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结合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以及金融、经贸、文化创新等。
第三条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应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以用为本,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方培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在我区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进步中能够发挥领军和团队核心作用,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五条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协商以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引进下列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何梁何利奖获得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20年招商引资项目的通知-宁商通〔2019〕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20年招商引资项目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20年招商引资项目的通知宁商通〔2019〕55号五市商务(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合局:为切实做好2020年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储备工作,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充实更新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高质高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报送各类招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紧扣国家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围绕自治区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发挥能源资源富集、成本要素低廉、交通条件便捷等优势,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所在区域、园区产业定位和引资需求,征集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知识技术密集、资源消耗较少、成长潜力巨大、综合效益良好的重点产业项目,拟报送的招商项目重点聚焦但不限于以下产业类别:(一)现代农业类项目。
重点是优质粮食和草畜、蔬菜、枸杞、葡萄“1+4”特色优势产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新能源类项目。
重点是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制造、光伏组件设计与制造、动力电池和储能装备、智能电网装备、纯电动乘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及再制造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等项目。
(三)新材料类项目。
重点是高清洁油品、塑料合金、轻工纺织、特种树脂、合成橡胶、聚酯等下游高端产业,炭基材料深加工,石墨烯、富勒烯、半导体硅片、工业蓝宝石、新能源电池等项目。
(四)先进装备制造类项目。
重点是高档数控机床、高端轴承、高端铸造、电工电气、工程机械、智能仪器仪表、新能源汽车、精密轴承等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引进(一)选调生对录用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7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对愿意直接到乡镇(街道)工作并干满3年以上的博士、硕土定向选调生,再给予3万元基层工作补贴,但均须在宁夏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在读博士预引进计划凡优秀在读博土研究生,可与宁夏企事业单位提前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1—3年,毕业后在宁夏服务不少于5年。
(三)引才住房保障1.宁夏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与之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其中“两院”院士等A 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20万元;“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给予120万元;“青年千人”“青年万人”等C类人才给予60万元;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等D类人才给予30万元;全日制博士等E类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其中凡全职引进到企业、固原市及9个贫困县(区)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的安家费上浮30%。
2.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其中C类及以上人才住房面积150—200平方米, D类120—150平方米, E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在我区全职工作满5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3.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C类及以上人才每月3000元, D类每月2500元, E类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可发放5年。
4.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在我区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给予购房补贴, C类及以上人才每人50—100万元、D类每人40万元、E类每人30万。
(四)引才工作补助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助,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五)科研启动资金凡是全职引进宁夏企事业单位五类人才,自治区财政给予科研启动资金。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优惠政策分类
国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在银投资相关优惠政策分类近年来,随着中阿经贸论坛永久会址的设立、面向东北亚开放的加速、临空经济的发展、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及银川—首尔直航航班通航,银川市对外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外商在银投资成为银川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增长极,及时梳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银川未来发展十分重要。
一、政策分类经过与国家商务部外经贸司、宁夏自治区商务厅、区外汇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建设厅、区国土资源厅、银川市经合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核实,目前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在外商、港澳台商贸投资方面没有单独出台有倾向性的优惠政策,外资与内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外资在一些领域投资还有限制,因此,特从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三个层面梳理内、外资企业来银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表:政策出处适用企业/产业类型财税优惠金融支持产业投资/专项政策支持土地优惠商贸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人才支持国家层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以下产业承接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
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
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
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宁党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4]29号2004年6月1日)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全国各地及周边省区竞相加快发展,形势逼人。
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全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我区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综合实力不强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种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定成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但必须看到,我区对外开放的氛围还不够浓厚,招商引资的水平较低,投资环境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克服小农意识、地方保护主义和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招商引资、参与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资金在我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本政策所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五条本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业种植业、林业、牲畜、家禽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全额(含中央60%,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淡水养殖、花卉、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九条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10日宁党发〔2013〕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两大战略”,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废止一切限制民间投资的不合理政策、规章,除国家明令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
(一)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项目,参与经营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物流业务。
支持依法参与煤炭资源开采,煤矿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等项目;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大型炼油等项目,开展煤炭等矿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
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独资或参股建设各类电站。
(二)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参与园区建设。
支持民间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和运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子商务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子商务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3.03.02
•【字号】宁商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子商务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宁商发〔2023〕10号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电子商务工作的谋划引领,加快形成目标明确、路径清晰、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格局,我厅组织编写了《宁夏电子商务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3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宁商通〔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宁商通〔2022〕42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重影响,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受损严重。
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我区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0号)等政策文件,着力帮助服务业等领域纾困发展,其中,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协调推进餐饮业和零售业相关扶持措施的落实。
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大面向企业的服务力度,现将我厅牵头责任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布如下:牵头处室:流通业发展处联系人:赵蓉王跃宗联系方式:************5960712电子邮箱:*****************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22年4月15日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为让利市场、扶持产业、帮助企业,及时、有效、精准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来宁投资,不断提升我区利用外资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措施。
吸引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创意领域。
结合自治区“引金入宁”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外银行在宁夏设立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探索外资进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电信,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旅游休闲等领域的途径。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外资参与我区重大工程建设。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区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资金,参与各级科技创新券的服务供应和购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现代金融业。
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二)旅游休闲业。
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项目带动,大力实施大招商、招大商战略,全年共引进实施项目1009个,实际到位资金1280.23亿元,超目标任务180.23亿元,其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 8家,国内500强企业6家,招商引资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
为表彰先进,推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2012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完成任务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各奖励50万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各奖励30万。
二、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超额完成任务奖,银川市奖励53.38万元(其中:兴庆区10.02万元,金凤区10.34万元,西夏区5.12万元,永宁县3.78万元,贺兰县9.96万元,灵武市3.13万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11.03万元),石嘴山市奖励34.18万元(其中:大武口区11.06万元,惠农区11.29万元,平罗县11.83万元),吴忠市奖励43.76万元(其中:利通区9.16万元,红寺堡区3.43万元,青铜峡市7.17万元,同心县5.67万元,盐池县11.15万元,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7.18万元),固原市奖励18.38万元(其中:原州区7.31万元,西吉县1.51万元,泾源县2.89万元,隆德县2.63万元,彭阳县4.04万元),中卫市奖励22.79万元(其中:沙坡头区6.17万元,中宁县11.5万元,海原县5.12万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奖励7.74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冻猪肉储备采购项目
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 年 冻猪肉储备采购项目二标段中标 公告
银川利丰顺屠宰加 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 年 银 川 利 丰 顺 屠 宰 加
冻猪肉储备采购项目
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 年 冻猪肉储备采购项目一标段中标 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 年 节假日消费品市场运行监测项目 中标公告
宁夏金策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29.8
2022-10-12 2022-09-30 2022-08-2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餐饮业(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TOP4 TOP5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 年 银 川 利 丰 顺 屠 宰 加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பைடு நூலகம்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6
自治区商务厅冻猪肉储备采购项 宁夏湖城养殖有限
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宁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商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报的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编制全区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资金的来源为:(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自治区商务厅专项业务管理筹措资金;(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战略;(二)符合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四)扶优扶强,促进强强联合,培育和提高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实行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支持方式:(一)支持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项目建设。
对企业实施的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新建或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北部,是一个以回族为主要民族的自治区。
作为国家级重要的沿边开放试验区,宁夏一直致力于招商引资工作,打造宁夏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
为了吸引更多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来宁夏投资兴业,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规定。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1.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宁夏产业政策的导向,符合宁夏经济发展方向和定位。
宁夏将以农牧业、煤炭等资源产业、能源与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为主导产业,要求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与这些产业相契合,具备可持续发展和战略性投资价值。
2. 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能够提升宁夏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招商引资项目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知识产权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有助于推动宁夏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3. 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助于改善宁夏的产业结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招商引资项目在产能、市场竞争力、税收贡献、就业创业等方面能够带动宁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持政策1. 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宁夏将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2. 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支持。
宁夏将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厂房、办公场所等支持,协助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的场地和用地问题。
3. 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宁夏将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秀人才和技术支持,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科研平台、技术服务机构等,为企业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4. 提供金融和融资支持。
宁夏将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金融和融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5. 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宁夏将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1. 宁夏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上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执法公正、服务便利的原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程服务、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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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族自治区概况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国西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之间,位于中国版图的几何中心,海拔1090~2000米,黄河从中北部穿越,境流程397公里。
国土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66.82万,其中回族人口占36.05%,是中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
东邻省,北接自治区,南部与省相连,是接中原,西通西域,北连大漠,各民族南来北往频繁的地区。
有“宜业、宜商、宜创”三大突出特点。
(一)宜业:主要指在产业发展上的三大优势1.能源化工上的集群优势。
地处陕甘宁蒙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带,已探明矿产50多种,煤炭探明储量超过461.8亿吨,居全国第六,人均产煤全国第三,年人均发电全国第一。
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已开发煤制甲醇、烯烃、醋酸、聚甲醛等主要产品,为下游延伸开发苯、芳烃等数百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良好的煤化工资源禀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即将投产的400万吨煤炭间接液化项目,是全球单套装置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
2.特色农业上的精品优势。
“天下黄河富”,引黄灌溉便利,是全国四大自流灌区、七大商品粮基地和十大天然牧场之一;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1660万亩,人均2.5亩,还有宜农荒地1000万亩、可利用草地3400万亩,人均耕地占有量居全国第6,是国家现代农业、旱作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三大示区”。
是中国的“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马铃薯之乡”、“长枣之乡”、“滩羊之乡”和清真牛羊肉、牛奶、中药材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属绿色无公害食品。
贺兰麓是世界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目前有酿酒葡萄53万亩,葡萄酒庄184家,年产葡萄酒9.5万吨、产值160亿元。
去年欧洲知名的《贝丹德梭2015—2016葡萄酒年鉴》录入中国葡萄酒31款,其中20款产自。
3.信息业上的后发优势。
信息业快速发展,智慧“8+N”朵云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等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成为备受业界瞩目的后起之秀。
发展信息业优势明显:一是电力充足,电价便宜;二是气候干燥凉爽,自然通风条件好,“清凉”是大数据服务器的最佳立地环境;三是4G网络全覆盖,正在优化升级至、的4×100骨干网络,将于今年成为全国互联网骨干快速通道节点。
(二)宜商:主要指在对外开放上的一个平台、三条通道1.一个平台:中阿博览会平台。
主席在开罗阿盟总部演讲时指出,中阿博览会成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
我们已成功举办了3届中阿经贸论坛和2届中阿博览会,数以万计的国外客商云夏捕捉商机、交流合作、谋求共赢。
2.三条通道:陆上丝路通道。
是华北、东北、华东联通西北,进入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枢纽。
境正在规划建设的中卫迎水桥铁路编组站,将成为亚洲大型铁路编组站之一。
刚刚开行的“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
目前银西高铁已开工建设,年争取中卫至客专开工,实现与新亚欧大陆桥的快速联通。
空中丝路通道。
位于雅布赖国际航线交汇点上,是连接中东、中亚、非洲、欧洲的最优航空路径。
河东国际机场已经开通了直飞迪拜、首尔、吉隆坡等多条国际航线,获批对阿联酋开放第三、第四、第五航权,建设面向阿拉伯国家的门户机场。
网上丝路通道。
国家支持建设网上丝路枢纽工程,正在建设国家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丝路通等一批电商平台上线运行,“买全球、卖全球”的电商产业迅速崛起。
(三)宜创:主要指在创业创新上的三大有利条件1.绝佳的要素组合。
年可利用黄河水40亿立方米,电力装机总容量3157万千瓦,未利用地1600多万亩,每年可培养各类高校毕业生近5万人,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
2.完善的基础设施。
共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31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5个,特别是正在建设的中阿产业园、文化园、科技园等五个中阿园区,搭建了产业发展的广阔平台。
3.良好的政务服务。
已建成了区、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比以前减少了近63%,正在推行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行政效率大幅提升。
二、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一)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1.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2.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3.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4.自治区财政支持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
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
实行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对自治区开放型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点供”保障,使用自治区级年度计划指标,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控制性单体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先行用地,土地审批时不再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前置条件。
6.对进入产业园区项目的灾评、环评、安评、震评等共性评估,由园区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再对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在产业园区,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原有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有机肥、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6.在南部山区(包括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11.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2.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13.对世界500强企业、国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14.国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情况适当给予开办费补助。
对新落户区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自治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后由自治区政府给予研发支持。
15.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