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优秀word范文 (1页)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第十八条 凡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公民,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的,其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教育为主,同时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依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制订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有效措施,实行齐抓共管。
二十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十三、第十七条的第三款与第二款合并为第二款。
十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外地来我市的流动育龄妇女,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从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接纳其就业。”
天津市超生罚款标准
天津市超生罚款标准
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直辖市之一,也是人口密集的地区之一。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天津市实行了一系列的超生罚款政策,以鼓励计划生育,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超生的家庭,将会面临一定的罚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超生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超生的家庭,如果家庭中有一名成年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超过规定的子女,将会被处以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对于第一胎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对于第二胎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8倍;对于第三胎及以上超生的家庭,罚款金额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10倍。
同时,对于在超生问题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其次,对于超生罚款的缴纳方式,天津市规定可以一次性缴纳罚款,也可以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的话,需要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分期缴纳的话,需要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先缴纳一定比例的罚款,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分期缴纳剩余的罚款金额。
最后,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家庭,天津市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购房、限制就业、限制子女就读公立学校等措施,直至履行罚款义务。
总之,天津市对于超生问题一直持续严厉打击,通过设立罚款标准,希望能够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
超生罚款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支持,也是对家庭责任的一种体现。
希望全市各家庭都能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天津超生罚款的标准
天津超生罚款的标准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直辖市之一,也是人口密集的地区之一。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天津市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的家庭实行罚款制度。
那么,天津超生罚款的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天津市对超生的家庭实行罚款,罚款的标准是按照超生人口的年均可支配收入的3到10倍来确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发生超生,那么罚款的金额将根据家庭的年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最低是年收入的3倍,最高则是年收入的10倍。
其次,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超生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如果是因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超生,那么罚款的金额将会比较高;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导致的超生,如意外怀孕等情况,罚款的金额则会相对较低。
另外,天津市对于超生罚款的征收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减免超生罚款;对于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总的来说,天津超生罚款的标准是根据家庭的年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罚款金额在3到10倍之间。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超生罚款也有所不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天津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超生家庭进行罚款,确保罚款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也希望通过罚款制度,能够更好地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天津超生罚款的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大家都能够遵守相关的法规,合理规划生育,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7.30【实施日期】1997.07.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我市的流动育龄人员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公安部门注销其暂住户口;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非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和非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
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以上的和非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计划外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经教育拒不接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征计划外生育费,职工还要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终止妊娠的,预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当予以退回。
”。
【2018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变化”来临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变化”来临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也就是说,怀孕之前不需要审批噻。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这些是可以合法生育三孩的特殊情况。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承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预备生育二孩的家庭,在怀孕前不需要登记审批,但是怀孕后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收孕产期保健服务哦~~ps.《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生”还是“不生”大家都有充分的选择权哦~~ps.《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策划生育条例(修订).doc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订)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06]6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发布日期】2006.12.26【实施日期】200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6]67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技创新,更好地支撑和引领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我委编制了《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规划要求,确保“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为加快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技创新,更好地支撑和引领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全国和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大会精神,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促进人口健康、保障人口安全为目标,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科技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战略思路和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全面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以保持高避孕率、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线,开展安全有效避孕、节育新技术研究,取得1至2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4.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说明——2003年4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条例(草案)》已于2002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它的颁布实施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颁布至今曾经过三次修改,但都没有作较大的变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党和国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之后,国务院又相继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尤其是2001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地方立法对具体生育政策、奖励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条例》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原则规定,需要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作出规定;《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需要取消或修改;多年来我市创造的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4年2月14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丽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修正案(草案)》已于2014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修正的必要性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家长远发展要求,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必须长期坚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结构性问题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家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已作出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提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提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10•【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3年7月10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
同时,会议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并借鉴山东等地同类法规的立法经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
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6月12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1人。
市委办公厅法制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义务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教科文卫委提出,草案在明确公民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明确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保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也是立法的宗旨之一。
为此,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提高人口素质有的委员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人口的素质,草案应当有这方面的规定。
xx天津计划生育条例详解 婚假和产假到底休
xx天津计划生育条例详解婚假和产假到底休xx天津计划生育条例详解:婚假和产假到底怎么休xx年1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晚婚晚育不再有特殊休假规定。
至于产假,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新修改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因此本市女性产假为128天。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
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
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
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
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
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天津市打算生育条例人口和
天津市打算生育条例人口和XX年新《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是依照XX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条例指出了,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实行依法治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应当以宣布道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并与进展经济、帮忙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全文如下: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 (XX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照XX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XX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进展,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实行依法治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应当以宣布道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并与进展经济、帮忙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打算生育的义务,夫妻两边在实行打算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责任。
公民打算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打算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生育登记事项中反映的堵点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办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办理要件取消妊娠诊断证明。
从即日起,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的妊娠诊断证明(网上登记无需上传该证明图片),但需真实提供育龄妇女本人的怀孕时间和预产时间等有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负责。
群众现场办理时,工作人员需将其怀孕、预产时间等有关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生育登记办理需查验的其他要件暂时不变。
二、规范办理事项(一)规范要件查验行为。
办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留存有关证件材料内容的,应自行复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杜绝收取非必要材料及复印件。
(二)落实一地办理。
群众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既可以选择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街(乡、镇)计生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办理,不得出现“办理生育登记需要分别到村居、镇街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情形。
生育登记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实行生育登记的通知》(津卫指导〔2015〕5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津卫指导〔2016〕8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卫指导〔2017〕438号)等有关文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登记办理工作,紧紧把握“便民、服务”原则,规范各类证明材料管理,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将首接责任制、承诺制等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1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7月11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7月10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会议肯定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支持条例尽早出台,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六次会议。
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11人。
市委办公厅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
经主任会议决定,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作为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就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方针。
”有的委员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有不同的表述。
因此,第二条第一款的内容不宜概括为工作方针,建议删去“的方针”三字。
据此,草案表决稿作了相应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
有的委员提出,宣传教育、避孕都属于经常性工作,概念使用上不严谨。
会后,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本款规定的以宣传教育为主是指,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纪律、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应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避孕为主是指,在避孕节育、人工流产等控制人口增长环节中,应以避孕环节的工作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是指,在开展突击性的清查工作和经常性工作中,应以开展经常性工作为主。
天津计划生育
天津计划生育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也是人口密集的地区之一。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天津市实施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项政策对于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天津市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了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各级政府部门和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向广大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以及合理生育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意义。
通过宣传教育,人们的生育观念得到了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自觉地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生育数量,提高生育质量。
其次,天津市加大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了对生育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保障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再次,天津市通过实施多种措施,提高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
例如,建立了健全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政策的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
同时,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家庭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规划。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
通过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多种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市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布性决定范例1
范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我市的流动育龄人员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公安部门注销其暂住户口;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四修改为:“非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和非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
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以上的和非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计划外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经教育拒不接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征计划外生育费,职工还要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终止妊娠的,预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当予以退回。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可以分期征收,也可以一次征收。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二)干涉、阻碍采取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三)遗弃、残害婴幼儿的;(四)虐待女婴及其母亲的;(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侮辱、殴打和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本市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具体有哪些配套规定?
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从今年
1月1日起全国就已经正式实施了,这次(修改条例)解决的是一些配套规定。
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取消了两个子女之间的生育间隔。
”
新《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再生一胎。
高绍林介绍说:“两个孩子中有残疾的、医学上证明还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再婚家庭原来双方合计有一个孩子、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还可以
再申请生一胎;第三种情况,再婚家庭,原来两个人合计生育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
”
《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取而代之是对所有依法依规生育的夫妻都给予假
期奖励。
高绍林说:“有7天的男方护理假,女方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再增加
30天的产假。
”
今后,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或生育证,只需要到夫妻
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二孩家庭依法再生育的要向所在街道、乡
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问题。
高绍林
也做了解释:“201X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还得按照
原来规定去执行,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市政府规定马上就能出台。
当然
征收对象今后就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征收。
”
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市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可能会有所增加,对此,本
市相关部门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介绍:“我们将有针对
性地采取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遗传咨询师,强化一、二级助产机构技术能
力的提升,加强儿科医生培养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母婴
安全。
”
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全面二孩政策每年会为本市增加2到3万出生人口,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可能会集中在201X到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