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第12讲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教材
项目八: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学习目标: • 能分析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 能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方 • 了解货运事故索赔的程序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针对货主方(托运人、收货 人)而言,在其货物国际物流的运输、仓储、 交接或中转等各环节发生的、影响其正常履行 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国际运输 契约的事故,应包括: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 《合同法》 《海商法》 《国际海运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
《合同法》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海商法》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可能发生在国际物流的各环节 • 原因很多:
–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 因(也称不可抗力)
– 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如积 载不当、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导致错误装 卸操作、保管不当等。
2、事故责任划分
如何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如何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损失、延迟交付、灾害、文化差异等。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1.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在选择国际货物运输的合作伙伴时,应该选择有经验、声誉良好的物流公司。
可以通过咨询其他商家、查看评价或者寻找认证来评估物流公司的可靠性。
2.购买适当的保险:货物损失或损坏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可以帮助您降低损失。
物流公司通常会提供货物保险,但您也可以选择自己购买保险以确保全面的保护。
3.仔细选择包装:正确的包装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使用耐用和高质量的包装材料,并确保每件货物都经过妥善包装。
此外,对于易碎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可以考虑使用专门的包装方法或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4.合理规划运输时间:及时交付对于国际货物运输非常重要。
合理规划运输时间可以帮助您避免延误和滞留。
在选择物流公司时,重要的是了解他们的交货时间,并确保其符合您的需求。
5.合规性和法律要求:在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时,了解并遵守各个国家的出口和进口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确保您的货物符合国际贸易的法律要求,并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6.文化和语言差异:国际货物运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因此,了解文化和语言差异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与相关方沟通和合作。
在处理国际供应链时,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实践和礼仪是至关重要的。
7.监控和跟踪货物:利用现代技术来监控和跟踪货物是一种有效防范风险的方法。
物流公司通常提供在线跟踪服务,您可以通过跟踪货物的位置和状态来确保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购买保险,合理规划运输时间和包装,遵守法律要求,了解文化差异,以及监控和跟踪货物,都是确保国际货物运输安全和成功的关键因素。
(续写)8.合理选择运输方式: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体积和时限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等。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和风险预防
案例二
上海A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EGL, 联系人则错留为PPW公司的常用电话。
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 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 物。以后双方按照同样的程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 收到运费而对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其应为错交货索赔。
(4) 随意出具保函 船公司往往会要求货运代理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因此引起
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运代理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公章,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具保函的行为是超越代理范围的自身 行为。 防范对策:加强制度管理,对外出具保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 核,慎重出具,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以及可能损害货运代理 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
u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 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u 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的区别: 1)正本提单上有ORIGINAL的字样,副本提单有COPY的字样; 2)正本提单有背面条款,副本提单背面是空白的; 3)副本提单有NON-NEGOTIABEL的字样 4)正本提单是指在法律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提单,副本提 单是指仅作为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3) 串通收货人
(三)其他风险 (1)法律适用问题 (2)拖欠资金、垫付运费的风险 (3)提单风险 (4)职工个人行为风险
(1) 法律适用的问题 货运代理在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货物运输要采取
几种运输方式,涉及几个国家,每种运输方式所适用法律不 同、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同,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法 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理造成的风险损失。
l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
1、提单上SHIPPER 和CONSIGNEE 栏目填写内容不同; 2、目的港换单手续不同; 3、是否为真正的物权凭证; 4、对于整箱货,既可以出M单又可以出H单,拼箱货就只能出 H单。
第九章__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1)
法律关系 法律尚不
相对复杂
健全
从事业务 范围广泛
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
身份多重 性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
风险,通常是指某种行为的结果难以预知而表现出来 的不确定性。
有利结果 /收益
利益损害
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风险
(一)与货主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1.缺少规范化及有效力的书面协议
• 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定不清或不平衡 • 考虑不周、规定不明 • 言语表达含糊、文字错误
的延期。
防范风险的其他必要措施
(三)补偿性措施
承保范围内 的责任
•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 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 • 3.货物运错后,被保险人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挽救措施
货运代理过
失
• 案例P23
集装箱货物
短少
• 案例P23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防范
除了采用适用于传统货运代理业务的防范措施外,还 要增加以下措施: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的责任分类
(1)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 (2)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3)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的责任 (4)“混合”身份的责任 (5)合同责任
2.盲目签订委托代理书
• 不考虑自身能力、无力承担
• 应做到(1)使用规范化的委托书
•
(2)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受理业务程序和
合同履行规则
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规范发展,发展十分迅速。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在30多个部门和领域,国有、民营、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事业的重要力量,对于中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我国政府进一步实行对内开放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很高,政府对自然人直接设立国际货代一直没有开放。
中国加入WTO之后,各行各业都加大了对内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08年,中国的进出口经营权全面放开,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的流通企业,无论是何种经济性质,都可以申请进出口资格,政府实行核准制。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调研,以此论证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国际货代企业的可行性和操作规程,一旦允许自然人持股国际货代企业,将迅速引爆民营货代市场。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将会对国际货代采取一系列对内开放措施。
2.货运代理行业发生裂变和整合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货代和物流行业将按市场规则进行整合和裂变,大致有三个方向:其一,包装上市。
目前,中外运和中远都有物流板块的上市公司,还有一些国有大型物流公司,比如中铁系统、中邮系统等,正在整合物流资源,准备以物流为核心业务上市。
其次,网络化经营。
中国的货代和物流公司在网络化方面比较薄弱,可以说没有一家货代公司在海外建立了自己的代理网络,只有少数公司在全国范围建立网络。
随着业务的发展,货代公司必须在国内、国外建立健全代理网络,通过联盟形式,快速实现网络化经营。
再次,专业化经营。
“大而全、小而全”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
货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货代,应该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走专业化经营之路,强化自身在某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委托以代理人身份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
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
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
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2)货代以名义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第九章 _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案例 2
2004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FOB条件向特灵台湾公司进口3套冷水机组,买方 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同年12月27日,东方海外货拒航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并签发了提单。 货到上海后,东方公司与中外运苏州公司以传真形式约定,由东方公司支 付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 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 中外运苏州公司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中外运苏州公司并没有亲自运 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中外 运苏州公司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 900元运费。
4、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
5、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 6、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 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 7、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 8、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是指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 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 储存保管工作中的疏忽与过失。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险公 司处获得赔偿吗?
(5)货物的损坏及灭失 (6)资讯和文件的错误和疏忽责任 (7)罚款与关税 (8)律师与检验费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 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 有利也有弊。
其优点是: (1)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 险费率; (2)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 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SVS和 AREX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 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 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 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 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 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3.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这是一个具有共 同利益的运输经纪人,为满足其特殊需要而组 成的集体性机构;
4.通过保险经纪人(其自身并不能提供保险),可为 国际货运代理选择可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并能代表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人进行谈判,还 可提供损失预防、风险管理、索赔程度等方面 的咨询,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 件来解决国际货运代理的经济、货运、保险及 法律等问题。
(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1、部分货物未发运; 2、港口提货不及时; 3、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4、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 5、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
案例
1998年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 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 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 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 货人的编号为YTLU2974783 的 20 英尺集装箱发运给 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5万元 人民币。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2009-11-9@611145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分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货代在开展业务时可能的身份有几种?——两种,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因此,也可以这么说,法律所赋予货代的法律地位有两种:一种是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引导问题】那么,作为代理人,货代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
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
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
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2)货代以名义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代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情况判定:1、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控制对策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及控制对策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涵义及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中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若干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其海外代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其核心业务包括:1.代表发货人(或出口商)。
其业务流程包括:(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合适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国家的政策;(5)包装;(6)仓储;(7)称重和量码;(8)购买保险;(9)办理货物出港的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安排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等;(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交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告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状况;(16)协助收货人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等。
2.代表收货人(或进口商)。
其业务流程包括:(1)报告货物动向;(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证;(3)提货和支付运费;(4)安排报关和完税等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等。
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它是指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
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功能巨大,因此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较差、法规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功能发挥的空间有限。
二、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成因分析国际货运代理风险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前者亦称市场风险,是无法规避的,而后者又称企业特有风险,是可以识别、评估和应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