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牡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未来全市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着力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
促进空间布局的均衡,实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在一定空间协调发展。
(三)主体功能导向的原则。
按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指导区域发展,调整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国土资源,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
(五)强化整体性和操作性原则。
建立上下统一协调、各部门密切合作的推进机制和切实可行的空间管制与分类调控措施,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顺利推进。
三、规划定位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主要是确定市级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是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实施工程方案》要求,提高市区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针对市区中小学大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它防灾要求、存在C级和D 级危房的实际情况,借助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利契机,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切实保证我市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市追赶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市区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市区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地下人防工程、门面装修、临时建设、市政管线工程除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牡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黑政办发〔2015〕66号)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具体事项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确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其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立法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牡政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牡政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号),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动态调整市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经市政府审核,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0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委托行政权力事项15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新调整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143项。
(另外126项已含在市政府权责清单中,除市政府实施的管理权限外,承接由省政府实施的那部分管理权限)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后续衔接工
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跟踪督导工作;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公示办事指南,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市政府取消、承接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的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牡政办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的函牡政办函〔2021〕3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黑政教督办〔2021〕1号)要求,牡丹江市根据测评体系相关内容,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函报如下:一、基本概况牡丹江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717所,其中:高校7所(5所驻牡、2所市属高校)、中专10所、职业高中7所、普通高中33所、初中82所、小学115所、特殊教育学校6所、幼儿园457所。
全市在校学生30.08万人,教职工2.93万人,其中:高校在校生6.87万人、在职教师3415人;中小学生19.98万人、教职工2.02万人;在园幼儿3.23万人、教职工5622人。
二、工作成效(一)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1.党对教育领导全面加强。
成立了牡丹江市教育工委、牡丹江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教育大会,出台了《牡丹江教育现代化2035》《牡丹江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9—2022年)》《牡丹江市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2.教育党建工作扎实。
教育系统成立党委5个、党总支25个,联合党支部322个,构建了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分级负责的党建管理格局,实现了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正在逐步理顺调整。
高质量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牡政发[2006]1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牡政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区域经济合作、宏观调控、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五)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调控措施;(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九)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8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
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1一、工作目标在xx年xx月开展本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本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本项目部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整改旧有隐患,遏制新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本项目部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在继续落实xx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排查在安全管理责任、各项规章制度及生产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
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企业和总经理负责制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却得有关证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对特种作业违法违规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监管,防止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5、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机械设备维护检查制度,确保接鞋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运行。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3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6日牡丹江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以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核心,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的原则,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我市职业培训规模扩大、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活力增强,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为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2015年至2016年,每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4.6万人次,培训1000名高技能人才、10000名在职职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0.6万人次,形成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工作格局;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科学、激励保障健全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大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发〔2016〕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15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约用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创建生态宜居、和谐幸福牡丹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牡丹江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
到2030年,牡丹江地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三)主要指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考核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黑安办传真[2012]第14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考核的通知(黑安办传真〔2012〕第14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签订《201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2日至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二、检查内容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签订的《201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所涉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国发〔2011〕40号和黑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检查方式听取市(地)政府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纪要、会议记录、活动记录等内业材料;与被检单位交换意见。
每个市(地)检查一县一区。
四、检查要求(一)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认真做好迎检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检查组要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形成汇报材料,检查结束后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关书强;联系电话:*************。
附:检查组分组名单2012年7月31日附:检查组分组名单第一组检查单位:牡丹江、佳木斯、绥芬河组长:杨宝田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成员:于艳善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处长王忠华省安全监管局执法局局长张国煊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副处长魏国安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150****0301王冠星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第二组检查单位:伊春、鹤岗、大兴安岭组长:姜国钧省政府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姜子中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李玉伟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处长周存友省安监局三处副主任科员139****1171第三组检查单位:七台河、黑河组长:王忠民省政府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成员:蔡国志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刘冬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151****5178郭宇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副主任科员第四组检查单位:哈尔滨、大庆、绥化组长:李宝君省政府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成员:王雪冰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主任郑野峰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彭程省安全监管局执法局主任科员张旭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科员158****1001第五组检查单位:齐齐哈尔、省农垦总局、抚远组长:韩梅梅省政府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成员:陈绪葆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监察专员方冰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王超省安监局职安处科员186****1567第六组检查单位:鸡西、双鸭山、省森工总局组长:王德礼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成员:刘影涛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韩金宝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杜启久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尹宇洲省安监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139****196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有效防范事故等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和否决项。
第六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牡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四)国债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生产经营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牡政办综〔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牡丹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2.4县级以下政府职责3事件分级3.1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3.2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3.3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3.4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4预防与预警4.1风险监测与报告4.2预警级别及发布4.3预警预防行动5应急响应5.1I级响应5.2II级响应5.3III级响应5.4IV级响应6应急处置6.1信息报告6.2先期处置6.3电网与供电恢复6.4指挥与协调联动6.5信息发布6.6应急响应终止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7.2保险理赔7.3事件调查7.4总结评估8应急保障8.1队伍保障8.2应急物资保障8.3应急电源保障8.4通信与信息保障8.5技术保障8.6其他保障9预案管理9.1预案培训9.2预案演练9.3预案更新9.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升科学、有效、快速处置牡丹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地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牡政办综[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牡政办综〔2007〕15号)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做好征求规章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征求规章清理建议(一)清理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中所列规章。
(二)工作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建议;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要提出修改建议。
2.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未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对有关行政许可条款要提出废止建议。
3.规章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提出废止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规章目录》中所列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也可以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规章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查阅《规章目录》以及规章文本,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牡政办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30号)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理顺我市投融资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扩大融资能力,我市决定组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为切实做好城投公司组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打造统一、高效的投融资平台为目的,以整合优良资产和优势资源、提高融资能力、理顺职责关系为重点,在新曙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对市属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整合,组建城投公司,形成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责权利统一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巩固与开发银行的金融合作关系,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规划统一协调。
遵循"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理念,注重用规划引导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按规划实施建设,通过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实现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效益的最大化。
2.资金统一调动。
锁定项目投资,核定项目年度资本金到位计划,实行预算化管理,统一调度项目建设资本金;保证额定投资,高效使用开发建设资金,确保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
3.资源统一配置。
整合我市可经营的项目、土地经营权、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街路、广场、桥梁、公园的冠名权、广告经营权以及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收费权等优良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向城投公司集中,实现增资卸债,提高融资能力。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8]1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4
【实施日期】200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
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2月13日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
张晶川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市规划局。
王同堂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及财税、金融、综合协调等方面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代管机构(驻外办)、市统计局、市信访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市城投集团公司、市金融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商业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牡丹江银监分局、人行牡中心支行、工行牡分行、中行牡分行、建行牡分行、农行牡分行、各保险公司驻牡机构、牡丹江仲裁委。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军分区、驻牡部队、牡丹江监狱、四城区政府工作。
梁桥副市长负责工交企业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工业、交通、安全生产和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
协助市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牡政办综[2017]10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化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全市深化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近一段时期全市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在灭火实战中的作用,推动“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在用居住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一)治理重点。
8层及8层以上多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治理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3.室内消火栓系统中,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泵、消防给水稳压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室内消火栓水泵供电、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措施;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内供水压力是否充足,消火栓箱内栓体、水枪、水带是否齐全、有无遗失或损坏现象;4.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自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问题整改消除措施是否及时、到位;5.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专门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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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
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9
【实施日期】2007.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牡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本办法所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一)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每个年度内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6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易发生生产事故的场所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