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王云峰

合集下载

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司法审判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数字时代,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可能会在电子设备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可能成为证明问题的有效证据。

因此,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也在逐渐增加,同时也呈现出一些独特的挑战与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和过程相对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对于传统证据,我们可以通过拍照,录音等简单方式进行取证,但对于电子证据,则需要深入了解电子设备的工作原理,了解程序代码等,这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几乎所有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也需要更加充分地了解与学习电子证据的应用方法与实践经验。

再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需要考虑。

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删改等行为更为方便,并且消失于网络的深处,因此,在维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方面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的保障。

比如,在美国等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授权无法从他人的电子设备上获取证据,这既可以保护隐私权,也可以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

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涉及物权纠纷、版权保护、网络犯罪及信息破坏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例如,在网络购物时,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买家可以通过网络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来维权;在涉及到版权保护时,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的版权人可以使用有力的电子证据表明自己的版权,并向侵权方提出索赔。

总之,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这不仅关乎到司法公正和权威,还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护、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治理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问题的需求,探索出更加成熟且实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和标准,共同推动公正、公平、可靠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刘海峰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 301606)摘 要:在信息化的今天,司法审判实践中使用电子证据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这就直接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证据的取得、定性、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电子证据直接关系到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结合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其特点,重点分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认定、证明力及其认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证明力;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LIU Hai-feng(Tianjin University Renai College,Tianjin 301606)Abstract: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demand of using electronic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is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legal posi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acquisition, qualitativ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the probative forc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Electronic evide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ettlement of civil disputes, so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stud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cus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legal orient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especial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cluding the acquisi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power of proof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its identific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for these problems.Key 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legal position; probative force; judicial application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04-25刘海峰(1981-),男,河北唐山人,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物权法,房地产法,律师实务。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 以下特点: ( 1 ) 无性形和高技术性 。电子证据是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 产物 ,其产生、传播和收集等不 同于传统证据。依据 电子技术 子 邮件 、微 博 记 录 等进 行 查 询 ,如 果 查 询不 当就会 产 生 侵犯 其 信息 的产生和传递原理 ,电子证 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 他 公 民隐私 权 。 则处 理成 的0 和l 代码 ,具 有 无形 性 。 2 . 人 民 法 院依 申请 或依 职 权 调取 证据 我国 《 民 事诉 讼 法 》第 6 4 条 明确 规 定 当事 人及 其 诉讼 代 理 ( 2) 存 在 形 式 多 样 性 。传 统 的证 据 外 在 形 式 往 往 是 单 一 的 ,如 书证 表 现 为 纸 张 、 书 本 等 ,证 人 证 言表 现 为 证 人 的 言 人 因客 观 原 因不 能 自行 收集 的证 据 ,或 者人 民法 院认 为 审 理案 语 。而 电子 证 据在 本 质 上 是 数 字化 信 息 , 由于 电子 信 息 输 出形 件 需 要 的证 据 ,人 民法 院应 当调 查 收 集 。法 院收 集 电子 证 据 的 式 的多样性 ,其在网络终端 、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多 方式主要有 :①查封、封存并提取侵权电子信息 ;②截 留电子 种 多样 的 ,不 同形 式 的证 据 资 料都 是 电子 证 据 的外 在 表 现 形式 信息 ,即法院利用计算机 网络等设备 ,截取有关的网络所传输 之一 。 的信息 ;③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 电子信息 ,即法 院有权要 ( 3 )准确性和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求 从 事 国际互 联 网业 务 的单 位 和个 人 提 供 可 以证 明 网络 侵 权 的 上按 照 电子 技 术 的标 准 和 特 性来 运 行 的 , 即以 二进 制 代 码 的形 证 据 。 由于 电子 技 术 的高 技 术性 ,法 院 可 以委 托 拥有 电子 信息 式来传递 的,其运 行具有高度的准确性。但计算 机数字信息在 技 术 专 业 人才 的机 构完 成 。在 法 院主 持 下 的 收集 ,应 当有 审判 存 储 和传 输 过 程 中 又容 易 被 截 取 、监 听 、剪 接 、 删除 ,同 时还 人 员 的 主 持 ,并 且 由两个 以上 的人 共 同进行 ,要 对证 据 收 集 的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造成 。
2 司法部 门在采用 电子证 据 时要严 格 审查 ,特 别要注 意 :() . 1 定案 的证 据 必 须 确 实 可 靠 ,与 案 情 有 关 , 正 面 能认 定 ,反 面 推 不 倒 ,经 得起 实 践
性 , 决定 了其 表 现 形 式 的客 观 性 , 因而 有 较 强 的证 明力 。 第 二 ,无 形 性 和 复 合 性 。 在 计算 机 内部 ,所 有 信 息 都 被 数 字 化 。计 算机 通过 把 二进 制 编 码将 信 息转 换 为 一系 列 的 电脉 冲 ,实现 某 种功 能 ,由 不可 见 的无 形 编码 来 传递 ,这就 是 电子 证据 的无 形性 特 征 :信息 在计 算 机 屏幕 上的表 现形 式是 多样 的 ,它 输 出到计 算机 的外 部设备 上则 与传 统 的证 据 相类 似 ,例 如打 印 到纸 张 上或 以计算 机 缩微 胶 卷 的形 式 输 出 ,这都 显示 了 它 的复 合 性 。 多媒 体技 术 的出 现 ,使 电予 证据 综 合 了 文本 、图 形 、图像 、 动画 、音 频及 视 频 等 多种 媒体 信 息 ,这种 以多媒 体 形 式存 在 的 电子 证据 几 乎涵 盖 了所 有 传 统证 据 类 型 。 引 自吴 晓玲 《 电子 商务 中 的 电子 证 据 》 ( 论 )。 第 三 ,脆弱 性 和 间接 性 。计算 机 信 息是 用 二进 制 数据 表 示 的, 以数 字 信号 的方 式 存在 ,数字 信 号是 非连 续 性 .如 果有 人 故意 或 因 差错 对 电子 证 据 进 行 截 收 、 监 听 、窃 听 、 删 节 、剪 接 、 从 技 术 上 讲 无 法 查 清 。 它 不 象录 音 、录像 资 料记 录 的 是连 续 的模 拟信 号 ,发生 变化 可 以用 技 术手 段 查 明 。计算 机操 作 人 员 的差 错或 供 电 系统 、通 信 网络 的 故障 等 环境 和 技术 方 面的 原因都 会使 电子证 据无 法反 映真 实 的情 况 这就 是 电子证据 脆弱 性 ( 易破 坏性 )的表 现 。 由于 电子证 据 所 具有 的脆 弱 性特 征 , 故在 通 常情 况 下 , 电 子证 据 只 被 作 为 间接 证 据 使用 。 3电子 证 据的 审 查和 运 用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作者:丛玉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事诉讼案件似乎在我们的身边越来越常见,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伴随科技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高,它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它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是当今社会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型的证据。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还有一定的缺陷,致使我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等都严重的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去完善,并且探索出与法律规定相符合的取证道路,确保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正意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彩信规则作者简介:丛玉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7-02早在2005年的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就已经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进程有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代表着我国法律的建设与发展更加的完善。

随着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我国国内电子商务方面的活动已经越来越多,为此,导致了我国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案件,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随着其不断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由于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彩信规则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导致了我国在电子证据的相应规定方面村现在很多矛盾,给民事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即:(一)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电子证据的的收集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保证其更加的有效,更具科学性,更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诉讼案件。

1.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合法性原则。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第 3 1卷 第 1期
Vo 1 . 3 1 No . 1
周 口师 范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4年 1月
J a n .2 0 1 4
论 民事诉 讼中 时代 的 步 伐 。但 是 我 们 也 应 该 看 到 民事 诉 讼 法
证据材料 必须满足合法性 、 客观性 、 关 联 性 这 三 个 特 征 只 是 将 “ 电子数据” 这一名称写入法 律 , 却 未 对 电子 数 据 的 内
才 能 够 成 为法 定 的证 据 类 型 , 因此 电子 证 据 作 为 证 据 种 类 的 涵 、 外延 、 认 定 规 则 等 基 本 问题 加 以 明 确 、 详细 的规定 , 而 这
3 . 传 递 的 迅 速 性 和 空 间 的 开 放 性 。这一 特征 主
要 针 对 网 络 中 的 电 子 证 据 而 言 。 电 子 证 据 是 一 种 存 储 在 网
络虚拟空 间里的信息 , 这 种 信 息 可 以通 过 网络 迅 速 地 传 至 世
界各地 , 这 种 惊 人 的传 输 速 度 是 其 他 证 据 种 类 无 法 比拟 的 。 电子 证 据 除 了具 备 以上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占用 空 间 少 、 容 量大 、 对 存 储 介 质 的依 赖 性 大 、 高科 技性 , 可 以被复 制 、 易 于 使用 、 方便操作等特征 。
界 长 期 以来 形 成 一 种 通 说 , 即 电子 证 据 是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形 式 。但 是 , 在概念的界定上 , 笔者主张严格区分两者 , 具 体 详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宁波移动微法院为视角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宁波移动微法院为视角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2), 215-220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0.82031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Proceeding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ingbo Mobile Micro CourtHaibiao Xu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Mar. 6th, 2020; accepted: Mar. 21st, 2020; published: Mar. 27th, 2020AbstractSince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various industries have developed rapidly, and China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erfect, and people’s rights protection methods are increasing. In particu-la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recent years has greatly enriched the applica-tion of various emerging information in legal events. The most typical one is the us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awsuits.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ill undoubtedly provide sufficient space for the extensive us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litig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shows great advantage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author attempts to elaborate on the concept, collection, evidence capacity, and probative power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com-bin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bile micro-court in Ningbo area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ol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process.KeywordsElectronic Evidence, Civil Action, Application, Micro-Court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宁波移动微法院为视角许海标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0年3月6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21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7日许海标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行业迅速发展,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显著。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诉讼进程,提高了判决效率,还大大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和查证工作。

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真实性的考量和保全措施等。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

电子证据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相关技术所产生、存储、传输的证据。

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电子合同等。

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广泛使用下,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可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作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二是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

作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简单。

例如,原告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邮件或短信截图来证明与被告的沟通,或者通过互联网搜索记录来证明对某种产品的了解。

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交电子合同或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来辩护。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直接提供给法院,并不需要复印或邮寄原始纸质文件,大大减少了成本和时间。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

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所以法院必须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评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如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过程。

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托技术专家的意见来评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复杂。

法院在评估电子证据时需要考量多个因素,如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一致性和连贯性等。

此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合法获取过程以及保全措施的完善性。

比如,法院可能需要确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以及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技术保全措施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处理电子证据时,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专业研究・Professional Research66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16期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科技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对科技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如交友、购物、旅游、娱乐等体验,很多都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得以实现,这也是眼下庞大的年轻群体应用最广泛的形式。

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在提高人们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和违法行为。

从十年前刑法领域的网络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逐渐扩展至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乃至民间借贷纠纷。

纠纷诉诸法律,诉讼中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亦日益广泛。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领域的一个新生物,日益进入司法实务中,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当前仍没有明确的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们如何对待该类证据,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一、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一)电子证据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还未形成一个广泛接受的明晰表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界定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国证据法草案》第157条,“凡是当事人用于证明或者有助于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都属于电子信息证据。

”从上述界定看,电子证据的产生,基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或包含这几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其产生于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二是其功能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其表现形式为电子信息。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电子证据的认可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并分析其中涉及的相关因素。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分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信息,它可以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根据披露方式,电子证据可以分为自发性证据和追加性证据两类。

自发性证据是指当事人自动提供给对方或者法院的证据,而追加性证据则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二、电子证据认可的问题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的考量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认可的核心问题之一。

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传输过程中可能会被篡改、伪造或删除,因此需要确保其真实性。

在法庭上,为了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会通过鉴定、勘验、取证等手段进行调查。

此外,数字签名、时间戳等信息也可以作为辅助工具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可信度的评估除了真实性之外,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也是认可的关键因素之一。

可信度是指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程度。

在评估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时,应考虑证据的来源、存储方式、传输过程中的可靠性等。

此外,法院还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3. 保全与检索的问题电子证据的保全和检索是认可问题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电子证据易受损坏、丢失或更改的风险增加,保全电子证据的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在保全电子证据方面,法院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数据镜像或数据截留,以确保证据的完整与真实性。

此外,对于检索电子证据,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必要的约束。

4. 对技术专家的需求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往往需要借助技术专家的意见和分析。

技术专家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解读和解释,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建议。

因此,法院和律师在处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与技术专家密切合作,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作者:高立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地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从立法的层面上肯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这为推进我国电子证据的研究和立法的发展无疑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规范,基于此,笔者就当事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法院如何审查判断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判断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充分享受计算机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E 时代”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所带来的挑战。

现在的法律制度在应对科技所产生新型纠纷时,常常暴露出各种弊端。

在这些新型纠纷中,我们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收集、保全和提交电子证据,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

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学生关凯元诉北京大学孔庆东教授名誉侵权一案,暴露出我国电子证据方面很多问题。

基于此,笔者对电子证据应该如何收集和法院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提出几点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述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从立法的层面肯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这为推进我国电子证据的研究和立法的发展无疑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但笔者不赞同从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也不赞同从以计算机为载体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因为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都可以借助计算机设备来储存和展示,并且电子证据的形式也是随着电子技术不断发展而不断增加的。

笔者认为基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功能和原理生成的,以数字化电子信息形式存在和使用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均可以视为电子证据。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无性形和高技术性。

电子证据是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传播和收集等不同于传统证据。

依据电子技术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原理,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l代码,具有无形性。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过去,人们对于证据的定义往往局限于实物证据和书证,如今,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并提出一些观点供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数字化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和电子设备,因此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部分。

然而,与传统的实物证据和书证相比,电子证据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如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等,这就需要法院在认定和运用电子证据时有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标准。

其次,电子证据的认定应遵循的原则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或伪造。

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数据鉴定、取证程序的规范等。

此外,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院应该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确保其获得的合法性,例如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或合法的获取等。

然后,电子证据的运用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在运用电子证据时,法院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或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同时,法院还应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限制对敏感信息的公开,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最后,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更新速度的加快,法官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电子证据。

同时,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岗位或机构,负责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定,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运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认定时,法院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在运用时,法院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法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运用探讨

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运用探讨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66-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日益突出的,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息技术带动了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以及作用也是日益增多。

而且这种影响还渗透到了民事诉讼案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即为电子证据。

在我国已经对原有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最新版本中对于电子证据具有的公诉力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本文中结合我国的诉讼法规,就电子证据具有的作用以及其应用性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视野;电子证据;运用;探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证据形式,而且其应用性也是极为广泛的。

然而,因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并不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依旧较少,在部分规定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加快研究电子证据于民事诉讼中的高效运用是示范必要的。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基于传统理论,对电子证据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狭义层次上,指的仅为数字式证据,即通过信号离散状态实现的对各种数值、信息的承载,这种形式的电子证据;从广义上来讲,还将模拟式电子证据囊括其中。

即对于信息内容是通过信息特征对应的具体数值来进行记载的。

在数字式证据与这类广义的模拟式证据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两种形式的转换以及融合都是可能实现的。

此外,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依旧处于初始阶段,故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实际,广义角度的电子证据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定位近年来,学者们针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目前较为流行的学说主要有,物证说、混合证据说等等。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因为电子证据自身具有的特征是显著区别于以往的证据类型的,尽管在形式上是具有一定的共通行的,但是其自身的信息化特征、数字化特征等都是十分突出的,而且电子证据是具有其脆弱性的,是易被改变的。

浅谈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浅谈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浅谈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作者:李艾佳来源:《商情》2020年第35期【摘要】在当今大数据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已在诉讼证据中占据一席之地,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电子证据在实务中的运用还需要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肯定了电子数据作为八大证据之一的地位,但对其证明能力、法律地位以及认定规则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文将浅谈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证据领域的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三性电子认定规则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以及特点(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电子数据的内涵以及外延的认定都有许多的学说,诸如“计算机证据说”“电子物品说”“独立证据说”等诸多学说,在当前来看其实,只要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是磁或者电的一种脉冲,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将其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二)特点电子数据是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并且无法为人眼或人耳直接获取,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才能被人感知。

它区别与物证书证,以其外在特征表示其思想内涵,电子数据难以留下人的痕迹。

因此它具有无形性、易改性和高科技性。

1.无形性电子数据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一切电子设备形成的,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表现出来,因此与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证、书证等不同,电子数据并非以实体的形式存在,它无法依靠肉眼等直接获取,必须借助计算机等设备才能呈现在人们面前。

可见,其属于传统观念中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证明力十分微弱,而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可改性现代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电子数据正是依靠其存在,因此极易被篡改或出差错,电子数据会被各种错误操作、病毒、系统崩溃、断电等原因影响其证据资格与证明能力。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由此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了民事诉讼中关键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伪造,而且这种操作往往难以留下明显的痕迹。

这就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了挑战。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获取、保存和分析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司法人员的技术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实物证据那样直观可见,而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软件才能呈现和理解。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合同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在侵权纠纷中,网络上的侵权言论、图片或视频等电子信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电子沟通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有助于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证据的收集就是一个难题。

由于电子证据分布在不同的设备和网络平台上,获取的渠道和方式可能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

比如,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电子数据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而且,对于一些加密的电子数据,如何合法有效地破解获取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如何确定其在生成、传输和保存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成为了法官判断其证据效力的关键。

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鉴定和审查手段,比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备份等技术的应用。

证据的保管和出示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作者:杨翠萍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产品和数字化技术也得到大力发展,其应用范围开始逐渐扩大。

其中,电子产品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为案件查明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保障和证据支持。

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使得电子证据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有待提高。

本文主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对电子证据的判定资格进行分析,研究电子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证明作用,以期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重要作用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3-02作者简介:杨翠萍(1963-),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学学士,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纠纷是民众生活中的一大问题,若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审判人员没有依靠有力的证据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就会使法律的庄严性、权威性、公正性受到影响。

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证据逐渐走进法律殿堂,并得到广泛重视,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应的证据。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在法律规范中其证据确认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其规范,确保电子证据的价值得以充分的发挥。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就是用电子产品记录现实证据,还原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种新型证据。

电子证据需要依靠一定的电子设备,进行数据化的电子储存、复制、传送。

电子数据的形式多样,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讯设备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公告牌、电报、计算机数据、传真信息等[1]。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1.电子证据以电子产品为载体,其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和外观上的多样性特征。

电子证据在数字化的运行中,需要通过计算机的处理和相关复印设备,形成纸质的证据信息。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韩笑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23()3
【摘要】电子设备的飞速发展使电子数据已经深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电子数据形式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司法纠纷丰富多样。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聚法案例等检索系统以“电子数据证据”“电子证据”等关键词对相关民事案例进行搜索,相关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7年间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纠纷仅有5233件,自2018年以后,有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激增,2021一年就达到8910件。

由此见得,传统的纸质证据已经不再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极强的科技依赖性和易篡改性,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全、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与传统证据形式均有较大不同。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越来越频繁,这便涉及到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审查及个人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介绍,并对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瓶颈进行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适用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0083-0085)
【作者】韩笑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
2.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
3.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发展研究
4.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王云峰
发表时间:2019-05-22T11:11:52.063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10期作者:王云峰张旭东[导读] 网络时代的来临,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种新型证据。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基金情况: 2018年甘肃省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类)项目(18YF1FA083),2017年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项目(甘财教[2017]62号),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摘要:网络时代的来临,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种新型证据。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收集;证据认证
1 电子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除一般证据规则(如证据构成规则)外,还有自身的特定规则,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的采集、提出、审查、质证、认证规则等[1]。

证据是司法裁判、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化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电子证据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需要构建一系列的规则。

电子证据规则构建的滞后,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绊脚石。

电子证据如何归类和定位,如何采集、鉴定,如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和认证,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须解决的。

2 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的审查
2.1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从逻辑上来说,电子数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有资格进入诉讼发挥证明能力,才需要进一步判断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小。

而电子数据是否有证明能力取决于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2]。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电子数据本身依赖于高科技而存在,其真实性、合法性判断争议是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陷入困境的关键原因。

2.2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
电子数据是高科技的产物,因为技术本身的问题,电子数据的篡改不算艰难,所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电子数据在存储介质、产生的平台或软件、传输技术等形式上可能存在人为的修改;第二,电子证据所传达的信息可能存在删减拼凑伪造修改等情况;第三,以聊天软件记录的对话信息因为地域性对话主体可能出现冒名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活动中就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规定一系列的真实性证明规则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公证机关公证。

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民诉证据中属于免证事实,若公证机关在诉前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科学和合法的公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以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2)鉴定。

电子数据本身的技术性往往需要专业的工作来辨别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或法院依据职权自行委托鉴定,邀请具有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和人员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人在需要时应当出庭对电子证据的事实性问题作出说明。

(3)专家辅助人。

电子数据信息的获取方法因依托高科技存在,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证据的收集和获取制作过程作出说明,甚至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就电子数据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

2.3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证据的调查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就电子数据而言,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合法证据种类,在形式上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就调查收集程序而言,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收集过程中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极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造成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庭运用一定的规则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获取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在某些情况下,适当排除非法证据。

(2)电子数据的收集合法性。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对于收集的主体要有特别的要求。

此外,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独立证据,其收集的程序与步骤在原有传统证据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细化规定[3]。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被删改、和原复件难于区分等特点,收集的方法也要明确规定,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公正保全,注意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3 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分析
3.1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决定因素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而这种区分的标准就是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内在联系程度。

作为电子证据,比如说,一份数据电文能直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合同,那么它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它就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自然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在民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状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并结合相关的考察和评判经验,来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4]。

3.2电子证据自身的真实可靠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核心因素
法官在判定电子证据真实可靠性的时候,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民事诉讼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的评判,进而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所以说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判定经验和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官主管意识的限制,而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判定。

所以,必要的时候,民事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电子证据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审判人员的询问或者是双方证人的相互对质,帮助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明确的判断,进而明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状中的证明力。

3.3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关键因素
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主要涉及到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者删减等问题,而且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这种人为的修改通常是不易被察觉的,所以这就直接影响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证明力。

所以电子证据完整性对其证明力的判定影响,需要我们综合相关的专家鉴定意见、公证机关公证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情况以及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等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同时要考虑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存储过程的独立性,从而合法合理的判定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保证民事诉讼案件合法有序的开展。

4 结语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资料虽大不相同,却也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专业性加大,参考难度随之加大。

目前我国在电子证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条例并未完善,因此在许多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相关人员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具备高度的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马卫海.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7(19):134-135.
[2]刘志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14):141-142.
[3]胡瑞.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品牌,2015(01):31.
[4]张文慧.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制度的缺陷[J].法制与社会,2015(07):128-12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