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装拆卸、司机、信号司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作业。
二、严格建筑起重、升降设备使用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即租赁、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资质和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工作。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报告、安装验收等资料进行登记。
(三)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更换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相关构配件和零部件,应选择同型号产品;自行采购零部件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配置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京建施[2007]133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要求:一、从2008年2月1日起,施工现场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和检验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还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禁止使用。
二、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产权单位应加强对防坠安全器与施工升降机结构各连接部分(如靠背轮等)的检查,确保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在规定距离内能将吊笼可靠制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9]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选用和购置1. 强化设备质量评估:在选用起重机械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质量要求,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施工作业。
2. 合理购置设备:在购买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根据具体工程需求进行选择,避免盲目性和超出需求的购置。
同时,要与正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合作,确保购买的设备具备相关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个工地都应制定并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安全操作要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日常检查维护等内容。
2. 培训操作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起重机械设备,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应对突发状况和危险情况。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避免因设备失效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划定施工区域:明确施工现场的区域范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安排专人监督: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或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安全操作,协助解决突发问题和应急情况。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向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对危险因素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事故排查和应急处理1. 建立事故排查机制: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做好应急预案: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反应措施和各责任方的职责,提前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吉建安〔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20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滨建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的落实1、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配备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员(具有安全管理C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相关事宜应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报送。
2、安装单位应设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专职办事员(每家安装单位1-2人),负责我区范围内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申报工作。
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我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将专职办事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委任证明文件等资料,送交我站存档。
非专职办事员递交的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我站不予受理。
3、监理单位应设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可由安全监理员兼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旁站职责。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保证管理1、未取得产权备案登记证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吊、人货梯、物料提升机、吊篮)严禁安装使用。
2、产权单位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塔吊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包建安监〔2016〕34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使用登记,有效防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二)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已经外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在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三)各旗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管理(一)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按照项目专业分包有关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装活动。
(三)外埠安装单位,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四)工程同一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个安拆单位负责实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锡建质安〔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发现我省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文件和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现象的,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自企业主体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06
【实施日期】200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7]1502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
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近日,武汉市某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从100米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绵阳市又发生类似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行动”,立即对在建工地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电动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实际工作状况、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资质、设备操作人员资格、专项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等情况,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在近期日常检查和交叉执法检查中,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以及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凡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设备,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一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二是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定期对机械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查维护,严禁超期使用;三是对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产品,要坚决予以报废;四是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的要求,对出厂日期超过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未通过评估超期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京建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的各项要求。
同时,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建立租赁单位不良信息系统,现补充要求如下:一、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管理从2010年6月1日起,使用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http:///EGovHall)申办“使用登记”时,应增加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的基本信息,计算机自动核实司机的“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到区县建委,“使用登记”备案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均按原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原《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中附件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废止。
二、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从2010年6月1日起,我委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市、区(县)建委定期将各租赁单位以下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该系统。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依法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相关内容将自动记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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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2010年8月6日上午10点30点半左右,盐都区(城南新区)内港湖B3地块2#楼因塔吊最上一级附墙固定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倒塌事件致1人死亡。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管理,规范租赁、拆装、检测、使用行为,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关
施工承包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产权登记证》。
无《产权登记证》的、不符合建设部166号令规定的起重机械,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二、规范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发包行为
施工承包企业除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资质外,必须将安装(拆卸)业务(包括顶升和安装附墙)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企业,签订正式的安装(拆卸)合同,并要求安装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3、安装单位编制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拆卸)表》,并提交经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见附件)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在安装、拆卸、顶升过程中,严禁上下同步拆装、塔身标准节多节同时拆装、随意转动起重臂和平衡臂等野蛮行为。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验收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在移机安装、附墙安装后,都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一台起重机械设备在一个工地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必须委托原检测单位进行二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测单位对无《产权登记证》的、不符合建设部166号令规定的起重机械,不得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承包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及每次顶升完成后,均应当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监理单位应予以见证,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四、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完善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企业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台数,按照1台塔吊配备2名司机、1名司索工、1名信号工的要求,定人、定机、定岗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保证机械设备技术性能良好,租赁机械设备在租赁期结束后,应将记录移交租赁单位。
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责任
各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现场租赁、使用经产权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对起重设备安装企业的资质、人员资格、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参与起重设备基础和安装的验收,在安装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日常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等的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或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该停工的必须立即停工,该拆除的必须立即拆除,杜绝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充分认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生产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网络和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机械员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把好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修、更新、淘汰等各个环节。
加强对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安装(拆卸)和检测行为,禁止无资质拆装和个人以企业名义拆装,禁止组拆装未领取产权登记证的大型机械设备。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