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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高检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自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使“检务公开”成为促进检察干警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成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成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但是也要看到,“检务公开”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经常化、制度化不够;内容未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公开方式和手段单一;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

浅谈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

浅谈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

浅谈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摘要】检务公开在满足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就当前检务公开现状、问题、对策作一步浅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一、检务公开的现状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1999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将检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从此,检务公开制度初步形成。

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自实施以来,在扩大检察工作透明度,促进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检务公开内容得不到及时更新和完善,一些检察院公开的内容往往停留在以前高检院要求公开的基础上,不敢、不愿去适时更新所要公开的内容;二是检务公开推行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在工作方式上多停留在检务公开栏、广播电视设点宣传等形式上,没有真正推行到位,工作实质性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该项工作不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呈“孤立”状态,造成该项工作“若有若无”;四是检务公开工作缺乏持续有效的创新发展机制,造成该项工作“老化”,不能与时俱进向前开展。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检务公开是其中一项具体内容。

在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应被赋予新的内容和内涵,只有这样才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所以检务公开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检务公开不足之处的主要原因分析(一)对检务公开认识上的不足检务公开制度自公布实施已有十余年,但一些检察机关对该项制度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和不足,认为这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和精力,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该项工作上面。

这就造成在工作开展上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甚至敷衍了事,只是应付上级单位检查,而不注重工作实效;其次,部分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平时办案任务比较重,容易忽视该项工作的开展;再次,有的检察机关甚至认为检务公开对开展检察工作不利,容易被人抓住“把柄”,会对办案造成影响,从而削弱检察机关权威。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有关活动和事项。

加强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对正确行使检察权,确保公正司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做好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工作在重视程度必须要有新提高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系统工程。

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被动应付心理,真正将检务公开工作挂在心、提上位,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争取支持。

院党组要真正提上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各内设机构必须建立组织、明确职责,确定人员,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

要积极主动向县委和市院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

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更有针对性的改进检察工作。

三是加强协调,注重总结。

各内设机构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调,摸索工作规律,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检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要加强基层院加强检务公开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检务公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卓有成效的指导工作实践。

二、基层检察院做好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必须要有新扩大在原来的检务公开中主要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察职能、检察管辖、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等普及性内容为主,对人民群众特别是诉讼参与人最关注的办案活动、工作流程及查处结果等关键内容透明度还不够高,离群众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浅谈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陈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检务公开是法治建设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行“阳光检务”的需要,也是便民里面的现实需要,这对提升检察执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检务公开具体实践中,当前检察机关暴露出认识滞后、新媒体运用不足等问题,本文就如何更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更好的提升群众满意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阳光检务”作者简介:陈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99近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将服务功能由实体空间扩展至网络空间,利用手机客户端提供案件查询、举报受理、法规检索、政策咨询、意见反馈、文书公开等功能。

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检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快车道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务公开的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部分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规定动作即可,工作没有创新,按照上级院部署,亦步亦趋;有的地方检务公开工作思路不清,没有抓顶层设计,没有涉及制度层面,工作仅仅停留在操作层面;有的干警甚至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程序方面已经非常规范、透明,深化检务公开很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办案秩序,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对新兴媒体运用不够只有少数单位能充分利用新媒体,好多单位还以利用传统媒体宣传为主,如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检务公开栏、摆摊设点提供法律咨询、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盲区,与新媒体相比缺少创新性、灵活性,导致很多群众不能准确、及时了解检察院工作。

(三)检务公开工作缺乏主动性,公开重点不够突出对哪些文书可以公开,通过何种载体公开,公开的程序是什么,由哪个部门公开等认识不统一;对主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范围多大、是否应涉及案件信息等思路不明晰,存有很大顾虑,具体实施中往往选择一些部门职能、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公布案件信息较少或不予公布;一般侧重于公布检察业务执行的结果,而忽略对检察业务执行过程以及程序的公开检务公开。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提高检察公信力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提高检察公信力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提高检察公信力检务公开一直是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重点,从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简称“检务十公开”)到200X年其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丰富了检务公开的内容;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进行不断地探索。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新司法理念的指引和司法公开的推进,检务公开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如火如荼地进行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方兴未艾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务公开的作用,分析我国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务公开的措施。

一、检务公开的概念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简称《决定》),开始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启动检务公开制度,并规定了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检务十公开”,但并没有对检务公开的概念作出定义。

200X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检务公开的意义及作用,提出了检务公开的四项基本原则,并首次明确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

即“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有学者指出“检务公开包括检察活动公开和检察信息公开,前者主要指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将活动的程序、所处阶段等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开;后者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职权、工作规范等基本信息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统计的各类信息。

”检务公开不仅指案件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公开,还包括执法依据及法律文书的公开,不仅要公开检察机关各部门职能和职责,还要公开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监督的方式。

因此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同时有限制地依法向公众及诉讼参与人公开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及事项,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

[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范文]

[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范文]

[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范文]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检察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及高检、省、市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某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我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某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促进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立足长远、统筹协调、点面结合、逐步推进,不断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促进检察职能正确履行和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在检务公开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通过检务公开彰显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

坚持严格依法、充分全面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全面、适时地公开检察工作信息。

坚持落实责任、提高质量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全面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分析透彻,法条援引规范,有较强的释法说理性。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突出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

坚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制定检务公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稳步推进、抓紧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一)主动公开(法律文书要与上一个规定一致)1.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予逮捕决定书、判决生效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得主动公开。

(调整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以及撤销案件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保密不予公开,其余文书逐步开放对公众公开。

关于完善检务公开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检务公开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检务公开的几点思考作者:孙跃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规定,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研究检务公开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制度发展、价值追求,总结分析检务公开制度的现状,进而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关键词检务公开发展现状对策建议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66-02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人民群众对法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人们开始充分关注个体权利的保护,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之中,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了新要求和新期待。

人民群众在期待公平公正的案件结果的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公开透明,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了使人民群众走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误区,检察机关也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检务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检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检务公开制度的缺陷1998年首次提出“检务公开”制度,引起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各人民检察院以检察业务部门职能为依托,建章立制,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制度缺陷。

(一)检务公开重制度、轻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期待,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

这一举措,使得全国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制度为抓手,转变工作思路,由“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变静态的制度为动态的实施,形成听取民意诉求,改善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工作心得: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力监督、人权保障和知情权的实现。

检察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也存在着滥权和需要监督的问题,因此,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是探讨的热点问题。

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检务公开制度不断改革、深化及完善,是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引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委会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要树立检察监督权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的根本途径,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这种制度设计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得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实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检务公开的基本理论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包括检察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阶段将检察机关的职责、业务流程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察活动或者事项,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客观地公开,以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检务公开的理论基础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原则也叫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卢梭等思想家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且这一理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后世各国宪法所继承。

依据人民主权理论和我国宪法,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那么作为国家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机关则自然应该对赋予其权利的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

浅论检务公开配套措施之完善

浅论检务公开配套措施之完善

使 “ 检务公开 ” 更 加方便 、快捷 、及时 , 便 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在 案件查询方面 ,对于查询方式 、方法 , 查 询 告知等方面 ,都要注重提供便利性 ,以鼓励 诉讼参 与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4 .奖惩结合原则 。建 立奖惩结合 的责 任追究 机制 ,通过制 定奖惩 结合 的考核 细 则, 充分调 动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内 部动力 ,确保检务公开正规化 、常态化 ,增 强了检察工作 的公开性 、亲和力 和透 明度 。 二 、配套措 施 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 , 配套措施的制定要契合 院 情, 配套措施在各地制定具有差异性 、地域 性, 这是符合科学规律。尽管各地对检务公 开的配套措施 内容存在或多或少 的差异 , 结 合检务公开制度 的核心内容和价值 , 笔者认 为在 制定检务公开制度相关配套措施 , 应 当 包括 以下几个 主要 内容 : 1 .检察告知配套制度 检 察告 知配套 制度 是关 于检务 公开 制 度 中公 开内容具体实施配套制度 , 具体包 括
度规定 ,主要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 申请公 开 的方式 。对依法可以公开 的程序性事项 、处 理情况 、 办案纪律等 , 主动予 以公开 。 同时 , 根据有关诉讼参加人的申请 , 有针对性地 予 以公开 。 对 于主动公开和依 申请公开两种公 开方式 、途径 、期限等方面予以详 细规定 。 ( 2) 法律文书说理 和公开制度 。主要 是 针对公 开 的终 结性 法律文 书的种 类 、方 式 、期限等予以制度规定 ,同时加强对决定 不受理 、 不立案、 不批捕 、 不起诉、 不抗诉 、 变 更强制 措施 和改变 原审查 鉴定结 论等 法 律文 书的说理 。 上述制度还应包括定 期开展 对法律文书考核 、评 比工作。 ( 3 ) 公开审查 、答复 、听证会制度 。 该制度 主要是对审查 、 答复 、听证 会系统 规 定 。检察机关 主动或依 当事人 、其他相关人 员( 部门) 的申请 组织 开展审查 、 公 开答 复 。 必要时开展听证会。对申诉 处理结果有较 大 争议 的案件 、 重信重访案件 、 存 在较 大争议 且具 有较 大社会 影响 的拟不起 诉案 件实行 公开听证制度。 ( 4 ) 诉讼 环节告知制度 和案件办理查

政务公开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监 督的愿望 也更为强 烈, 为此 , 我 们 应 在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加 强 乡
三、 要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 务公开的形式 有多种 多样 ,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形式与 内
镇与县 市区直部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 , 不 断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向更 容 的 统 一 性 , 也就 是 说 , 公 开 的形 式 必 须 服 从 服 务 于 公 开 的 内 高 的领 域 拓 展 , 尤 其 是县 级政 权机 关 本 身 和 省 市 级 政 权 机 关 以 容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推 行 之 初 , 多 数 部 门和 单 位 所 采 用 的形 式 是
及法律 、 法规授权 的具有行政 管理 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 的公益 公开栏 。但 随着 政务公开内容 的不断深化 , 仅用公开栏这种形
事 业 单位 。 要 搞好 这 些 领 域 的 政 务 公 开 , 尤 其 要 注 意 突 出解 决 式 己远 远 不 够 。 政 务 公 开 的实 践 迫 切 需要 探 索 创 新 采用 一些 切
域 的实践看 , 相 关实行政 务公开的组织和单位部 门对政 务公开 及 时 予 以公 开 , 不 断满 足 群 众 的 知情 需 要 。 比如 要 抓 住 群 众 关
的重 要 性 已基 本 形 成 共 识 , 工作积 极性普遍较 高 , 政 务 公 开 的 心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 军转干部安置 、 职 称评 审 、 公 务 员 考 试 等 热 点 实 际成 果 也 比较 突 出 , 人 民群 众 对 此 比较 满 意 。
务公 开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

决算报告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项 目、 依 据、 标准, 政 府 集 中采 购
、Hale Waihona Puke 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领域

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检察院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递交报告人XXX,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有关我院检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院在制定检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政策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我们成立了由院领导带头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制定了《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同时,我们制定了相关政策,针对各部门的需要,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流程。

其次,我院加强了检务公开的宣传工作。

我们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检察院的工作动态和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介绍并宣传我们的工作内容。

同时,我们也举办了一些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参观我们的办公场所和了解法律知识,以增强社会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我院还积极推进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

作为行政机关,我们坚持依法公开行政信息,将我院的行政机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确保公众对我们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我院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

我们建立了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并回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我们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尽管我们在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一些细节工作尚不完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的认知度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完善制度和政策,提高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院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推动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最后,我热切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继续关心、支持和配合我们的检务公开工作,为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努力,推动我院的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

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

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摘要当前检务公开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公正和效率同事兼得的司法活动中,认识到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今后的司法活动具有极其总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务公开检察人员监督机制一、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认识还不到位一是对检务公开的意义认识不足。

一些同志仍然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办案,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却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确保自身执法公正、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需求的重要意义。

二是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认识不足。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检察工作中的阶段性成果、办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应及时向人大、政协、和社会通报。

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将检务公开仅等同于法律公开的现象,于是在工作中出现检务公开的狭隘化和静态化,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相关的职权、任务和责任不明,检务公开的内部组织、管理不足,这在较大程度上导致各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效率不高,使检务公开工作缺乏全局性和统一性,进而影响到总体效果。

此外检务公开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还比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全面和深入推进的力度。

(三)各项工作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总结提炼和完善一些检察机关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对既有经验和做法总结归纳相对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解决力度还不够,检务公开工作依然停留在“做法”层面,尚未形成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总体不高。

这也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时消极应付心态较重,主动性和创新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检务公开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展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院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以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电子检务公开,不断拓宽公开渠道。

相比传统形式,当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应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的思考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机制,将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公开,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容量和需求发生了深刻变革,这对检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

相应地,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并在改革完善检务公开机制上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于此同时,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当前检务公开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

一、检务公开现状分析在一定意义上,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检务公开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检务公开的形式、内容、范围、机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黑龙江、上海、河南、四川、甘肃等5个省(市)的部分三级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标志着检务公开工作进入到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一)检务公开概况当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把检务公开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的一部分来开展。

通过广泛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法律宣传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宣传展板等传统载体和检察外网、检察内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推介相关检察信息,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检察机关的知晓度得到了显著提升。

通过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形成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

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及时披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刑事案件相关信息,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检务公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培养,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治化国家建设。

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关怀、支持、监督检察工作的法宝,使展示检察工作公平、公正、效率的窗口,是建立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鱼水关系的纽带。

在工作中坚持创新,不断求索,及时总结,克服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表面化和形式化,开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和完善谈点个人粗浅看法。

1 提高认识是深化检务公开的前提“深化检务公开”曾被高检院列为六大改革之首,并以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有利于完善对检察权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高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同志对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不理解,不适应,不积极,直接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检察机关需要从教育启发、制度约束、机制促动等层面不断创新工作,提高全体检察干警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使检务公开制度向更深层次健康发展。

1.1加强领导。

检察机关领导要加强对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再认识,高检院已经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把检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具有实质意义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方法。

尤其基层院,承担着大量的具体检察业务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影响面最大,检务公开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带头研究和部署,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不摆花架子,不走过场,才能把这项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1.2摆正位置。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和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进程中,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社会舆论、各界群众的监督,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司法公平,消除司法腐败,防止检察权滥用,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并建立健全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来解决。

破除司法神秘和关门办案的传统,牢固树立司法民主观念,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全方位、多渠道地加强宣传检察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王伟业;李正日;刘宏新
【期刊名称】《活力》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检务公开是司法民主化、法治公开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效的形式,具有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作用。

但作为冲破司法神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而诞生的新生事物,检务公开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实践中还存在不足。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切实解决检务公开实施中的问题,推进司法改革稳步发展,是检察机关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和形势发展所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总页数】1页(P117)
【作者】王伟业;李正日;刘宏新
【作者单位】铁力市人民检察院,铁力152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以证伪思维为视角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J], 高树勇;张晶
2.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J], 李莺
3.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对策研究 [J], 练达
4.论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J], 董茜;张锋
5.健全完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进
一步提升
——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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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公开的进一步完善
摘要当前检务公开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公正和效率同事兼得的司法活动中,认识到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今后的司法活动具有极其总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务公开检察人员监督机制
一、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对检务公开的意义认识不足。

一些同志仍然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办案,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却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确保
自身执法公正、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需求的重要意义。

二是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认识不足。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检察工作中的
阶段性成果、办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
应及时向人大、政协、和社会通报。

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将检务公开仅等
同于法律公开的现象,于是在工作中出现检务公开的狭隘化和静态化,离社会
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相关的职权、任务和责任不明,检务公开的内部组织、管理不足,这在较
大程度上导致各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效率不高,使检务公开
工作缺乏全局性和统一性,进而影响到总体效果。

此外检务公开的监督和检查
机制还比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全面和深入推进的力度。

(三)各项工作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总结提炼和完善
一些检察机关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对既有经验和做法总结归纳相对不足,对新
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解决力度还不够,检务公开工作依然停留在“做法”层面,
尚未形成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总体不高。

这也导致检察机关内
部各部门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时消极应付心态较重,主动性和创新性还有待进
一步提高。

(四)检务公开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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