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利益平衡
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 1 卷第 4 7 期
20 年 1 月 06 1
广西社会主义学 院学报
v0 . 7 1 1 No. 4
( unlf unx Isteo oii J r agintu f c lm) o aoG it S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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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但遗憾的是 , 它没有进一步规定坠落物的所有人不明
收稿 日期 :0 6 0 4 20 —1 —2
件很显然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概念。二是《 民 法通则》 16 第 2 条有关建筑物 、 其他设施上面的悬挂物 、 搁 置物掉下来致人伤害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然 而烟灰缸又不是建筑物 、其他设施上面的悬挂物、搁置 物, 显然也不符合这条法律的规定。 虽然现行法律尚无具体相关规定 ,但抛掷物致人损 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都按公平原则判定 ,而
( ) 国关 于抛 掷 物致人 损 害责任 的规 定 二 我
( ) 一 国外有 关 立法
早期罗马法规定建筑物 中的投掷物或者倾 注物造成 他人损害, 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 ( 包括所有人、 租用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这类纠纷有一些关联 的法律 规定有两条 , 一是 《 民法通则》 10 , 第 3 条 即两人以上共同 侵权的, 应该负连带责任。 笔者以为不管是基于共同侵权 行为的“ 意思联络说” “ 、共同过错说” 】 ) 口 . 还是基于共 同侵权行 为 “ 同行 为 说”8“ 共 【 关联 共 同说 ”9 ) 个案 、 【㈣ , 1 这
公平原则
原则及公平原 则的合理性。 [ 关键词 】 抛掷物 归责原则
【 中图分类号])2 t 3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9 3 92 0 ) 4 00—0 10 —03 {0 6 一0 —06 3
试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试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步伐加快,高层住宅的增加,高楼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出现。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有判决“可能加害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赔偿责任”的重庆烟灰缸案;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济南菜板案;还有判决“建筑物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海口纺织袋案不同的裁判结果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从而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话题,理论界对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也存在着纷繁复杂的争议,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和权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有了统一的裁量标准,但是在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议并未停止。
笔者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合理(法理)性、必要性及立法技术层面,阐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
1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消极作用《侵权责任法》第87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缺乏理论基础,没有法理支撑。
1.1“建筑物中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典型的行为致人损害,归于“物件致人损害”有严重缺陷。
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存在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的区别理论界是一致公认的。
行为致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常态,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行为致人损害涵盖侵权行为的绝大部分情形。
而物件致人损害与行为致人损害相对应,主要是侵权行为法发展到近代才从一般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中独立出来的侵权行为类型。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究竟属于行为致人损害还是物件致人损害,绝大部分侵权行为法学者对此问题是有一致认识的:高空抛物属于行为致人损害。
王利明教授指出“抛掷物显然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此种侵权是因为抛掷物致人损害产生的,所谓抛掷物就是由行为人通过人力抛掷出去而致人损害的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人力因素所引发的事件,其中掺杂了人的行为”,“与物件致人损害不同,抛掷物致人损害主要是因为抛掷物侵权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一种人为的行为,虽然致人损害的直接标的是物,但根本原因是人的行为所致,是侵权人利用物致人损害”。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 三 )总结分析
综上,从重庆市坠落的烟灰缸伤人事件 , 到之后济 南韭菜拌 砸倒孟 大娘案例 ,法院分 别根据过错决 。但 纵观各地 近年来 发生的 些类似案 例 ,法 院在 判 决时缺乏统 一的责 任依据 ,导 致当事人无 法获得 救济 ,公共 安
损害 ,而 非高空抛物侵 权; 其次 ,上述 法条规 定的都 是由所有人 或 者 管理人对其 无过错承 担举证 责任 ,而非行 为推 定,法 院实际上适 用的是共 同危险行 为 中的行为推定 。 再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四条之 规 定 “ 当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主张 ,有 责任提供 证据 ”,故 ,该案 中原 告需要证 明的是损害 事实 、损害行 为、 因果 关系 。也 即,只有原 告承担 了上述举 证责任 后,才有被 告的过错 推定的举证责任 问题 。 故 ,重庆市渝 中区法 院在法律 没有规 定 高空抛 物侵权责任 的情形 下,将建筑 物致人 损害 的规则适用 于高空抛 物侵权 ,并且将过 错推定错 误地 当成 了行 为的推定 ,这 一适用 显然超出 了当时法律规定 的范 围。
经 济与法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陈冰 ’
湘潭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 国际法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摘 要 :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 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 不明确的侵 权。因在实践 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 的法律依据 , 在理论界 与实践 中引起 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 的角度 出发 ,提 出高 空抛物侵权责任 的确定应 当偏 向于对被害人 的保护 ,最后 , 论述该侵权行为应 当适用 因果关 系推定 的举证责任及适 用公平 原则 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 键词:高 空抛 物;侵权责任 ;举 证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者:李连同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1期【摘要】随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日益增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逐渐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原有法律规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的空白,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比较简单,仍未能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高空抛物侵权的现状,以期找到更为适宜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现状;救济途径《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对受害人与潜在加害人进行利益权衡,结束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但却引燃了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导火索”。
一、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司法困境(一)法院层面:多方推诿下的无奈选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解决方式,我国各地的处理规则不尽统一。
主要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行政性法规予以规制以及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等情形。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事人直接诉讼的比例不断提高。
出现该种现象并非法院一厢情愿,而是公安机关强调“侦查难”,行政机关多头管理、措施乏力,以致将法院推向风口浪尖。
(二)法官角度:裁判规则的缺失与尴尬《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真正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可能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该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况,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同一性。
但从公平正义角度讲,明显系在受害人与不特定潜在加害人之间利益权衡的结果,据此判决后引发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可能加害人”处境:应对策略的困惑与无果高空抛物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后,“可能加害人”面临如下选择:或者采取措施寻找“真正侵权人”或者提供证据举证自己免责,或者基于高昂的机会成本,尝试无望后选择“听天由命”。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 二) 受害人 难以 获得足 够 的补偿
高 空抛物 致使 无辜 受害人 身心 遭 到严重 损害 , 同时为 了 治
疗, 他 们往往 需要 先垫 付相关 费用 , 而最终 法院 判决得 到 的补偿
( 二) 建 筑物 抛掷 物致人 损 害责任界 定
中抛掷 的或 者从建筑 物 上坠落 的责任 类型 该条 规定 : “ 从 建筑 物 中抛掷物 品或 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 的物 品造成他人 损害 , 难 以确
一
、
建 筑物 抛掷物 致人 损害 的行为及 责任 界定
责任 方式 的范 围, 有 助于 实务案 件 的法律适 用 , 一 定程度 上实 现
了公 平正 义 。 虽然该 条给法 院判 决提供 了具 体 明确 的法 律根 据 ,
( 一) 建筑物 抛掷 物致人损 害行 为
建筑 物抛 掷物 致人 损害 是指高 层建 筑物 的所有 人或 者其 他 但 并不 能使高 空抛物 致 人损 害事件 的双 方得 到较 信服 的判 决结 居 住人 从其 住所 抛出物 件致 受害人 损害 。若 能确定 实 际加 害人 果 , 也难 以实 现“ 帮助 弱者 ” 的初衷 。笔者 总结第 8 7 条 实践 中 的 的抛掷 物致 人损害 , 则适用 过错责 任 的归责原 则 , 根据 其行 为的 违 法性 、 主观过 错 、 损害 事实 及违法 行为 与损害 事实 间的 因果关 系等构 成要 件予 以认定 侵权行 为 , 承 担一般 侵权责 任 : 本文 主要 针对 不能确 定真 正行为 人 的抛 掷物 致人损 害责任 加 以研究 。
问题 主要 有 以下几 点:
( 一) 可 能加 害人 免责 的举证 难度 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
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49-02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或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为救济受害人,向可能加害人获取适当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主流质疑(一)新出台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使得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侵权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重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确定是由“建筑物责任”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三种模式解决抛掷物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以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数人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体现了公共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
具体到抛掷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来说,尽管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
抛掷物侵权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浅议抛掷物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经济社会近些年发展迅速,高楼大厦作为城市建设的标志也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也不断增多。
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抛掷物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抛掷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补偿责任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利益平衡:抛掷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综合(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并不是以过错为追求侵权责任的前提,即使某些建筑物使用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对他人应有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责任的承担,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适用的并不是以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考虑过错,但是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虽然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但是受害人必须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据此规定,受害人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建筑物的某一个使用人实施的抛掷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举证责任是相违背的,事实上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即可。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公共安全隐患。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高空抛物的直接肇事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如若无法确定直接肇事者,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推定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肇事人无法查明时,应按照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如在某栋建筑物上方发现有抛物行为,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主要责任。
3. 同等责任原则: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如果有多个肇事者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 过错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肇事人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是因为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抛物行为发生,应由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同时,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 1 -。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我 国《 民法通则 》 16 第 2 条规定 , 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建 人应对建筑 物倒塌及其 上的搁 置物 、 悬挂物脱 落 、 坠落致 人损 害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 明 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但抛 掷物不属于建筑 物上 的搁 置物 、 悬挂 物 , 司法实践 中不能 参 照该条适用 。二是《 民法通则 》 10 第 3 条规定 , 两人 以上 共同侵权 的 , 应该负连带责任 。共 同侵 权要 以侵权人之间 的共 同过错为要件 , 同危险行为需要有共 同的危险参与 共 行为 , 但两者 的共 同点就是行为人是明确的 。 然而 , 抛掷物 致人损害 责任 中虽然 肯定 有一行为人实施 了抛掷行为 , 但 无法确定 。 在王利 明教授主编的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 中, 就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作 了规定 : “ 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 品致人损害 , 抛掷人承担 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 为抛掷人 的, 由建筑物 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 承担 民事责任 。 但能
l ( a L 】Y a n J iU F
} ☆ 法 律 研 究 ☆
论建筑物不 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钟 巍
台州 3 5 1 0 0) 8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 区人 民法院 , 浙江
摘 要 :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已经不是个别侵权案件, 加之立法上的缺位, 司
关键 词 :抛掷物 ; 侵权责任 ; 民事补偿 中图分类号:D 2 . 9 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 28 (09 5 0 3 0 02 59 20 )1 - 1 - 2 1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比较 法考察 ( ) 一 国外相关 立法规定
一
、
够证 明没有抛掷该物 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l 国人大法工 【 全 委起草的《 民法草案 ・ 侵权责任法编》 5 条规定 :从建筑 第 6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了著名的“烟灰缸伤人案”。
重庆市法院在无法查明抛掷行为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二十余户居民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人均赔偿金额达到8000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当中均引发了极大争议:普通百姓对此判决绝大多数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匪夷所思;而在法学界则表现为拥护与反对两派观点的尖锐对立,直至上升到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的争论。
笔者站在一个普通法律人的立场,对有关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正反两方面观点均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于主张在立法上确立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由进行了着重的考察。
最后,笔者认为:建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张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能找到充分的依据,强行立法实属弊多利少,故建议立法机关在讨论侵权行为立法时不要通过有关条款。
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重庆“烟灰缸伤案”的有关情况,由此引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讨论。
笔者感觉有些学者,主要是主张建立所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学者在引用“烟灰缸伤人案”这个典型案例时,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甚至对于该案当中的某些情节作了有意的取舍,以加强其观点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真正的学术精神,因此笔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了“烟灰缸伤人案”的某些可能不为多数人所知的细节,在本文当中予以适当披露。
笔者无意在此对“烟灰缸伤人案”展开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披露有关细节的目的仅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灰缸伤人案”的本来面目,并希望能引起法律界同行对于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合理性的更多思考。
第二部分涉及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定义。
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虽然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但对于何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该行为应具备哪些特征要素却是众说纷纭,即使在主张确立该行为责任的学者当中也没有形成一个意见一致的定义。
这一方面反映出高空抛物侵权问题引起的争议之大,另一方面也大约可见我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浮躁。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王利明[摘要]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具有自身的特点。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 ,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 ,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
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 ,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
而对于责任承担 ,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 ,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
对此 ,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 ,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引言现代社会 ,住宅向高层化发展 ,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 ,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 ,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德并注重他人的安全。
否则 ,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 ,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 ,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近几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了不少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诸如重庆的“飞坛”案、辽宁丹东的“花盆”案及深圳的“建筑材料”伤人案 ,1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 ,但在审理中遇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例如 ,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以及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问题。
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 ,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 ,而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但由于传统侵权法对此类特殊侵权类型缺乏必要的研究和论述 ,在法律上却一直缺乏一套损害赔偿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 ,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极不一致 ,所以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 ,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促进司法正义 ,确有必要在侵权法中建立一套合理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
本文拟对此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的特点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古老的法律中都已经有明确的记载。
例如 ,在罗马法中 ,物件致人损害 ,包括了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倒塌 ,物件坠落 ,大树倒下 ,抛掷物致人损害 ,等。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摘要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实务考察损害分担机制社会救助基金作者简介: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8-02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及责任界定(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予以认定侵权行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本文主要针对不能确定真正行为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研究。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不能确定加害人;第二,应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第三,从广义而言,抛物致损不仅包括对受害人人身的伤害,还应当包括对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造成损失。
本文仅从抛掷物致人损害角度论述。
(二)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下简称第87条)确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责任类型。
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0-02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
对于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不同观点,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0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抛掷物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一、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概述随着高层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层不明抛掷物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是拍案惊奇的个案了。
比较典型的有,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①,2001年6月发生在济南的“菜板案”②。
重庆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所有“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菜板案”,经过两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援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同时指出,该案无法确认所有人和管理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二)项的规定,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无法确认谁是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即本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因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权责任法》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救济被侵权人作了规定,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及评析(一)有关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为高效合理利用地面空间,人们选择搭建高层建筑,这有效地节约了土地,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公共安全隐患,特别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增加,引起司法实务届和理论学术届的广泛关注。
在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时,尤其是无法查明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情形,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正确抉择,如何正确处理“受害人人身权益”“无辜的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就已成为一大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利益冲突;价值衡量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徐瑞瑞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简要概述1.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概念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故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难。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表面意思是指行为人把物品从某个较高的地方抛落,该物品在下落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王利民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层建筑抛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且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形叫1.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1)因高楼中抛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⑵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进而导致他人受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4)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
1.3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情况作者简介:徐瑞瑞,女,1995年出生,山西临汾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起初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所规定,其内容意思是从高空中抛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无法确定唯一侵权人是谁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表明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补偿的具体问题,这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类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是否合理、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
• 第三,从过错的方面观察,共同危险行为的所有的行为人 都具有未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而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 害责任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这种过错,且这种过错是推定 的过错,并不需要原告的证明。 • 第四,在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免责条件上, 有原则区别。共同危险行为的其他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 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免除其连带责任,但是,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其他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实施这种行为,则可以免责。 •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共同 危险行为没有采用前述规则,但是一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 不适当的。
2、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 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
• 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是人身责任,不必让 责任人承担人身制裁的责任。 • 使与行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承担财产责任, 既不伤害责任人本身,又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 了有效的救济。如果民事责任不是财产责任, 就不会出现这样的规则。 • 既然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特定关系,因 此就责令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让行为人承 担责任。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恰恰说明民法 的本质公平。
•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探析》 张培芹 武汉大学法学院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
• 1、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行为法救 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 民法的基本规则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公平并不是绝 对的公平。对于弱者的保护,也是民法的基本立场, • 侵权行为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 害的受害人,侵权行为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 •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行为法保 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 • 即使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的范围是 确定的,抛掷物就是在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 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
案例三
要点一
总结词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法确认加害人身份或无法查清 加害人过错时,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某案例中,某小区的居民甲从窗口抛出一只烟灰缸,将 其下方的行人乙砸伤。由于无法确认具体是哪一户扔出的 烟灰缸导致乙受伤,且无法查清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最终 ,法院判决该小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连带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所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 或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3
公平补偿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且受害人的损失较大,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
,由所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公平
补偿。
责任免除事由
01
02
03
无法查证
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损 害是由某个人的抛掷行为 造成的,则相关责任人可 以免除责任。
安装监控设施
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及时发现和取证抛掷物 行为。
加强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 建筑物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防止抛掷物行为的发生 。
处理措施
及时报警
发现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案,以便及时调查取证。
协助调查
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 关证据和信息。
案例四
总结词
在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 责事由两种情形。前者指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情形 ;后者指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
详细描述
在某案例中,甲从窗口抛出一只花盆,不慎将路过的行 人乙砸伤。经调查,确认甲为加害人,但因当日突发台 风导致花盆被吹落。法院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甲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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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为并 无不 当 。所 以无 须 首 先 明确 加 害 行 为 的 似场所 ) 向公 共 区域 倾泼 流质 物或 投掷 固体物 致人 具体 实施 者 , 只要证 明致 害 物是从 哪个 房 间落 下或 损 害并 不能查 明谁 是致 害人 的侵 权 行为 。 3 掷 物 投掷 出 即可 。《 国民法 典 》 3 4条第 l :任 何 [抛 1 法 18 款 “
、
国外 关 于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责 任 相 关 立法
在 大陆法 系 国家 , 马法学 者彼 德 罗 ・ 梵得 罗 彭 认 为 :如果 从 建筑 物 中落 下 或 投 出的任 何 物 品 在 “
于无法确认 真正 的施 害人 , 加之 之前 的法律 也未 对 此 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成受 害人 的权 利 救济 成为 司 造 法 实践 中的一个难 题 , 对其 责任 承担 也 ・直 成 为学
建 筑 物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的 利 益 平 衡
乔 海 莲
( 南 科 技 大 学 工 程技 术 中心 . 川 绵 阳 6 1 1 ) 西 四 20 0
摘 要 : 于 加 害 人 不 明 的 建 筑 物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案 件 纠 纷 解 决 , 我 国 司 法 界 的 难 题 , 侵 权 责 任 法 》 8 对 是 《 第 7条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3 D 2.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0 8 ( 0 0 0 — 0 卜O 1 0 — 1 X 2 1 ) 50 5 4
近年来 , 着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随
一
剧, 建筑 物抛掷 物致 人损 害案件 越来 越 多地 出现在 老百姓 的 日常生 活 中 , 威胁 着人 们 的合 法 权益 。 由
抛掷物 致人损 害 , 要 是指 从 屋 内 ( 其 他 类 主 或
致人损 害案件 , 明确 施 害 人 的情 况 下 , 用一 般 在 适
侵权责 任处理是 毫无 争议 的 , 文 拟就 无 法确 定具 本
人不仅 对 因 自己 的行 为造 成 的损 害负 赔偿 责任 , 而
且对应 由其 负 责 之 人 的行 为或 由其 照 管 之 物造 成 的损害 负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 国 民 法 典 》 8 6 ” 德 第 3、
体 加害人 的情 况 , 合 国 内外 相 关 立 法 例 加 以分 结 析, 从我 国 国情 实际 和法律 文化 传统 以及 当事人 双 方 利益平衡 的角度 , 探讨 高 空抛掷 物 致 人损 害案 件 的责任承 担 。
8 7 8 8条规定 , 果 是其 他 东 西 而不 是 建筑 物 的 3 、3 如 部 件坠 落 , 么 显 然 不构 成建 筑 物 责任 , 只能根 那 而 据 侵权 法 的一 般 条 款 或 者 基 于 严 格 责任 的特 别 规 定进 行 审理 。《 大利 民法 典 》 2 5 意 第 0 1条 :任 何人 “ 对其 保管 之物 所导 致 的损 害均要 承 担责 任 , 除非证
界 争论 的焦 点 , 即使 是 于 2 1 0 0年 1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侵权 责任法 》 8 第 7条对 此 问题 做 出 了明确 规 定, 理论界依 然众所 纷 纭 。
公 共场所 造成 损 害 , 户无 论 是 否具 有 过错 , 可 住 均
受 到 ‘ 下物 或投 掷物 致害 之诉 ’ 落 的追究 , 被要 求 双
第 2 8卷第 5期
20 l0年 9月
佛 山 科 学技 术学 院学 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u n l fF s a i e st ( o il ce c d to ) o r a o h n Unv r i o y S ca in e E iin S
No .5 Vo1 8 .2 Se . 2 0 1 p 0
特定人 或多数 人 进 出使 用 的高 层 建筑 物 和供 不 特 定人或 多数 人进 出使 用 的 高层 建筑 物 。就非 供 不 特定人 或多数 人进 出使 用的高层 建 筑物致 人损 害 , 赔偿 责任 , 不论 从损 害承 担 、 防损 害 、 率和公平 预 效
二 、 国 关于 建 筑 物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理 使无法 证 明无 加 害 行 为 的住 户 或使 用 人 集体 承 担 我 论 争议
规 定在 一 定程 度 上 解 决 了该 问题 。结 合 国 内外 相 关 立 法 例 . 从我 国 国情 实 际和 法 律 文 化传 统 以及 当事 人 双 方 利 益 平 衡 角度 , 可 能 致 害 的 建 筑 物使 用 人 承 担 适 当的按 份 补偿 责 任 是 合 理 的 。 让
关键 词 : 筑 物抛 掷 物 伤 害 责 任 ; 侵 权 责 任 法 》 责任 承 担 ; 益平 衡 建 《 ; 利
利等 国民法及判例都 规定 或者认 为 , 高空 抛物侵 权
行为属 于一般侵权行 为 , 不适 用 建筑物 或 者其他 设 施致人损 害侵 权行 为 的规 定 。我 国 台湾 地 区就 此 问题并无 具体规定 , 实务 上也未见 类似 判决 。 ]
谢 哲胜 教授认 为 , 层建筑 物 可区分 为非供 不 高
收 稿 日期 :0 00 —5 2 1—72
作者简介: 乔海 莲 (9 2) 女 , 南 南 阳人 , 南科 技 大 学助 教 。 1 8一 , 河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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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分 说 .
第2 8卷
明损害是 德 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