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总工发〔2009〕7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浙人社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公平企业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二、夯实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要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额度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调整。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浙总工发[2009] 38 号
浙总工发…2010‟36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命名省“工人先锋号”的决定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一年来,我省广大职工紧紧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大力弘扬中国工人伟大品格,广泛深入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涌现了一大批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绩卓著的先进集体,展示了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克难攻坚的时代风貌,在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为表彰先进,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总工会决定命名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轻三工段电焊组等120个集体为浙江省“工人先锋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
全省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弘扬中国工人的伟大品格,立足本职,敬业奉献,争创一流,为构建和谐浙江、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名单浙江省总工会2010年4月23日主题词:工人先锋号表彰决定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名单1、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轻三工段电焊组2、杭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管理部3、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4、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制造部工装科空压组5、杭州中强轧辊集团有限公司龙舟班组6、浙江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河家园新塘社区项目部QC小组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网络部8、杭州宏都宾馆前厅部9、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设备动力车间10、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特级教师唐跃华工作室11、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12、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8路线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天宁旗舰厅14、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门诊注射室15、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湾大桥南接线宁波北收费所16、宁波海关通关中心风险管理二科17、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TJ-Ⅱ标项目经理部工程部18、宁海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19、宁波市江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20、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1、温州市通用锁具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22、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民科基地丁山垦区吹填及软基处理工程项目组23、中国电信乐清分公司10000号客服中心24、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5、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计会征收科26、温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黄龙垃圾中转站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28、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阿国服务队29、嘉兴电力局修试工区继电保护一班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31、07省道嘉兴征费管理所07省道嘉兴收费站32、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33、巨石集团三分厂拉丝工段34、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丁晓春车队”35、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36、天能集团装配D车间37、中铁十六局集团三公司宁波象山港大桥项目经理部38、中信银行湖州支行营业部39、嘉绍跨江大桥Ⅰ标项目部主墩班组40、绍兴电力局用电管理所41、浙江永通漂染有限公司牛仔布染整开发组42、诸暨市供电局璜山供电营业所43、浙江阮氏塑业有限公司塑料管道分公司44、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营业部45、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检包车间46、浙江盛洋电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质检班4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综合信息运营中心48、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铝业铝厂电解一车间一车间四班49、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热处理班50、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51、金华电业局调度所自动化科52、磐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53、衢汽集团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快客车队54、衢州电力局500千伏信安变电所55、浙江巨化股份公司电化厂PVDC车间单体工段56、衢州市烟草公司江山分公司送货部57、中国移动常山分公司常山营业厅58、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舟港拖9号59、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普陀山分公司60、浙江舟山一海海运有限公司一海722轮61、舟山市普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62、嵊泗县东方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舟桥2号客滚轮63、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车身调整班64、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支行营业部65、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电机车间6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玉环城关中心营业厅67、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台服务区南区餐厅68、三门县供电局浬浦供电所69、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南收费所70、瓯宝实业有限公司锁具车间71、云和县电力工业局线路工区(抢修中心)72、庆元县人民医院感染科7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装维班74、浙江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处75、浙江省电力设计院送电室76、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焊接与检测技术工程公司77、国电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源兴燃运部点检班78、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二设计部79、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服务区80、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81、浙江交工高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湖州养护工程项目部82、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德清站83、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金华东站84、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衢州线路车间85、浙江省气象台中短期预报科86、浙江省公安厅警卫局杭州西湖国宾馆餐饮部87、浙江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8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庆春支行8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9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95518专线91、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二分队淳安银山矿区地质勘查组92、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援川项目部9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SMT/AI车间94、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网替换割接工程项目部95、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网络运营中心96、浙江大学后勤集团97、中国计量学院《传感器技术》国家教学团队98、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泉热线99、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诸高速公路工程SZTJ01合同段项目部100、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众巾帼文明车队10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百丈营业厅10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网络公司运行维护部103、舟山市邮政局函件投递班104、浙江省机要通信局通信科105、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106、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矿通风队107、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双溪口水库工程项目部108、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第一工业工程设计研究院109、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中心110、普天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IPS产品线团队11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卸船机运行四班112、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部炉一班113、中国移动温州分公司网络部网优中心1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金华)解放东路营业厅115、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五分监狱116、松阳县供电局营业厅117、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程继光泥工班组118、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政木工班119、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援青川县房石镇恢复重建项目部120、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泥工班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09]1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2号)各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09年5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1.在杭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稽核工作从2009年5月11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
工作程序如下:1. 数据申报阶段(5月11日-5月24日)。
用人单位登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进入书面审查网上申报子系统,在线填报各项数据。
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09年4月30日。
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通过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 审核定级阶段(5月25日-6月25日)。
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换)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接受书面审查和信用定级。
对定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6月25日前提交报告申请复核。
3.抽查检查阶段(6月26日-7月26日)。
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社保中心、医保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座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浙劳社劳薪[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
二、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三、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四、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5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5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元。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 2007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湖州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舟山市65元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浙江省高院2009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省高院20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浙江省高院20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浙江省高院20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劳社培[2009]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
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的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的成长渠道,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发展,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 2009年我厅继续开展部分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全省统一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中式烹调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应遵纪守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09]18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8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使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年度考核暨标化工地建设检查评比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年度考核暨标化工地建设检查评比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年度考核暨标化工地建设检查评比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市交通局(委)和沿海市单设的港航(务)局考核目标的通知》(浙交〔2009〕9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方式:采取“一听、二查、三座谈”方式。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一)考核范围: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在建和计划开工项目。
(二)考核内容:在建项目2009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当前存在问题及2010年工作计划和措施等;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分组:考核共分3组,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考核时间:初定于2009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及行程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一)请各市交通局(委)准备好辖区内2009年在建高速公路计划完成情况和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并准备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在建项目的年度考核和标化工地检查评比有关资料。
(二)请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准备好在建工程书面汇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工程进度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总体形象进度,路基、桥梁、隧道等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关键节点工程进度等);3、工程质量、安全情况;4、标化工地建设实施情况;5、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及报批情况;6、当前存在的难点、节点问题;7、2010年工作计划安排及工作措施、建议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与省高院民一庭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2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与省高院民一庭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假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及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浙政发[2010]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浙政发〔2010〕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大力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坚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认真做好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考核和评价、评议,考核情况和评价评议结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现将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优秀单位(17家):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民宗委、省地税局。
二、良好单位(24家):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残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省人防办、省文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侨办、省人口计生委、省粮食局、省国资委。
希望各单位在新的一年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
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统计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浙人发〔2008〕29号),现将我省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58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40周岁以上(含 4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
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科目)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对我省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浙人社发[2009]2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0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药品目录》采用分类实施的办法,甲类药品先行实施;乙类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再实施,目前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执行。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不分甲乙类;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二、《国家药品目录》和《省药品目录》均列为甲类的药品,药品编码不变,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调整或增加的,其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删减的,删减药品剂型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其药品剂型暂按乙类药品执行,药品编码另设,未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予以删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9]7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的通知(浙委办〔2009〕7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24日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省委、省政府: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全省人民紧紧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建议在今年国庆前夕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
现就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评选范围和名额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2004年以来在全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等本省、外省、外籍劳动者。
厅(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严控制。
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劳模集体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劳社计财[2009]2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计财〔2009〕20号)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今年省政府下达的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各地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就业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实行稳定就业与扩大就业并举,在扩大就业岗位、重点人群和政策落实三个关键环节下功夫,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60万人;引导和帮助2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6万人;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二、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也是应对当前困难、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
要继续抓好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的贯彻实施,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组织实施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
同时,适时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先保后征”要求,不断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09]2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统筹的意见
(浙人社发〔2009〕2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在稳定单位缴费的前提下,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结构,建立城镇职工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二)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门诊统筹基金以收定支,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浙委〔2009〕41号),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发文字号通知如下:一、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上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和“浙人社办发”,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发〔××××〕×号”和“浙人社办发〔××××〕×号”。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非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函”和“浙人社办函”,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函〔××××〕×号”和“浙人社办函〔××××〕×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浙人社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09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人事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各高评委办公室应积极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三、各高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6)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5),提前15日送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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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总工发…2009‟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
《浙江省工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浙江省总工会十三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总工会
2009年8月12日主题词: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通知
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浙江省工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参加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2009年8月3日浙江省总工会十三届常委会
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工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的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规定,实行群众监督检查,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独立负责地向上级工会报告。
事故报告分快报和详报。
快报可采取电话等方式简要报告事故情况。
详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基层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省总工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
全国总工会报告。
发生较大事故,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省总工会报告。
发生一般事故,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省辖市总工会和上级产业工会报告。
中央部属、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向所属部、省产业工会报告事故情况的同时,应报告当地省辖市总工会。
必要时,各级工会组织可以越级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条事故详细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工会组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事故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下级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作出补充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其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在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分析事故
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或当地政府反映,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汇报。
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每月一次综合本县(市、区)职工重伤和死亡事故情况,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在次月5日前分别报省辖市总工会和上级产业工会。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每季度一次综合本市、本产业职工重伤和死亡事故情况,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报表,在每季度末后的10日前向省总工会报告。
省产业工会综合本产业事故情况时,只统计直属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工会应积极协助抢救,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伤亡职工家属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和1-2人重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县(市、区)总
工会和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省辖市总工会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省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
发生重大事故,由省总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各级工会应积极协助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与事故责任有直接联系或与事故责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下级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发生困难时,可请求上级工会派员协助调查,上级工会组织应派员给予帮助、指导。
对事故不正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上级工会有权依法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地方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会,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结案后15日内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与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密切合作,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对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性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等级划分,由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参照本规定报告事故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对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交通、通讯和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负有指导、协助下级工会执行本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条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可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浙江省总工会 1989年10月16日公布的《浙江省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和1991年10月26日公布的《浙江省工会组织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