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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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违约 责任
解决 争议 的方
法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了解:合同的当事人 、
合同的标的 、标的数量。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
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 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 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 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 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 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 标的可能、合法。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 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 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 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 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 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 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 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例如】: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 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 乙于11号作出承诺以快递方式发出,12号到达 甲处。甲未置可否,合同不成立;如果甲立即 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则合同成立。
• 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源自文库
良俗、有约必守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法律过 程。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应当采用) : A、优点:内容明确,易于证明 B、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
此时两个合同效力如何?
3.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
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
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
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 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 “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 可以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 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 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 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 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3)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 束力。
•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要约失效: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3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 分类
权利义 务的分 担方式
合同 的表 现形
式
特定 的形
式
权利 义务 是否 存在 对价 关系
是否 以交 付标 的为 要件
主从 关系
是否 有确 定的 名称 与调 整规
则
双务合同书面合同 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主合同 有名合同
办公,于15号回来方看到此回函,合同是否成 立?何时成立?该合同于9号成立,因为到达不 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
4.承诺的生效时间。
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 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
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
•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6、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 系。
✓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①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②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 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 到,在所不问。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 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2)要约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 于消灭的行为。
• 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 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 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2、口头:缺点是取证困难。
二、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实 可中务 以中 约双的 定方合包当同装,方事当式人事、人运协还输商一
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方义式务等的。 具体条文。
合同 的
条款
当事人 的名称 或姓名 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 或 报酬
履行期 限、地 点和方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 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6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 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 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 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 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29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事实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 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 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 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 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 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例如】: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
各发一函“急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 /吨,货到付款”。
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 发出”
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 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示。
要约是指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 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③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9
•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 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 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 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 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 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 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 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 诺了。
• 【例如】上例中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 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 甲方才收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 疏忽忘投此邮件,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 任何回复。
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成立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
不接受该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假设该回函确实于9号到达甲处,逢甲外出
• 所谓“其他原因”包括例如邮递失误、要约 人地址变更、要约人所留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 但注意:这里的导致承诺迟到的“其他原因” 应当不是由于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 为承诺人写错了地址、邮政编码而导致承诺迟 到,则不属于29条所说"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 承诺无效;
又称之为要约之引诱,也就是邀请或引 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己 承诺方可成立合同。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例】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 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 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 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
③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
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 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到乙的帐户 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 成立,甲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 诺。
•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 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 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 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 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7
③劳动合同;
④政府间协议;
• 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 合同实务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序
④ 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
•
?哪个是要约
16
2.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给要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例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 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 到后未置可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 的方式表示拒绝。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国采 取到达主义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 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 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
和义务。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 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 协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单务合同口头合同 不要式合同 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 从合同 无名合同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 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 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 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 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 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违约 责任
解决 争议 的方
法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了解:合同的当事人 、
合同的标的 、标的数量。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
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 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 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 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 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 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 标的可能、合法。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 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 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 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 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 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 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 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例如】: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 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 乙于11号作出承诺以快递方式发出,12号到达 甲处。甲未置可否,合同不成立;如果甲立即 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则合同成立。
• 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源自文库
良俗、有约必守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法律过 程。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应当采用) : A、优点:内容明确,易于证明 B、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
此时两个合同效力如何?
3.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
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
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
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 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 “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 可以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 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 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 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 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3)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 束力。
•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要约失效: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3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 分类
权利义 务的分 担方式
合同 的表 现形
式
特定 的形
式
权利 义务 是否 存在 对价 关系
是否 以交 付标 的为 要件
主从 关系
是否 有确 定的 名称 与调 整规
则
双务合同书面合同 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主合同 有名合同
办公,于15号回来方看到此回函,合同是否成 立?何时成立?该合同于9号成立,因为到达不 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
4.承诺的生效时间。
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 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
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
•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6、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 系。
✓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①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②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 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 到,在所不问。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 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2)要约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 于消灭的行为。
• 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 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 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2、口头:缺点是取证困难。
二、合同的条款
•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实 可中务 以中 约双的 定方合包当同装,方事当式人事、人运协还输商一
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方义式务等的。 具体条文。
合同 的
条款
当事人 的名称 或姓名 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 或 报酬
履行期 限、地 点和方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 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6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 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 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 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 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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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事实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 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 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 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 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 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例如】: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
各发一函“急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 /吨,货到付款”。
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 发出”
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 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示。
要约是指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 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③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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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 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 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 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 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 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 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 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 诺了。
• 【例如】上例中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 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 甲方才收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 疏忽忘投此邮件,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 任何回复。
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成立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
不接受该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假设该回函确实于9号到达甲处,逢甲外出
• 所谓“其他原因”包括例如邮递失误、要约 人地址变更、要约人所留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 但注意:这里的导致承诺迟到的“其他原因” 应当不是由于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 为承诺人写错了地址、邮政编码而导致承诺迟 到,则不属于29条所说"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 承诺无效;
又称之为要约之引诱,也就是邀请或引 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己 承诺方可成立合同。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例】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 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 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 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
③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
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 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到乙的帐户 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 成立,甲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 诺。
•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 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 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 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 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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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劳动合同;
④政府间协议;
• 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 合同实务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序
④ 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
•
?哪个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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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给要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例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 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 到后未置可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 的方式表示拒绝。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国采 取到达主义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 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 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
和义务。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 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 协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单务合同口头合同 不要式合同 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 从合同 无名合同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 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 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 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 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 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