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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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

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

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7、电缆经过迁改必须保证原有的运行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不能降低。原则上电缆迁改不能增加新的交叉互联段或接头。

8、电力隧道改迁应与现状隧道顺接,隧道高程不得有垂直跌落。

9、配电架空线入地应同时执行京供生〔2002〕5号文《关于北京规划市中心区配电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选用对现状35千伏及以上线路实施入地方案,不宜对10千伏架空线采用入地方式。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对住宅区的现状电力设施进行迁改。

第八条架空线路和电力隧道改迁时,应同时考虑架空线路上和电力隧道内光缆的改迁,并同期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的迁改方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要严格执行《北京电网建设“首都标准”》(京电规〔2005〕139号)和《北京电网设备选型选用原则》(京电生〔2005〕94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迁改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用户申请迁改项目必须按照《北京电力公司供电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京电规〔2005〕1号)的要求,进行供电可行性研究,形成成果作为电力设施迁改的咨询报告。

第十一条咨询报告的评审应包括生产运行、调度、设备维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设施迁改。

第十二条对用户申请拆除停运电力设施的,迁改的咨询报告要按照该设施的重建规模编制,按重置价格编制估算;对拆除停运架空线路的,可以根据规划需要,在咨询报告增加架空入地方案。

第四章工程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是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被迁移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是迁改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迁改工程项目要按照“五制三算”要求进行管理,项目中的物资、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补偿款纳入公司资金平台统一管理。

及以上迁改项目咨询报告报公司审核;10千伏及以下迁改项目咨询报告由各区县供电公司自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发展策划部、调度通信中心、运行维护单位等部门(单位)审核电力设施迁改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迁改的,生产技术部通知运行维护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见附件5: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收取补偿款,同时明确建设任务。各建设单位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用款。公司财务部依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照公司资金管理流程,向各建设单位拨付迁改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电力设施迁改的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迁改同一资产项目涉及两个专业的(线路或电缆),以新建工程规模大的运行单位作为建设单位;

2、迁改项目涉及公司220kV基建工程项目的,由公司基建部作为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配合电力设施迁改申请单位办理新建电力设施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和环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负责迁改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委托、材料定货、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决算、固定资产清理等全部工作。

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核迁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出具审核意见(不含列入220kV基建工程的项目)。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意见分别与设计、监理、

施工、物资公司或材料厂家等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工作。迁改工程的相关文件包括用户申请迁改的公函、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协议书、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报告、开工许可证等资料同时归档。

第六章电力设施迁改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款,并将补偿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纳入公司资金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收取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款时,向用户开具北京电力公司服务业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中对原有电力设施拆除时,应由拆旧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并将扣除相关税金后的补偿款收入与拆旧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净值相抵后,净损益计入本单位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基层单位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经费户(补偿款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财务-迁改资产补偿款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公司财务-迁改资产补偿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基层单位计提补偿款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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