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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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检查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检查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教训,根据乌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责任制,深入现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马勇副组长:王军张世春组员:各部门一把手、公司专职安全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组长的带领下,负责本次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第一阶段(8月18日—9月19日):车间自查阶段各车间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各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检查计划,由车间领导亲自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从员工安全思想意识、“三违”行为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活动。

对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检查时必须要有签到表、整改汇总单、验证记录等。

第二阶段:(9月20日至10月22日):公司督查阶段公司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各职能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各车间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储存安全条件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未认真组织检查、整改不力的车间进行考核。

四、检查主要内容1、重点检查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设施完好率及仓储安全条件、应该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置情况;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是否配置充足完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5、存在化学品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是否严禁各类明火;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0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政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项目有组织的开展普查辩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估、隐患治理、监测监控,并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

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运用计算机分级辨识软件对企业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三)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四)建立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支持系统;(五)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础数据及科学决策依据;(六)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的要求,为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评估、监控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及应急办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并且在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将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中;将已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信息从系统中消除;登记信息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要明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数量,并将重大危险源标注在地图上。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于10月10日前向各区县安监局报送《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表格见附件)。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认真核实,建档造册,于10月25日之前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继续抓好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大危险源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通过去年的检查,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都编制了应急预案,但预案编制存在内容少、要素不全、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预案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具体并有可操作性的预案,通过演练检验预案、评价预案、修正完善预案。

预案必须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清理工作;要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工作,建立管理档案,落实监控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相继启动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各地工作不平衡,一些地方组织管理混乱,申报登记的标准不一,自行设计的管理软件版本多样,良莠不齐,以至影响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为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化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明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开展好、落实好。

要尽快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国家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方案,于12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局。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在技术支撑与服务方面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加强服务与指导,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各项工作。

三、鉴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环节技术性强、系统复杂,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权威、有效,同时也为了降- 1 -低管理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软件的规范和管理、强化技术审查、统一运行标准、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采用国家局认可的统一软件。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6〕54号)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深化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登记目的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目的是查清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申报登记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5月19日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作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09]27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

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

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鄂安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0]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迅速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普查工作部署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重点单位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开展检查。

重点是: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纳入整改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公告,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是否有确保安全的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三同时”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进行了检测、尘毒浓度是否超标、是否有尘毒治理设施等等。

三、本次普查按照“企业自查、政府督查、条块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分级、整改、监控、上报依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协调[2008]337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渝办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全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8个试点省市之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通过普查、登记、建档,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对重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建立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条块结合、条块衔接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和有效监管。

(四)切实整治事故隐患。

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整顿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保障机制。

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监控的机制,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

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

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1、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

重大危险源法律依据

重大危险源法律依据

淮安东大工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清单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5)《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发[1995]56号);(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8)《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号);(9)《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苏安监[2009]144号);(1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备案工作的通知》(淮安监[2009]58号);2、标准及法规(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l2801-2008);(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200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令1990);(5)《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9);(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1995);(7)《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l7914-1999);(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S0140-2005);(1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92);(12)《危险货物品名表55(GBJ 2268-2005);(13)《防止静电事故通导则》(GBl2158-2006);(1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1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17)《安全色》(GB2893-2008);(1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684387-2008);(2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85083-1999);(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2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2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深入扎实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防范各类电力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就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电监会《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在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跨省跨区重要输电通道和典型受端电网的安全隐患,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排查治理百万千瓦级机组和大电厂、大规模集中接入地区风电场安全隐患,防止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全厂停电;排查治理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工程、超临界及超超临界机组、自然条件恶劣的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隐患,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排查治理电力二次设备和系统安全隐患,防止因二次系统隐患管控不当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的通知公司各部门、车间:落实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

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抓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管控措施,精准防控重大危险源面临的各项安全风险,为夯实公司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成立专项检查组组长:成员: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个,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个,二级重大危险源*个,三级重大危险源*个,四级重大危险源*个。

四、强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召开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专题会议,强调做好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督导相关单位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应急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排查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各工艺控制参数超限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排查危险化学品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及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普查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检验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的应急处置能力,检查灭火器材的储备情况。

五、工作要求(一)落实管控责任,立即开展自查各有关单位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管控责任,完善管控措施,建立资料档案,并立即开展自查。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

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

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1、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2.16•【文号】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凡没有启动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启动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体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无锡市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送总局协调司。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二是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国家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的出台推动了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抓“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的形成。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延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排查影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部位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安排意见》(延市办字〔2007〕2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长期任务,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源头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为此,市政府成立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郝宝仓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文斌、市安监局局长苏瀛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水利局、质监局、煤炭局,延长石油集团油田股份公司、炼化公司、管输公司、中石油延安销售分公司、省天然气延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登记申报、培训录入、评估分级、隐患治理和实时监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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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吉市安字…2006‟9号
关于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赣安[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安[2006]5号)要求,我市2006年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完成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启动全市所有行业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

为全面完成我市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市政府均将其列为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国家安监总局将在普查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分级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体系,为应急救援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为此,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普查工作成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自觉行动,以确保全面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重大危险源普查对象及普查进度安排
(一)重大危险源普查对象
1、矿山企业
(1)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2)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井工非煤矿山企业;
(3)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矿山企业。

2、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企业;
3、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企业;
4、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
5、辖区内建筑(含道路、水利等)施工企业;
6、辖区内电力企业;
7、其他(机械、冶金、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

(二)普查进度安排
1、7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安委会制定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方案。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完成企业调查摸底和完善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2、8月1日至31日,分县(市、区)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员培训班,企业按普查软件要求录入重大危险源数据;
3、9月1日至20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相关企业修改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数据,并完成数据的审核工作;
4、9月21日至30日,市普查办组织人员对全市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普查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1、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市安委会成立以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王显荣局长为组长,吴天俊副局长、仇宗汉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公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综合科王铁兵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专职普查员)。

2、制定方案,明确任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相关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安委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方案,量化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第三季度末普查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参加普查的企业不少于辖区内应普查企业的95%。

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市安委会考核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

3、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市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7月底前将召开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会议,部署普查工作。

从8月
份开始,联合省安全生产协会分县(市、区)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员培训班,具体实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按时、按要求填报录入普查数据,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一期重大危险源普查范围的通知》(赣安监管信字[2005]265号)确定的普查工作“四个结合”(普查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与抓“双基”工作、与加强服务和改善政务环境工作、与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结合起来)的要求,对未进行普查登记的企业不予发证,对已发证的企业及时督促其补办普查登记。

各县(市、区)务必在7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普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分解、工作进度安排和专职普查员等情况报市重大危险源普查办。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通知
抄报:省安委会、省安监局、市政府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省驻市企业
吉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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