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二
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
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摘要:先付条款是保险合同项下的典型条款,其内容在要求会员船东再向保赔协会提起索赔之前先行垫付,但是,在被保险人致第三人损害而产生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重点讨论了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先付条款一、先付条款概念及内容先付条款,即保赔保险中的会员先予赔偿是协会赔偿给会员的先决条件,协会仅在会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且事实上已经进行赔付的范围内赔偿给会员。
典型的协会规则中往往包含如下条款,”除非董事会依裁量权作出相反的决定,作为一成员有权就其责任、成本或费用向协会索赔的前提条件,该成员应该首先已经清偿了相同的数额”。
历史上,该条款之所以被并入保赔协会规则,是为了使其成员能够依赖其他成员的财务稳定。
二、保赔保险的性质一般来说,保赔协会提供的主要是责任保险,然而在英美法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可以采取”责任”保险和”补偿”保险两种形式。
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在补偿保险下,被保险人实际支付损害赔偿是被保险人作出理赔的必要条件;而在责任保险下,并无这一要求。
可见,补偿保险纯粹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终极目的,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而责任保险则摒弃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理念,发展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受到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或者依照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而确定,被保险人就可以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1]船舶保赔协会所提供的保赔保险传统上就属于补偿保险。
因为保赔保险的实质是互保性的保险,其目的在于维护会员自身的利益,对稳定保赔协会的运作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三、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先付条款在当事人之间应当认定有效,因为它是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与保赔保险的性质和目的相一致。
论跨国污染及其司法对策.
论跨国污染及其司法对策一、水资源的跨国污染(一)水污染的机理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
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
水是重要环境因素之一,也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成年人体内含水量约占体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约2—3升。
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水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报告指出,我国的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
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于5.6便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如今却频频出现pH值小于3的强酸雨,几乎与醋酸相当。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种形式。
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由于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问题,不仅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超大型垃圾场。
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的废弃物。
农业、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料,经由沟渠、河川注入海洋。
来自船舶的污染——海上运输工具。
船舶所载运的油料泄漏,或污水倾倒注入海洋;核能动力船舶或者载运核能废料的船舶发生事故,辐射物质外泄进入海洋。
此外还有来自倾倒废弃物、大气、海床勘探与开采等方面的污染。
(三)跨国水污染的特点1、上游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下游。
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学公司桑多兹化学公司一座大型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学物质外泄。
跨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的环境责任
跨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的环境责任【内容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全球关注的今天,国际法在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环境责任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东道国在外国投资当中除了要对境内企业的活动造成跨国环境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之外,还负有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的方式吸引外资的义务;母国应承担防止其国民或公司在国外实施有害行为的义务,以及为受到其海外跨国公司侵害者提供救济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上国家的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上不加禁止并且引起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家义务或国际义务则与国家责任紧密相连,《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
”据此,国家的环境责任是指国家因为不履行国际环境义务(包括有关条约中的环境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上的环境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上不加禁止并且引起环境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正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损害)。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家环境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东道国管理外国投资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一类是母国管理海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
一、东道国管理外国投资的环境义务(一)东道国对境内外国投资企业活动造成跨国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根据近年来签署的国际环境协定,由于某些具有极其危险或因特殊活动而造成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1)由国家承担绝对责任。
这主要涉及发射和运营航天器等领域,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明确规定,发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1978 年前苏联954 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前苏联因此向加拿大支付了300 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2)由国家和营运人承担双重责任。
这主要涉及核活动领域,如1962 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和1963 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营运人必须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故险,或作出其他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1)
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 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 年 7 月 1 日,我国 L 公司向外国 M 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 300 辆,单价 9500 美元/FOB 大连,9 月 15 日装船,买方于 8 月 15 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 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则 L 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B.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但 M 公司未答复,L 公司应在 7 月 16 日通知 M 公司 撤销该要约 C.如 M 公司回函要求改用 D/P 方式付款,则 L 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 D.只要在 M 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 M 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 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6 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 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 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 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 价的信赖行事。”据此,D 项错误。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此要约不可撤销, 则 L 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故 A 项正确。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但 M 公司 未答复,则要约已失效,L 公司无需撤销,故 B 项错误。如 M 公司回函要求改用 D/P 方式 付款,其行为属于对要约的实质变更,该回函为新要约,L 公司的要约已失效,无需撤销。 故 C 项错误。 10.根据 1924 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下列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 的是哪一项? A.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或停工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B.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 毁的损失 C.承运的货物因本身湿度过大而发生霉变造成的损失 D.航行途中,船长超速驾驶,结果船舶触礁货舱进水造成的货物湿损 答案:B 解析: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承运人免责:(1)船长、船员、引水 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 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意外事 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 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 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 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 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A、C、D 项分别符合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参加《1976年公约》前的英国法律将限制 性债权分成两大类,与《1957年公约》第1 条第1款相一致。目前,英国这方面的法律 已按《1976年公约》作出相应的改动。
大陆法系国家对限制性债权所规定的范围通 常较广泛,主要受委付制与执行制的影响较 深。比如苏联在其海商法中规定的限制性债 权甚至包括了“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
1976年国际社会的稳步发展 (2)适应“公平原则”的要求 (3)船舶人格化的理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
船长及船员的所作所为被法律拟制为“船舶” 所为,由“船舶”自身负责,与责任人的其 他财产无关 (4)海运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密切相关 (5)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6)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二)执行制
属航次主义和物的有限责任制。根据这一制度, 船舶发生债务时,船舶所有人仅以海上财产清 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对 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1861年《德意志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制度。 北欧四国(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历史上曾 采用这一制度。
这种制度的不足之处是手续烦琐,且一旦船舶 灭失,海上财产不复存在时,债权便无从满足, 故这种制度早已被淘汰
(六)选择制度
即委付制、船价制和金额制择一。船舶所有 人可在上述制度中择一限制责任。一经选定, 则依选定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特点就在 于选择。但是,这种制度过于偏袒船舶所有 人。
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及有关 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在采用船 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 家还在采用
国际上通常认为,在承拖方和被拖方 之间的损害赔偿,应以责任船的吨位 作计算基础,不论拖船与被拖船是否 属于同一所有人
二、不可限制责任的债务
非限制性债权,即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这里的法律 包括船舶污染或核损害的法律。
国际公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2002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的协定。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的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的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答案及解析:C 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
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答案及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经典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内)1,关于我国海商法典的性质,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B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民法的规定C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及外性D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2,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A 中国海商法是以条约及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B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C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D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内)1,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关系()。
A 船舶关系B 海上运输关系C 航港行政管理关系D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2,关于中国海商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海商法在救助一章表现了一定的超前性B 中国海商法的共同海损一章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C 中国海商法在合同关系上采用了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来调整D 中国海商法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上是参照《1974年雅典公约》制定的三、名词解释1,海商法2,海事国际立法3,海事国际惯例4,国内立法四、简答题1,简述海商法的性质。
2,广义的海商法的渊源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论中国海商法的特点?2,试论我国海商立法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具体表现。
练习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D三、名词解释1,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具体含义。
2,海事国际立法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协商一致缔结的有关海上运输、航运安全、船舶管理及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条约。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主体和内容的特殊性。
3,海事国际惯例指在航海贸易及航运中形成的,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被当事人普遍采用和遵守的海事习惯。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第三⼗章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节⼤⽓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前越境空⽓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
20世纪60年代以后汽车所排放的尾⽓成为另⼀个主要的污染源。
⽬前普遍认为,造成全球⽓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氧化碳、氟氯化合物、甲烷、氮氧化合物。
⼤⽓层由波动的和能动的⽓候物质所构成。
它和领空不同。
⼤⽓层包括领空中的⽓体。
因此⼤⽓层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在双边和区域性越境空⽓污染中,⼤⽓层被认为是⼀种共享的资源。
联合国环境署也援引了共享资源这⼀概念。
⼀、越境⼤⽓污染防治 国际习惯法原则的适⽤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若违反了国际义务并给相邻国家造成越境空⽓污染,那么就得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没有⼀致认同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各国应该采⽤可⾏技术或最切实可⾏⽅式来控制越境⼤⽓污染。
国内法原则的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第⼀个制定了⾃⼰全⾯的战略来处理越境⼤⽓污染的国际组织。
早在1972年就建⽴了欧洲监控计划并就减少⼆氧化硫的排放量以及因燃烧化⽯燃料⽽产⽣的⼤⽓污染所应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技术提出了建议。
由于欧洲酸⾬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在控制越境⼤⽓污染⽅⾯欧洲的区域性合作。
⾃1975年欧洲各国就开始控讨如何合作控制越境⼤⽓污染,并于1979年制订了《长程越境⼤⽓污染⽇内⽡公约》。
该公约⾄今仍然是的调整和控制越境⼤⽓污染的主要的区域性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国能够把欧洲的⼤⽓层看成是⼀种共有资源并把越境⼤⽓污染看作是在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共同排放标准⽅⾯需要协调的问题。
⼆、全球⽓候的保护 臭氧层的保护 ⽓候变化 三、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外层空间法是建筑在所有国家对外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和开采与使⽤的⾃由权这些原则之上的。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对外空或天体造成污染,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因外空事件⽽对地球的环境造成的负⾯的变化。
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涉外文书
颁布⽇期:19620525 颁布单位:布鲁塞尔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HAVING RECOGNIZED the desirability of determining by agreement certain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liability of operators of nuclear ships, HAVE DECIDED decided to conclude a Convention for this purpose, andthereto have agreed as follows: Article I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1. “Nuclear ship” means any ship equipped with a nuclear power plant. 2. “Licensing State” means the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operates orwhich has authorized the operation of a nuclear ship under its flag. 3. “Person” means any individual or partnership, or any public orprivate body whether corporate or not, including a State or any of itsconstituent subdivisions. 4. “Operator” means the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licensing State tooperate a nuclear ship, or where a Contracting State operates a nuclearship, that State. 5. “Nuclear fuel” means any material which is capable of producingenergy by a self-sustaining process of nuclear fission and which is usedor intended for use in a nuclear ship. 6. “Radioactive products or waste” means any material, includingnuclear fuel, made radioactive by neutron irradiation incidental to theutilization of nuclear fuel in a nuclear ship. 7. “Nuclear damage” means loss of life or personal injury and loss ordamage to property which arises out of or results from the radioactiveproperties or a combination of radioactive properties with toxic,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properties of nuclear fuel or of radioactiveproducts or waste; any oth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so arising orresulting shall be included on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applicablenational law so provides. 8. “Nuclear incid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occurrenceshaving the same origin which causes nuclear damage. 9. “Nuclear power plant” means any power plant in which a nuclearreactor is, or is to be used as, the source of power, whether forpropulsion of the ship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 10. “Nuclear reactor” means any installation containing nuclear fuelin such an arrangement that a self-sustained chain process of nuclearfission can occur therein without an additional source of neutrons. 11. “Warship” means any ship belonging to the naval force of a Stateand bearing the external marks distinguishing warships of its nationality,under the command of an officer duly commissioned by the Government ofsuch State and whose name appears in the Navy List, and manned by a crewwho are under regular naval discipline. 12. “Applicable national law” means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courthaving jurisdi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including any rules of such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conflict of laws. Article II 1. The operator of a nuclear ship shall be absolutely liable for anynuclear damage upon proof that such damage has been caused by a nuclearincident involving the nuclear fuel of, or radioactive products or wasteproduced in, such ship. 2.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no person otherthan the operator shall be liable for such nuclear damage. 3. Nuclear damage suffered by the nuclear ship itself, its equipment,fuel or stores shall not be covered by the operator's liability as definedin this Convention. 4. The operator shall not be liable with respect to nuclear incidentsoccurring before the nuclear fuel has been taken in charge by him or afterthe nuclear fuel or radioactive products or waste have been taken incharge by another person duly authorized by law and liable for any nucleardamage that may be caused by them. 5. If the operator proves that the nuclear damage resulted wholly orpartially from an act or omission done with intent to cause damage by theindividual who suffered the damage, the competent courts may exonerate theoperator wholly or partially from his liability to such individual. 6.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theoperator shall have a right of recourse; (a) If the nuclear incident results from a personal act oromission done with intent to cause damage, in which even recourse shalllie against the individual who has acted, or omitted to act, with suchintent; (b) If the nuclear incident occurred as a consequence of anywreck-raising operation, against the person or persons who carried outsuch operation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operator or persons whocarried out such operation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operator or of theState having licensed the sunken ship or of the State in whose waters thewreck is situated; (c) If recourse is expressly provided for by contract.。
跨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的环境责任
跨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的环境责任【内容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全球关注的今天,国际法在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环境责任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东道国在外国投资当中除了要对境内企业的活动造成跨国环境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之外,还负有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的方式吸引外资的义务;母国应承担防止其国民或公司在国外实施有害行为的义务,以及为受到其海外跨国公司侵害者提供救济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上国家的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上不加禁止并且引起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家义务或国际义务则与国家责任紧密相连,《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
”据此,国家的环境责任是指国家因为不履行国际环境义务(包括有关条约中的环境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上的环境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上不加禁止并且引起环境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正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损害)。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家环境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东道国管理外国投资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一类是母国管理海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
一、东道国管理外国投资的环境义务(一)东道国对境内外国投资企业活动造成跨国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根据近年来签署的国际环境协定,由于某些具有极其危险或因特殊活动而造成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1)由国家承担绝对责任。
这主要涉及发射和运营航天器等领域,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明确规定,发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1978 年前苏联954 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前苏联因此向加拿大支付了300 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2)由国家和营运人承担双重责任。
这主要涉及核活动领域,如1962 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和1963 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营运人必须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故险,或作出其他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6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6(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我国目前的实践,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在民商领域,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B. 在我国加入的公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C. 我国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均应以条约优先D. 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2. 甲乙两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投资优惠的条约,但甲国政府后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取消了给予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
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甲国政府取消给予乙国公民的投资优惠严格依据了其国内法,因此,无须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 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两国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 甲国政府取消投资优惠的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 甲乙两国签订条约后就直接剥夺了甲国立法机关进行相关立法的权利3. 甲国政府与乙国3Q公司因某环保合同产生纠纷。
并诉诸乙国法院。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B. 如环保合同中有适用乙国法律的条款,表明甲国放弃了其管辖豁免C. 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
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4.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 )A. 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 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 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 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5. 甲国人阿里和利奥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事发后利奥潜逃至丁国,在潜逃中利奥又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不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也有溯及力B.合同的变更,只存在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的情形C.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D.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答案】 C2、下列选项中,正确表述了认识的客体的含义的是()A.认识的客体是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B.认识的客体是主体创造出来的对象C.认识的客体是一切客观事物D.认识的客体是整个外部自然界【答案】 A3、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
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
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
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
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个或哪些推理方法?()A.归纳推理B.辩证推理C.演绎推理D.模拟推理【答案】 B4、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非法行医罪B.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C.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构成医疗事故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 A5、既承认社会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又承认人的自觉活动的作用,这种观点属于()A.历史唯物论观点B.唯意志论观点C.折衷主义观点D.机械决定论观点【答案】 A6、现代生产力系统的渗透性因素是指( )A.教育B.管理C.生产资料D.自然科学【答案】 D7、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答案】 D8、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二
第十三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核准免除上述规定而对船舶进行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办理。
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者它所承认的组织办理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的完备和实效。
第十四条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一、船舶应受下列的检验和检查:(一)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对于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此项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全面检查。
这种检验应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二)定期检验的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五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三)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的定期检验--以保证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变化,并且保证下列各种装置和设备保持有效状态。
甲、开口防护装置;乙、栏杆设备;丙、排水舷口;丁、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
二、本条第一款(三)项所称定期检查应于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或者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船舶给于免除而发给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检验后现状的维持按照第十四条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材料或构件尺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作变动。
第十六条证书的颁发一、对于依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二、对于根据和依照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三、上述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四、不论本公约中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约对船旗国政府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应在两年内或者在证书期满前(以何者较早为准)继续有效。
在此以后,必须备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复习资料】国际法律责任之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罪⾏相联系的。
传统国际法中对于国家刑事责任基本持否定态度。
第⼆次世界⼤战以后进⾏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的个⼈刑事责任,即创⽴了“双罚原则”。
《国家责任条⽂草案》规定,如果⼀个国家的国家不当⾏为违反了对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且被国际社会认为是⼀种犯罪,该国的⾏为即被认定是国际犯罪。
草案列举了四种情况:(1)严重违反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如侵略;(2)严重违反对于保护⼈民⾃决权⾄关重要的义务的⾏为,如建⽴和维持殖民统治:(3)严重并⼤规模违反对于保护⼈类⾄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
如奴⾪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4)严重违反保护和维护⼈类环境⾄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如⼤规模污染。
但是,关于这些罪⾏的国家责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议。
主要问题⼀是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制度是否应成为有别于国家⼀般责任制度的新制度;除对领导⼈的追究外,国家还是否有新的承担其国际罪⾏引起的刑事责任的⽅式。
⼆是追究领导⼈的刑事责任,究竟是对其个⼈罪⾏的追究还是对于国家罪⾏的追究,或者说,领导⼈承担责任是其本⾝的刑事责任,还是国家刑事责任的⼀部分: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致的结论。
另外,国际法中使⽤国际罪⾏⼀词,包括两⽅⾯的意义,除了上⾯所指是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种国家不当⾏为外,还常⽤来指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犯罪。
如劫机、海盗、贩毒等。
这种国际犯罪本⾝是个⼈罪⾏,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是由国内法院进⾏管辖和审判。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旨在建⽴⼀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四种国际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罪⾏的个⼈⾏使管辖权。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 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
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举行B.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先举行后报告C.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D.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和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但可以以普通成员身份参加【答案】 C2、产业资本循环采取的职能形式是()A.生产资本、流通资本和银行资本B.生产资本、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C.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D.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业资本【答案】 C3、“从本质上看,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这是一种()A.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C.主观唯心主义认识论观点D.客观唯心主义认识论观点【答案】 A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 C5、下列关于意识起源的正确说法是()A.意识是主观自生的B.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C.意识是人脑的机能D.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答案】 B6、甲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儿子乙、女儿丙和同学丁平分。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问,委员会组成人员有3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D.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委员会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答案】 C2、关于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B.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C.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D.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补选之前,由国务院总理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答案】 D3、“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这种观点是()。
A.形而上学观点B.相对主义观点C.折中主义观点D.唯物辩证法观点【答案】 D4、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B5、“从本质上看,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这是一种()A.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C.主观唯心主义认识论观点D.客观唯心主义认识论观点【答案】 A6、生产方式是()A.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的统一B.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统一C.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D.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答案】 D7、关于合同与合同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测试卷含答案讲解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测试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 D2.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
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
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答案】 D3. 大成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成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
大成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
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大成公司需要验货。
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大成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大成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大成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 D4. 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
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答案】 A5. 杨某系百管委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负有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
2022-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 副本
2022-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50题)1、中国古代哲学家荀子说:“心不在焉,则白黑在前而目不见,雷鼓在侧而耳不闻。
”这说明人的意识具有()。
A.客观性B.能动性C.对象性D.任意性【答案】 B2、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银行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率水平()A.大体与借贷资本家获得的利息率水平相同B.大体与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率水平相同C.大大高于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率水平D.大大低于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率水平【答案】 B3、甲乙两国常年因为领土问题发生冲突。
后甲乙两国达成协议将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
甲乙两国对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调查委员会调查的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
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查委员会作出报告的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确定B.甲乙两国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必须承认C.调查委员会可以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D.甲乙两国的行为属于和解【答案】 A4、共产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和一面旗帜是()。
A.各尽所能,平均分配B.各尽所能,公平分配C.各尽所能,按劳分配D.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答案】 D5、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关于宪法的根本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宪法的修改案D.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答案】 C6、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
某日一甲国民航机因天气原因偏离航线,误人乙国境内。
甲乙丙三国均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
甲乙之间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
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有权要求该民航机立即离开乙国的领空B.在该民航机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该民航机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D.该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自行飞人乙国领空【答案】 A7、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 C8、新事物之所以必然战胜旧事物,从根本上说是由于( )A.新事物是在旧事物之后产生的B.新事物具有旧事物所没有的新形式C.新事物具有旧事物所没有的新内容D.新事物较旧事物更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答案】 D9、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大体可分为()A.一般垄断资本主义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B.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C.一般垄断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D.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答案】 B10、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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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Ⅺ条
1.如果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法院,考虑到某一核事故引起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本公约第Ⅲ条所规定的限额并根据经营人、索赔人或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请求,作出此种证实,则经营人或签发许可证的国家应将这一金额提交该法院,用以赔付任何此种索赔。
这一金额应视为构成有关这一事故的责任限制基金。
2.前款规定的金额的提供,可以是通过向法院支付款项,或者提供充分的担保或保证,并使法院相信在需要时,能用该款项满足任何已确定的索赔。
3.根据本条第1款的基金设立后,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法院在确定有关该基金的分配及发放的所有事项上,应具有绝对的权利。
4.(a)根据本公约第Ⅹ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最终判决,应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的领土上得到承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或者,
(ii)经营人未获得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
(b)得到承认的最终判决,一经按照被请求执行这一判决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要求的手续而被提交执行,应如同该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
(c)对判决的作出所依据的索赔事实,不应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5.(a)如果经营人以外的某缔约国的国民,已经根据某国际公约或某非缔约国的法律,对核损害作了赔付,则该人在其所赔付的金额范围内,通过代位求偿获得受偿的人依照本公约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但是,如果经营人根据本公约对该人享有追偿权或分摊权,则在此范围内,该人不应以上述方式获得权利。
(b)如果限制基金已经设立,并且,
(i)经营人在基金设立之前已对核损害作了赔付;或者,
(ii)经营人在基金设立之后已根据某国际公约或某非缔约国的法律对核损害作了赔付,则该经营人在其赔付的金额范围内,有权以该基金中获得受偿的人在基金分配中本可得到的金额。
(c)如果限制基金尚未设立,而经营人已依照第Ⅲ条第2款提供的基金赔付了核损害,则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排除该经营人在其赔付的金额范围内,从根据第Ⅲ条第2款提供财务保证的人,或从签发许可证的国家,获得受偿的人根据本公约本可得到的金额。
(d)在本款中,“某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缔约国或其任何所属部门,或合伙人,或在缔约国设立的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而不论其是否为法人。
6.如果基金尚未根据本条的规定而设立,签发许可证的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由该国提供的,或根据第Ⅲ条第2款通过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提供的适当金额,应用以满足任何其他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并且根据本条第4款将得到承认的判决所确定的任何索赔。
该金
额应经索赔人选择,可在签发许可证的国家,遭受损害的缔约国或索赔人习惯居住的缔约国中得到。
7.根据本条第1款设立限制基金后,或者该基金尚未设立,但如果由签发许可证的国家提供的款项,或者通过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提供的款项,根据本条第6款用以满足赔偿的请求,则索赔人不得就其对核损害的赔偿请求而对经营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并且,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由经营人提供或代其提供的任何保释金或担保(诉讼费的担保除外),应予以返还或解除。
第Ⅻ条
1.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其中包括为赔偿核损害的款项的及时而公平地分配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2.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险费,再保险费和由保险,再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提供的款项,或者缔约国根据第Ⅲ条第2款提供的上述款项,能自由兑换成发生核损害的缔约国的货币、或索赔人习惯居住的缔约国的货币,或者,就保险费、再保险费及其支付而言,能自由兑换成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货币。
3.本公约的适用,不得因国籍、户籍或居所而有歧视。
第ⅩⅢ条本公约适用于发生在世界任何地方,并涉及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核动力船舶的核燃料,此种船舶产生的放射性产物或废料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
第ⅩⅣ条本公约应取代在其开放供签字之日已经生效,或者处于开放供签字、批准或加入状态的任何国际公约,但以其与本公约相抵触的范围为限。
但是,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国根据此种国际公约对非缔约国承担的义务。
第ⅩⅤ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悬挂本国国旗的核动力船舶在没有本国颁发的许可证或授权的情况下营运。
2.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核动力船舶一旦发生涉及核燃料或由此种船舶产生的放射性产物或废料的核损害,并且在发生核事故时,船舶的营运尚未得到该缔约国的许可或授权,则在发生核事故时该核动力船舶的所有人,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有规定的核动力船舶经营人,但其赔偿责任不受数额上的限制。
3.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该核动力船舶的船旗国的缔约国,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有规定的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特别是应根据本公约第Ⅲ条加予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义务,在该条所规定的限额内,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4.每一缔约国保证不给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核动力船舶的营运签发许可证或提供其他授权。
但是,本款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实施国内法中有关核动力船舶在其内水及领海营运的要求。
第ⅩⅥ条本公约自核动力船舶下水之日起,即适用于该船舶。
在核动力船舶下水与获准悬挂一国国旗的期间,该核动力船舶应被视为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悬挂该船舶建造地所在国的国旗。
第ⅩⅧ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国际法规定而享有的拒绝其他缔约国准许的核动力船舶进入其水域和海港,即使此种船舶正规地遵守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ⅩⅧ条核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对经营人提出,如果所适用的国内法规定,此种诉讼可以对保险人,或签发许可证的国家以外的依照第Ⅲ条2款已向经营人提供财务保证的任何人提出,则此种诉讼亦可对该保险人或该种其他人提出。
第ⅩⅨ条即使本公约终止,或根据第ⅩⅩⅦ条的规定终止对任何缔约国的适用,本公约各项规定仍继续适用于在此种终止日期之前,涉及任何缔约国签发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营运的核动力船舶的核燃料或此种船舶产生的放射性产物或废料的核事故造成的任何核事故,而只要该核事故是在本公约终止日期之前发生,或者,虽核事故发生在本公约终止日期之后,但在许可证签发之日或船舶营运的其他授权作出之后的二十五年期限届满之前发生。
第ⅩⅩ条
在不影响第Ⅹ条规定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经一方申请,应提交仲裁。
如果在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方就仲裁组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要求,将争议交由国际法院解决。
第ⅩⅩⅠ条
1.每一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ⅩⅩ条的约束。
对已作出此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将不受本条的约束。
2.已按第1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比利时政府提交通知,撤回该保留。
第ⅩⅩⅡ条本公约将开放,以供出席第十一届海洋法外交会议(1961年 ̄1962年)的所有国家签字。
第ⅩⅩⅢ条本公约须经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比利时政府。
第ⅩⅩⅣ条
1.本公约应自至少一个签发许可证的国家和一个其他国家交存批准书起三个月后生效。
2.在本公约按本条第1款规定生效以后批准本公约的每一签字国,本公约自该国交存批准书三个月后对其生效。
第ⅩⅩⅤ条
1.未出席第十一届海洋法外交会议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可加入本公约。
2.加入书应交存比利时政府。
3.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自其交存加入书起三个月后对其生效,但不得早于本公约按第ⅩⅩⅣ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ⅩⅩⅥ条
1.本公约生效五年后,比利时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召开修改本公约的会议。
2.在上述期限届满以前或以后,经三分之一缔约国的明确请求,比利时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亦应召开此种会议。
第ⅩⅩⅦ条
1.任何缔约国可在按第ⅩⅩⅥ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第一次修改会议之后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比利时政府提交通知,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自比利时政府收到此种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ⅩⅩⅧ条比利时政府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出席第十一届海洋法外交会议的国家以及加入本公约的各国:
1.按照第ⅩⅩⅡ条,第ⅩⅩⅢ条和第ⅩⅩⅤ条收到的签字,批准和加入书;
2.按照第ⅩⅩⅣ条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3.按照第ⅩⅩⅦ条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通知。
下列署名的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62年5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正本共一份,应交存于比利时政府档案库,并由比利时政府分发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如文本内容不一致,英文文本和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