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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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是指协调行政活动与实现行政目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程序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和概述。

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行政程序法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依法处理具体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安排。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遵循旨在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三、行政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代表。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包括监督、处罚、许可、审批等职权。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应当确保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程序法发挥法治的基本作用,保障法律对行政活动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坚持公正,不偏不倚,不凌驾法律层面以外的任何因素。

3.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透明、公正。

4. 适当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适当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1. 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会作出行政决策,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2. 行政行为:除了行政决策,行政机关还会进行其他各种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执法、行政奖励等。

3.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例如政府采购、土地租赁等。

4. 行政诉讼:个人、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提出异议并寻求解决。

六、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保护在行政程序法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公民的权利,不得侵犯、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政程序中享有提供申诉、陈述意见、辩论等权利。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八大关系的辨析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八大关系的辨析

认识人大制度应注意的几个关系江苏省江都中学李荣志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学思想政治课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在讲授人大制度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关系,例如人大制度与人大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等。

掌握了这些关系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我国的人大制度。

1、根本制度与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误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政治制度又包括人大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其中,人大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因此,我们不能把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混淆起来。

2、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误区】我国的国体是人大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而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国体。

简言之,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

当然,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两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

两者都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我国的政体必须是人大制度。

而人大制度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3、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关系【误区】我国的人大制度同西方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无本质上的区别我国的人大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代议制民主。

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人大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议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重要内容,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即行政程序的各项内容,如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2.多样性。

由于行政活动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

3.统一性。

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应当统一协调,不能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4.合理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体现效率,符合实际。

5.公开性。

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当公开。

6.公正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体现公正原则,保证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7.参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8.制约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9.救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是指国家、地区、城市或其他政治实体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或一般条例等行为,来规定行为、保护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等的行为。

行政则是根据法律、规则或其他行政性规定,实施管理和执行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和行政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立法是行政的基础首先,立法是行政的基础。

法律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源,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只有当国家制定法律并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时,行政才能得以合法有效的进行。

此外,立法过程也是行政实践中反映民主的重要途径。

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与民主机制相互联系。

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政党、利益集团、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式的意见表达和各类监督途径,来参与立法过程并监督行政。

这样,立法过程就可以将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纳入考虑,更好的体现民意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二、行政需要立法的支持然后,行政也需要立法的支持。

如果在行政活动中遇到矛盾或难题,如果没有法律的指引,行政机关就只能采取相对粗暴的手段,难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行政合法权威。

比如,环保局要对某家企业污染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处罚标准和措施,其他企业肯定会反对,这样会对环保局行政活动造成极大的阻力。

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些标准和措施,环保局的工作就会得到更好的支持。

在行政工作中,有些情况下,法律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采取立法倡议,促进法律完善。

有时候,行政机关出于执行职责的需要,会发现相关法律不适应现实,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立法过程,给予建议和指引,为合理的修改提供依据。

三、行政需遵守法律最后,还要强调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关系。

这意味着行政必须遵守立法,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指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政与立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政与立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政与立法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一个国家的运行至关重要。

它涵盖了许多领域,其中行政与立法是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行政与立法,并探讨它们在法律系统中的作用与关系。

一、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保公共管理机构和政府在执行职责时依法行事。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为程序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范具体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行政法的特点是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是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进行行政活动。

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实施需求,但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法律的目标和原则。

二、立法法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

它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最高的强制力。

立法需要依照民意和社会需求,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立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宪法的规定,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分工和权力的行使。

立法的程序通常包括明确立法机关、法案的拟定、讨论审议、形成正式法律、公布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行政与立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

行政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而行政行为又需要立法的基础来进行制定和执行。

行政法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权力来源和行为方式,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立法法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和法律文本,制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为规则。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立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还体现在行政法的补充与修正上。

办公室应处理好八个关系

办公室应处理好八个关系

办公室主任要正确处理八大关系要当好办公室主任,就要处理好八大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大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整体办公室工作的性质具有辅助性和服务性,这“两性”决定了办公室必须“一切服从”。

所谓“一切服从”并不是指盲从和屈从,而是指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地服从于全局整体工作的大局。

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于大局,是办公室的天职。

当办公室的局部工作与大局发生冲突出时,必须无条件的进行调整,使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整体,这样才能尽到办公室的职责。

当然,办公室在服从和服务于全局整体工作这个大局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抓好内部的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等建设,为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正确处理服务与参谋的关系,强化参谋意识当好领导的参谋,为领导献计献策,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的同志只注意日常事务服务,忽视发挥参谋作用,不敢或者不愿当参谋。

事实上,服务和参谋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服务中包括了参谋作用,参谋本身也是服务。

关系是要强化参谋意识,把服务和参谋融为一体,在服务中当好参谋,在参谋中搞好服务。

由于办公室是综合部门,其参谋作用还应该体现在为其他部门服务的工作之中。

比如,办公室在综合处理全局性的工作时,可以给涉及到的其他职能部门提出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当然,无论是给单位领导还是给其他职能部门当参谋,都必须是着眼大局,出于公心,真正有利于工作;决不能当“瞎参谋”,出“烂点子”。

三是正确处理办文、办会、办事的关系,办文与办会、办事有机结合文书处理(办文)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办公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好各类文电,做到及时、准确,不出差错;还要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起草各类公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种文稿。

在认真办文的同时,办公室的人员也要防止变成只会办文,不会办会、办事的“书呆子”。

因为,承办领导交办的办文以外的事项,组织安排有关会议、活动,做好接待应酬、对外联系等等事务性工作,也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来不得半点马虎。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与行政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与行政程序一、行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责任法等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违法办事。

3. 保护原则:行政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4. 效益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合理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说明。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特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范围和行政管理职能。

2. 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或决定。

行政行为的性质分为命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变更所具备的约束力。

3. 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循的程序规定。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定的形成程序、行政行为的公告和告知程序、行政行为的申诉和复议以及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等。

4. 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执行职务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决定和实施。

2.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要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重要职能部门,它们密切合作、相互制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的关系亲密协作,相互制约,不断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从立法与行政的定义、作用、相互关系、争议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与行政的定义及作用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首要职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对国家的各种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政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的政策进行具体执行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使制定法律的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构,行使执行法律的职能。

立法机关代表国家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二者相互配合,保障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二、立法与行政的相互关系1.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是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和限制。

如果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进行制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需要遵守立法机关的指导和要求,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推动法律的落实和落地。

3.立法与行政的协作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协作关系,二者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社会生活,行政机关通过执行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二者不断协作合作,积极推动国家的改革和进步。

行政立法知识点总结初中

行政立法知识点总结初中

行政立法知识点总结初中一、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过程和行为。

行政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

行政法规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是由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和对象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对于特定的社会事务和行政管理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的文件。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和程序1. 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

一般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拥有立法权限的行政管理机关等组成。

2. 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立法倡议、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发布和立法解释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提出法规规章的起草方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进行专家评审和立法审议;由行政机关决定发布和确定的过程。

同时,还包括对法规规章的解释和修改等程序。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和制约条件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并合乎法律规定制定法规规章;公正性原则要求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公开、公正,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专业性原则要求法规规章的制定应当依据具体事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2. 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公开论证和民主审议。

同时,还要求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应当符合民主程序,并体现民主精神。

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立法权。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一国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紧密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订法律的过程,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独立性又相互制约,其合理的协调关系对于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体现在权力机关的分立和互相制衡上。

在较为完善的宪政国家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三大机关,各自行使不同的职能和权力。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行立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服从法律,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机关的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保障了国家的法治,防止了权力的任意滥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制衡性,能够相互监督,保持相对平衡,制约不良行为。

其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表现在立法对行政的赋权和行政对立法的反馈上。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行为规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服从法律,不得擅自违法和任意扩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也会因为执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对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种行政对立法的反馈,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立法的需求和问题提出建议,帮助立法机关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满足社会的需要。

再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体现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

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是行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国家的法治,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还体现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上。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第一编绪论
行政的定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活动、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的主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公益性、活动的能动性、行政的法定性、过程的程序性、整体性与配合性、受监督性。

(一)行政关系主要包括的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全力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常能够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对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的主体: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而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定。

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进行解读。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制。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高效、迅速,不得拖延。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行为的执行和行政行为的复议。

行政行为的制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法律行为的过程。

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对具体事务进行处理的过程。

行政行为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的过程。

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四、行政程序的实践问题在行政程序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是也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对一些行政行为进行不必要的保密,导致公众难以监督。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导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是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概述与解释,以便读者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是居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权益关系的重要基础。

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普遍约束力。

2. 制定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确保规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规范性与稳定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保障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与基本要素行政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方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公开。

行政程序包含以下要素:1. 目的性:行政程序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公正性。

2. 程序性: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处理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与公开。

3. 合法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基础。

行政法规为行政程序提供了规范与指导,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法规实施的具体过程。

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规决定程序: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基本规范和程序要求,为行政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2. 程序保障法规实施:行政程序确保行政法规的合规实施,通过程序的公正与公开,保障居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规合法性审查: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法规符合法律规定。

4. 行业管理与程序结合: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管理与监管提供了规范与依据,行政程序则落实了这些管理与监管要求。

结语:行政法规与行政程序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

行政程序之析

行政程序之析

行政程序之析行政程序是指政治组织或政府机关为完成其职责而规定的程序和规程,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组织之间保持和谐关系的法定手段。

行政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一、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公正、公开、公正、高效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行政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它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来行使行政职权,不能违背法律。

(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公正、公开,不能偏袒,不能保护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要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不能滥用职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四)公示、听证原则公示、听证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进行公示和听证,让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策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防止职权过度侵犯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高效性原则高效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高效率、高效能,保障案件的及时处理,减少案件滞留的现象,以便给公民、法人、组织带来便利。

二、行政程序的具体步骤(一)受理行政机关首先要了解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要求,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条件。

如果符合法律条件,就受理申请,否则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行政机关要对申请人提出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合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该案件等。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处理。

(三)公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要进行公示程序,让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策提出评议和建议,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电子公文的八大关系

电子公文的八大关系

电子公文的八大关系八大关系之一: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电子公文是通过电脑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字化产物,与纸质公文相比,电子公文具有存储体积小、检索速度快、远距离快速传递及同时满足多用户共享等优点。

随着电脑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文直接在电脑上产生和传输,电子公文也将越来越多。

但与纸质公文相比,电子公文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如信息与载体分离、不能直接阅读,必须依赖于软件和硬件才能识别和利用;电子公文容易被人修改、复制,修改之后几乎不留痕迹,在真实性、完整性、凭证性方面比较难认可。

因此,目前甚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抛开纸质公文而以电子公文取而代之,电子公文将和纸质公文并存。

我们应正确认识公文的本质功能——传递信息,理解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关系,破除对公文物理介质的习惯心理,建立数字化的公文新概念。

对于电子公文,应根据其特点,制定适合的管理办法,使之与纸质公文实现优势互补。

八大关系之二:电子印章与电子认证对于纸质公文来说,印章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

而对于电子公文,是否也需要印章作为生效标志,值得商榷。

电子印章是通过专用软件生成的,并且需要较为昂贵的彩色激光打印机,才能印出红章。

一方面,由于色彩和印制等原因,打印出的电子印章与纸质公文所用的印章并不完全相同,这样,就会出现同一发文机关有两种印章。

如果发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又印制纸质公文,便会出现同一件公文使用两种印章的现象。

另一方面,电子印章是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的,因而易于被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或仿制。

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有效性,即收文机关如何确认收到的电子公文是否是真实的发文机关所发,如果电子身份认证做好了,电子印章的作用无非是满足人们对红章、红头文件的习惯心理要求。

电子公文并不一定非要那种刻意生成的带红色的电子印章不可,而应该有电子认证标志。

八大关系之三: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被称为报刊、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具有检索便利、时效性高、信息发布范围广泛、准确统计受众等优势。

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行政法律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限制。

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需依法遵循的一系列程序步骤。

一、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特点,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公正和有效。

1. 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公正、公平对待每个公民和法人,不能歧视或偏袒。

3.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公开透明,公民和法人有权知悉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4. 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救济原则: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违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与流程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步骤,它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合法、科学的决策过程,包括收集、审查和评估相关信息和证据。

2. 程序公正: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并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3. 行政通知与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 行政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1. 行政法律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步骤。

2. 行政程序有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 行政法律和行政程序相辅相成,其目的都是维护行政正当性和公平性,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健康关系。

四、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的完善和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律与行政程序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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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趋势。

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模式并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单行程序法典[1];;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2]。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定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

但怎样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我们面临着立法模式选择:是采用现行模式,一个一个分别制定单行法而不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主张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因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有纯单行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下述优势:其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单行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各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关于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问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是全面启动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工程的前提。

下面我们主要对其中八对最重要的关系加以重点讨论。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3]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此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4]等。

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如不应废止,二者都同时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视单行法制定于统一法典之前还是之后)的原则[5],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原则?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呢?我们认为,这应该视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以前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行政程序相抵触,除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保留性规定,该行政程序应该废止;其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以前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如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未规定者,如此种程序不违反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原则,应予保留,因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专门规定;其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新制定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对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规定的关于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行政程序一般不得变更(具有特别理由需要变更者,需在立法说明中阐述此种理由),但可补充规定相应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

此外,在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和单行行政程序法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二者如发生冲突,效力如何确定?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也应该视不同情况对待:其一,在一般情况下,统一法典应视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其效力应优于作为行政程序一般法的单行法;其二,单行法补充规定统一法典中未规定的相应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此种程序当然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其三,新制定的单行法如因特别需要,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规定的一般行政程序作出了某种变更规定,则应在相应的特定行政领域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相应单行法的规定优于统一法典的规定。

(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对于应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已开始草拟《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但对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和应包括的内容却存在着较大,甚至是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该法应不应该包括行政实体法的有关内容,如行政法实体的有关基本原则和规范?学界和实务界都还存在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有人认为,程序法规定实体内容名实不符,不伦不类。

行政程度法只应规定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实体规范应在行政实体法,即行政管理法中规定[6]。

我们认为,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法实体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规范不仅很有必要,且不如此即难以实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目标。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别很大,故在实体规范上很难制定或编纂成统一法典。

但是行政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等,以及行政法的一般(普遍性的)实体规范,如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条件、撤销、无效、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规范,均普遍适用于各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

为使这些原则、规范在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实体基本原则与程序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取相对人意见原则、不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实体规范,如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生效、失效的条件、法律后果等的规范,与行政行为的开始、进行、终止等程序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将此二者规定在一起显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

如将二者分割,将那些具有实体性的基本原则、规则分散规定于各种不同的单行法中,其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现代行政程序立法,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有关行政实体规范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实体问题。

许多名称叫《行政程序法》的行政程序法典实质上不仅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而且是行政实体基本法的法典,也许叫《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典》更合适,叫《行政程序法》只是习惯而已。

(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是否应同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各国有不同的模式:美国《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三部分:一为制定规章(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二为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三为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行为(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行政救济(主要指行政诉讼)的程序,而没有规定规章制定一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日本《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处分(应申请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指导的程序,也没有规定规章制定一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葡萄牙等一些欧洲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则既规定行政处分(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又规定规章制定、计划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还规定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及行政复议等的行政程序。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亦采取此种模式[7]。

我们现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应采取什么模式,要不要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与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对于行政立法行为,我国现已有《立法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8];而对于行政机关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行政立法行为),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

对此,行政程序法典应如何处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种选择:其一,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任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则另制定专门单行程序法规范;其二,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但对现在仍无程序法规范的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则设专节予以规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继续适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的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应该规定的程序,法典对之作出新的规定,今后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一律以法典为准;其四,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可继续适用,行政立法既遵守统一程序法典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一般原则,又遵守《立法法》和两个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规则,至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典则应予以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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