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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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6.02
【实施日期】199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实施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开放带动战略,开拓广西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现就进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7]20号)。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软环境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
二、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抓出成效来。
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同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0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7]64号),对不合理的收费项日继续抓紧清理,应取消的要坚
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要制订成册,在1998年9月底前颁布。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
从今年起,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建立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使用合法票据制度,并逐步建立统一收费按章分流的制度。
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监管。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下发的《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