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要求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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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公交管〔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公交管〔20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努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效率,切实保障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专业、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人数,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警医联动的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不断加快,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据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当场死亡的占20.8%,未当场死亡但在救护人员到达之前死亡的占27.2%,抢救无效死亡的占52%,事故伤员死亡率和死伤比较高,相当比例交通事故伤员因贻误救治时机而死亡。

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减少交通事故伤亡、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

要建立警医联动协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共同研究解决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效率。

二、建立健全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提升伤员救治效率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共同建立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加大救护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力度,畅通救援救治绿色通道,不断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考试 要严格 落实夜 间驾驶、低能 见度气象 条件考试 。其 中 ,大 中型 客车 要增加 模拟高 速公路 、连续 急弯路 、临水临 崖、雨天、冰雪或
受理考试人 数,并 向社 会公布。公安机 关交通管 理部门要 严格执 行
驾驶人考试 项 目和评判标 准 ,推广应 用科技 评判和监控 手段 ,加 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 、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第三十 二条 企业应 当加 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
第三十 七条 各省级 财政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并报财政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第五章 附 则
提取 和使用计 划,纳入企业 财务预算 。企业年 度安 全费用 使用计划 和上一年 安全费用的提取 、使用情 况按 照管理 权限报同级财政部 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 第三十 三条 企业 安全费用的交通管理部 门相 关系统 对接 ,实现信息共享 。
者 湿滑路 、突发 情况 处置 等方面 的培 训和考 试 ,同时要增 加 山区、 异常业务核查 ,加大驾驶人考试 工作监 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隧 道 、陡坡 、高速公路 等复杂条件 实际道路 驾驶培训 和考试 ,考试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定期对 驾驶培训 机构的培训 质量 、考试 路 线和考试 里程要 能够满足 以上要求 。省级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 和道路运输 管理机 构要在具备 条件的地 区试 点建立集 中或分片集 中 的大型客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 加强驾驶 人培 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要全面 推广应 合格率、诚 信经营 等进行分析、排 名,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宣传部、科技厅(科委)、农业厅(农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国资委、环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环保部、国资委、中直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直管理局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6年,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加强源头管理(一)交通、农机部门要深入实施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

督促驾校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只收钱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

(二)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

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四篇)

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四篇)

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____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公安部《____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公传发〔____〕____号)及省公安厅《____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市公安厅《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县政府“百日攻势”工作,大队决定自____月____日至____月底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按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车辆,完善一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努力实现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____人数明显下降,一次死亡____人、____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力保不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由县局党委委员、罗交通大队长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综合中队,由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此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和督导工作。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一)、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围绕重点车辆,抓检查。

要把客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工程车辆、校车等车辆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对重点车辆,从驾驶人资格、车辆技术性能等入手,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一是全面掌握客货运车辆及工程车辆的使用信息,要求有关单位对客货运车辆及工程车辆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制,同时对驾驶人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大大减少了事故隐患,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

二是会同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做好校车的摸底排查工作,继续按照教育部、公安部要求,对辖区所有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了重新摸排,及时整改隐患。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公通字[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2004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交通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15日,XXX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9·5”、“1·1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把“五整顿”“三加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逐项、逐级分解并落实到省、市、县政府及地方各有关部门,形成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合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公安部负责组织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一)公安部门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1.清理整顿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对考试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12.01•【文号】法发[1992]3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

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

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第四季度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时期,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频繁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加大。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个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秩序、清除隐患、法治宣传等重点,狠抓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确保到年底,重点道路行车秩序有效改观、隐患排查治理到位,重点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清零”,重点企业隐患得到有效整改,货车肇事及客车、面包车翻坠事故以及公路正面相撞事故明显减少,坚决杜绝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

•一、严管高速公路通行秩序。

持续开展降速行动,综合采取定点测速、移动测速、区间测速等手段,严查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

大力规范通行秩序,强化视频监控和路面巡逻,增设大型车辆靠右行驶提示标志,严格依法落实“按车型、限车速、分车道”通行规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大型客货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夜间通行秩序管理,依托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启动所有高速公路入口、省际过境口的交警执法站,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检查,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

强化恶劣天气安全提示,提醒驾驶人保持安全车速车距,全力防范多车相撞事故发生。

二、严治重型货车野蛮驾驶行为。

加大16时至次日8时特别是午夜、凌晨等事故多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大力整治重型货车违法装载问题以及车辆在国省道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强超强会,在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会同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加大对商品车运输车的执法管理力度,严查严重超宽、超长违法车辆。

继续推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和规范使用紧急切断装置,加强源头和路面检查,确保紧急切断阀除装卸外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查农村面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

集中整治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等交通安全“风险点”。

2012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

2012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立足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为目标,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交通基础和管理设施建设步伐持续加快,交通综合管理和交通科技应用水平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逐步增强,城市交通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654个城市中,有33个城市达到道路交通管理模范水平;达到优秀水平以上城市226个,占34.6%;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城市368个,占56.3%。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化水平快速提高,道路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路网结构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在政策法规、工作机制、管理水平等与城市发展不适应、不符合,一些大城市交通拥堵不断加剧,行车难、停车难、秩序乱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积极应对当前城市交通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挑战,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着力解决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更好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继续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主动应对当前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机制,调整城市交通结构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交通承载保障能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城市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创造便捷、高效、顺畅、安全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推进城市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交办公路〔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持续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提升了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整治力度,净化了道路通行秩序。

“十四五”期,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快速推进、高密度公路网加速形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多样化、高强度出行需求将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路警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推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促进交通秩序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公路“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

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草案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础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交办运〔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展大型客车、牵引车(以下简称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00号),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开展了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

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对建立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拓宽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渠道,为创新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模式积累了经验。

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是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推动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需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要把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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