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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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1.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有关建设项目、场所因违反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文件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

《耐火安全规程》AQ2023

《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3.术语和定义

3.1冶金企业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企业。

3.2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3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 危险场所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 根据GB50016 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 根据GB 50058确定为0区、1区和2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10区、11区粉尘或可燃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e 高速运动(超过5m/s)轧件的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区域;

f 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 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下水道等场所;

I 有可能发生高温液体金属(钢水、铁水、液渣)喷溅、泼洒、倾翻得场所;

3.5 重大危险源

a 按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定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b 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定义的重大危险源

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4.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者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符合第5章且不存在4.4规定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且不存在4.4规定的,应当根据场所类型、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4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4.1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订引起的,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4.2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依法进行了安全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4.3发生事故不足以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

4.5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程序:

4.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4.5.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3人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判定,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

4.5.3对于复杂疑难情况,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5人。

4.5.4集体讨论、专家技术论证应当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当有多数专家同意。

集体讨论、专家技术论证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得进入专家组。

5.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

5.1【项目建设隐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1炼钢、炼铁、轧钢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设计审查。

5.1.2 焦化、制氧、冶金煤气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及设立安全评价。

5.1.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

防治设施未依法经设计审查。

5.1.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5.1.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

治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2 《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

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2.1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5.2.2、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5.2.3、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2.4、环形烧结土烧结矿工艺

5.2.5.热烧结矿工艺

5.2.

6.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5.2.7.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5.2.8 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5.2.9 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

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5.2.10 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5.2.11 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炼钢电

5.2.12 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

钢电炉

5.2.13复二重线材轧机

5.2.14 叠轧薄板轧机

5.2.15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5.2.16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5.2.17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

5.2.18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5.2.19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5.2.20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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