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设备调拨、报废、出售处置管理办法
XXX集团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设备调拨、报废、出售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设备调拨管理 (4)第四章设备报废管理 (4)第五章设备出售管理 (5)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的设备处置管理, 明确单位职责, 提高设备利用率, 达到设备寿命周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要求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
2.本办法所指设备处置是指闲置或停用设备的调拨(包括转让、捐赠、对外投资), 以及设备报废、出售。
3.处置设备范围:(1)闲置设备。
闲置设备是指在公司固定资产中为非在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下列之一的设备:已投用但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 新购进厂但技术指标变更或其它原因未投用的设备。
(2)因各种原因需提前报废或淘汰的设备。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设备。
(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设备。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4.设备处置必须按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设备部管理职责1.负责分类建立闲置设备总台账。
2.负责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
3.负责审核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
4.负责闲置设备的维护保养监管工作, 防止乱拆卸、丢失, 减少锈蚀和损坏。
5.负责设备出售的招投标或比价相关工作。
6.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7.负责配合财务部作设备报废或出售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1.分类建立本单位闲置设备台账, 并及时更新报送设备部。
2.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及精心维护设备, 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3.按规定办理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 不得随意处置设备。
4.按规定对闲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制作标签存放于指定地点。
设备调剂使用管理规定
设备调剂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公司内部设备资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内部设备的调剂管理,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内部设备的调剂工作,对所在单位的设备调动负配合协调责任第二条凡属有限公司设备资源,全部纳入设备的调剂范围。
有限公司机关业务部门掌握全公司设备动态和状况,负责设备调剂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调动。
第三条新购设备和拟承租设备,必须事先向有限公司申报,凡是内部可以解决的,首先考虑内部调剂,各单位必须要改变观念,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有限公司的调剂决定。
第四条设备的调动必须做好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设备交接单》,调入调出单位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要确保履历书、维修记录,档案内容、司机手册及证件等资料完整随机调动,交接手续要逐项登记,并体现这些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确保所属设备外观整洁,运行状况完好,设备调动时,发现设备外观及运行状况存在问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原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调入新单位后发生的初次维修保养费用由原单位承担;由有限公司出资进行维修保养的,原单位承担双倍维修保养费用。
第六条设备调迁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原单位负责办理调出设备的相关手续,调出设备的证件等相关资料不全的,由原单位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单位不履行这项义务的,调入单位或有限公司出面补办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双倍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七条要保持司机队伍的稳定,所有设备的调动,原定岗司机随机一并调动,新调入单位不得拒收。
如果司机在使用中违犯操作规定或工作纪律须调整工作岗位的,必须事先向有限公司报告。
第八条对于不经过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调动的设备,有限公司不承认事实,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不予以确认,设备折旧已发生的不予以调整,造成手续不全,证照丢失、管理混乱的,追究当事人及原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设备使用结束闲置,暂时又没有新工地需要的设备,原使用单位要求有限公司调走或归库存放保管的,调迁费用及设备折旧原则上由原单位承担;折旧费用过高的可由原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有限公司审批,在年度考核指标中视情给予调整。
设备更新改造、调剂、报废制度
设备更新改造、调剂、报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为规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更新改造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做到设备调剂、报废的合理化决策,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设备的更新改造、调剂、报废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全部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设备更新改造:指对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性能改进等措施,以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质量和安全性。
2.设备调剂:指将设备从一个部门或生产线调动到另一个部门或生产线,以满足生产需求。
3.设备报废:指将设备剔除降生产线或企业使用范围,不再使用或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设备更新改造管理第四条设备更新改造计划1.每年初,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依据设备的工作状态、技术发展趋势和生产需求,编制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2.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应包含设备更新改造的目标、计划时间、预算和实施方案等内容,并报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管理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
2.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应依照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在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应重视记录设备改造后的性能指标、运行效果和维护保养要求,并形成相应的设备档案。
第六条设备安全与质量掌控1.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调剂管理第七条设备调剂申请1.部门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应依据生产需求,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设备调剂申请。
2.设备调剂申请应包含调剂的设备信息、调剂原因、调剂目标部门或生产线等内容。
第八条设备调剂评估1.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调剂申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调剂的合理性和生产效益。
2.设备调剂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并进行相关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设备调剂实施1.设备调剂经评估通过后,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调剂。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
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调剂物资的管理制度
调剂物资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优化调剂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对调剂物资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备、工具等各类物资的调剂。
三、调剂物资的定义调剂物资是指本单位内部进行物资调剂而产生的物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闲置物资、库存物资、办公用品、设备等。
四、物资调剂原则1. 合理利用:对于少量闲置物资或者库存物资可以采取调剂的方式,在保证不浪费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物资资源。
2. 方便快捷:调剂物资应该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能够准确且及时地满足内部需求。
3. 严格管理:对于调剂物资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和管理,确保调剂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五、调剂物资管理流程1. 调剂申请:单位内部需求方填写调剂申请单,详细描述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相关信息。
2. 调剂审批:由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调剂申请单,确定调剂物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调剂执行:调剂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物资管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调剂申请单的要求将物资进行调剂。
4. 调剂记录:在调剂执行完成后,对调剂物资进行清点和登记,填写调剂记录表,确保调剂物资的准确性和数量一致性。
5. 调剂反馈:调剂结束后,需求方应对调剂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及时报告物资的利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六、调剂物资管理责任1. 物资管理员:负责对调剂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调剂流程的正常进行并做好记录工作。
2. 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准调剂申请,确保调剂物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需求方:负责正确填写调剂申请单并对调剂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
七、调剂物资管理规范1. 调剂物资必须经过申请、审批、执行和记录全程的流程,不得擅自私下调剂。
2. 物资调剂应充分考虑到物资的实际需求和利用效果,不得由于种种原因产生浪费和不必要的调剂。
3. 物资调剂应严格遵循规范流程,保证调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设备调拨、报废、出售处置管理办法
XXX集团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设备调拨、报废、出售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设备调拨管理 (4)第四章设备报废管理 (4)第五章设备出售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的设备处置管理,明确单位职责,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要求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
2. 本办法所指设备处置是指闲置或停用设备的调拨(包括转让、捐赠、对外投资),以及设备报废、出售。
3. 处置设备范围:(1)闲置设备。
闲置设备是指在公司固定资产中为非在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下列之一的设备:已投用但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新购进厂但技术指标变更或其它原因未投用的设备。
(2)因各种原因需提前报废或淘汰的设备。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设备。
(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设备。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4. 设备处置必须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设备部管理职责1. 负责分类建立闲置设备总台账。
2. 负责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
3. 负责审核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
4. 负责闲置设备的维护保养监管工作,防止乱拆卸、丢失,减少锈蚀和损坏。
5. 负责设备出售的招投标或比价相关工作。
6.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7. 负责配合财务部作设备报废或出售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1. 分类建立本单位闲置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报送设备部。
2. 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及精心维护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3. 按规定办理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处置设备。
4. 按规定对闲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制作标签存放于指定地点。
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6号
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6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而进行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工负责本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市经委负责闲置设备利用工作的行政和技术管理职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职能。
市经委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备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第四条开办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须经开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二、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三、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鉴证、评估闲置设备和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相对稳定的闲置设备资源。
设备租赁调剂利用与调拨管理制度
设备租赁调剂利用与调拨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设备,降低设备闲置率,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制定了这一设备租赁调剂利用与调拨管理制度。
二、设备调剂利用规定1. 租赁设备1.公司部门需要使用的设备,如果公司已经拥有,但被其他部门闲置,可以由有需要的部门进行租赁,租赁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2.如果公司没有所需设备,则可进行外部租赁,租赁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3.租赁设备使用时,需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期使用,如需延期,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延期使用。
2. 调剂设备1.公司部门需要使用的设备,如果公司已经拥有,但被其他部门使用,可以由有需要的部门进行调剂,调剂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2.设备调剂时,需要填写申请资料,交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设备调剂使用时间以审批表中规定时间为准,如有延期需求,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延期使用。
三、设备调拨管理规定1.公司部门需要安排公共设备调拨时,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2.设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给IT部门,IT 部门进行设备配置和交接工作。
3.设备调拨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将调拨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资产管理系统中。
四、设备维修规定1.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故障设备,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情况反馈给使用部门。
2.如果需要更换设备,则需由设备管理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
五、设备归还规定1.租赁设备使用期满,使用部门应按期将设备归还。
2.调剂设备使用期满,使用部门应按期将设备归还。
3.归还前需进行设备清理,将数据、文件等归档存储至公司资料库。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涉及具体细节的问题,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七、总结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司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减少公司设备的闲置,降低公司的设备成本,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制度范本
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公司法》、《企业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闲置设备的识别、评估、处理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原则:充分挖掘闲置设备潜能,提高设备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设备处理,实现资产增值,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三)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设备处理流程,确保设备处理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
第四条公司闲置设备处理活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闲置设备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闲置设备识别工作,确保设备识别的准确性。
闲置设备识别标准如下:(一)设备长时间(超过半年)未投入使用。
(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维修仍无法达到预期使用效果。
(三)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低于同类型设备平均水平,影响公司生产效率。
(四)因生产任务调整,设备无法适应公司现有生产需求。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闲置设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寿命、维修状况等方面。
(二)设备的市场价值、再利用可能性及改造升级成本。
(三)设备处理方案的可行性及预期收益。
第三章设备处理方式第七条闲置设备处理方式包括:出租、出售、捐赠、报废等。
第八条设备出租:将闲置设备出租给内部或外部需求方,实现设备资源共享。
设备出租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设备出售:通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将闲置设备出售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设备出售前应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出售价格合理。
第十条设备捐赠:将闲置设备捐赠给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设备捐赠前应充分了解受赠方需求,确保设备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设备报废:对无法修复、无法再利用的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设备报废前应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报废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闲置设备调剂奖惩规定
公司闲置设备调剂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闲置设备处置管理,有效控制资产规模,充分利用已有设备资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闲置设备是指由于系统停运、超过备用系数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用时间3个月以上并确认不再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闲置设备的处置采取公司内部调剂使用和对外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关于闲置设备的管理执行《公司设备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章闲置设备调剂管理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本单位闲置设备,设备处在公司局域网主页上公布闲置设备信息,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方便各单位调剂使用。
第六条设备处具体负责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确需对外处置的闲置设备,由设备处出具审查意见,由财务处组织设备处、供应处、纪检监察处、审计部等部门核定价格或委托资产评估,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供应处具体负责执行。
第七条设计部门进行项目设计时,应优先使用闲置设备,并在设计报告中列明闲置设备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项目)单位须与设备处、设计部门、供应处、机械公司等单位密切沟通,优先使用闲置设备。
第九条设备处在审核各使用(项目)单位设备需求计划时,应优先考虑使用闲置设备,避免重复采购。
第三章奖惩第十条公司每年对调剂、使用和处置闲置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使用(项目)单位使用闲置设备的,按使用闲置设备净值的1%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在公司处置闲置设备过程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设计部门、供应处、使用(项目)单位应使用闲置设备而未使用的,按照应使用闲置设备原值的1%予以处罚,从责任单位的成本或管理费用中扣除。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保持闲置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拆卸闲置设备的零部件。
闲置设备完好,调剂后可直接安装、使用,无需发生修理费用的,按设备原值的5%额度增加调出单位的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闲置设备不完好,需进行修理方可调剂利用的,调出单位承担该设备所发生的修理费用。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发布)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六)待报废的设备。
第三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行政及技术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由现有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业务需要在中心城市可按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下同)。
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
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
开设跨地区的全行业性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设备管理、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调剂出售或提供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闲置设备,必须如实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附后)。
闲置物资内部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闲置物资内部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闲置物资内部调剂管理,盘活沉淀物资,有效降低库存,充分利用物资的残值,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转移、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物资是指由于基建转移、更新改造、呆滞储存、设备退役、技术淘汰等原因形成的不符合本企业使用需求的和达到轮换周期、库存量严重大于使用量的,且没有完全丧失物资原应具备的特性和使用功能的物资。
第三条闲置物资内部调剂管理遵循“信息共享、优先利库、双方互利、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系统各单位及所属基层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物资办)是集团公司闲置物资调剂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协调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闲置物资内部调剂管理制度;(二)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闲置物资内部调剂流程;(三)负责建立集团公司闲置物资调剂信息平台,实现全集团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四)管理和协调各单位开展闲置物资的使用、调拨和处理工作,并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对各单位闲置物资调剂工作进行奖惩。
第六条在闲置物资内部调剂过程中,集团公司资产部负责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转移相关法规、制度办理国有资产转移相关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等相关制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集团公司预算部清算由于闲置物资调剂对区域(产业)公司利润指标考核计算值的影响。
第七条各区域(产业)公司负责本单位闲置物资调剂管理工作,是本单位闲置物资调剂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开展闲置物资的认定、统计、信息发布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闲置物资管理制度及使用计划,并控制本单位的闲置物资总量,实现本单位闲置物资总量逐年下降的目标;(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闲置物资内部调剂使用,并协调、协助闲置物资跨区域(产业)公司调剂工作;(四)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闲置物资调剂结果备案,并办理资产转移、固定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等相关手续;(五)监督和指导所属基层企业闲置物资调剂的具体工作;(六)负责建立本单位闲置物资调剂工作的绩效指标,并开展本单位闲置物资调剂的奖惩工作。
报废、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设备报废及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及所属公司对设备报废、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严格设备全过程管理,防止***及所属公司资产流失,结合***及所属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备报废标准第二条报废的技术与质量标准1.经长期使用,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的;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4.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6.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升级不经济又不能降级使用的;7.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效率低,经济效益差;8.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码头、堆场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9.自制非标准设备、设施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的;10.公司发展规划需要变更的。
第三条报废的安全与环境标准1.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3.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第四条报废的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公司财务规定的报废标准执行。
第五条报废的其它标准国家或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应淘汰的。
凡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中之任一条的均可申请报废。
第六条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己提足,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一)损坏严重或受意外灾害,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重置价值的60%以上者;(二)经大修理后精度、效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三)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率差、由于技术进步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四)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易引发事故的设备;第三条设备虽未提足折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毁损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提前报废的,提供相关手续,可酌情申请报废。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设备管理与维修》
【年(卷),期】1988(000)002
【摘要】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精神,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进一步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煤炭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实践与思考 [J], 盂阳冰
2.对国营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几点建议 [J], 胡海滨
3.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J], 郑国伟
4.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J],
5.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提高企业社会经济效益 [J], 郑经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1日)<b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浪费而采取的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投资、租赁、代销、修复改造再利用等调剂利用措施和信息、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是落实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当前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
各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搞好闲置设备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闲置造成的资金占用和浪费,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资产营运效益。
二、闲置设备的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中多余、不需用、低效的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中的电力设备、变配电设备等:1.连续停用(封存)一年以上或新购、自制两年以上没有投产使用的设备;2.加工精度、范围即使经大修改造也无法满足本单位生产工艺要求且不具备报废条件的设备;3.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企业结构、生产布局、产品结构调整和生产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或不再适合本企业继续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以上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列入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属必须调剂范围;已确定需要进行调剂处置的在用、未使用和封存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转不需用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设备调剂利用与调拨、外借管理制度办法
设备调剂利用与调拨、外借管理制度办法
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
设备调剂利用与调拨、外借管理制度办法第三十九条矿内各单位所用机电设备实行定额发放,额外占用设备,应收取设备占用费用的办法,以减少设备占用台数。
第四十条随着生产环节和其它情况的变化,各单位可能会随时出现闲置设备。
各单位的闲置设备要及时交回设备库,以便统一调剂使用。
不及时交回按天数收取设备占用费,对矿内长期不用的闲置设备,由机电科汇总,经矿长批准后,才能调出本矿。
第四十一条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不论何种原因,凡对集团公司外的单位和个人借出的设备均办理借用手续,由借出单位填报设备外借单,报集团公司机电、生产、审计、纪委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四十二条主要生产备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凡因外借设备影响生产的,将追究借出设备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闲置物资调剂管理制度
闲置物资调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闲置物资的调剂管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物资利用效率,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闲置物资的调剂管理。
第三条闲置物资是指在使用中或者保存中没有价值、无使用价值的物资。
第四条闲置物资调剂是指将本单位的闲置物资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处置闲置物资。
第五条闲置物资调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定。
第六条闲置物资调剂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闲置物资调剂应当根据需要积极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闲置物资调剂应当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追踪记录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闲置物资调剂管理流程第九条闲置物资调剂管理包括闲置物资的鉴定、挂账、调剂、确认等步骤。
第十条闲置物资鉴定是指对闲置物资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闲置物资的鉴定由单位内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闲置物资的挂账是指将鉴定为闲置物资的物资登记入台账中。
第十三条闲置物资的台账应当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闲置物资的调剂是指利用单位内部资源或者外部资源,通过调剂手段将闲置物资移交给其他单位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闲置物资的调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剂方式,保证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闲置物资的调剂应当经过双方签订调剂协议,并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闲置物资的调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闲置物资调剂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将整体调剂过程整理清楚。
第三章闲置物资调剂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闲置物资调剂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闲置物资的公平、公正、合法调剂。
第二十条发生闲置物资调剂事宜时,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对闲置物资调剂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调剂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设备调剂管理办法
设备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最大限度盘活既有设备,有效提高设备使用率,避免设备的库存、积压和重复购置,实现设备的保值增值,建立设备调剂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对设备实行统一调剂。
第二章设备台帐第三条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根据设备的调剂使用变动情况,必须及时的调整修改设备的台帐信息,保证设备相应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条库存的设备统一由物资供应部保管,物资供应部每月应及时向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反馈设备的库存、购置及到货信息。
第三章设备调剂第五条使用单位需用设备时,应提前一周向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调剂组根据使用单位需用的时间,核实设备的闲置、备用、大修、使用情况,并及时将可调剂使用信息反馈设备使用单位。
第七条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根据设备可调剂使用情况,与使用单位、存放或修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填写调拨单,经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后调拨。
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对所使用的设备擅自转租、转借或调换设备。
如确有需要,必须向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申请,经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剂使用。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对于公司生产需要,需将使用单位正在使用或不退还、停用的设备调剂使用时,由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通知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时间返还设备。
第十一条对于可退还设备,设备使用单位与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及设备存放或修理单位,在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调剂组指定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退还设备清洁,到大修期的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整,各部位能够运转,不到大修期的设备要保证其完好状态;否则,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相应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对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设备,必须在保证了公司设备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经公司批准,办理了担保和抵押手续后,可进行设备租赁。
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制度模板
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闲置设备的处理工作,包括设备闲置界定、设备处理方式、设备处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闲置设备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设备处理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设备闲置界定第四条设备闲置指公司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技术更新、生产调整、项目终止等原因导致设备暂时不用或长期未用,且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
第五条设备闲置的界定标准如下:(一)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且未来一个月内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二)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未来三个月内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三)设备已经淘汰、损坏或者无法正常工作的;(四)其他符合闲置设备界定标准的。
第三章设备处理方式第六条设备处理方式包括内部调配、出租、出售、报废等,具体处理方式根据设备闲置原因、设备状态、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内部调配指将在闲置设备所在部门或子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将设备调配给有需求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使用。
第八条出租指将闲置设备出租给外部企业或个人,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第九条出售指将闲置设备出售给外部企业或个人,实现设备价值。
第十条报废指设备因淘汰、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章设备处理程序第十一条设备闲置部门或子公司应每月对闲置设备进行梳理、统计,形成《闲置设备清单》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根据《闲置设备清单》对设备闲置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设备闲置性质和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对拟采取出租、出售的闲置设备,由设备闲置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对外联系,公司管理层负责审批设备出租、出售价格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四条对拟报废的设备,设备闲置部门或子公司应组织技术鉴定,确认设备无法修复且无修复价值后,提交《设备报废申请》至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设备闲置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设备报废申请》要求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并报送给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划
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
第三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行政及技术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管理职能。
第六条行业和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涉及国有设备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
剂工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展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办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事项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由现有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业务需要在中心城市可按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下同)。
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
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
开设跨地区的全行业性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
第十一条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对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闲置设备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设备管理、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调剂出售或提供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闲置设备,必须如实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附后)。
属于企业管理的闲置设备,必须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要有该设备管辖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准进入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审查经营单位资格,维护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发票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及闲置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
第十七条企业闲置设备经多方面调剂,五年调剂不出去的,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订合同确定。
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
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设备。
选用闲置设备节约下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按照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经委系统所属企业管理协会及咨询公司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规定》和《关于经委系统所属企业管理协会及咨询公司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规定的补充通知》办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均不得从事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闲置设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不准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不准非经营单位转手加价倒卖。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内的罚款,上交财政。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
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1年09月02日实施日期:1991年09月02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