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城市山体保护规划控制体系研究——以乌鲁木齐市山体保护规划为例
城市山体保护规划控制体系研究——以乌鲁木齐市山体保护规划为例作者:赖晓雪来源:《上海城市规划》 2017年第3期摘要保护城市山体是“城市双修”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城市山体及影响山体景观的城市建设地区的保护控制为对象,借鉴国内外山体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出城市山体综合保护的目标和策略:以山体周边风貌控制和眺望视廊控制为影响要素,划定山体保护控制区;确定分区高度控制和视廊高度控制综合影响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结合城市建设开发需要,构建刚性定量和弹性引导互为补充的管理控制体系,将山体保护策略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中。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urban mountai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city double repair’ work. This research takes the conservationand control of urban mountain and construction area as the object, uses advanced concepts and technologies of mountain protectionat home and abroad for reference, puts forward the mountain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goal and strategy: request of the landscapearound the mountain and viewpoint control, delimit the mountain protection control area; to determine the partition height controland the height of the visual corridor control combined influence of building height control requirements. Combined with the city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rigid quantitative and elasticity leading 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 should be built, and themountain conservation strategies should be put into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关键词山体保护 | 分区控制 | 眺望控制 | 建筑高度 | 规划管理Keywords Mountain conservation | District control | Viewpoint control |Building height | Planning and Management文章编号 1673-8985(2017)03-0069-08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赖晓雪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硕士0 引言山体是城市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载体,具有生态涵养、游憩休闲、城市特色塑造等多重价值。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武政〔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武政办〔2022〕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按照《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推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东湖风景区)“十四五”时期保护与发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三五”时期,东湖风景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东湖从最大城中湖向最美城中湖、从武汉东湖向世界东湖、从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三大转变,“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坚持“水岸同治、湖塘并治、流域齐治、社会共治”治水理念,多措并举推进水质提升,东湖获评水利部“长江经济带最美湖泊”,成功创建“全国示范河湖”。
东湖“自然氧吧”深入人心。
大力实施“拥抱蓝天”工程,“十三五”期间PM10、PM2.5分别下降45.9%、42.6%,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4%。
东湖风景区成为武汉市民以及游客亲近大自然的重要场所。
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严把开发利用准入关,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扎实有效。
(二)知名度美誉度提升。
东湖绿道被联合国人居署列为“改善中国城市公共空间示范项目”向全球推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汤逊湖等重要湖泊。
2.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个级别。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工业企业和污染源。
(2)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湖泊水质达标。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等对湖泊的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1) 禁止破坏湖泊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禁止填湖造地和建设违规建筑。
(3) 保护湖泊周边的植被,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3. 湖泊景观保护(1) 加强湖泊景观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
(2) 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高耸建筑,保持湖泊的开放视野。
(3) 加强湖泊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湖泊的休闲和观光功能。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建立湖泊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惩湖泊保护违法行为。
五、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
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湖泊保护,引入公众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湖泊保护经费。
六、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每年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定期公布湖泊保护的成效和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七、湖泊保护奖励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在湖泊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的湖泊调查报告
武汉的湖泊调查报告一·调查的背景进入初中后,就经常奔波于培训机构之间,每次都要经过武汉的东湖,早就有此意向想要做一份调查报告,所以选择这个选题,主要是想通过此报告来展现武汉的湖泊的现状,希望能以此向大家展示武汉的湖泊的美,更希望大家爱护环境,爱护湖泊!二·调查结论1·湖泊的美东湖墨水湖月湖这是200年前的武汉,周围布满湖泊,可以说漂在水上。
这是民国时期的武汉的湖泊,也有100余个大小不一的湖. 您知道,享有“百湖之市"美誉的武汉还剩多少湖泊吗?您了解,江城这片“梦里水乡”现存湖泊的面积吗?权威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武汉城区湖泊由建国初的127个锐减至目前的38个.社会各界大声疾呼:保湖治湖,刻不容缓!“湖泊是地球妈妈明亮的眼睛”,曾经,武汉市内数百个大小湖泊星罗棋布,遍布三镇,武汉当之无愧地被称为“百湖之市”,湖泊成为武汉市民的骄傲。
然而,武汉市水务局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近30年武汉湖泊面积减少了228。
9平方公里,50年来,近100个湖泊人间“蒸发”,杨汊湖、范湖等耳熟能详的名字仅仅成为带“湖"字的符号。
目前中心城区仅存的38个湖泊,仍面临着继续被侵蚀的危险。
我国湖泊与水资源环境研究领域权威专家、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金伯欣等专家认为,武汉湖泊数量减少、面积锐减,既有特殊历史背景下围湖造地、围湖养鱼的“历史之殇",也有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填湖占湖的“发展之殇”,更有屡禁不止的违法填湖的“现实之殇”。
武汉曾经优于水,如今却忧于水。
面对严峻的湖泊保护形势,武汉市长阮成发在多次重要会议上大声疾呼:“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湖泊!”“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来治理湖泊,保护湖泊!”金伯欣教授也呼吁:“政府当需铁腕治湖,市民也应主动保护。
”武汉在湖泊保护方面也做了诸多努力,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一湖一景”、“清水入湖”、“大东湖水网”等治湖工程。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
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武政办〔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4〕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落实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坚持以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聚焦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加快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换为绿色发展优势。
二、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统筹,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市级牵头单位按分工落实牵头抓总职责,明确专项行动年度任务、措施、责任清单,强化督促指导。
各区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年度安排,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市区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落实落细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
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选树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
创新宣传方式,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壮大志愿服务力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抓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7日。
武汉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
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的保护和治理,实现滨江、滨湖特色城市和山水园林城市的建设目标,根据2007年武汉市人大3号议案的有关要求,武汉市水务局、规划局、园林局共同组织,开展了《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为指导,在明确湖泊功能和分类的基础上,确定湖泊水体保护控制体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界定湖泊水面控制线,确定环湖绿化控制线,划定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调整和完善环湖道路体系,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形成全市1:2000湖泊及周边用地控制图,作为全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规划基本涵义是:1、湖泊水域保护线:即湖泊蓝线,指界定湖泊水域范围,实施湖泊水体生态保护的边界线。
2、环湖绿化控制线:即湖泊绿线,指水生态系统与城市陆地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空间,对保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保证滨水空间的公共性具有重要作用。
3、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湖泊灰线,指为减少人为活动对水体的影响,保护水体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而设置的建设控制区的边界线。
4、环湖道路:包括“环湖车行路”与“环湖步行路”。
“环湖车行路”是指联系环湖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环湖交通可达性,解决过境交通,同时控制城市建设、界定环湖用地功能的道路。
“环湖步行路”是指构成湖区公园完整步行体系,提供步行交通可达性、休闲性、亲水性的环湖步道,部分环湖步行路也是环湖建设区与非建设区的分界线。
第四条规划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7、《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8、《武汉市“三边”(江边、湖边、山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9、《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10、《武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年)》;11、《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1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3、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武汉绿化要求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地方立法调研报告正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9月28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向玲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是今年常委会的重点执法检查项目。
3月份,成立了以杨向玲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制定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详细的实施方案。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江、河、湖、水库水污染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水体产生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分布、水厂建设情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超标准排放造成水体污染企事业单位治理情况。
5月27日,举办了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讲座,对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接受检查的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并部署了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认真开展了自查。
7月4日至19日,执法检查组分两组对全市13个区分别进行了检查,听取了各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7月22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环保局、水务局等8个相关部门的汇报并进行了检查。
8月11日,执法检查组专门对黄家湖地区的三所新建高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作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面比较广,执法检查组深入实地察看了5个排污口,18个排污企事业单位,4个饮用水源地和水厂,3个污水处理厂,3个医疗废水处理点,12个湖泊,5个排水泵站,5个小区,2条明渠,1个医药园。
这次检查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先后邀请40余名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代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通过检查,基本上掌握了水污染防治法在我市实施的情况,发现了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正文:----------------------------------------------------------------------------------------------------------------------------------------------------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2014年7月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
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6•【字号】武政[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6日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规划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加强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重要性的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于确保城市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各项工作,近期要特别抓好三环线城市生态带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控、主动实施、合理利用,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积极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立法在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的基础上,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抓紧制订《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大城市周边自然山体保护与利用的探索与实践——以武汉市黄陂区山体保护规划为例
大城市周边自然山体保护与利用的探索与实践——以武汉市黄陂区山体保护规划为例发布时间:2022-07-19T06:42:33.52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卷3月5期作者:王自峰周小虎[导读] 从山水林田湖草的“命运共同体”初具规模,到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生活,王自峰周小虎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武汉 430014前言从山水林田湖草的“命运共同体”初具规模,到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生活,再到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实现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高度。
作为武汉市北部的后花园,黄陂区努力挖掘、传承、保护和利用绿色文化资源,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和生态道德,让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全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本文以黄陂区山体保护规划为例,立足保护优先,关注山体本体保护,强化资源永续利用,结合黄陂经济社会发展诉求,适当准入旅游开发项目。
细化准入项目控制要求,加强生态地区建设引导。
目的在于为其他大城市周边自然山体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一定的借鉴。
1、黄陂区山体特征1.1山脉特征单个山体面积大。
黄陂区山体本体线面积343.3平方公里,是全市山体资源集中分布区。
山体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山体数量51个,3平方公里以上山体数量19个,10平方公里以上山体数量8个。
山体相对高度大,形态明显。
山体高度在50米以上山体数量55个,占总数40%以上。
其中300米以上山体数量5个,占总数3.7%。
黄陂区因特殊的地理区位,山脉特征明显,山势走向关联性强,孤立山体少。
西北侧山体,由北至南,一脉相承,是完整的山脉。
山体覆盖范围大,平均的山体面积2.6平方公里。
10平方公里以上山体8个。
山体相对高度大,300米以上5座。
最高峰双峰尖874米,位于北部蔡店街。
1.2山区特征北部蔡店、长岭、木兰三个街乡山体面积占行政区划面积30%以上,蔡店山体面积占比一半以上。
山体与乡村相互交融,形成连绵山区,是乡村地区农业、林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主要空间。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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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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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
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
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第十二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
(三)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以外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生态型农业和林业设施。
第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征收、占用林地初审手续时,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的规定,保持山貌完整。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山体破损修复情况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验收。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山体保护范围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林相改造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部队、企业、学校、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权属范围内的山体进行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区域协调联席会议,督促山体权属单位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三章修复治理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调查和建档工作,按照本市有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既有建设项目和农村居民点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矿山关停计划,办理矿山关闭手续,停止审批新增矿山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矿山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边开发利用边修复治理,将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山体修复治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执行:
(一)矿山以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三)修建公墓造成破坏的区域,由公墓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四)开荒地还林、退耕地还林、封山育林和权属不清的采矿迹地等其他应当修复治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公墓无序扩大,逐步将分散墓地迁移至现有公墓,并加强公墓绿化改造,公墓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0%。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专门责任人。
山体保护专门责任人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报告林业、园林、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林业、园林、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治理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审批山体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山体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山体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山体遭到破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本办法所称山体本体线,是指为保护山体本身安全稳定,地形、地貌、山体轮廓线的完整以及生物安全等,界定自然山体范围,实施生态保护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线,是指为保护山体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保证临山空间的公共性,作为自然山体生态系统与城市陆地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空间,沿山体本体线外延一定距离划定的边界线。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