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庭审监督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关键 词 刑事 审判监 督 刑事 自 案件 诉 检察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1)418 2 10 9(OOO. 4 中图分类 号: 9 6 D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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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上 , 在检察机 关建 议或书 面违法纠 正通知被 置之不 理时 , 察 检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8 第 条规 定。 “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 诉 机关 该采取 的进一 步监督 手段却 无明文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人 《 讼 实行法 律监督 。检 察机关对刑 事审判 的监督 , 对人 民法 院刑 诉讼规 则》第 34 规 定 对法 院或 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 违反法 律 ” 是 9 条。 事 审判 活动 的合法 性 以及 裁判 结果 的正确性 进行 法律监 督 。既 规定 的诉讼程 序 , 当 向人 民法院提 出纠 正意见 , 应 但如 果法 院对
1 对 审判程序 的监 督。主要 是指对 于人 民法院受 理刑事 案 文 。 .
( ) 抗诉 率及抗诉 成功 率低 三 案件
虽然《 刑事诉 讼法》 8 条 已规定 了对 于错误 的判 决、 定人 11 裁
然而在 缺乏有效 的强制力作保 障 符 合法 律规定 ; 审理案件 是否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当事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以抗诉予 以监督 ,
刑 事诉讼 法设 立人 民检察 院对刑 事诉讼 活动 实行 监督 原则 判不仅 难度 非常大 , 诉讼 成本也高 。
的意义 在于制 约和监 督司法权 , 防止 司法权 的滥用 。 事 审判 监 刑 督既是 保证准 确地 查明案件 事实 , 犯罪者 受到刑 罚处罚 , 辜 使 无 公正 的最 直接 、 最有效 的救济措 施 。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1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1.1立案、侦查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1.2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
71一
战 , 缺 乏 沟 通 , 相 互 脱 节 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 / 能 形 成 有 效 的 1
等 办而加 以详细规 定 ,使柃 察机火 的法律 舱督权 以 : 的 形 ●法 式得 以确认 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 完善 《 民柃 察院组织 法》 人 和 诉讼 法 。上述法 律对法律 峨督的 内容规 定明 滞后 丁我 田 的 司法 实际 。所 以,应尽快修 订有 _ 内容,扩 大柃察机 灭的 火
构 成犯罪 的违法责任人 没有一种给予 处罚 的资格权 ,使其没
有 得到相应 的处 罚,达不 到刑 事立 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 侦 查监 督方面缺少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二) 第 一,监督 途径 有限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 定: 各级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 动是 否合法 进行监 督 。实践 中检 察机关主 要是通过 审查案卷材料来 发现侦查活
全 省 检 察 机 关 的 人 、物 和 各 项 榆 察 作 直 接 实 行 领 导 和 管 理
是在收到 裁判后 ,进行监督 ,而检 察长列席 1委 会制度 在实 _ } 『
务 巾 也 没 有 得 到 全 面 地 实 施 。 龄 督 的 事 后 性 使庭 审 活 动 和 法
院的裁判得不到及 时有效的监督 。 第二 ,埘 简易程序 缺乏箍 督。法 院通过简 易程序审 理的 案件 ,公 诉人 一 不 席法庭 支持公诉 。而 山于 诉讼程序 的 般 简化 ,部 分法 院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t随 意性较大 ,在追求 诉 t l 讼 效 率的过 程 中容易 出现损 害诉讼 参 与人权利 的 问题 : 某 对
刑事审判监督问题研究
检 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 讼 实行法 律监 督” 。 见 , 察机关 刑事 审 。可 检
刑 事诉 讼法 将人 民检 察 院对刑事 审判 实行法 律 监督 规定 为 判监 督应 贯穿整个审 判过 程 。 但在 分 则部分 , 可依据 的具 体规定
而 为保 障公 民的合 法权 益 以及 国家和社 会 的公共 利益 提供 了更 却没有 明确具体 的法律 依据 , 以具体 实施 监督 。 难
完 善的机制 。 0 二、 刑事 审判监 督现 状的思 考 对
刑事诉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7—2 10-522 0)9180
的作用 。主 要表现在 : 国法律监 督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是社 会 主义 法制 的重要 内容 。 察机 关的刑事 审判监 督 , 检 是指对 法 院刑 事审 判活动 是 否合法 以及 所作 的裁判 是否 正确所 进行 的 法律 监
( ) 审判监督 的制 度设 计存 在缺 失和疏 漏 二 刑事
有 关刑事 审判监 督 的规 定主要 见 诸于人 民检 察院组 织法 和
审判委 员会 、 审查判 决和裁 定 , 对程序 不合法 或判 决、 裁定错 误 的
案件 , 以提 出抗诉 、 发出纠 正违法通 知书和检 察意见 、 追究违 法者 三 大程序 法。 但纵观 这 四部法律 , 检察机 关 的刑 事审判 监督 的 对
L 0 l v tm d S coV o a S s o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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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要紧表达在下列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务必“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尽管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定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认确实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关于务必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因此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务必重审与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假如也务必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要紧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与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与次数限制。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限制,一些重要证据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假如通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之探讨
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之探讨[摘要]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本文试从立法上、检察机关内部机制以及外部联系机制上探讨如何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立法;内部机制;外部联系案例一: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姚某某酒醉之机,将其带到某宾馆客房,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导致强奸未遂。
过程中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窥见被害人黄某某在家中洗澡,即爬窗进入房间,强行将被害人抱起放在床上,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两名被告人的罪名是相同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果都是基本相似的,从法理上说,对他们判决的刑罚也应该是基本一致的(甚至案例一的被告人因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受轻微伤而刑罚应该更重一些),但事实上却有较为明显的差别。
应当说这决不是偶然发生的现象,法院的判决确实经常存在着量刑轻重不一的现象。
从以上两个案例引发开来,笔者下面想就目前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我国刑法对各类犯罪的刑罚量刑幅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表面上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实际上法官却可在量刑幅度内随意的支配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被告人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法官更可以在量刑幅度以外行使自由裁量权。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抗诉的权利,但往往因为抗诉条件相当苛刻而无法行使。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情形一般难以监督,往往只能口头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至于法官听不听,听得进多少,都是无法定量的,这无形中也失去了法律监督这一有效利器。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由于受长期习惯思维的羁绊,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具体表现在:法庭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旁听人员的知情权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并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程序第一”的观念淡漠。
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诉讼观念影响,一部分法官重视案件的结论而忽视结论得出的具体过程。
(2)对公开审判的内涵认识不够。
有的同志认为,庭主要还是开给法官看的,在法庭上把法官要了解的事情搞清楚就达到了庭审目的。
(3)未能处理好刑事二审庭审特点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关系。
一些同志在强调二审重点审查的庭审特点的同时,没有处理好这一特点与审判公开的关系,有的法官仅调查争议事实,便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这种做法在庭审中不自觉地剥夺了没有参加过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力,诉讼参与人会不自觉地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控辩双方又会因单个事实或证据争论不休,破坏了庭审进程的有序性,使旁听人员感到庭审跨度大,条理性差,难以理解。
二、几点意见。
1、审判公开应以逐步实现实质公开为目标。
(1)严格掌握庭审程序,处理好刑事二审重点审查和全案审理的关系。
在庭审调查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按照时间先后或罪行主次顺序等,组织好举证、质证和认证。
对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即便控辩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应就该项证据归纳证据名称、内容等,再征询各方意见,具体可表述为“被告人、控辩双方对原审依据的证人某某关于……的证言有何异议?”,如一方有异议应允许阐明意见,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证。
浅谈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但比起一些先进法治国家,仍有不足。
笔者基于此,提出相关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理念及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理论思想是实践的指导,首先要从更新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的价值观念入手,继而改善质证的环境,通过具体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质证制度;价值观念;具体措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对于法官正确认定证据、控辩双方有效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对刑事庭审质证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让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更新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价值观念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效率与自由则是较高层次的价值追求。
我国刑事案件质证制度的法律价值观念不断更新与进步。
(一)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司法高效能更好更快地恢复和弥补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损失,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主义。
我国由法官中立地主持和指引,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这种既追求公正,又讲求效率的制度的设立正是刑事诉讼的价值使然。
(二)追求司法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改变我国长期形成的偏重实体而忽视程序的传统法律思维模式,需要排除违背司法程序的司法方式和司法手段。
程序正义能够有效地减少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还能够很好地规范国家司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真正实现程序的公正、合理的内在价值。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刑事庭审证据质证制度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证过程本身便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辩护等权利的保证。
二、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具体措施(一)改善刑事质证制度运行的环境1. 转变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最典型地表现在当事人对证明过程的参与以及对当事人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而刑事庭审质证正是当事人程序参与性和权利保障的集中体现。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马永涛来源:《活力》2011年第14期[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审判程序;诉讼期限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
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
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
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
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
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
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
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
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
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秭归县人民检察院2002年以来共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29件36人,经初查和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件18人,公安机关均直接立案侦查,其中:已批准逮捕9件1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件9人,已提起公诉7件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7件9人,现有8件9人尚在侦查之中,其中批捕在逃2件3人。
刑事立案监督的15件18人中,故意伤害案9件11人,交通肇事案3件3人,强奸案1件1人,抢劫案1件2人,贩卖毒品案1件1人。
通过立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及原因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工作,随着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力度加大,促使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过错追究的力度,不少检察干警担心监督工作会影响公安与检察两家关系,存在有畏难、不敢和不愿监督的问题。
结合监督实际,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1、立案监督,案件发现难。
立案监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难点:一是案件来源较少,有罪不究的案件往往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普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钱摆平,掏钱消灾;二是监督案件调取卷宗难,有的案件早已行政处罚,有的案件用钱取保候审,有的送劳教,难以调取证据材料;三是检察机关在乡镇无办事机构,信息渠道不畅,搜集和掌握情况不及时,难于发现案件线索。
2、案后监督,证据固定难。
秭归县位于鄂西山区,属国家级贫困县,交通十分不便,乡镇派出所干警大多只有4-5人,而侵权案件大多数发生在比较偏远的乡村,由于受警力、经费、交通不便、报案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发案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出视现场固定收集证据,加之不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立案监督后案件固定证据难,及时打击处理难。
如聂某故意伤害案。
发案是2002年3月8日,3月20日我院接到受害人举报,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2日公安机关讯问了聂某,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情况浅析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情况浅析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依据所处的诉讼环节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项城市检察院根据自身实践对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分析。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刑诉法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是“两个不到位”: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
有的认为检察批捕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心怕监督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督。
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
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
二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
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
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 )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
(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摘要]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
在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书活动,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却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抗诉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的难题。
文章从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入手,提出加强公诉人员素养、完善监督法律体制、完善考核机制三点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它通过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而审查起诉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对外窗口,它不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各类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监督的效果。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及对策谈点个人拙见。
一、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准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立法方面审查起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庭审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公正、公平的进行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在刑事庭审中,法庭调查是决定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调查过程不够规范、调查内容不够全面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当前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
其中,法庭调查环节是关键环节之一,其主要包括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调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调查顺序不够规范,往往导致庭审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漏查、误查的情况。
三、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完善方向1. 规范调查顺序为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制定明确的法庭调查顺序规范。
首先,应优先调查无争议的证据,以减少庭审时间。
其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按照证据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进行排序,逐步展开调查。
最后,对于重要证据的调查,应确保充分、全面的审查。
2. 完善调查内容除了规范调查顺序外,还应完善调查内容。
首先,应加强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应充分听取证人证言,确保其客观性和可信度。
此外,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进行全面的勘验和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3. 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庭审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电子化证据展示系统,使证据的展示更加直观、清晰。
同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案件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和处理,提高庭审效率。
四、实施措施及建议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确保新的法庭调查顺序得到顺利实施,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司法人员熟悉新的调查顺序和内容,提高其庭审业务能力和素质。
2. 完善法律法规为确保刑事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