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上市过程中有关股份锁定期规定的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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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股东股份锁定、减持以及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股份锁定可以限制股东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以稳定公司股价;减持则是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持股比例获得现金流;信息披露要求则旨在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份锁定1. 锁定期:股东在公司上市或增发股份后,需按照相关规定锁定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通常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 锁定对象:股份锁定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

这些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 锁定解除:锁定期满后,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股份锁定,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但需注意,解除锁定后的股份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定。

三、股份减持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并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2. 减持比例: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以防止因大量减持导致公司股价波动过大。

3. 减持方式: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

其中,大宗交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股份转让,而集中竞价则适用于小额、零散的股份转让。

4. 减持后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完成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减持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临时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如股东减持、股份锁定解除、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公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股份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上市公司股份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一、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而知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买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期。

在中国的股份制度中,股份锁定期被广泛采用,旨在稳定股市,平衡股权关系,保护小股东利益,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助于稳定股市。

在上市初期,特定股东持有大量股份,如果可以随意转让,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出现恶意炒作的情况。

而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平衡股权关系。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高管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大量股份,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这种集中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让这些特定股东无法将其股份随意转让,从而平衡股权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股份锁定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信誉,通常会设立一些股份锁定期限制。

这些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有利,可以使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感,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份锁定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可能限制了他们对股份的流动性,导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有效调整。

其次,一些特定股东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绕过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例如,以其他名义进行股权转让,这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股份锁定期的时长和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原始股东一定的自由。

总结来说,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经营中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市场、平衡股权关系和规范公司运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时长,以实现股份锁定期的最佳效果。

此外,股份锁定期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一些机构投资者、创始人或高管持有大量股份,而小股东数量较多、份额较少,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即使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标准:对于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日(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之前6个月新增发的股份,新增股份持有人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年之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50%。

(2)2009年第一期及2010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之外取得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

2.中小板、主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为了稳定市场价格,防止股价大幅波动和内部人员抛售股票,而设置的限制股票转让的期限。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安排及减持规定。

一、股份锁定期的意义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锁定期可以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

上市初期,股价易受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容易出现过度波动的情况。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防止内部人员抛售股票,减少对市场的影响,有利于稳定股价。

对于投资者而言,股份锁定期可以保护其投资利益。

投资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时,通常会考虑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减持情况。

如果没有股份锁定期或股份锁定期过短,内部人员很可能在股票上市后迅速减持,这对长期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不利情况。

二、股份锁定期的安排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安排,通常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起止时间。

一般来说,股份锁定期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第一日开始,持续一段时间。

具体的锁定期长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锁定期。

其次,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股份锁定比例。

内部人员包括公司创始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所持股份在上市后应进行一定比例的锁定。

一般来说,创始人及高管的锁定比例较高,一般为50%以上;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为30%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上市公司可能会申请解除锁定期限。

比如公司发生重大经营调整、高管离职等情况,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解除锁定期的申请。

但解除锁定期需经过严格审查,保证解除的合法合规性。

三、股份减持规定股份减持是指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减持所持股份。

首先,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股份减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部人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履行相关报备手续,遵守规定的减持比例和方式。

2021年锁定期的小结

2021年锁定期的小结

锁定期的小结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年)》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_New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_New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

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 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默认分类 2009-02-11 17:09 阅读409 评论2字号:大中小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n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n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n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股份锁定期安排2.1 锁定期概述2.1.1 定义: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股东需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1.2 目的:锁定期的设立旨在稳定上市公司股价,防止股价波动过大,维护市场秩序。

2.2 锁定期安排的主体2.2.1 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应遵守股份锁定期安排。

2.2.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的锁定期,落实锁定期政策。

2.3 锁定期的界定2.3.1 锁定期的起始时间:锁定期应自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计算。

2.3.2 锁定期的长度:锁定期的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时长。

2.4 锁定期的例外情况2.4.1 公司重大变动:若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如股权变更、重组等),可以提前解除股份锁定期。

2.4.2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解除股份锁定期。

2.5 锁定期违规处罚措施2.5.1 违规行为:股东违反股份锁定期规定,擅自转让股份。

2.5.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股东,可以采取罚款、取消优先购买权等措施进行处罚。

3、减持规定3.1 减持概述3.1.1 定义: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3.1.2 目的:减持的目的是鼓励股东实现个人财务规划,提高股东的流动性。

3.2 减持限制3.2.1 减持比例:减持股东应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减持,具体比例应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市场情况确定。

3.2.2 减持方式:减持股东可选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3.3 减持申报和审批3.3.1 减持申报:减持股东应在减持前向上市公司申报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3.3.2 减持审批:上市公司应审核减持申报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1:引言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股价,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对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的股份进行锁定,即股份锁定期。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定义、相关规定以及影响等内容。

2:股份锁定期的定义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限制期限。

该期限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上市后大股东、关联方等抛售股份,导致股价波动过大,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3: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3.1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股份锁定方案,并在股份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股份锁定期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通常为6个月、1年或更长。

3.2 上市公司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有不同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由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大股东和股份持有人需要在股份解禁前保持股份不动产,不得转让。

3.3 股份锁定方案上市公司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制定股份锁定方案,明确股份锁定的时间、范围和对象等。

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一般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4:股份锁定期的影响4.1 市场稳定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的稳定。

通过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可以避免因大股东减持或抛售股份而导致的股价剧烈波动。

4.2 投资者保护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锁定期内,大股东和内部人士不能进行股份转让,避免了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保护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4.3 公司治理股份锁定期的设立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

大股东和内部人士在锁定期内不得变动股份,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1:公司章程2:股份锁定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上市流通的公司。

2:股份锁定期:指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后,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期限。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Fra bibliotek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要求,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
二、主板和中小板具体规定:
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36个月,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与前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也比照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2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新增的股东
(1)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监管部门要求
(2)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2)其关联方参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条
3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8个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2个月。
对象
锁定期起点及期限
备注
1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股份
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公积金转换为股东股份)、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锁定期规定汇总

锁定期规定汇总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新三板公司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一) 所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二)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四)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但应当按照四、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取得的股份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五、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通过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A股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七、新三板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制度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八、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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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过程中有关股份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

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

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

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
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第七条: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
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此外,在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明确了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具体为:
第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监管层首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将分别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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