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档办字〔2012〕16号关于转发国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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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沪教委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70号)各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以下简称“27号令”)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高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27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27号令”是我国高校档案工作重要的政府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高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机制,强调了高校档案资源建设,指明了高校档案工作服务的方向。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27号令”的实施对推进我国高校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其实质和内涵,把贯彻执行“27号令”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档案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健全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档案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对照“27号令”的要求,对学校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落实档案库房、所需设备和经费。

要配备具备条件的档案机构负责人,落实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编制,保证他们在职称、职级和工资福利上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档案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修订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持高校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高校档案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内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民团体: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12⽉7⽇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等⽅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便⼯作的原则。

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常管理⼯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作部门对所辖⾏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章秘密载体的制作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印室或保密⼯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国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3日国办发[2008]1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撤销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自部门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全宗整体交由相应的新组建部门接收保管,具体安排是:(一)原信息产业部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三)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档案全宗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接管;(四)原人事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六)原国家环保总局档案全宗由环境保护部接管;(七)原建设部档案全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管;(八)原交通部档案全宗由交通运输部接管;(九)原中国民航总局档案全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接管。

新组建部门和单位接管撤销部门的档案全宗后,由其档案部门对该档案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中央档案馆。

二、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各自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新档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档发〔2008〕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服务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生问题关系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系亿万人民的长久幸福,解决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民生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

民生档案工作事关构建和谐社会,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是各地档案部门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是各级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全区各级档案部门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民生的重要意义,主动融入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行列,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事关群众现实利益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档案纳入到民生档案管理范畴,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把民生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档案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标准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自觉接收所在区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民生档案的新内涵民生档案多数是在社会管理中形成的专门档案,各级档案部门应全面把握民生档案的内涵。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城建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将现有竣工档案目录复制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二年内将现存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竣工档案报送该馆。

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二年内进行补测、补绘,并附以文字说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形成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集中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01•【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城建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将现有竣工档案目录复制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二年内将现存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竣工档案报送该馆。

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二年内进行补测、补绘,并附以文字说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形成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集中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
青年就业见习
政策依据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6〕5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1号)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
办发〔2018〕3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学历确认
通过青岛就业网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小微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 资金发放到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见习方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向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见习基地提出申请,由见习 基地组织见习。
申领程序
见习基地向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见习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青年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通过青岛人才网网上申请
• 2.到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信息进行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青岛人才网: 青岛就业网:
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 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7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 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果,简报,快报
永久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2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
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

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 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 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 的文件材料
要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
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2.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4.按照新的《规定》,对各级机关向同级综合档案馆 移交文书档案范围做出相应调整:各级机关向同级 综合档案馆移交永久、30年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 10年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5.与纸质永久、30年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相对应的电子 文件,依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试 行)》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时间移交同 级综合档案馆。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3)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 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 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关于开展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1

关于开展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1

城档字﹝2015﹞10号关于开展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北石店镇、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和规定》和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办公室、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晋城市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城办发〔2014〕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丰富馆藏,优化馆藏结构,规范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区文化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城区档案局决定将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到期档案资料依法接收进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现将进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档案接收的范围、年限和门类(一)接收范围各镇办、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主党派机关等。

(具体名单见附件2)(二)接收年限2005年前(含2005年)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撤并单位档案移交至撤并之日。

(三)接收档案门类1.文书档案;2.科技档案;3.声像档案;4.专业档案;5.实物档案;6.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二、档案接收时间从2015年7月份起分期分阶段开展接收工作,档案接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分批分期接收各单位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立卷说明、资料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二阶段:城区档案馆新馆投入使用后,根据各单位移交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资料目录接收实体档案、全宗卷和资料。

三、几点要求1.这次档案移交进馆时间跨度长,档案资料数量多,因此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移交进馆工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定人、定时,圆满完成移交任务。

2.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晋城市城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附件1)要求,全面、系统、规范整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对不符合案卷质量标准的档案要限期返工整理,直至达到进馆标准。

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完美格式

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完美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篇: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发布文号】档发[xx]5号【发布日期】xx-10-20【生效日期】xx-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档发[xx]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作者:王茂跃来源:《档案管理》2012年第06期编者按:关于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的标题如何处理才规范,一直是困惑从业人员的老问题。

专家学者之间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定论尚无。

本刊先后刊发两位作者关于此问题的论文,并不代表我们同意作者的观点,意在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

摘要:本文针对王瑞玲同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中的第一部分内容,即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拟写方法谈了自己的一些理解,认为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介词“关于”是不能省略的。

关键词:通知;公文标题;关于王瑞玲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以下简称《新探》),对这类通知标题的拟写方法进行了探讨,很有自己的见解,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笔者在认真学习《新探》之后,就该文第一个问题“关于”有一些不同认识,特撰此文进行探讨。

1 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我们知道,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1]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加介词“关于”,事由和文种之间加助词“的”。

也就是说,公文标题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即“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发文机关名称有时可以省略。

但对批转、转发性通知来说,标题中的“关于”,该如何使用呢?《新探》给出了下面两例:“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景山工商分局《2011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第一例“转发”前没有“关于”,且公文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第二例“转发”前有“关于”,该公文标题中有两个“关于”。

很显然,第一例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绝对是不规范的。

那么究竟是一个“关于”规范,还是两个“关于”规范呢?到目前为止,秘书学界并没有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和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组织)处: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7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17日上午:9:00-12:00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下午:14:00- 17:00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二、报名条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2012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11日,登陆青岛市人事考试网(http:///Index.aspx)进行网上报名。

考生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名材料汇总的时间与地点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190号)要求,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范围(一)专业技术人才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入选2011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已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后再没有新的重大业绩、贡献的,也不再推荐。

(二)高技能人才凡在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招、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在推荐范围。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档案局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内容: 1、《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2、职工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立以及数据提报有关事宜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第一部分《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一、范围《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青档字 [____] 60号),适用于:强调是与劳动局一起下发的文件,应该贯彻执行。

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理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费出国人员等的档案管理。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注:据青劳(1993)9号文件要求:“为便于管理,在市和各市(区)驻地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私营企业职工档案以及外地驻青办事、经销等机构的职工档案,应委托市或各区(市)劳动部门设臵的服务性机构,代为企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关于颁发_lt;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_gt;的通知》 (劳力字[1992]33号)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机构和职责__183;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__183;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晋档字[2006]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档字[2006]41号)
各市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日前,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和验收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系统,现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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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局办公室文件
青档办字…2012‟16号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文件
归档整理标准化培训班”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档案局,市直各单位档案部门: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将于近期举办“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文件归档整理标准化培训班”。

现将办班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人员参加,并按《通知》要求直接与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联系办理参加培训的有关事宜。

附件:《关于举办“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文件归档整理标准化培训班”的通知》
青岛市档案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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