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政发〔2005〕12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林业局反映。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城乡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绿化,是指在城市、城镇、乡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

本州行政区域内除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属城市、城镇绿化,以外区域属乡村绿化。

第三条城乡绿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加快荒山(荒坡),重点广场、重点学校,沿街、沿路、沿河渠,环县城、环乡村、环湖、环水库的造林绿化步伐,构筑以重点造林绿化工程
为骨架、推进城乡绿化为依托、建设绿色通道为网络的绿化新格局。

第四条州、县市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绿化的宣传、指导和督促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乡村绿化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城市、城镇绿化工作。

各级计划、林业、规划建设、环保、农业、土地、水利、交通、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村绿化工作;宣传部门应加强造林绿化、发展林业产业的科
普宣传。

第五条城市、城镇居民、农村群众、初中以上在校学生,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
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年人均完成3株植树造林任务。

城市、城镇和乡村范围内的所有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
环境绿化。

第六条全州城乡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林业和规划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主管绿化范围制定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组织实施。


要绿化项目规划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城乡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
关批准。

第七条各类绿化规划和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荒坡)绿化率在70%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
防治迹地等在两年内恢复绿化;坡度30度以上的坡耕地实现80%以上退耕还林;
(二)坝区农田绿化:农田林网率达25%以上;
(三)路网绿化:铁路、国道公路、高速公路、省道公路、县道及乡道公路沿线两侧分别种植1排以上行道树;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力争达30%以上;
(五)主要沟河道、湖库塘绿化:有条件的沟道两侧要进行植树、种草绿化;河道、堤防两侧绿化带宽度为2米以上,湖库塘周围绿化带宽度为3米以上;
(六)城市、城镇绿化:大理市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其他建制镇、乡集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

其中: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绿化覆盖率在
50%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林、公益林,形成林网率在40%以上;
(八)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平均达到35%以上,其中:乡村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绿化力争达到育人环境建设良级标准。

第八条城市、城镇、乡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分类报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在验收土建工程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
工程。

第九条城市和乡村绿化分别由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城市、县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防护绿地,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三大类,由规划建设部门实施;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实施;
其它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镇政府负责。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绿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的绿化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乡道公路、田
间道路、公墓区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塘、江河湖干渠堤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村集体统管山、环农田和环村庄及农户房前屋后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牧场防护林网
由业主负责建设,农业(畜牧)部门督促。

城乡绿化规划区内的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以及机场、码头
内的专用绿地,由业主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
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城乡绿化规
划的实施。

基本农田不得用作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恢复同等量绿化用地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规划
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禁止毁林开垦。

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绿化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分别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

第十三条采取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每年选择3条街或广场进行重点绿化;乡村每年选择2—3个县,每县选择1—4个乡镇进行重点绿化,积极发展林木绿化产业,推动全州城乡绿化工作。

典型示范项目要按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必须先按要求进行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书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规格、
质量等要求造好林,争创一流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乡绿化的投入,在城乡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主要由国家投资绿化,同时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配套”
的原则,各开发单位负责搞好所开发项目区的绿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