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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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HT3XBS〗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试题库-(1217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试题库-(12172)

机关保险处业务知识测试题题库一、单选题(40 题)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 A )、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A、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B 、与机关事业单位紧密联系C、以财政供养为主 D 、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D),个人缴费比例是()。

A、28%、8% B 、20%、12% C 、12%、8% D 、20%、8%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是下列哪个文件?( A )A、《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C、《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D、《社会保险法》4、下列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是( C )A、企业退休人员 B 、离休干部C、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D 、已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5、改革后,下列哪项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 C )A、基本工资 B 、年终一次性奖金 C 、奖励性补贴 D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6、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还转移(B)的统筹基金。

A、8% B 、12% C、20% D、28%7、下列哪项不是直接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因素(A)A、参加工作时间 B 、缴费基数 C 、缴费年限(工龄) D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为(A)。

A、2014年10 月1 日 B 、2014 年9 月30 日C、2015年1 月1 日 D 、2016 年5 月1 日9、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项构成?(C)A、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B 、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C、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D 、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10、下列哪个退休时间不在过渡期内(A)。

人社部判断题

人社部判断题

三、判断题(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O二O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

()答案:正确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答案:错误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

()答案:正确4.党的十八大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是:确保发展环境、提供高效公共服务、维护和谐稳定。

()答案:错误5.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试金石是: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

()答案:正确6.从二O二O年到二O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答案:正确7.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谐的发展理念。

()答案:错误8.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

()答案:正确9.从十八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

()答案:错误10.“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平台。

()答案:正确(二)就业创业1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两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答案:错误。

12.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答案:正确。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答案:正确。

1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只能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答案:错误。

15.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答案:错误。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人社部判断题

人社部判断题

三、判断题(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

()答案:正确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答案:错误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

()答案:正确4.党的十八大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是:确保发展环境、提供高效公共服务、维护和谐稳定。

()答案:错误5.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试金石是: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

()答案:正确6.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答案:正确7.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谐的发展理念。

()答案:错误8.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

()答案:正确9.从十八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

()答案:错误10.“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平台。

()答案:正确(二)就业创业1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两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答案:错误。

12.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答案:正确。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答案:正确。

1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只能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答案:错误。

15.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答案:错误。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人社部【2009】187号

人社部【2009】1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浏览次数:16579人社部发〔200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人社部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人社部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社部社会保险法对养⽼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养⽼保险的规定是,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缴纳养⽼保险期限满15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享受养⽼保险待遇,如果参保⼈死亡养⽼保险,个⼈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社部对的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条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条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

第⼗五条基本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实施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实施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实施有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具体而言,要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

截至2021年底,参加人数已超过10亿人,积累基金6万多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截至2021年底,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72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4.5万亿元,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

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此次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三支柱还包括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二者互相补充、相互促进。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特别是个人养老金有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流程

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流程

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流程
1、遗嘱登记:若死者有遗嘱,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公证
机关出具的遗嘱书面证明经公证后,向主管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遗嘱登记;。

4、继承资格审查:死者的继承人持缴费凭证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继
承资格审查手续;。

5、登记继承:经审查通过后,社会保险机构向死者的继承人登记继
承前面步骤审查的结果;。

6、账户变动登记:死者的继承人凭借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登记继承
书面证明经公证后,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登记养老金账户变动;。

7、养老金账户变动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收到死者的继
承人登记养老金账户变动后,立即办理养老金账户变动处理,并凭证发放
继承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解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解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解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开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一、个人账户开设与终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开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参保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其次,参保人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最后,经过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个人账户方可成功开设。

账户的终止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参保人死亡、参保人享受养老金期限届满或者参保人主动放弃养老保险。

二、个人账户管理1. 缴费方式: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方式一般有两种,分别是按月缴费和按年缴费。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个人喜好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

2. 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由个人所在单位确定,一般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水平和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来确定。

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对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参保人需要对自己的缴费基数有充分的了解。

3. 账户余额管理:个人账户的余额管理包括账户存储和投资收益的管理。

个人账户的余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等方式存入,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个人账户的余额管理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

三、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和退费金等用途。

根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当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和相关规定获得养老金;如果参保人提前或中断参保,并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使用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为退费金。

四、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账户的合理管理可以保证个人养老金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账户余额的流失或被非法使用。

其次,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可以规范社保机构的运作,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最后,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也能够增加社保基金的收益,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死亡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解决

职工死亡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解决

职工死亡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解决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解决问题涉及到遗产处理和资金分配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述:首先,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遗产处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账户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

具体的继承及分配方式则根据个人情况、家庭状况和遗嘱等因素来决定。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职工死亡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配偶、子女和父母是优先继承人,其次是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分配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可以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领取。

另外,也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一次性提取出来。

对于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定继承人身份和权益,将账户中的养老金划拨给相关继承人或提供相关资金补偿。

其次,个人账户的其他账户款项(如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的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对于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缴费,可以将之归入继承遗产中;对于政府补贴款项,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返还或退还给政府。

综上所述,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解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和继承关系进行遗产处理和资金分配。

同时,也需要确保继承人具备办理相关手续的资格和条件,并与养老保险部门进行顺畅的沟通。

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个人账户的利益和权益。

退休去世养老金怎么办

退休去世养老金怎么办

退休去世养⽼⾦怎么办在办理了退休⼿续之后,第2个⽉开始就取养⽼⾦了,这个养⽼⾦会随着年龄的增⼤⽽变得更多,如果在退休之后死亡,那么账户的养⽼⾦应当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退休去世养⽼⾦怎么办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保险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死亡后,其个⼈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企业职⼯缴纳养⽼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缴费。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般是社保基数的20%左右,直接进⼊统筹账户;个⼈缴纳社保基数的8%,进⼊个⼈的账户。

当参保⼈退休后,开始领取养⽼⾦,分为两个部分:基础养⽼⾦和个⼈养⽼⾦。

基础养⽼⾦来⾃于统筹基⾦,具体多少和当地⼯资⽔平、缴费年限等参数有关。

个⼈养⽼⾦即个⼈账户积累的部分,分N个⽉领取。

若是只领了⼀个⽉就死亡,个⼈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如果是职⼯参加单位的社保,则继承⼈可以继承该职⼯个⼈账户部分和利息;如果是个⼈参保,就可以让继承⼈拿⾛之前交的全部养⽼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员退休养⽼⾦和企业⼈员退休养⽼⾦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是统筹的办法不⼀样即企业⼈员是单位和职⼯本⼈按⼀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筹资;⼆是⽀付的渠道不⼀样即企业⼈员由⾃筹账户上⽀付,⽽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标准远远⾼于企业退休⼈员,差距⼤概是300%~500%。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在退休之后死亡,这个时候个⼈账户余额应该可以继承,对于企业缴纳的部分,⼀般情况是不能算作个⼈账户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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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
继承
2011年05月13日03: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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