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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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环保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应以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节能与能源利用、环保与生态环境、低碳与碳排放、室内环境质量、施工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策划与设计:在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二)项目施工与建造:在项目施工与建造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施工与建造。

(三)项目运营与维护:在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进行运营与维护。

(四)评价申请与评审:项目完成后,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被评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税收优惠、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将得到加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环保水平。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措施,确保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津住建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完善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科〔2016〕66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本市从事绿色建筑认定的科技专家征集工作。

在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袁景玉等123人为本市绿色建筑认定工作科技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2021年9月22日附件: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
技专家名单。

天津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天津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天津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天津市绿色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建筑行业向绿色施工、绿色运营转变,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

第三条绿色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以绿色建筑理念为指导,通过节能、环保、资源节约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工程的环境适应性、经济适用性和社会适宜性,达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目的。

第二章绿色施工管理要求第四条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施工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具体绿色施工要求,制定绿色施工方案,提供列明施工工序、检查验收等内容的绿色施工操作计划。

第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绿色施工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进度,采用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及处理,建立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第七条绿色施工质量检查应该与施工质量控制相结合,采取典型检查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绿色施工的质量,提高施工的绿色环保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绿色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施工情况及时检查,并提出系统的评估、整改、奖惩等制度。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按照绿色施工方案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组织绿色施工,不断提高绿色施工水平。

第十一条绿色施工可以带来很多的好处,包括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好处。

它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奠定了基础。

第十二条绿色施工可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用户的满意度,并降低使用成本。

第十三条绿色施工可以有效地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和工程成本,降低二氧化碳、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环境负担,提高人类居住环境的质量。

第十四条绿色施工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好中国贡献力量。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发文号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69号 建科[2011]451号 建科[2011]145号 建科[2011]145号 建科[2011]145号 CJJ/T154-2011 CJJ/T146-2011 规范编号 规程名称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 《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疏散用门开门推杠装置》 《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 《木复合门》 《建筑门用提升推拉五金系统》 《遇水膨胀止水胶》 《外墙涂料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及分级》 《建筑玻璃应用构造》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 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 程》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 规程》 1、增加了数字式回弹仪的技术要求;2、增加了泵送混 凝土测强曲线及测区强度换算表;3、碳化深度测量值由 原来的精确到0.5mm改为0.25mm。 与原规范区别 发布时间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备注 (第989号) (第991号) (第998号) (第1000号) (第1001号) (2010年版) (第897号) (第898号) (第899号) (第900号) (第902号) (第904号) (第913号) (第914号) (第915号) (第786号) (第917号) (第919号) (第924号) (第926号) (第929号)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X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DB—XXX—XXXXXXXXXX-XXXX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月X日2015天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 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对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津住建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十四五规编〔2020〕1号)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四月目录一、规划编制背景11、政策背景1(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1 (2)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天津发展1(3)京津冀协同促进建筑产业区域互联2(4)绿色低碳理念创造建筑业发展新空间3(5)新标准实施提出更精细化发展要求32、“十三五”工作成效4(1)法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5(2)标准体系逐渐实现全覆盖5(3)新建建筑节能减排稳步推进5(4)绿色建筑发展位居全国前列6(5)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步提高6(6)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效应显著7(7)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深入推进7(8)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夯实83、存在问题8(1)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有待加强8(2)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8(3)信息化服务支撑能力有待提升9(4)绿色理念宣传尚需加强9二、“十四五”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111、指导思想112、基本原则11(1)因地制宜、体现特色11(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12(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12(4)科技创新、产业发展123、发展目标12(1)总体目标12(2)具体目标13三、“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151、深入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152、积极促进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203、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22四、保障措施251、完善政策制度252、加强组织实施253、强化激励机制254、提升市场推动265、完善技术标准266、加强宣传推广26一、规划编制背景(一)政策背景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做出庄严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DB/T29-255-2018 备案号 J14380-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 号)要求,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 DB/T 29-255-2018,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李胜英 李旭东 范萌 伍海燕 陈丹 王卓交 徐杰
盛泽平 顾奉煜 郑少波 刘炳楠 杨彩霞 杨磊 经纬
汪磊磊 尹宝泉 周海珠 王雯翡 王力鹏 李万军 周风华
曾俊学 刘迎鑫 韩广成 于宁 周凯 王茂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胡德均 王建廷 张津奕 张 方 周国民 刘洪海 孙绍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DB/T29-255-2018 J14380-2018
主编单位: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5.结构与材料工程;6.给排水工程;7. 暖通空调工程;8.电气与智能化工程;9.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10. 景观环境工程。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1年起实施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1年起实施
务” 同时他表示,在新起点上, 。 “ 北新建材将继续以发展 ‘ 低碳、
节 能、 环保 ’ 绿色 建材和绿色建筑解决方案 为使 命, 并计 划到
2 1 年发展成为核心业务世界第一 , 自主品牌 , 自主知识 05 有 有 产权 , 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新型建材产业集 团。 有 ”
此 次 投 产 的 北 新 建材 平 邑生 产 线 坐 落 于 我 国纸 面 石 膏 板


党委书记、 副总经 理张乃岭主持庆典活动。
术 、 型 混 合 搅 拌 机 、 型 机 、 板 机 、 板 机 、 体化 锯 边 封 新 成 翻 出 一
庆 典仪式上, 志平代表 中国建材集 团发表 了热情洋溢 宋
的讲话 ,充分肯定了北新建材完成全 国 1 m 石膏板布局 0亿 : 建设的成绩及标志性意义 。他说 :北新建材近年来抓住有利 “ 时机, 迅速展开全 国石 膏板产 业布局 , 务规模 迅速扩大 , 业 用
模 拟 凸轮 结 构 切 断 技 术 及 P C过程 自动 控 制 系统 、 膏板 干 L 石
未来还要再用几年的时间做到 l 5亿 m , z达到世界第一 。”
王 兵在 致 辞 中说 :平 邑石 膏板 生 产线 的投产 , “ 标志 着 北 新
燥 机 温 控 系 统 , 现 了连 续 自动 化 生 产 。 实
() 成 套装 备 及 关键 技术 经 在 泰 山石 膏 ( 2该 河南 ) 限 公 司 有
建材 1 m 石膏板的全 国布局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 0亿 z 当初让世 人称奇 的战略 目标、 让客户震惊的庄严承诺 圆满实现 , 北新建 材石膏板产业规模达到亚洲第一、 世界第三, 在全 国拥有 4 3条 大型现代化石膏板生产线,可以辐射到全 国各大 中型城市, 能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天津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群之一,近年来在建筑领域也迅速崛起,绿色建筑已经成为天津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和规范天津绿色建筑的发展,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首先,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的能源消耗一直是环保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就要考虑到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更加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资源的利用、废水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建筑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水的效果。

另外,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包括建筑的寿命、维护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建筑的寿命和维护成本,采用更加耐久和易于维护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同时,建筑要考虑到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来替代传统的非可再生资源,以降低对资源的消耗。

总的来说,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天津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对环境的影响、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天津的建筑行业能够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为天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绿色施工办法

绿色施工办法

******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建设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二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区域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规范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强化责任主体管理意识,结合生态城“三和三能”口号推行生态城“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理念,确保生态城市容整洁。

根据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编制依据:1、《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2、《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T29-198-20103、《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施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192-20104、《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施工评价技术细则》5、《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施工手册施工现场形象》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域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新天津生态城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区域建设工程外围的管理,并参与绿色施工现场评价工作,本功能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主体必须服从建管中心和综合执法大队监督和管理。

对于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建管中心和综合执法大队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施工质量标准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责任以及绿色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结合生态城绿色施工标准,确定绿色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绿色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绿色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绿色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5
•【字号】建科教〔2010〕762
•【施行日期】2010.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施
工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我市绿色建筑的施工管理,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243号)的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200-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5.2.1、5.3.7、5.3.9、7.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
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页: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居住建筑)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公共建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页1.3.4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同时对项目的加分项进行评价。

加分项包括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值设定如表总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项得分两部分构成,总得分是评定获奖等级的依据。

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总得分=基本分+加分项得分×0.5凡在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加分项得分的项目,对一般项和优选项最低得分不做要求,总得分及一般项、优选项最低项数要求满足即视为达到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表1.3.4 加分项分值设定表《细则》第20页K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上限值表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下限值1K《细则》第118页,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细则》第120页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 评价方法1: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分数()()[]()h c h c h c q q Q Q q q 107++-+⨯+=n评价方法3:H1q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1 W/m 2),4~8层(16.0 W/m 2), 9~13层(14.3 W/m 2), ≥14层(12.7 W/m 2);H2q —耗热量指标计分下限值,≤3层(12.0 W/m 2),4~8层(11.2 W/m 2), 9~13层(10 W/m 2), ≥14层(8.9 W/m 2)。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4.2.8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前提下,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9应选用节能的电气产品,电梯应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
4.2.10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优选项
4.2.1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4.10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优选项
4.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2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3采用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主体结构采用防腐蚀性能好的材料。
4.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和效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5.9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各房间室温分别进行调控。
4.5.10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4.5.11室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优选项
4.5.12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运营管理
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环境无害的植物。
4.1.6中环线以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地区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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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第九条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日照、风环境、人均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利用等指标应当符合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专业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设计专业评价,经评价合格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对符合国家、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
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的不得通过,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
影响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评价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临时用地保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绿色建筑项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绿色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


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第二十条通过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评审的绿色建筑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国家、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培训和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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