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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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26号)已经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出现了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强烈要求,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国家和我市对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明确,以巩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

《办法》细化了规划、环保、农业、公安、经信、建设、市政、交通、文广、水利、国资、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分工。

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推进环境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督促工业企业淘汰产生噪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施工方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和要求;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颁布建筑施工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目录并推广使用;负责落实新建临街建筑降噪设施;负责组织主、次干道和其他噪声污染严重路段两旁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窗建设改造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和船舶噪声污染控制的有关工作。负责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上河段船舶噪声污染控制的有关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扰民路段的声屏障安装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主城港区渔船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负责将声环境功能区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负责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布局,在制订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距离。

市政部门:负责道路两侧声屏障的安装、市政工程维护改造、铺装改性沥青路面、建设低噪声路段等工作;加强对建筑运渣车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采砂行政许可管理,对采砂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作出规定。

文广部门: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娱乐场所因噪声污染依法停业、搬迁、转产、关闭的相关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对噪声污染严重的老旧公交车进行更新、淘汰。

海事部门:负责对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的船舶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部门:负责对重庆辖区铁路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民航部门:负责对重庆辖区内机场周边航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二、声环境影响评估内容如何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环评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

公众之间就建设项目信息及其相关的环境信息所进行的一种双向交流,对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促进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二)环评公众参与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告;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之内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且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信息公告均应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进行第三次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且整个审批期限之内信息公告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暂行办法》规定,第一次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承担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第二次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情况简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评结论要点、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环保部门在受理项目后应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受理日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报告书项目)、环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审批部门联系方式。在项目审批或重新审核后,应当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三)环评公众参与的工作形式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发放包含公告信息的宣传品、在特定场所提供环评报告书简本、制作包含环评报告书简本的网页、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评报告书简本链接。环保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信息,并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通过上述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开展,可有效确保将声环境影响评估内容在环评工作的各个阶段及时告知公众,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环评单位将根据公众意见作出采纳与否的判断,以促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应附具说明。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通过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合理性的审议处理意见,将力争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何认定。哪些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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