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湖北省2017版)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 价管理 , 收 费标 准 由 价格 主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房产 主管 部 门 , 综合考 虑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标准 、 服务 成本 和业 主 承受 能 力 等 因 素 , 按 照
规定 的 定 价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 并 向 社 会公 布 。
担 业 主承 由
。
房屋 交付后一 年 内 无人入住的 , 空置期 间业
主承担物 业服务费 的 比 例 , 由 当 地价格主 管部 门
会同 房产 主管 部 门 确定 。
第七 条 物 业服务 费 以 建筑面 积 为 计价单
位 按 计费 ,
月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项 目 规划设
业主大会 同意 。 征 求意 见前 , 应当 在 物业管理区
域 内 按幢公示 拟调 价方案及理由 、 成本变 动情况
等资 料 ,
公示 时 间 不少 于十 五 日 。
鼓励 各地 因 地制 宜创 新物业 服务管 理模式 ,
通过政府 主 导 、 市 场 运 作 , 社会 参与 、 多 元共
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 库
位 (
),
优先满 足
—
42 —
部 门 文 件
业主停车 需 求 。 商 品 房 销 售 前 , 应 当 制 定 车 库
位 (
)
租售方案 ,
明 确 车库
位 (
)
的权 属及 数量 、
租赁 价格 、
销 售价格 、
价格 有效期等 ,
并 按规 定
报房 产主管部 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 当 在 销 售 场 所醒 目 位 置公示 已
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当事人】吴喜林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当事人-个人】吴喜林陈琦琦【当事人-公司】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峰【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喜林【被告】襄阳东铁正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琦琦【本院观点】本案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东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工作作风,多沟通多交流,了解业主需求,尽最大力量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通过实际行动和业主心贴心,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襄阳东铁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铁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由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意义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治理,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于2007年5月联合制定出台《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物业服务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物业服务收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放开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实施办法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房地产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群众和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住、营商环境。
但与此同时,围绕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收费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合作信任关系。
三是近年来,各地围绕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物业服务需求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实践,有了一些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如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度等等,需要以适当的形式加以细化、固化和提升,也为制定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与良好居住环境需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在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贤玉刘茂强何绍建【审理法官】刘贤玉刘茂强何绍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吴辉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辉【当事人-公司】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姣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宋华山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方宇诗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姣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宋华山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方宇诗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姣宋华山方宇诗【代理律所】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辉【被告】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其他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与上诉人拟待证的案涉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没有必然关联性,故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作评判。
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谷城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小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湖北省武汉市版本)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监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户)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房屋共享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协助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劝阻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户手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7、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1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帐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甲方视情况可向乙方提供有偿服务;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2、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监督甲方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就物业服务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4、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户手册》、《临时管理规约》;5、依据本协议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各项物业综合服务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6、房屋(类型为:□住宅□商用住宅□写字楼□商铺□商场□超市□其它类型)装饰装修时,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项程序进行;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称为“业主”)与乙方(以下称为“物业公司”)共同订立,旨在明确双方在物业前期服务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2. 服务内容根据物业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双方达成以下服务内容的协议:1.清洁服务:物业公司将负责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进行定期维护和保洁,包括但不限于楼道、楼梯间、电梯、门厅等区域的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2.绿化养护:物业公司将负责对小区内的绿化带进行养护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花坛、草坪、树木等的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3.保安巡逻:物业公司将组织保安人员对小区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巡逻和监控,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设备维护:物业公司将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门禁系统等的检修和维修。
5.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将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反馈,协调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3. 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在提供前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标准:1.时效性: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2.质量保证:物业公司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服务态度: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热情地对待业主,解答他们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问题处理:物业公司应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4.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的服务内容,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如下:1.费用明细:服务费用包括清洁服务费、绿化养护费、保安巡逻费、设备维护费等,详细费用明细见附表。
2.支付方式: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服务费用支付至物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物业公司将向业主提供正式的发票和收据。
5. 合同期限及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一年。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
第二节配套设施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的供热交换、变电配电、燃气调压、垃圾转运、公共厕所、消防以及商业服务等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明确产权归属,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9【案件字号】(2022)鄂03民终2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云飞汪粼陈虎【审理法官】罗云飞汪粼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博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博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博【代理律所】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十堰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郧阳区滨江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十堰市任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与众安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滨江名苑小区全体业主和众安物业公司均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十堰市任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与众安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滨江名苑小区全体业主和众安物业公司均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为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滨江名苑小区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全文版: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
全文版: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Full Text: Pre-Construc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Contract1. Scope of Services1.1 The Provider agrees to provide pre-construc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to the Cli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utlined in this contract.1.2 The services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site inspections, budget planning, contractor coordination, and project timeline management.2. Duration of Services2.2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 written notice of at least 30 days.3.1 The Client agrees to pay the Provider a fixed fee for the pre-construc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3.2 Payment shall be made in installments as outlined in the payment schedule attached to this contract.4.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rovider4.1 The Provider shall dedicate qualified personnel to oversee the pre-construction activities.4.2 The Provider shall provide regular updates to the Client on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5.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lient5.1 The Client shall provide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and access to the property for the Provider to perform the services.5.2 The Client shall promptly address any issues or concerns raised by the Provider during the pre-construction phase.6. Confidentiality6.1 Both parties agree to keep confidential any proprietar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 shared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ontract.6.2 This confidentiality clause shall surviv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7. Governing Law7.1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property is located.7.2 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is contract shall be resolved through arbitration.8. Entire Agreement8.1 This contract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Client and the Provider regarding the pre-construc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8.2 Any amendments or modifications must be mad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executed this contract as of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Client Signature] [Provider Signature]。
管理规约(湖北省2017版)
(省市县年份编号)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说明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全省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管理约定。
3.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住宅物业区域,非住宅物业可参照使用。
4.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市(州)(县)区街(乡、镇)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栋数:物业区域四至:东;南;西;北。
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单位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物业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收到甲方委托,承担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 2. 管理共用设施的维修; 3. 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 协助处理物业纠纷等问题。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终止。
第三条服务标准:乙方应按照业界通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符合甲方要求。
第四条费用支付: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费用。
第五条保密责任: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______仲裁(或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时间:2018-03-15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7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yjbys 店铺下面为你整理了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D第十八条委托物业管理人管理前期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房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
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应当符合自治区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鼓励使用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相关约定。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排水纳入市政公共管网系统,用电纳入市政供电网络,安装计量装置符合设计标准;(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设与管网连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和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合格;(六)按照规划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七)按照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技术资料;(三)园林施工图、树种清单;(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付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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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说明
1. 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行为。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2.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及签约主体证明文件。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 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按照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5.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由E编: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由E编: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 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总栋数: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