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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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 2009年度分配方案是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 增8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 上市日期是2010年8月17日,上市当天开盘 价7.04,最高7.14,最低6.9,收盘7.06
➢ 发行日2009年7月30日
➢ 发行数量:302,57.1429万股
五、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保证金 保证金应缴纳额为最大拟申购金额的20%。
报价应注意事项
序号 1 2 3
申购价格 (元/股)
9.00
8.00
7.00
申购股数 (万股)
1,400
1,600
1,900
申购股数
申购资金总额
(大写万股)
(万元)
申购保证金 (万元)
壹仟肆佰
12,600
发行结果向证监会报备 向获配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书》和《证券登记基本信息表》;退还未获得配
售者的认购定金 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缴款(15:00截止);验资 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并验资 向证监会报送发行备案文件 完成股份登记 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方案
一、发行方式及承销方式 向8大类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 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发行底价为不低于 7.02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99.43%
➢ 与2009年7月30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 率为77.14%。
➢ 7月30日的开盘价是17.8,最高18.4,最低 16.39,收盘17.46
➢ 如果按照1000万股,7元左右成交的话,投资 回报率是-9.2%
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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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情况公告范文

发行情况公告范文

发行情况公告范文尊敬的各位股东和投资者:根据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市场监管规定,我们荣幸地向大家发布这份发行情况公告。

自公司于去年成功上市以来,我们一直秉持着诚信、透明和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公司的公开信息及时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分享,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及时沟通和信息公开透明。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公司的业务情况。

目前,我们是一家在新能源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太阳能光伏电池、光伏组件和光伏发电系统。

公司的业务遍布全球,并且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自公司上市以来,我们在资本市场稳定发行了一系列的募资项目,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以下是我们在过去一年的发行情况: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成功在主板上市,并于去年6月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总股数为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金规模,我们在去年8月进行了一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总股数为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债券发行:为了满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并且降低债务成本,我们在去年10月成功发行了公司债券。

债券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利率为4%。

通过以上发行,公司获得了总计2亿元的资金收入,将主要用于公司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除了上述发行情况外,我们还向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承诺,在未来一年内不会再有新的募资计划,并将努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以提高公司的价值回报率。

最后,我代表公司再次感谢各位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遵守法律法规,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为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谢谢大家!公司董事会。

上交所 非公开发行债券 发行公告

上交所 非公开发行债券 发行公告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含义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公布的一份文件,其中包括了公司的融资需求、发行计划、债券主体及担保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等内容。

这一公告的目的在于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情况,为投资者提供了关键的信息。

二、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重要性作为投资者,要投资任何一只债券,都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发行公告。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中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包括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行债券的用途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内容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信息。

2. 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券的名称、发行总额、面值、发行价格、发行期限等。

3. 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拟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分析。

4. 债券的主体及担保情况:如果公司有担保方,需要披露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

5.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公司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6. 公司的风险揭示:包括发行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对投资者的影响。

7.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撰写原则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撰写应遵循如下原则:1. 准确全面:披露的信息应该准确全面,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真实合法:信息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引言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企业融资方式,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来募集资金。

然而,在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调整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介绍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应的调整方案。

背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为企业注入资金,提升企业资本实力。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原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常见的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数量的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以及投资者范围的调整等。

调整方案1. 募集资金数量的调整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可能需要对原有的募集资金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包括增加募集资金数量或者减少募集资金数量。

调整的依据可以是企业的发展计划、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

在调整募集资金数量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投资者沟通,以确保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股票发行价格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重要参数,对于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和企业的融资效果都有重要影响。

在调整股票发行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市场行情以及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调整股票发行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

3. 投资者范围的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通常是只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的,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筹资需求的变化,可能需要对投资者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增加投资者数量或者减少投资者数量,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调整投资者范围时,需要进行投资者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调整的程序和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提出调整方案:企业应当提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方案,并明确调整的目的、依据和内容等。

2.决策程序:调整方案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告。

宁德时代: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宁德时代: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公告编号:2020-05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发行数量调整由于回购注销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由2,208,399,700股变更为2,207,113,780股,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上限。

调整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截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208,399,700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0,839,97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截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2,207,113,780股,按此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0,711,378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指引》第八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600208 _ 新湖中宝关于参股公司西北矿业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600208 _ 新湖中宝关于参股公司西北矿业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3-4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西北矿业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重要提示:●协议内容:本公司参股公司西北矿业拟以9.58元/股的价格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数为83,507,306股,认购金额总计8亿元。

●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经西北矿业和兴业矿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兴业矿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认购合同;(3)兴业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本公司参股公司甘肃西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矿业”)拟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一、协议概述1、协议主要内容西北矿业拟以9.58元/股的价格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数为83,507,306股,认购金额总计8亿元。

2、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公司西北矿业认购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26注册地(住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吉兴业成立时间:1996-8-23注册资本: 437,942,869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需前置审批的许可项目除外);矿山机械配件、轴承五金、机电、汽车配件销售。

前十大股东(截止2013年3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注:根据兴业矿业历年年报。

三、协议内容1、定价依据:不低于兴业矿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2、认购价格:9.58元/股3、认购股数:83,507,306股,认购金额总计8亿元。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引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这一融资方式,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整理和概述。

背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遵守相应的细则和规定。

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内容如下:1. 股票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发行对象。

2. 发行股份方式发行股票的方式包括询价发行、协议发行、定向增发等。

不同的发行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3. 发行价格确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核和公告。

上市公司需要保证发行价格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4. 股权变动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向投资者公布股权变动情况,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限售期限和解禁机制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需要设立相应的限售期限,禁止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解禁机制也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和股东需按照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解禁。

6. 监管和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1. 引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2. 发行数量和价格2.1 发行数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对象应当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2.2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进行合理定价,不得低于股票发行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特殊事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3. 发行程序3.1 发行方案报批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发行方案,并提交给证监会进行审批。

发行方案中应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重要信息。

3.2 发行通知上市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告或其他合规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出发行通知,明确发行的股票数量、价格和发行时间等。

3.3 特定投资者确认特定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应对确认参与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严格控制确认参与的特定投资者数量。

3.4 承销商选择和协议签订上市公司需选择合格的承销商,与其签订发行协议。

发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销费用、承销期限等。

3.5 发行股票经过前面的程序,上市公司可以正式发行股票。

发行后,上市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4.1 《公司法》《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了基本规定。

上市公司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义与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资。

相比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定向发行,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快速募资,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其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为其提供参与公司发展的机会,增加其对公司的认同感和长期投资意愿。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则与要求1.公平性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公司应当在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准日前后,向股东公开该基准日以后的内幕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取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封闭期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封闭期应不少于一年,即股东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至少持有一年后才能转让。

3.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

4.定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发行价格与公司价值相匹配。

可以采用协议定价、询价配售、网下定价等方式进行定价。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流程1.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方案、信息披露材料等。

2.审核批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发行方案合规合法。

如果审核通过,证监会将批准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3.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湖南海利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湖南海利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临2013-01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交易目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以保障股东权益。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公司第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6月18日)为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6.03元/股。

●本次交易金额:人民币428,130,000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交易内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71,000,000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大股东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集团”)拟认购其中20,000,000股。

2013年6月8日,公司与海利集团签署《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海利集团持有本公司54,965,088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1.44%,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第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及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海利集团作为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就上述交易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海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注册资本:146,200,000元法定代表人:谢惠玲经营范围:化工高新技术及农药、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健康、化工试剂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投资及上述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咨询;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检测、生态环境与安全评价和化工科技信息服务;政策允许的化工原料的销售;软件开发;自有房屋租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249)【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1)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底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锁定期(1)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兴业矿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公告编号:2013-25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及甘肃西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矿业”)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已经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兴业集团认购数量为20,876,826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西北矿业认购数量为83,507,306万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

●关联人回避事宜:兴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144,598,69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3.0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兴业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已经表决,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兴业集团及西北矿业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对象已经于2013年6月6日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兴业集团认购数量为20,876,826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西北矿业认购数量为83,507,306万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

一、发行概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XX有限公司证券简称:XX股份证券代码:002XXX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会秘书: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1. 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2. 发行对象:特定投资者3. 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XX元4. 发行数量:XX万股5.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XX亿元6. 发行时间: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三)本次发行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是:1. 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2. 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盈利能力;3. 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二、发行程序及监管情况(一)发行程序1. 发行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 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审核;3. 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与特定投资者签订股票认购协议;4. 发行人与特定投资者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股票认购及资金支付;5.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向社会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二)监管情况1.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发行人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进行了尽职调查;3. 发行人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财务、法律、合规等方面进行了审核。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XX亿元,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 XX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XX亿元,用于公司XX领域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和生产线建设;2. XX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XX亿元,用于公司XX领域的市场拓展、业务合作和品牌建设;3. XX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XX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优化资本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准确。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申请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募集说明书、询价文件、律师意见书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确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公开披露,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发行方式第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配股等。

第九条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并按照一定条件限制员工对该股票的处置。

第十一条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的股票必须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投资者准入条件第十二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法机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其中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具备投资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合法机构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四章发行程序第十五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申请、审批、募集、发行、上市等。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方式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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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篇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xx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一、发行人承诺xx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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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6家/名投资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华、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沈汉标均承诺所认购的由xx种业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

三、保荐人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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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上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列事项:(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具体发行对,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不确定的,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会的当日或者前1 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五、除本指引第三条所述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其它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或者发行发行的,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满一年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有关非公开发行的决议已过期失效。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后,发生被立案稽查、被公开谴责等事项,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十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知悉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 )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会”)审议后,应当在召开发审会或重组会的前一日向我部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或重组会召开当日停牌一天。

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我部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我部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

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文件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四)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市公司和(或)收购人还需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其中中介机构文件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下情形,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办理非公开发行的登记手续。

(一)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认可后,上市公司方可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二)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且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以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十六、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告” ,并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一)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二)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发行结果的公告;(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十八、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会的,应当由会重新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九、《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总量。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 ,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 名。

基金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 年9 月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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