 目前城市 土地储备 的指导思想 , 把维护 被征地农 民的根本 利益作为政府 工作 的出发 的重 点基 本在城 乡结合部之 间和郊 区的村屯等集体 土地 , 这样就 点, 关注失地农 民的利益需求 , 保证生活水平不 降低 , 并使之成 为 必将 占用 一些集体土地甚至是农用 地。于是 , 就涉及 到对失地农 民的补偿 安置等诸多现实 问题 。因此 , 对失 地农 民补偿 安置进行 城市化进程 的真正受益者 。 4 .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征地过程 中, 要合理 配置 土地资源 , 深入研究具有 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 科学规划设计 , 因地制 宜 , 要 高度重视失地农 民的长久保 障问题 。 二、 目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在征地 中要在 补偿 安置政策上 ,努 力为失地农 民创造生存 机会 , ( 一) 土地财产权益不完整 。 拓宽就业 渠道 , 增加 收入 , 不 断提高他们 的生活水 平 , 使 他们能得 1 .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 条规 定 , 国家建 到长远的发展 。 设征用土地 , 按 照被 征用 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 的补偿 ( 二 ) 失 地 农 民 补 偿 安 置 的法 律 和 政 策 支 持 。 费用包括 征地 补偿费 、 安 置补助费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等 通 过 法 制 的 轨 道 来 解 决 征 地 过 程 中 失 地 农 民补 偿 安 置 的相 三大部分 。前两项 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 值的 6~1 0倍 、 4~6倍 ( 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 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的方 向。一是尽快 出台完善 的征地补偿具体 使其健 产值 的 3 0倍 ) 。其 中 , 第一 项属集体 经济组 织 , 第二项 给安 置单 分配细则 和合理 的征地补偿标准 以便依 法规范征地 制度 , 康发展 ; 二 是各级 政府 主管 部 门应该认 真调查研 究 , 总结征 地制 位, 农 民个人只能得 到第 三项 的土地附着物 和青 苗补助 费。这样 开展试 点示范 , 宣传推广成 功经验 , 逐步使 计算 出的土地 征用 价格不能反映被征 占耕地 本身 的产 出价值 , 是 度改革 中的各种模 式 , 征地走上规范化 、 法制化轨道 ; 三是严格 约束政府滥用 公共权力 , 偏低的价格 。在征地中 , 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 , 就体现不 出区位差 对于经 营性建设 用地 , 必须 采用 市场化方 式 , 通过 与农 民集 体组 异导致的土地价值不同 。 织、 承包农 户平等谈判 , 协商取得土地使 用权 , 充分发挥 政府 的监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以南昌县160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为基础,浅析失地农民在不同保障模式中获得的利益差,在此基础上分析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意愿情况。
据此,提出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补偿模式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5)013-000-01一、前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了失地农民显著增多,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多达4000-5000万人。
现行安置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导致补偿之后出现各种问题,最终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利益受损,生存无保障。
因此,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
本文基于南昌县数据对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进一步的透析,为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提供更多的解决渠道。
二、南昌县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现状1.基本状况自谋职业和按照政策安置是现行南昌县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主要策略。
选择政策安置的相对于自谋职业的较少,仅1.73%选择这一方式;自谋职业的这一类人中,个体经营占40.7%,私营的占19.2%,集体企事业占15.6%。
2.安置补偿满意度与意愿选择(1)满意度样本中,选择不太满意这一选项的人最多;选择人数最少的选项是非常满意,仅占主体的7%。
16%的人对于安置补偿满意,不满意的人数比之少1%。
其次为比较满意的人数,占到总体的11%。
总体上,满意度不高。
(2)意愿选择如图2所示,可看出,样本中的农民在选择安置补偿模式时,对于建立医疗和养老保险的需求量最高,为66.9%,表明失地农民对于长期稳定的补偿措施的需求;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的需求最低,为22.1%;对土地入股分红的需求量也不高;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的政策在农民中不是很受欢迎,仅为27.4%;农民对于就业安置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较高,均超过了半数。
三、南昌县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1.模式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模式是南昌县最主要的补偿政策,其余的非货币性补偿政策需求量大,但基于多方面原因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一、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遭遇了许多问题。
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之一是经济问题。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一旦失去土地,农民的经济来源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失地农民还可能面临就业问题。
大部分失地农民都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缺乏应有的技能,因此在城镇工作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失地农民在城市中面临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
由于缺乏城市生活的经验和文化素养,失地农民在城市中可能会感到孤独和无助。
二、失地农民补偿政策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措施。
我国实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了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一些生活补贴,确保他们在城市中可以基本生活。
政府还鼓励失地农民从事城市中的就业,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三、当前失地农民补偿问题存在的困难和挑战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在征地过程中许多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员存在强制拆迁、低价征地等不当行为,导致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政府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不完善,往往不能真正满足农民的需求。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比较严重,许多农民在城市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四、解决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打击强制拆迁等不当行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完善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政府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关心和支持,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帮助失地农民更好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只有这样,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进,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探讨
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探讨失业工人的问题尙未完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又发生了,还有社会保障水平低、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构成了当今社会生活中主要矛盾纠纷的一个类型,即备受关注的民生紧迫问题。
这一类型的矛盾纠纷中的失业工人、社会保障、上学、就医、住房等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唯有失地农民的问题好像重视和关注不够。
笔者在工作中常接触到此类问题并作了一些调查,进行了一些思考,虽然代表不了普遍性,但可略见一斑。
进行粗略调查和粗浅探讨,旨在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各级政府都来重视失地农民问题。
所谓失地农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指以下三种现象:一是没有落实责任山、责任田或者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却比其他成员少落实;二是由于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征用占用了农民的山、田而没有得到或没有完全得到调整或安置补偿;三是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受到侵犯,即部分农民没有得到或少得到收益分配。
其中,问题发生在反乡农民工身上的为数不少。
引起失地农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种:其一,农民尤其是农村的村、组干部法律素质低下,甚至少部分乡镇干部也一样,该类问题发生前不预防或不知道预防,问题发生了没有及时制止或不知道如何制止,反而一味附和或赞同所谓“大多数”意见,往往造成问题既成现实以后,却难以解决或纠正了。
近年来笔者接触到不少于20起失地农民的问题,调解成功的仅有5起,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涉及地的村、组干部就表示:问题发生时他们也不知道谁是谁非,但按方案已经落实、履行完毕,现在虽然知道了方案不妥,而要从群众手头上收回来重新落实过,太难了;其二,宗族势力作祟,大家族大姓氏村民欺负弱小势力的村民,动辄就以简单三分二多数通过的表决方式滥用自治权,以“村民自治”的合法形式掩盖“旨在欺负少数人”的非法目的,而村、组干部却予以认可,甚至少数乡镇干部也不假思索就表态“合法有效”,这种情况多发生以大姓氏居住为主而有少部分杂姓人员移居、散居的村落。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的探讨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上访数量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参照土地征用相关理论和在对湖南省一些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探讨失地农民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安置补偿的有效性评价模型,并为我国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制度的改革提供科学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有效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但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失地农民对政府实施的安置补偿政策有诸多不满,农民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上半年统计,群众反映征地纠纷及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占信访部门接待总量的73%,其中40%以上的上访人诉说安置补偿问题。
为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显得非常重要。
1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1我国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偏低,部分补偿不到位我国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偏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这种以农作物产量及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必然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化以及因种植农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不能正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另一方面,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只是对集体和农民的一种不完全补偿,未包括因征用土地导致集体和农民的间接损失。
以湖南省湘潭县为例,征用前3a平均年产值约为:蔬菜地2.7万元/hm2、粮食地1.8万元/hm2,土地补偿费按该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1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计算,蔬菜地和自留地按一年种三季、补偿两季,粮食地按一年种两季、补偿一季。
照此标准计算,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最高69万元/hm2,最低22.5万元/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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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受偿意愿调查与安置模式探讨李荣华1,2,刘 欣1,2(1.河北省科学院 地理科学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21;2.河北省地理信息开发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11)[摘要]选择河北省为研究对象,针对当前征地补偿现状,采用意愿调查法开展失地农民受偿意愿调查。
结果表明:(1)失地农民受偿意愿具有地域差异性;(2)不同地域家庭禀赋和被征地基本情况差异是受偿意愿的驱动因素;(3)针对失地农民差异化受偿意愿,“1+N”的多元化安置模式更能提高失地农民受偿满意度。
最后,提出征地制度改革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域差异;失地农民;受偿意愿[中图分类号]F323.6;F301.2 [文献标识码]A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价值,农民失去土地便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因此,征地工作是关系民生的一项重要政府工作,征地补偿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国外土地多为私有制,征地补偿大多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的研究前期多集中在对土地征用目的限定、土地安置标准等方面,近年来开始注重征地补偿影响因素和农民意愿。
本文以河北省为例探讨基于失地农民意愿的征地补偿模式,该省自2009年开始实行征地区片价,征地补偿价格更加科学和公平,但存在补偿方式和安置模式单一等问题。
因此,本文采用意愿调查法发放问卷实地调研,力图通过样点调查了解失地农民征地意愿,并参照其他运行较好的补偿经验,结合农民意愿,提出征地双方更加满意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模式,对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同时,研究成果可为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安置模式和征地政策的改进提供依据。
1 河北省现行的征地补偿1.1 补偿标准河北省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①标准制定科学、公开。
价格的测算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综合确定,价格经农民听证后确定;②补偿标准“同地同价”。
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同一个区片内补偿标准相同;③补偿标准“动态”。
每2~3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征地区片价。
1.2 补偿政策(1)补偿费分配。
明确了农民和村集体的补偿费分配关系,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2)安置保障。
河北省改变了过去由政府、村集体和失地农民按比例分担社保费用的做法,规定全部由当地政府负责,要求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3 失地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的态度经初步走访,失地农民普遍认可现行的征地补偿,认为征地区片价的实行,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上都有较大的进步,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部分失地家庭也存在巨额的补偿款很快用完,失地农民就业两难的的现象。
我们认为这主要源于以货币为主的单一补偿方式仅弥补了农民失去土地的经济损失,由于农民不善于理财和自身劳动技能的匮乏,一旦征地补偿款用完,极易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门的窘况。
基于此,为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急需对失地农民进行受偿意愿调研,了解农民普遍需求,提出农民更愿意接受且社会许可的征地安置和补偿建议以供参考。
2 失地农民受偿意愿调查2.1 调查内容本文力图通过对土地征用现状调查和意愿征集,摸清全省农民受偿意愿。
故调查问卷内容设计,综合考虑土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保障价值,兼顾农民、用地单位和国家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在咨询专家和参照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征地补偿影响因素及受偿意愿的大方向设计调查问卷(见表1)。
其中农民家庭情况、农民被征地基本情况主要选取影响征地意愿的因素,以反映征地意愿形成原因;农民对征地的态度、农民的受偿意愿主要通过直接征集农民意愿,按赞同群众的多寡分类评估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
2.2 调查内容说明2.2.1 农民家庭情况。
①所在地。
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而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观念存在差异;②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指一个家庭的劳动力数量和需要赡养(教育)人口的构成,是反映一个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的重要指标。
③家庭成员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可反映家庭成员认知判断水平和再就[收稿日期]2019-01-14[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河北省土地征用政策与农民差异性受偿意愿研究(14457671D)。
[作者简介]李荣华(1968—),女,河北石家庄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问题等。
[通讯作者]刘欣(1981—),女,河北藁城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土地、地理信息。
-205-业的机会大小。
④家庭经济情况。
指失地农民在经济收入方面的来源和类型,家庭收入水平和构成是影响征地意愿的重要因素。
表1 调查问卷内容设计调查项目调查内容征地补偿影响因素农民家庭情况所在地、家庭结构、文化程度、征地前后家庭经济情况农民被征地基本情况被征土地面积、被征地用途、征地补偿收入受偿意愿方向农民对征地的态度是否愿意土地被征收及原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农民的受偿意愿失地农民的意愿受偿价格及方式、安置现状及意愿2.2.2 农民被征地基本情况。
①被征土地面积。
失地面积比例可反映失地农民剩余的土地资源量,体现土地对于农民的效用,可直接影响农民转让土地的倾向。
②被征地用途。
被征地地块用途是对被征地块性质和价值的描述,是农民判断并形成意愿受偿价格的直接因素。
③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可以看出失地农民消费观念,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可能面临的问题,对于受偿意愿和将来的补偿方式具有参考价值。
2.3 调研范围与方式由于河北省东邻渤海,西倚太行,地貌类型齐全,本文基于区位的差异性,根据河北省地貌自然条件和发展规划,按山区、沿海区、平原区和城乡结合区四种类型区进行意愿调查。
按均匀性和典型性的原则,每种类型区抽取1~2个县作为样点,通过发放问卷和座谈的方式调查。
在调研中针对2009~2011年的征地案例,采取重点县、乡、村抽样调查的方式,深入失地农民家庭进行调查和意愿征询,填写调研问卷;实地考察失地农民生存现状,调查并记录所需数据。
并围绕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分配方式、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进行座谈。
本次入户调研回收问卷1498份,有效问卷为1451份,问卷有效率96.86%。
3 受偿意愿调查结果分析3.1 失地农民受偿意愿存在地域差异对调查获取的1451份问卷进行整理,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获得调查结果(见表2),从失地农民对征地态度、受偿方式和安置意愿三方面进行受偿意愿分析。
在对待征地的态度上,城乡结合区愿意土地被征用的比例最高为73.48%,其次为沿海区54.05%,平原区51.30%,山区最低为39.50%;在对现状安置的满意度上,失地家庭对当前的安置以基本满意为主,山区的不满意比例最高为14.85%,其次为城乡结合区11.33%,平原区10.10%,沿海区最低为5.49%。
在受偿方式上,四种类型区失地家庭普遍对现金补偿的方式意愿最高,均达80%以上;对工作岗位的意愿最低,基本在50%左右;城乡结合区的失地农民希望得到医疗补偿的比例最高,为81.32%,山区的失地农民希望得到医疗补偿的比例最低,为46.22%;城乡结合区和山区的失地农民希望得到养老保险的比例较高,分别为87.29%、71.15%,平原区和沿海区分别为69.17%、69.08%。
在安置意愿上,四种类型区要求一次性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比例最高为78.70%,其次为提供就业安置/培训的比例为69.81%,安置意愿最低的是村集体内部安置,为5.38%;从四种类型区的对比来看,四种类型区普遍希望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沿海区和城乡结合区要求就业安置和社保安置的比例较高,山区要求留地安置的比例较高;四个区域选择村集体内部安置和调整承包地安置的比例较低,尤其村集体内部安置的比例最低,均不到10%。
3.2 受偿意愿影响因素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可见家庭禀赋是受偿意愿产生差异性的原因,而被征地基本情况(被征土地面积、被征地用途、征地补偿收入)是受偿意愿产生相似性的原因。
(1)家庭禀赋的区域差异导致征地意愿的差异。
家庭结构特征、文化程度和家庭经济特征的区域差异,导致征地意愿不同:城乡结合区愿意土地被征收比例最高,山区最低,沿海区和平原区居中。
究其原因:①家庭负担越重,从事农业人口比重越大,越不愿意土地被征收;②文化程度与征地意愿呈正相关系,文化程度越高,失地后就业面越宽,越愿意被征地;③家庭非农经济比例越高,生活水平越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低,越愿意被征地。
(2)被征地基本情况使征地意愿趋同。
①四种类型区失地面积比例小于50%(尤其30%~50%)是农民普遍愿意的被征地数量,在50%以上,失地面积比例越高,受偿方式和安置需求越趋向于多样化;②被征地块用于公共项目时,农民转让的倾向高于商住项目,且受偿意愿标准较低,用于商住项目时,农民普遍产生了较高的补偿价格意愿,愿意征地的比例低于公益项目;③四种类型区征地补偿费的用途相似,主要用于经商和建房,而经商往往不能获取期望的收益,势必造成征地补偿款在短期内所剩无几,补偿款增值途径和信息的缺失、使用和管理不善是造成不愿土地被征收的主要原因。
4 多元化安置模式探讨通过调查座谈发现,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是造成河北省当前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的直接原因。
失地农民得到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建房和经商的比例高达53.96%,由于农民经商理念和综合素质的不足,超过一半的征地补偿款会在短期内消耗或被占用,同时农业收入减少,非农收入难以增加,而支出成本却大大增加,势必造成农民普遍感觉生活水平变化不-206-大或降低。
同时,考虑到影响农民被征地意愿的因素包括经济补偿水平、农民就业能力、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根据调查结果,鉴于全省失地农民对货币补偿有较大的偏好,参考其他省份经验,除按征地区片价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外,建议在安置上要推行多元化有效可行的措施。
因此,本文提出基于地域差异的“1+N”(“货币+其他”)的多元化土地征用模式以供参考。
4.1 城乡结合区安置模式表2 调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调查项目平原区沿海区城乡结合区山区农民家庭情况家庭结构(比例)农业劳动力人口28.225.8121.5541.66老人及未成年人50.7153.6350.8757.93文化程度(比例)文盲 2.96 2.94 2.54 5.3小学26.6628.3223.6329.44初中47.5846.848.3944.82高中(含中专)13.8712.1614.5914.54大专以上8.939.7710.84 5.9家庭收入对比(比例)征地后收入降低58.5554.6243.3774.51征地后收入提高41.4545.3856.6325.49家庭生活水平(比例)支出增加75.6560.1228.4584.03生活水平变化不大21.519.9429.8314.29生活水平降低51.345.3841.7155.46生活水平提高18.6525.4325.6919.05生活严重困难8.559.25 2.7611.2征地基本情况失地面积比例100%11.6615.0319.349.8 50%~100%40.9336.1325.6956.8630%~50%32.1228.3237.0227.73 <30%15.2820.5217.96 5.6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比例建房13.9923.4118.2343.98子女上学19.9517.9221.2717.37养老10.8821.68 5.5212.32存银行19.1715.9 6.9115.41经商36.0121.148.0710.92对征地的态度愿意被征收比例51.354.0573.4839.5不愿意被征收比例48.745.9526.5260.5安置现状非常满意比例 5.448.9626.52 4.2安置现状基本满意比例84.4685.5562.1580.95安置现状不满意比例10.1 5.4911.3314.85受偿方式现金比例83.4283.2489.589.08工作岗位比例52.0756.0768.7841.18养老保险比例69.1769.3687.2971.15医疗保险比例78.7669.0882.3246.22安置意愿一次性货币安置比例74.0973.4185.9181.51提供就业安置/培训比例63.4783.2480.9452.38留地安置比例26.4229.4822.6545.94村集体内部安置比例 5.448.09 4.14 3.92调整承包地安置比例13.4719.0815.4724.65社保安置比例19.1725.7243.6517.37-207-根据调查,城乡结合区愿意征地的比例最高(73.48%),主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关,该区域经济相对发达,文化水平较高,再就业机会较多,非农收入所占比例高于农业收入,而征地拿到补偿款后用于经商,因此绝大多数的该区域农民愿意土地被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