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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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补贴,《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级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二)教师的其他待遇
1、教师的住房
《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二)教师的培训
1、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2、中小学教师培训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任职条件。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职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三、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
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教 师
一、 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2、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合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养的内容。培养合格教师,要进行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2、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3、教师的退休、退职
《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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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2、教师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
(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2、教师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3、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六、教师的待遇
(一)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教育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关于教师津贴,《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2、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我国《教师法》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1) 招聘。
(2) 续聘。
(3) 解聘。
(4) 辞聘。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的培养
1、教师培养的含义
(5)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6)考核与奖惩。
3、高校教师培训
(1)高校教师培训的方针和原则。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2)培训的组织与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高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
受理。
颁发证书。
4、教师资格丧失
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教师的任用
1、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1)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任务学校的职务结构不尽相同。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3、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任职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1)教师的职业性质。对于教师职业性质的定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
(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是一种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构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3)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
(4)高校教师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5)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五、教师的考核
(一)教师考核的概念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2、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二)教师的地位
1、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2、教师的法律地位
(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1、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2)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