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肇府办[2006]3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16【实施日期】200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肇府办[2001]94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肇府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肇府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府直属和省驻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单位(含省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5)较大以上事故起数。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肇府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入和划出的职责。
1、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转移的职责。
1、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
2、将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等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和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2
•【字号】肇府办函[2013]225号
•【施行日期】2013.10.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肇府办函〔2013〕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郭锋(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陈以良(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黄建勋(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莫优年(市政府秘书长)
田世雄(市委副秘书长、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
顾达群(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梁冰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金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社生(市编办主任)
温树斌(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元(市民政局局长)
江军洲(市财政局局长)
谈郁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锐金(市审计局局长)
林金汉(市法制局局长)
吴日裕(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承担。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肇府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肇府办[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肇庆市民防局牌子),正处级,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和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人防(民防)工程建设,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监督实施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负责人防(民防)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维护,制订人防(民防)通信警报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广播电视、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民防)指挥通信畅通。
(四)负责市人防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人防指挥工程设施安全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负责人防(民防)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编制人防(民防)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建设和训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肇府办[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肇府函[2013]49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3〕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空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3日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据珠三角粤港网(珠三角9市共13个站点组成)区域空气质量指数的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我市城区空气质量在珠三角地区排名比较靠后。
2013年起,按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加大力度整治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迫在眉睫。
为尽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幸福肇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造成我市空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工业企业特别是陶瓷、水泥行业消耗煤炭等能源大幅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上升,工地扬尘二次污染未能及时消除,以及受区域性污染和地形、气象因素影响等等。
为此,我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长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以2013年空气质量情况作为基准,促进我市空气质量逐年变好,2015年达到珠三角中游水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2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5号)和2011年中央和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肇发〔2011〕15号文以及2011年中央和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肇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肇府办[2001]94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办[2008]77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9【实施日期】2008.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52号)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整治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有效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肇庆。
二、专项行动范围及重点在2007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之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重点污染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造纸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内容如下:(一)加强对独水河流域和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督促《独水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按时按阶段落实;重点检查省市挂牌督办企业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肇府办[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0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08]12号)精神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肇庆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规划指标,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五大战略”和加快发展“四大经济”的决策,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出发,以理性思维、务实精神,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污染减排为工作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基本方针,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抓好污染减排、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国家复检、全国污染源调查三项工作,强化层级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辩证统一性,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具体工作目标指标见附件一、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二。
三、工作任务(一)以完成削减COD排放工作任务为重点,加强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1、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2008年前完成县级城市、2009年前完成镇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摸底调查核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肇府办[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精神,重新确定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对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管理、环境技术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相关社团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实施和执行放射源安全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肇府办[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由原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肇府办函〔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5日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肇庆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肇环字〔2013〕98号)、《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肇府函〔2016〕78号)的要求,并根据珠三角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涌)长”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市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级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涌)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河(涌)长”为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肇府办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4日肇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3•【字号】肇府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三日肇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则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负责建立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肇府办[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44号)精神,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各地的环保责任考核根据粤办发〔2012〕44号文第十五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要求,2009年印发实施的《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办发〔2009〕1号)仍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
为简化考核程序,在取消下达各地年度目标分值的基础上,考核结果评定仍按肇办发〔2009〕1号文第十条相关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优化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指标将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粤环〔2012〕93号)相关要求执行,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2项指标暂不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4项指标的分值分别调整为12分、12分、11分、20分。
三、做好环保责任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粤办发〔2012〕44号文精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肇府办[2013]5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实施意见》(肇发〔2012〕14号),深入实施“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到2015年实现污水处理中心镇一镇一厂,其他镇逐步推广,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的目标要求,根据《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市共建成污水处理厂21座,实现“十一五”一县一厂的建设目标,总污水处理能力47万吨/日。
2012年,全市实际污水处理量11626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80.27%,离201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1.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现污水处理中心镇“一镇一厂”,其他镇逐步推广。
2.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进一步完善,到2015年,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进水水质有较大提高,其中全市平均运行负荷达到80%以上,平均进水COD浓度达到150mg/L以上,平均进水氨氮浓度达到15mg/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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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办[2010]39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2
【实施日期】201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管理、环境技术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相关社团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2、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政府综合决策。
2、环境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
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