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级环保项目申报通知附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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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秦岭生态环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秦岭生态环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规划[2014]99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14〕991号)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和商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陕政发〔2008〕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12〕6号)精神,切实加强秦巴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支持秦岭北麓西安段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现就2015年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方向1.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原则上仅资助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于国家级保护区域,若有国家已安排投资且要求省级配套的在建项目,可适当资助。

2.重要水源地保护工程。

拟资助县城、重点镇及大型社区等集中供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和环境保护项目。

3.沿河堤岸绿化工程。

拟资助城乡中心区河段堤岸整治与绿化项目。

4.城市造林绿化工程。

仅限资助秦岭北麓西安段所属区域城镇造林绿化项目。

二、有关要求1.申报数量:原则上西安市不超过5项,其他各市不超过3项。

所有项目必须位于《条例》明确的秦岭北麓山脚线以南至周边省界的秦巴山区域。

2.需提交的材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申报项目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市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含专家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一式2份(纸质),另传电子版1套。

若为国家配套项目,需附国家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原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备选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备选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陕发改环资〔2015〕139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备选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中省企业(集团):为支持我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207号)精神,现就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备选项目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一)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

老旧燃煤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等;燃煤锅炉改为全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项目、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利用工业余热供暖工程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提升等。

以新建或改造供热管网为主要建设内容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余热余压利用。

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等;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等;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等;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等;企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类项目因有其它扶持政策,硫磺制酸余热回收类项目、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属于同步配套建设,不予支持。

(三)承担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在2015年开工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 年版)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5 年版)1 特性中,GHW 代表高污染产品、GHF 代表高环境风险产品。

2 参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2010 年第13 号),其中,部分产品代码不足8 位的,用”x” 补齐。

3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23 ——24 ——25 ——26 ——27 —注:1. 小品种氨基酸是指亮氨酸、异亮氨酸、缬氨酸、色氨酸、蛋氨酸、精氨酸、胱氨酸、苯丙氨酸等。

2. 具体包括:C.I.酸性黄42、C.I.酸性黄61、C.I.酸性黄117、C.I.酸性橙67、C.I.酸性橙95、C.I.酸性橙116、C.I.酸性红d 111、C.I.酸性红114:2、C.I.酸性红138、C.I.酸性红151、C.I.酸性红154、C.I.酸性红249、C.I.酸性红299、C.I.酸性红374、C.I.酸性红RN、C.I.酸性黑210、C.I.酸性红FGS、C.I.酸性紫54、C.I. 酸性蓝113、C.I.酸性蓝260、C.I.酸性蓝A-G、C.I.酸性红131、C.I.酸性红246。

3. 具体包括:C.I.酸性黄220、C.I.酸性黄116、C.I.酸性黄79、C.I.酸性黄128、C.I.酸性黄151、C.I.酸性黄232、C.I.酸性橙88、C.I.酸性红213、C.I.酸性棕21、C.I.酸性棕28、C.I.酸性紫68、C.I.酸性黑60、C.I.酸性黄127、C.I.酸性橙154、C.I.酸性红279、C.I.酸性红315、C.I.酸性红359、C.I.酸性红405、C.I.酸性蓝317、C.I.酸性棕282、C.I.酸性棕283、C.I.酸性黑107、C.I.酸性黑168、C.I.酸性黑188、C.I.酸性黄158:1、C.I.酸性黄194、C.I.酸性红362、C.I.酸性紫90、C.I.酸性蓝185、C.I.酸性蓝193、C.I.酸性棕355、C.I.酸性黑52、C.I.酸性黑172、C.I.酸性黑194、C.I.酸性黑220、C.I.酸性黑B。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财建[2006]31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6-2010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的数量、时间及年度支持重点等要求将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1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人员务必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务必准确可靠。

申报人员务必参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与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能够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

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含学术、技术或者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务必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者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要紧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者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者实例材料。

上述论文(论著)务必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有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与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以上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申报前期准备,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7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现将建设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要结合我省环保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在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省级以上资金重点支持的备选项目。

省厅设立生态环保储备项目总库,下设污染防治、固废处置、污染减排、生态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储备项目子库。

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能负责建立储备项目子库,规财处负责汇总各子库形成储备项目总库。

各地环保部门应参照建立本级储备项目库。

通过建设项目储备库,解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储备不够、把关不严、缺乏统筹安排以及项目申报时间紧、项目材料不详实等一系列问题,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发挥环保专项资金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提前谋划,周密准备。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摸底、调研、审查、筛选工作,有计划储备和申报项目,要并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确保项目真实可信,前期准备充分,资金绩效明显。

(二)分级建设,分类管理。

省、市、县三级均需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设立各分类项目储备库。

中央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部、财政部统筹直接安排的项目除外)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

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

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制浆造纸、高速公路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总量控制、区域削减、以新带老等污染减排要求,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

附件: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结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目录,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市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把关;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和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附件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附件

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有关
制度(《固体
4
规定,如实填写
法》第五十九
转移联单中产生
条)
单位栏目,并加
盖公章。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 险废物,如实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
1.根据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 4 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存在两处及以下错填、漏填等情况。 资料检查(现
资料检查(可 与申报登记 数据及其证 明材料,以及 转移联单等 核对)
1.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 资料检查(核
在有效期内,可以提供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查 合 同 有 效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 得 2 分。
性及危险废
营许可证的单位签 2.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且协 物 接 收 单 位
检查方法 备注
如实申报(可以是 专门的危险废物申 报或纳入排污申 报、环境统计中一 并申报);内容齐 全;能提供证明材 料,证明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性和合理 性,如关于危险废 物产生和处理情况 的日常记录等。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 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 4 分。 2.申报登记表中存在两处及以下错误。得 2 分。 3.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危险废物的,或申报登 记表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得 1 分。 2.识别标志有 1 处错误。得 0.5 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 两处及以上错误。得 0 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苏环验﹝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5﹞6号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3〕第066号、第066-1号)等相关材料收悉。

我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于2014年2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位于昆山市巴城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日处理生活垃圾1050吨生产线,配套建设1台12MW和1台6MW汽轮发电机组。

2008年11月我厅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管〔2008〕321号)。

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建设1台12MW发电机组和2条350吨/日焚烧炉生产线,一期工程已于2011年4月通过我厅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苏环验〔2011〕15号)。

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350吨/日焚烧炉和1台6MW发电机组,二期工程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竣工,2012年11月经我厅核准试生产。

二期工程总投资6623万元,环保投资2060万元,占比31.1%。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水主要是工业水净化处理废水及凝结器清洗水、除盐系统及锅炉排污水、垃圾渗滤液、地坪车辆清洗水、生活污水等。

工业水净化处理废水及凝结器清洗水回用于烟气净化、设备冲洗等。

除盐系统及锅炉排污水经中和后回用于灰渣冷却。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浙环函(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15)20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结合《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368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现将我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通知如下:一、年度目标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指标要求:(一)省控及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80%(其中:国控95%)、省控及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70%(其中:国控90%)、省控及以上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0%(其中:国控98%)。

(二)各设区市三项考核指标具体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一)继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工作。

1.加快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新系统建设。

各地要认真核实2015年新国控名单安装情况,未安装或安装因子不全的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未完成要求的将扣减年度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2.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地要及时、规范地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比对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3.0版,提升审核自动化水平,杜绝出现有效性审核超期等现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华电吴江2×180MW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华电吴江2×180MW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华电吴江2×180MW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苏环验﹝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华电吴江2×180MW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苏环验﹝2015﹞60号江苏华电吴江热电有限公司:你公司2×18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江苏华电吴江2×18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4]第072号)收悉。

我厅于2015年3月1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环保措施不到位。

原有3台燃煤锅炉仅拆除了1台,不符合环评批复本项目投运后拆除现有3台燃煤锅炉及配套机组的要求。

且未拆除的2台燃煤锅炉(分别为65t/h、100t/h)仍正常运行。

(二)建设内容不一致。

环评中工程建设为1台抽凝式蒸汽机组和1台背压式蒸汽机组,实际建设了2台抽凝式蒸汽机组,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二、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经验收不合格。

你公司应尽快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厅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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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市级财政部门公章
项目 类型
环保部门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所属规划 名称 项目开始 项目完成 项目总投 申请省级环 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时间 时间 资 保专项资金
序号 所属市县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不超目类型”分5类,填报单位视项目情况可选择填1项,只填写序号即可。(1)排污权指标收储项目;(2)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3)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项目;(4) 东江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5)其他。 2、“所属市县”分“××市(州)本级”和“××县(市)”。 3、“项目所属规划名称”:需要填列该项目所属规划的全称。属于市(州)或县级规划的,项目申报材料需提供该规划相应内容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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