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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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

它们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也需要随之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出现,需要对原先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案件进展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种类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拘留变更为逮捕:当警方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如果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拘留变更为逮捕。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变更: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事实更加明确,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增加,可以对被告人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3.监视居住的变更: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可能是一种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对监视居住进行调整或变更。

4.刑事拘留的变更: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如果对于某个嫌疑人的拘留存在不适当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拘留进行变更或调整。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件事实的变化:刑事强制措施变更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进展。

只有在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2.被告人行为的变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和行为可能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产生影响。

如果被告人存在潜逃、隐匿证据或其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需要对原先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3.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原因或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况,也可能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现在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检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相比之前十几年明显变少了。

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变相违法的情况。

我国刑诉法为了限制公检法的权力,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有一些流于形式。

比如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但是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还是不肯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实际上已经违法了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控诉。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十二节课玩转新刑诉(按照最新修订案)2012年司法考试之出题人弟子杨雄刑诉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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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核心考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表-47)
决定机

公检法(且决定保证金的数额)
执行机
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适用条件(刑诉法第65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监视居住★★★(表-48)
公检法
决定机

执行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表-49)
(表-50)
★★六、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刑诉法第95、97条、《高法解。

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

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

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因侦查部门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一、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因侦查部门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条件是什么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

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案件逮捕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身患严重疾病(具体病例参见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四、根据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适用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在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二)同事、朋友之间引发的案件;(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不满18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五)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犯罪案件;(六)交通肇事死亡一人的案件;(七)其他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未遂犯罪、防卫过当的犯罪等。

五、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向办案部门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中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证明文件;(二)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审查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环境,变更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是财产强制、人身强制等形式,旨在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变更强制措施的强制手段过于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

另一方面,变更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严厉的法律手段,也容易引起社会负面反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如何创新变更强制措施,提高其实用性和社会认可度,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变更强制措施的创新中,拓宽其实施方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向。

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手段,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实现基于科技的变更强制措施。

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执行平台,使执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另一方面,可以将变更强制措施纳入社会化管理范畴,引入社会力量,通过与非政府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实现更加灵活的执行方式。

例如,对于像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可以引入社会调解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降低执行成本。

除了拓宽实施方式,变更强制措施的灵活性也需要得到加强。

在执行过程中,应视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一刀切的执行方式。

例如,在财产强制措施中,可以考虑采取财产拍卖、强制清算、申报财产清单等方式,更加灵活地保护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

在人身强制方面,可以通过条件限制、限时限制等方式,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伤害,并促进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最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开透明化也应得到加强。

在执行过程中,公开执行进程及结果,向社会公众介绍执行情况,加强信息披露,既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够规范执行行为,保障法律权益。

同时,通过公开执行情况,还可以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怎么申请?1、向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申请,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

要看具体情况。

2具体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得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即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于年月日时始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己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赔偿责任
因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环保违规
详细描述:某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政府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限制生产、关闭部分生产线等。经过整改,该公司达到了 环保标准,强制措施得以解除。
案例二
总结词:刑事犯罪
详细描述:某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经过调查取证, 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若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成立,强制措施将会被解除 。
发现新证据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可能 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法 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变更理由。
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 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重新 开庭。
裁定变更
法院裁定变更强制措施, 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的法律效果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强制措施的种类
01
02
03
04
05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 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 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现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 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 特定情形下先行拘留的 离开指定的住所或居所, 一种强制措施。 并对其行动进行监控的 一种强制措施。

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的是对嫌疑⼈进⾏控制,对案件开展侦查⼯作,那么可不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定的条件下,办案机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例如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要继续侦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五条犯罪嫌疑⼈、被告⼈被逮捕后,⼈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民检察院。

第九⼗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民检察院。

第九⼗七条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辩护⼈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九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辩护⼈对于⼈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课件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课件
应当作出解除决定
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被解除强制 措施人释放或者解除约束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强制措施解除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不再受到任何
限制和影响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和损失,应当由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自行
承担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所获得的相关 证据和材料,应当予以销毁或者封存,
05
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的 难点与挑战
法律规定的不足与不明确
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 变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权利 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缺 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法律条文模糊
某些法律条文对于强制措施的变 更与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存在 歧义和解释争议,容易导致实践 操作中的混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 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
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
被告人在押期间,经两次传唤均 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拘传其到庭。
被告人具有企图自杀、逃跑、逃 避侦查、毁灭证据等行为之一的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应当 是办案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团体或者公民。
要点二
申诉机制
加强当事人在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 权,确保其了解自身权利并有机会提出异议。
建立和完善申诉机制,使当事人能够在强制措施变更与解 除过程中提出申辩和异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协调与衔接
与侦查、起诉程序的协调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需要与侦查、起 诉等其他法律程序相互协调,确保各环 节有序衔接,提高司法效率。
权利受损与救济困难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等重要权利,如未得到合理保障,可能导致权利受损而难 以得到有效救济。

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在一项合同或协议中,一方因为特定情况或条件的变化,需要对原定措施进行修改或更改的情况。

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使合同更具弹性和适应性。

首先,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当某一方面临不可抗力或重大风险时,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不可抗力包括天灾、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预见的事件,而重大风险则指的是某一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可能会给其带来无法承受之危险。

其次,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面临的情况确实符合变更的条件。

这样可以防止滥用变更强制措施,保证变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三,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变更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流程。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变更之前,向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方收到通知后,有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对方同意变更,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仲裁,以确定是否变更合理。

最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变更后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变更后,双方的权益可能会发生调整,需要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此外,变更后一方面临的风险和责任也需要明确规定,以平衡各方的权益。

总结来说,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从事情和理由的合理性、证明材料的提供、程序和流程的规范性、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滥用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也体现了合同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合同更具有可操作性。

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当事人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

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当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侦查后,如果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其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当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且不存在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风险时,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1. 适用法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确实不需要扣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同时,根据该条款的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发现被告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风险,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2. 证据不足在一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在对被告人进行侦查时,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以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遵循法律程序进一步争取证据。

3. 良好表现当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调查工作,且不存在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风险时,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被考虑。

4. 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前,公安机关和法院仍然无法获取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指控,那么应当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1. 提起申请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时应当附带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适合变更强制措施。

2. 公安机关的审查公安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理由。

3. 法院的审查如果公安机关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被告人的表现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刑法是⽤来打击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依据,公检法单位可依据是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那么在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可执⾏。

执⾏⼈员不得少于2⼈,并要向被拘传⼈出⽰拘传证。

⼀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被告⼈找不到保证⼈也不能交纳保证⾦时,采⽤监视居住的⽅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采取暂时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引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作为国家法律机关,检察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检察院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变更拘留、限制出境等。

本文将介绍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2. 强制措施变更后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3. 不会对被害人、证人和其他关联人员产生不安定因素。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来对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进行规范和解释。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检察院在变更强制措施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检察院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检察院应当对案件的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审核核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检察院的申请理由,作出是否核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若法院认为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会产生不必要的侵犯,法院将予以核准。

3. 变更执行一旦法院核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院将会督促相关执法机关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执行。

例如,如果原先的强制措施是拘留,变更后可能会转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需要与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变更执行的及时和顺利。

注意事项在进行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合法性和必要性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

同时,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政府和司法机关常常会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权利的重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监管。

因此,在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际操作层面分析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法律层面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在法律上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1. 司法权力的法定性根据法治原则,司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因此,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首先要求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法律会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会明确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2. 条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还必须合理和合法。

合理性意味着条件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过于苛刻或宽松;合法性则要求条件不能违反法律的其他规定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变更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对条件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3. 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范要求。

这包括变更程序的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在进行变更之前,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做出决定之前进行合法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只有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条件,才能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程序层面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层面上,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变更申请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经过申请程序,因此,变更申请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是变更的前提条件之一。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变更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这包括对变更申请的听证和答辩机会,以及对申请决定的复议和上诉程序等。

只有在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引言在执法和治安维护过程中,当遇到危险或犯罪嫌疑人时,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合适以及其对被执行者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定义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是指在执法和治安维护过程中,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进行调整和修改,以减少其受限自由的程度,最终达到释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改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或时间等来实现。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原则为了确保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则:1.合法性: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适度性: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方式和程度应该是合理的,并且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相匹配。

3.人权保护: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应尊重和保护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人权,不得侵犯其尊严和自由。

4.证据依据:对于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决策应该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决策。

5.主观公正: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决策应该基于客观和公正的标准,避免主观歧视或偏见的影响。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方法在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现:1.时间限制:将原先的强制措施的时间限制缩短,以减少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

2.范围限制:将原先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缩小,以减少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

3.强制措施形式变更:将原先的强制措施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影响。

4.条件变更:通过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提出一些条件,如缴纳保证金、履行特定行为等,以减少对其限制。

5.监管方式调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监管方式进行调整,从严管理转向普通监管。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应用场景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景:1.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变化和证据的情况,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方法,以调整对其自由的限制。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案发地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是司法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但出于管理需要,看守所不会将同案嫌疑人关押在同一号室,故各号室在押人员所涉嫌罪名并不统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

看守所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看守所释放的在押人员,其档案由公安机关掌握,留档备查,但并不影响日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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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 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 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 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 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规定:
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 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要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 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 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 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 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的条件 ? 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 ?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拘传的变更与解除
? 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第76条之规定: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 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 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取保候审包括: ? 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 情形。 ?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 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 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决定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新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 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 动正常进行的;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一、强制措施的定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 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或者 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 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 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影响正常审判活动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 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产所、与特定人员机 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 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 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 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依法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 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2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 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变更监视居住包括:
?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75条规定;
?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 定。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 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2条 之规定: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
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 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 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新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 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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