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001]
涉外指导案例
涉外指导案例
涉外指导案例是指涉及外国法、国际法或涉外因素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以下是一些涉外指导案例的例子:
1. 中国某公司诉美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该案中,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经过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最终裁决美国某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澳大利亚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商标被中国某公司侵权使用。
经过澳大利亚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中国某公司需要赔偿澳大利亚某公司的损失。
3. 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美国某公司的专利技术被中国某公司侵权使用。
经过美国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中国某公司需要赔偿美国某公司的损失。
4. 英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海事纠纷案。
在该案中,英国某公司的船舶在中国海域发生了事故,导致船舶损坏和货物损失。
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经过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最终裁决中国某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涉外指导案例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买卖合同、商标权、专利技术、海事等。
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决结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9•【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
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目录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2.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03.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4.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05.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06.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07.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08.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9.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10.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审判员:罗春(独任)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
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3•【文号】法[经]发[1986]29号•【施行日期】1986.10.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法(经)发〔1986〕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共7个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你们在讨论和工作中有何意见,望报我院。
[案例之一]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诉香港某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原告: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
被告:香港某贸易行。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月4日在某市签订一份购销冷暖风机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S—006的冷暖风机5000台,每台28美元,总计价款14万美元,于1985年2月3日前分批交货,货物的质量、数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出具的证明书为依据,索赔期为到货后90天。
1月9日,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同原告方的经办人王某商量,以成交确认书中的“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为据”会影响他向台湾厂家进货为由,要求将此项检验条款删去。
王某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被告的要求,删掉了被告所持成交确认书中的上述检验条款,但原告所持的成交确认书仍保留原样,未作任何改动。
1月19日,原告开出14万美元的信用证。
被告于2月17日和25日两次交货共3800台,价款106400美元。
剩余的1200台,双方协议不再履行。
但被告交付的冷暖风机,既没有产品标牌(标明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厂、出厂日期等),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我商检机构抽样检验,连安全、正常运转的起码要求都达不到,完全是一堆拚凑起来的废物。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原告:(香港)福富集团有限公司(GOOD-IN HOLDINGS LIMITED),(简称“福富公司”)被告: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外海公司”)「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2001年12月26日,福富公司与美国格鲁布派因公司(GLOBE PACKING)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福富公司向格鲁布派因公司出售一批T恤衫胶带和清洁袋,交易条件CIF芝加哥,总价值27,945.24美元,付款方式银行托收。
2002年3月22日,福富公司将价值14,275.46美元的胶袋装入1个20呎集装箱,向外海公司出具托运单,要求自江门运至美国芝加哥。
外海公司是中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服务。
外海公司接受福富公司委托后,即就装船运输事宜与鹏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鹏达公司”)联系。
2002年3月22日,鹏达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签发了编号为MCHI301181的提单。
该提单是鹏达公司的格式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富公司,承运人鹏达公司,收货人格鲁布派因公司。
承运船舶“CSCL”轮,装货港江门,卸货港芝加哥,堆场至堆场,承运货物为1个20呎集装箱,内装T恤衫胶袋、清洁袋共2,072箱,运费预付。
外海公司从鹏达公司取得提单后,交给福富公司。
3月29日,外海公司向福富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本案所涉货物运费为2,300美元。
4月11日,福富公司将上述费用,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电汇到外海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账户上。
鹏达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已由外海公司结清。
4月15日,货物到达目的地。
由于福富公司与格鲁布派因公司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才寄正本提单,格鲁布派因公司一直未付款,故正本提单一直由福富公司持有。
格鲁布派因公司曾以免仓期过后将产生高额仓租费为由,要求福富公司先发电放通知书放货,但被福富公司拒绝。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目录一、人防公司诉粤和兴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国际帆船比赛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赛者对碰撞事故不承担责任,完善赛事侵权规则二、蓝某诉马高公司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适用香港法律保护香港公司董事知情权,规范公司治理三、广发信德公司诉富领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适当履行跨境“对赌协议”,保护投融资双方合法权益四、周某仪等诉罗某胜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精准识别正确援引冲突规范,妥善化解跨境商事纠纷五、彭某明诉绿缘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审慎认定港资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六、关某诉介某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依约认定员工辞职后股权激励份额归属,保护跨境投资者权益七、陈某慈、青上公司诉陈某贵等侵权责任纠纷案——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维护公司治理秩序八、澳门华人银行诉周某华、尹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约适用澳门法律解决跨境金融纠纷九、迦德公司诉诚禧贸易部、麦某转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香港法院起诉构成在内地诉讼时效的中断十、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居住权十一、梁某培诉协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维护诚实信用十二、赵某婷诉周某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准确认定涉港婚姻关系变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三、霍尼韦尔公司诉林某鹏、林某权、林某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惩治侵犯跨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十四、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混淆知名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十五、何某豪等诉天一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港澳居民在内地遭受人身损害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十六、樊某仪、郭某妹诉黄某弟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多方联动化解涉港澳纠纷十七、WS公司诉宏柏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委托香港调解员适用香港调解规则化解跨境纠纷,探索两地调解规则衔接十八、越秀物业公司诉曼思顿公司、曾某文等物业合同纠纷系列案——人民法院委托香港调解员就地高效化解跨境纠纷,探索两地调解机制对接十九、显崇公司申请认可香港判决案——依法认定香港法院管辖条款的排他性,认可香港法院判决二十、德美公司诉光启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履行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探索司法协助新机制案例一人防公司诉粤和兴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国际帆船比赛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赛者对碰撞事故不承担责任,完善赛事侵权规则【基本案情】中国杯帆船赛组委会发布第十届中国杯帆船赛赛事公告载明:赛事在深圳及香港水域举行,执行《国际帆联帆船竞赛规则2013-2016》(RRS)。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国开(电大)专科《国际商法》网上形考任务(第四至五次考核)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专科《国际商法》网上形考任务(第四至五次考核)试题及答案国开(电大)专科《国际商法》网上形考任务(第四至五次考核)试题及答案第四次考核试题及答案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选题[题目]“某某公司:你方10日传真收悉。
请降价20%,可否即复。
(签章)”,这份传真是一个()。
[答案]反要约[题目]《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保护()。
[答案]文学艺术作品[题目]《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有关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受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满()后即告消灭。
[答案]10年[题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
[答案]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题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以()原则。
[答案]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题目]《海牙规则》规定的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答案]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题目]《INCOTERMS2000》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答案]E某W[题目]按照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何地的主管法院提出承认及执行的申请?()[答案]执行地国[题目]按照各国合同制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则对方()。
[答案]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题目]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华北地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后因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乙公司以双方协议中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该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题目]承诺的内容()。
[答案]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题目]承诺是指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其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它须由下列哪种人作出:[答案]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题目]出口一台设备海运至香港,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外商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按此适用的贸易术语为()。
物流纠纷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
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
(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
(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
(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
(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及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
(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
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
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
下面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背景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HONG 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
目录分析
1.合同解释方法的适 用标准与裁判规则— —再审申请人深圳乐 新恩玛电子有限公司 与被申请人日隆投资 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 2诉. 人金 深融 圳机 乐构 新以 精协 密议 工形 业式 有与 限债 公务 司人 中达 外成 合具 资有 经减 营免 企债 业务 合性 同质 纠的 纷约 案定 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
30.公司承包
经营的法律关
系解构——再
审申请人王国
富与被申请人 华3 1建. 股良东、将陈出建
1
伟资 、款 张转 建入 东公 、司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裁判理由 四、解析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原审法院处理意见 三、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六、本案所涉事实与法律问题分析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一审判决裁判要旨 三、上诉答辩及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四、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及答辩情况 五、再审期间查明的事实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 七、案件所涉问题的分析
司合同纠纷案
10.再审程序中恶意 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 例一般不予调整,且 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 时并用——雷彦杰与 鞠自全、鞠炳辉股权
转让纠纷再审案
11.受托人转让购地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 后果——损失减免抑
或损害赔偿
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 偿问题——上诉人东 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 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 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华贸易有限 公司、东莞市富成石 材有限公司、中山市 恒富物业投资实业有 限1 3公. 合司同委效托力收以购及股损权 合害 同赔 赔偿 偿责 纠任 纷的 案确 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锦州锦兴支 行与锦州玥宝塑业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售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购买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出售方:1. 身份:出售方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海运公司;2. 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出售船舶;3. 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出售船舶;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支付全款后,出售方将转移船舶的所有权利给购买方,同时交付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5. 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支付全款后的七天内完成过户手续;6. 违约责任:如出售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出售船舶或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购买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购买方:1. 身份:购买方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船务公司;2. 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购买船舶;3. 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格,并按时接收船舶;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款,由出售方交付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后接收船舶;5. 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支付全款后的七天内完成过户手续;6. 违约责任:如购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款或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出售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出售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出售船舶,同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2. 购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购买船舶,同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3. 出售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交付全部必要的证明文件,且向购买方保证船舶没有任何质量、欠缺或赔偿要求;4. 购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5. 双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履行义务;6. 双方需互相保守商业机密,并保证不泄露相关信息。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船舶买卖交易合同纠纷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售方: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省XXX 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购买方:公司名称:YYY有限公司注册地址:YYY省YYY 市YYY区YYY路YYY号法定代表人:YYY联系电话:YYY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出售方的权利和义务:(1)确保所售船舶的表述和证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其所有权归属清晰明确;(2)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将船舶交付给购买方;(3)保证所售船舶在交付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4)保证提供的文件和证件齐全、合法有效;(5)不得泄露购买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6)在船舶发现质量问题时,接受购买方的质量损失索赔或担负修理费用;(7)如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2. 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出售方约定的购买价款;(2)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接收出售方提供的所售船舶;(3)确保所提供的文件和证件真实、准确、完整;(4)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5)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验收船舶,确认船舶的质量和数量;(6)如发现船舶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出售方;(7)如发现出售方提供的文件和证件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通知出售方,要求其进行处理;(8)如发现出售方违反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履行方式和期限:(1)交付方式:出售方负责将所售船舶交付给购买方,交付方式为XXXX;(2)交付期限:约定在XX年XX月XX日;(3)第一期支付款项: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4)第二期支付款项: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
4. 违约责任:(1)如出售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将船舶交付给购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买方的经济损失;(2)若购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售方的经济损失;(3)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版甲方(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船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质物情况1. 甲方通过乙方购买的船舶名称、型号、国籍、吨位、年份、航行区域、状况等详细情况如下:2. 乙方确认上述船舶信息的真实性,并承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得违反出售的质量和数量。
二、价格及货款支付1. 甲方同意购买船舶,并同意支付的货款为_______元。
2. 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3. 如到期未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甲方尚未支付的全部货款。
三、交付和产权转移1. 交付时间:2. 交付地点:3. 交付方式:4. 产权转移日期:5. 产权转移手续:6. 产权转移后,甲方享有该船舶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担保1.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乙方享有下列担保权利:2. 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五、违约1. 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按船舶总价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请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 双方均应承担因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 如本合同任何条款违反或违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该条款应作废,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方(买方)签字盖章:乙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2024年船舶买卖合同参考范文(四篇)
2024年船舶买卖合同参考范文第一条: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如下所述的船舶。
第二条:总交易金额为x元整。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1. 签约当日,乙方应支付定金xx元整。
2. 甲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以下列明的船舶交付给乙方,并同时交付相关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
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应在船舶交付及完成船舶所有权、渔业权转移登记,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确认后一次性付清。
1) 甲方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出售船舶的会议记录三份。
2) 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 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 乙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副本三份。
6) 乙方公司营业执照、营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三份。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 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 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 设备目录正本。
12) 航海记事簿正本。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正本。
14) 船舶检查簿正本。
15) 渔业执照正本。
16) 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 契约渔船船图及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 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 货舱、冷藏室及其他载货部分适合性保证书正本。
21) 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支付余款的同时,应将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
第四条:在船舶交付给乙方之前,如发生故障、毁损或遗失,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免除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船舶性能与说明相符,并应在交付前进行试航以验证性能。
第六条:甲方对船舶的品质、性能提供一年的保证期。
在此期间,如非乙方过失或自然性故障导致的问题,甲方有责任赔偿损失并进行修理。
第七条:如第六条所述情况发生,且船舶无法保持正常作业或性能显著下降达一个月,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1) 更换同类型船舶,乙方须按已使用时间支付船价,每半年支付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方(出卖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方(买受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共同利益、互相信任和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买卖物和价格1.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船舶作为买卖物。
1.2 甲方承诺,所售船舶所有权和处分权无任何争议。
1.3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售船舶,双方约定的货款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元”)________元。
1.4 货款按以下方式付款:1.4.1 _______% 首付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 天内支付甲方。
1.4.2 _______% 尾款在交付船舶时支付给甲方。
1.5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则应按照超过应付款项的_______% 支付滞纳金。
二、交付和验收2.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将船舶交付给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甲方应保证所售船舶在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符合下列条件:2.2.1 船舶类型、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符合合同约定。
2.2.2 船舶设备和配件齐全,功能正常,安装合格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3 船舶保险、证书、手续全面,正常有效。
2.3 乙方应在收到船舶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及时签署交接单并收据。
签收之后,甲方对船舶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修、维修、维护3.1 甲方对所售船舶,在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该项服务按约定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时告知乙方。
3.2 由于运输、使用等原因导致船舶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由乙方联系甲方处理。
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自行处理导致船舶质量问题的扩大,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约责任4.1 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 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 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 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 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 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 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 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 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 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 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反致示意图
2.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 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 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转致示意图
3.间接反致(ind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 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法作 准据法,最后如果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来判决案件,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你好,根据你给的题目,我将按照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的格式为你撰写文章。
以下是范本,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住址)被告:(被告姓名、住址)事实及理由: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船舶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事实概述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 XX 型船舶卖给被告,并约定交付日期为 XX 年 XX 月 XX 日,款项将在交割日当天支付清楚。
合同同时约定了船舶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违约行为被告违反了上述合同条款。
首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款项支付清楚;其次,被告在验收船舶时,发现船舶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在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产生了纠纷。
三、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船舶进行验收,并支付尾款;2. 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商业损失等;3. 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四、证据原告将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 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相关附件;2. 相关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3. 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船舶质量的鉴定报告;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有效证据。
五、法律依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诉讼请求1. 贵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船舶,并支付尾款;2. 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额外费用,金额由贵院酌情确定;3. 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请贵院依法正确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原告:(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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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宁波鼎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恒泰(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六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鼎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加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HANGTAIINDUSTRY (HONGKONG)LIMITED【恒泰(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乐均,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宁波鼎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祥公司)与恒泰(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船舶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三方当事人均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恒泰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2006年7月18日,恒泰公司作为买方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签订《船舶购销合同》购买“泰和”轮。
因东方公司、鼎祥公司的原因,船舶迟延5个月11天交付,且船舶的实际舱容仅为4,438立方米,比合同约定的5,140立方米短少702立方米。
在船舶营运期间,船舶出现漏油、内舱膨胀等质量问题。
恒泰公司认为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作为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方公司、鼎祥公司赔偿损失共66,807,948元人民币。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查明: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签订《船舶购销合同》。
该合同约定:恒泰公司购买东方公司建造的载重吨为4,999吨、货油舱容5,140立方米(以国家船舶舱容计量站北京计量处为准)、装载闪点大于60℃的沥青(包括燃料油)的钢质货船两艘(实际履行一艘),该船由东方公司、鼎祥公司直接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实际上该图纸早在2005年5月12日,由案外人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一审判决笔误为宁波大学海运学院)委托上海佳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公司)设计,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开始建造】;船舶总价格为5,620,000美元,恒泰公司分四期支付,鼎祥公司应在收到恒泰公司第一笔款项之日起14个月内交船。
恒泰公司和东方公司、鼎祥公司都在合同上盖章和签字。
恒泰公司为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委托宁波镇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东东莞泰和沥青产品有限公司向东方公司、鼎祥公司支付了部分船款。
此后,2007年4月19日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有关退还宁波镇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东东莞泰和沥青产品有限公司预付购船款1,32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书”;2008年1月29日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对《船舶购销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分别签订有关船舶质量保修以及停航损失等内容的《关于<船舶购销合同>个别条款修正的特别协议》、《关于船舶实际舱容与合同标的舱容差异的特别协议》、有关项目更改的增减费用以及逾期付款补偿后总的合同款项结算的《结算协议书》、有关交船日期及三个补充协议效力的《特别补充协议》;2008年2月4日签订涉案船舶“泰和”轮(以下简称泰和轮)实际交接的《交接协议书》。
2008年3月13日恒泰公司与鼎祥公司签订了有关美元与人民币款项往来及出口退税的《补充协议书》。
经各方当事人结算,船舶总价款580万美元,恒泰公司均已实际支付。
船舶交付后,恒泰公司委托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船的经营管理。
2008年2-4月份,该管理公司发现泰和轮出现多处故障,其中内舱还出现膨胀变形、漏油等现象。
恒泰公司函告东方公司交涉要求派员检查并修理。
由于双方对保修项目的理解存有异议,东方公司未派员维修。
该轮于同年5月6日停靠中东(舟山)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恒泰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通过岱山高翔海运有限公司委托岱山县高亭船厂(以下简称高亭船厂)对泰和轮保修项目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用272,480元人民币和内胆清洗费用311,000元人民币。
由于泰和轮货舱膨胀变形,已不能继续营运并造成损失,而双方又不能就船舶修理等达成一致意见,恒泰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鼎祥公司赔偿其(1)修理费9,104,508元人民币(含空气管增加工程42万元人民币、修理船检费4,508元人民币),船舶综合服务费60万元人民币(2009年2月5日至7月13日);(2)诉前支付的修理费用272,480元人民币、诉前内胆清洗费用311,000元人民币、诉讼中内胆清洗费用205万元人民币;(3)怠于修理的停航损失19,681,920元人民币(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4)退还舱容减少部分的船价6,146,032元人民币,赔偿舱容不足造成的两年的经营损失4,964,000元人民币;(5)诉前码头靠泊费用1,155,000元人民币(自2008年5月6日起至9月2日止);(6)逾期交船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7)《船舶购销合同》第和条约定的违约赔偿金2,000万元人民币;(8)停航期间船员台班工资、管理费等损失1,323,008元人民币。
合计总诉请为66,807,948元人民币。
在一审诉讼期间,经各方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以下简称上海CCS)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期间,恒泰公司与舟山原野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公司)、舟山市恒达洗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订立船舶清洗承揽合同,由恒达公司对货舱实施清洗。
清洗费用205万元人民币(包括原野公司收取的45万元人民币管理费用),从各方设立的共同账户中先行支付。
依据上海CCS鉴定报告和查明的相关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泰和轮在营运期间发生故障,货油舱保温层的损坏型式主要集中在顶板、侧板、底板普遍凸起变形以及在纵、横壁上、下凳与内胆其他部分连接部位出现裂纹。
该轮货油舱(包括污油舱)内胆变形损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内胆与船体结构之间的密闭空间内的空气受到货物温度影响后膨胀,在该密闭空间内产生较大的内部压力所致。
内胆变形产生的应力以及内胆构件在货物温度下产生的热应力是在内胆结构应力集中区域出现焊缝开裂的原因。
而恒泰公司系正常使用该轮,尤其是装载货物的最高温度均没有超出该轮核定的允许最高温度180摄氏度范围。
鉴定报告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协调下不能就修理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后由恒泰公司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原野公司为该轮进行修理,实际支出修理费用910万元人民币(包括增加的通气管费用42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另查明:(1)《船舶购销合同》签订时,涉案船舶图纸委托方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是东方公司股东之一。
(2)根据“结算协议书”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使东方公司、鼎祥公司能够尽快交船,恒泰公司协助东方公司、鼎祥公司派出施工队对少部分管道工程施工。
(3)2007年12月11日,经国家船舶舱容计量站北京计量处计量,该轮各舱总容量为4,立方米。
各方当事人对船舶舱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有争议,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关于船舶实际舱容与合同标的舱容差异的特别协议》,就实际货油舱舱容与合同约定的舱容的争议,从恒泰公司支付的购船款中提取250万元人民币共同开设一个联名账户进行管理,留等上海CCS认定后再进行处理。
(4)恒泰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与中国中远南方沥青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期租船舶合同,前者将该船舶出租给后者,租期2+2+1年,租金第一年每天6,700美元,第二年按人民币结算,第三年不大于7,000美元每天。
该轮发生上述故障时,正在履行该定期租船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宁波,宁波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各方当事人都依据中国内地法律进行诉辩,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一、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之间是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恒泰公司是船舶购销合同的买受人(甲方),而东方公司、鼎祥公司是共同的出卖人(乙方),东方公司还是涉案船舶的制造商,具体理由如下:1、从合同的形式和约定的内容上,恒泰公司与鼎祥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恒泰公司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签订的《船舶购销合同》首部当事人身份栏左上方载明:甲方为恒泰公司;右上方载明:乙方为鼎祥公司和制造商为东方公司。
尾部与首部对应,左下方载明甲方,右下方载明乙方和制造商,各方分别签字和盖章。
另外,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方均为恒泰公司和鼎祥公司,东方公司仅为购销合同约定船舶的制造商,并无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
故单从该合同的形式和约定的内容分析,购销合同的双方可以视为恒泰公司和鼎祥公司,而东方公司并不是合同的出卖方,仅是购销合同标的物(船舶)的制造商。
2、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的关系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形上,东方公司、鼎祥公司应是共同的出卖方。
对于涉案船舶,东方公司抗辩其仅作为恒泰公司与鼎祥公司共同指定的制造商,并非出卖方,其与鼎祥公司是委托建造合同关系,但东方公司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所谓的委托建造合同;而鼎祥公司既不能向法院说明其与东方公司之间是何合同关系,也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关合同。
相反:(1)从恒泰公司提供的2008年9月3日鼎祥公司的工商资料看,鼎祥公司是东方公司设立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东方公司、鼎祥公司有高度的关联性;(2)东方公司认为,其与鼎祥公司系船舶建造合同关系,但涉案船舶最后造价高达580万美元,东方公司、鼎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船舶委托建造合同和相应的款项往来证明;(3)如果按《船舶购销合同》表面载明,东方公司仅作为制造商,恒泰公司或鼎祥公司至少一方或双方与东方公司之间有船舶建造合同关系,否则,东方公司承建船舶的合同权利义务无法确定;(4)恒泰公司一直主张将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与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之间是购销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也没有向恒泰公司释明本购销合同中东方公司、鼎祥公司之间的关系;(5)合同签订当时,鼎祥公司还没有成立(鼎祥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成立,而该合同早在同年7月18日签订),鼎祥公司和其惟一投资人东方公司对此都不能说明原因。
3、恒泰公司主张是买卖合同关系,鼎祥公司抗辩是委托建造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鼎祥公司抗辩的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误解和图纸由恒泰公司提供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派员监督建造,分期付款等,在特定大件货件买卖中也较为常见,并非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