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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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
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毕府办通[2016]8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毕节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力度,充分发挥设施的长久效益,切实改善烟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烟叶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烟草行业补贴建设或购置的烟水配套工程、烟田机耕道路、烘烤工场及密集烤房、育苗设施、烟用农机具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

第三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管护费用、分级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护资金遵循“政府筹集、烟草补贴、设施设备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要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综合利用融入农业板块经济规划建设,充分发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在加快“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护主体、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管护主体及范围:产权所有者即为管护主体。

(一)产权归烟农所有的小水窖(池)、普改密烤房,由烟农负责管护。

(二)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管护。

(三)产权归烤烟专业合作社所有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由烤烟专业合作社负责管护。

(四)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受益区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五)产权归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受益区域跨2个或2个以上乡(镇)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管护。

第七条管护内容
(一)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点、山塘、水池(窖)、提灌站、管网、沟渠、田间灌桩等水利设施。

(二)烟田机耕道路:主干路、分支路及所属的桥涵、路沟等。

(三)烘烤工场及密集烤房:烤房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热和排湿等设施以及编烟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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