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戴长林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6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一审程序
合议庭所作出的判决有以下三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书上要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署名,以及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 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 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
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实行两 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成为行政判决的基础程序。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 民检察院处理,并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开庭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 1
准备
2
法庭审判阶段
3
附带
4
评议和宣判
5 法院对案件裁
人民法院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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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法律类考点也经常出如今行测常识判断题目中,大家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一定有这样一种感受——“杂”。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案件管辖权有立案管辖、审讯管辖,每个机关的管辖权不一样;审讯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真的是很杂。
诉讼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家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会梳理和总结。
今天就简单梳理一下,刑事一审案件的三种审讯程序。
一、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1、审讯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讯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详细法条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高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____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
2、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拟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____批准。
二、简易程序1、审讯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
刑诉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也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1、审讯组织: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刑诉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那么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是怎样的呢?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公正、快捷、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情况。
本规程所称“简易程序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作法,重新做人。
第二章审判程序第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首先进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事实证明,接着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进行结案陈述。
第九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事实证据、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当庭宣告,即审结即断。
对不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宣判,并及时告知被告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第十一条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加以采信。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证据的排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庭审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庭审的规范操作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法庭的准备工作:检查法庭状况,确保法庭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听证需要。
2.书记员的准备工作:核实案件卷宗,准备庭审记录表、笔录纸等相关材料。
3.当事人的准备工作:向当事人发出传票,确保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证人和鉴定人的准备工作:向证人和鉴定人发出传票,确保他们出庭作证,并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的组织和程序1.庭审的组织:首先由法庭宣布开庭,确认出庭人员,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庭审程序。
然后在审判长的带领下,按照法庭秩序和程序进行庭审。
2.庭审的主持:由审判长主持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有序进行。
3.庭审的顺序:首先进行原告的起诉陈述,提取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接着进行被告的答辩陈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然后进行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确保作证人真实陈述情况。
最后进行双方的辩论,对案件争点进行论辩。
4.庭审的权利保障:对于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来说,应当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的权利,包括询问、质证、辩论和申请延期等。
5.庭审记录的要求:填写庭审记录表和笔录,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并及时进行校对和修正。
三、庭审注意事项1.庭审秩序的维护:维护庭审秩序是审判长的职责之一,对于当事人的无礼言行应当及时制止,并在必要时予以处罚。
2.证据的审查:对于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争议的处理: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公正判断,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鉴定人等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4.随案材料的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如需要提供书面材料,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提供,并告知其提供材料的限期和方式。
5.庭审结束的宣告: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庭审终结,并告知后续程序。
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开庭审查流程是庭前准备、开题以及法庭调查和辩护最后进行宣判。
在进行庭前准备的时候会要求公诉人移送起诉用的案卷材料。
开庭时要确定参与诉讼的人员是否到齐。
在双方律师进行辩护之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判。
一、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1、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2022年学习资料
三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 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四被告人最后陈述-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 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法解释》第168条。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被 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4.控辩双方举证。-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8.调取新的证据。
模拟法庭-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 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 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 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 权。-二、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在司法领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为确保司法公正、利益保障和有效实践,法院需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就是这样一套规范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意义、内容、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是为确保简易程序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进行所制定的规程。
这套规程的制定,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程序失误的风险,以更准确的司法判断和更公正的司法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2. 程序流程操作规程对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审判程序、判决程序等环节。
并在其中穿插一些细节规定,例如证据的采取和使用、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权利的保障和捍卫等。
3. 庭审组织规程还对庭审组织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审判员和法官的职责分工,到庭审公告的发布和传达,再到庭内文书的制作和备案,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
4. 判断标准在判断标准方面,规程着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性等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5. 其他规定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司法解释、审判经验、法院内部管理和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适用于该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同时,该规程也适用于该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该规程进行指引和借鉴。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决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4、有无证据目录;5、有无证人名单;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庭前准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律案件审判流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审判流程规范是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为规范法律案件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案件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自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对起诉状或者自诉状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状或者自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4)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5)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事实和理由;(6)起诉或者自诉是否有证据。
三、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副本。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副本。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6.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证据条件的,应当予以采信。
四、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2.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方式和证据交换。
3.庭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2)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审判长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审判长宣布证人、鉴定人出庭;(5)当事人陈述;(6)证人、鉴定人作证;(7)当事人质证;(8)辩论;(9)审判长宣布休庭。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第一审公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审公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浅述第⼀审公诉案件程序(⼀)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国籍⼈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五)⼀⼈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或者⼀罪属于上级⼈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民法院管辖。
(六)单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七)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被抓获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九)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三)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境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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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
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
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
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
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
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
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
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
但当庭予以说明。
三、法庭调查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
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