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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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分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五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29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道路上设置的或者流动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机动车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定。

”三、对《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条第四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6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为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禁毒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禁毒工作作为平安建设、文明创建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并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管理,负责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

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

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

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

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全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以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公文处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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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免通知
任免通知适用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XXX市人民政府关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写作要点:
任免通知首要的是明确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任免程序。 任免通知务必使用单位规范称谓全称,晋升职务的,前任职
务自然免除,平级调整的一般在公布新任职务的同时,免除 原职务。 行政职务职级不明确的,应在行文中注明职级。同一单位数 名同一职务的任命,应根据研究顺序排序。 任免通知是要求最严格的公文之一,一般使用固定格式。行 文力求严肃庄重、无赘语,杜绝漏字、别字、错字。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特点: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 种类:发布令、行政命令、授衔令、嘉奖令 一般由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使用 XXX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43号令)
XXX市人民政府XXX军分区XX年冬季征兵命令
国务院关于XX晋升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XX省公安消防总队记一等功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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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制定政策性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写作要点:
此类通知一般是上级机关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某项
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政策作相应调整,作出新 的规定。 政策界限明确,切实可靠。 要特别注意政策上的衔接,对原有政策的修改要有 交待,原有政策规定停止执行的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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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照类通知

通告无主送单位。
2、正文由缘由和通告事项两部分组成。
为了„„,现就„„通告如下:
通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表述应简洁明了,叙述清
楚,通俗易懂,便于掌握和操作。 通常采用分条目式写法,对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 禁止的,态度鲜明,规定明确。 3、结束语一般用“特此通告”加重语气。 4、正文后应签署发布通告的机关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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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分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栏目名称 节目名称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委党校张延寅 《构筑农村和谐社会的方法和途径01》河南科院刘道兴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旗帜》--史来贺 《农民的儿子》--杨保森 《太行新愚公》--张荣锁 《咬定发展不放松》--王在富 《中原大地一面旗》--李连成 爱的承诺—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张小爱 百姓福根-林州市临淇镇白泉村党支部书记张福根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省党校郭献功 不断提高干部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炽热深情总为爱-梅秀波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创业燃烧生命-安阳鑫盛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长生 春蚕-记卢氏县淤泥河村党支部书记田宝连 村官李天成(豫剧) 村医情怀-通许县大岗李乡爱心诊所所长马文芳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党校牛福增 大医精诚铸骨魂—郑州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名誉院长郭春园 带富一方百姓—郑州市登封市周山村党支部书记景战盈 带富一方百姓—郑州市巩义市水地河村村委主任刘绪通 丹心书锦绣-安阳县白璧镇东北务村党支部书记赵玉生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民--省党校涂小雨 发展社会主义农村新文化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省党校丁素 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官老姜-内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姜清顺 繁荣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省党校韩华 丰碑-鹤壁市浚县农科所所长程相文 辅导报告之八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辅导报告之二摒弃迷信,反对邪教,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辅导报告之二十推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民主 辅导报告之六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辅导报告之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辅导报告之三深刻认识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辅导报告之十八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教育,提高农村科技文化素质 辅导报告之十二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辅导报告之十进一步密切新形势下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 辅导报告之十九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辅导报告之十六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辅导报告之十七农村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辅导报告之十三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修订)【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实施日期】2022.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五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充分发挥预算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特作以下决定:一、加强全口径审查。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审查监督,坚持聚焦重点,实现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全覆盖,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主要内容是:(一)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总量和结构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匹配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等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支出预算保障特定公共事业发展、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鄂政办函[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3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年1月26日至31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了省长李鸿忠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了《关于湖北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湖北省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我省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深化改革开放、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七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157条意见和建议。

为认真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政府各项工作,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时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省长李鸿忠同志在省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认真对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属于本地或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逐条梳理后认真予以办理。

对应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暂不具备条件落实的,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规划或计划;对正在落实或已开始办理的事项,要限时完成;对目前难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请各承办单位(名单附后)于6月30日前将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一式五份),并抄报省政府(一份)。

省政府办公厅将对这项工作进行督查,视各单位办理情况发《督查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时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1月26日至31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湖北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湖北省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修订)【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四章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一十八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2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二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2023年5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实施科技强省、人才强省、技能强省战略,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劳动群众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荆楚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深刻理解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科学内涵。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在全社会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汇聚起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

二、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坚持和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鄂人社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2月25日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提炼人社系统高频服务事项,全面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对标对表先进省市,从“免申办”“提速办”“打包办”“就近办”等入手,推进3-5个事项实现“免申办”、13个办件量大的高频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先进省市、2个主题服务实现“一事联办”、建立覆盖全省的人社政务服务电子地图,以小切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积小胜为大胜,化量变为质变,推动人社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免申办”。

强化数据运用,主动筛选符合政策初衷、资格条件的对象,主动办理相关事项,免去企业群众的“申报”动作。

1.建立清单。

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梳理3-5项人社部门能够主动推送、主动准许、主动兑现的惠企利民事项,充分论证免申请办理的可行性,推动建立“免申办”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宣教政务处、职称处、劳动监察处(局)总队、社保中心、就业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4月2.优化流程。

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精简“免申办”事项办理环节直至“清零”,全面优化“免申办”事项内部办理流程,制定“免申办”事项工作规程,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让企业群众无需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湖北出台17条措施促外贸发展到2024年末降通关成本10%以上

湖北出台17条措施促外贸发展到2024年末降通关成本10%以上

湖北出台17条措施促外贸发展到2024年末降通关成本10%以上进出口成本是影响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从降成本、精准支持,强支撑、拓展通道,建平台、集成服务,优服务、高效通关等四大方面提出17条具体措施,以控制外贸企业进出口成本为核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力争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

降低通关成本提升便利化水平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外贸进出口交上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据海关统计,2023年上半年湖北省进出口总值3012.9亿元,同比增长4%。

武汉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湖北省进出口、出口规模在历史同期首次分别突破3000亿元、2000亿元,增速分别高出全国整体水平1.9个、3.1个百分点。

一方面外贸经营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强,上半年,湖北省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7075家,增加9.1%;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速明显高于整体,湖北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1044亿元,增长31%,高出整体增速27个百分点。

实际上,为推动湖北外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湖北省不断出台相关举措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如今年2月,武汉海关与湖北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促进外贸降本增效22条措施,全力支持扩大进口、促进出口。

7月,武汉海关对相关措施进行了优化升级,对标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制定出台《武汉海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持续加大支持力度,释放政策措施红利。

《方案》显示,湖北省制定的目标为:到2024年末促进全省进出口通关成本降低10%以上,力争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积极推进湖北国际物流通道体系建设,优化外贸进出口物流通道,持续降低外贸进出口综合物流成本,实现进出口申报货运量增长10%;积极开展跨境贸易监管模式创新,促进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37.5小时、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0.7小时,并持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推进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升级,建设“智慧口岸”,提升跨境贸易平台申报率,实现省内重点外贸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全部在“单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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