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以冯玉梅案为例
合同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以冯玉梅案为例摘要:本文对实然法关于合同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并根据冯玉梅案,进一步探讨我国现行法是否允许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以及违约方解除权的边界等问题。
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冯玉梅案1.前言——实然法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态度1.1《合同法》第94条的解读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协议解除、附条件解除和法定解除。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条件,法律通常尊重当事人的自治选择,当事人为此产生的争议较少。
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但崔建远、王利明、韩世远等学者一致认为,除第(一)项外,该条中的“当事人”是指“非违约方”。
在第(二)(三)(四)项中,违约方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1.2《合同法》第110条的解读违约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应考虑其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即判断其是否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
根据权威解释“履行费用过高”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个是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和浪费,二是如果履行的时间过长,尤其是履行质量需要长期监督,也不适合实际履行。
关于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如果采用损害赔偿等方式可以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则没有必要采取实际履行方式,否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
”因此,可以推论,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充分补偿,债权人主张实际履行就产生了经济上不合理的结果,从而构成了履行费用过高。
韩世远教授认为“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有时候标的物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立法者考虑到这样会使债务人为了履行合同将付出很大代价,而相反直接支付违约金的赔偿还不会花太大的代价。
”履行费用过高的比较标准有二,一是履行费用与另外一种补救履行所需费用相比,即相对的不合理,二是履行费用与债权人通过该特定的强制履行所获得利益相比,即绝对的不合理。
2.违约方是否应享有合同解除权2.1法律价值上的合理性法律的价值具有多元性。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义务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分别为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 不行使的情况: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的权利而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根据平等原则,合同一旦违约,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应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同意赔偿损失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解除权便消失。
2. 不得行使的情况:当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违约方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采取了合适的补救措施消除了违约后果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有一定的法定期限来履行合同义务或补救违约,如果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履行或补救成功,则解除权消失。
这一规定保护了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履约或补救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还对解除权消灭的效果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解除权消灭后,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即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其中,不行使是指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而不行使解除权;不得行使是指违约方在解除通知前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补救了违约后果。
这一规定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的稳定性。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被赋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维护合同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定义及适用条件违约方解除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给予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般来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才拥有解除权:1.对方实质性违约:指对方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对方逾期履约:指对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在逾期期间,违约方可以选择等待对方履行或解除合同。
3.对方无法履约:指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因为倒闭、丧失经营能力等原因。
在此情况下,违约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取相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权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自由权利,其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
二、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通知解除:违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并指出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通常情况下,解除通知应当以挂号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发送,并要求有对方签收或回复确认。
2.当场解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当场口头宣布解除合同,且不需要事后书面确认。
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约方可以当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商品。
3.司法途径解除:当违约方与对方无法就解除达成一致时,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会依据双方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违约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都应当慎重考虑,合理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自己具备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三、违约方解除权的影响和后果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会对合同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除合同的效力:一旦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合同即被视为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失。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积极性作用(一)打破合同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履行债务的费用过高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守约方还不愿意启用合同解除权,尤其是当守约方可以从违约方处得到巨大利益时更不能寄希望于守约方主动解除合同,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在市场交易中,若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合同继续存在下去会给合同各方增加负担,如此长期放任合同处于一个无法履行又不被解除的状态,僵尸般地占用市场资源,在使交易效率下降的同时又是对资源的浪费[1]。
由此,在违约方盼望解除合同而无法解除、守约方有解除权却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打破合同僵局,使当事人尽快从僵尸合同中解脱是十分必要的。
(二)平衡当事人利益“新宇公司与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书中指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守约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这一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时,应本着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判决同意违约方解除合同。
虽然传统观念通常将违约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社会经济发展是复杂多样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不认可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很难保证合同保持着良好的存续状态,甚至反而会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破坏正常的合同秩序。
因此,当合同出现僵局,违约方显然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仍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对方的损失不断增加,这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公平,也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
因此,民法典应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譬如,“李梦铭、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3],违约方李梦铭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利用有利地位要求违约方根据协议赔偿高额违约金,遂违约方诉请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分析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随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有关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探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达成协议。
”可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对方受损失时,对方既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履行合同,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当事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将面临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风险。
二、解除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在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范围受到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1. 解除合同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范围,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释放债务后,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或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请求,且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或者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债权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而在判断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时,则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2.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1)违反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的常用表述
违约责任的常用表述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面临的责任和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约责任表述:
1.违约金:在合同中规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时应支付的赔偿金。
违约金的目的是强化对合同履行的约束力。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
2.赔偿责任:规定违约方应对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行为而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额外费用、利润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
3.合同解除权: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明确解除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
"在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
4.法律救济: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求救济,如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其他救济措施外,守约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赔偿一切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
5.追索费用:规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采取法律手段追求救济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求救济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
这些表述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起草合同时,建议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要清晰、具体,并在需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权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权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违约解除,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时,
另一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的定义
和解除程序,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
2.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通常需要书面
协议或双方签字确认。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规定协商解除的程序和
条件,以及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合同对象的变更等。
在合同范
本中,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明确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客户需求,确保合同中解除权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
注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并且,需要在合同范本中建议双方在解除权行使前尽量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论违约方解除权
115当代思潮论违约方解除权黄雅蓉(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411100)摘 要:合同僵局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甚至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多数合同僵局的情况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德国法上抗辩、抗辩权消灭对待给付制度也不能解决所有合同僵局案件。
赋予违约方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符合效率违约理论,能够解决合同僵局。
因此,有必要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赋予违约方解除权。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权;合同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特定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
该条规定的“当事人”从文义上看,既可解释为仅指守约方,也可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
传统观点认为,解除权是债务人出现履行障碍时守约方的救济手段,债务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得解除权。
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出现合同僵局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之后,也有法院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
因此,有必要探讨探讨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解除权如何行使。
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性合同僵局有待解决。
合同僵局是指出现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费用过高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情况,且上述情况是由于违约方的过错所致,此后债权人虽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行使解除权使违约方承受极大的损失。
首先,合同不能履行时,如果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拘束力会给违约方甚至守约方带来不利影响。
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人受制于合同拘束力不能无负担地开展新交易,合同继续存在已经没有积极意义。
其次,债务人违约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时,要么强制执行违约方的其他财产,要么由他人代替履行,要么直接由实际履行变为损害赔偿,即合同关系转变为损害赔偿关系,此时合同应解除或合同终止。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中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对合同进行解除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权。
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即可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根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
例如,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当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发生重大难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但由于甲方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解除方应当依法通知违约方,并在通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同时,适用于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是合同法第96条中规定的,请注意,逾期未行使解除
权的一方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对方也有义务协助违约方减少损失。
例如,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退还租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导致房东
重新找租户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行使解除权。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对方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权是维护合同公平、有序、稳定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权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解除权规定《民法典》关于违约⽅解除权规定---杜凯律师【民法典关于违约⽅解除权的规定】第五百⼋⼗条 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请求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约⽅有解除权】第九⼗三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六条当事⼈⼀⽅依照本法第九⼗三条第⼆款、第九⼗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杜凯律师进⼀步分析】现如今合同成为社会运⾏不可缺少的⼀部分,法律要保证合同诚实守信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当事⼈的意思。
《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
《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违约方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这一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对解除合同的主体权利的讨论。
探讨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合法性、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该研究将对我国解除合同的理论研究发挥重要作用。
并据现有法律空缺以及实践中可能造成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牢牢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及相关规定,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
关键词: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述(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提出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典》中第580条规定,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即违约方有权依法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一般理解为既有遵守合同的一方,也有违反合同的一方。
但实际上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法规或者合约规定所带来的后果及适用仅限于违约方。
若违约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则其行为会直接消除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限制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具体法条如下:《民法典》第580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中第2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大突破。
这是基于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了一条走出合同僵局的新出路。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路径(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实践中的困境第一个困境是法院判定合同能履行,但合同履行不公平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还能否适用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困境。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它为各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
此时,另一方往往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与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要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一方违约: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守约方无法实现其合同权益。
4. 非违约方已履行其义务:在行使解除权之前,非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常需要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2. 法律效果: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工程合同为例,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经甲方多次催促仍未改善。
此时,甲方有权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除与乙方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法律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该权利。
例如:1. 存在免责事由: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解除权。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几经删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
然而是否有必要规定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该条款是否是学界热议的违约方解除权,赞成反对者均有之。
但无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了在出现违约后的一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摆脱合同拘束的机会,请求主体并不限于非违约方。
该规定虽然源自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在个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但其同样需要在我国《民法典》中确定理论定位,且不得与现有民法体系产生根本性冲突。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除合同僵局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起草时,二审稿一度在合同分编第353条(即现《民法典》的第563条)规定了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尽管学者对该条看法不一,但其将违约方纳入法定解除的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在讨论后,几经删改恢复,该制度于几番修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虽有所保留,已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甚至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相去甚远。
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也各不相同,首先在定义上就并无统一的名词表述该制度。
该条文又与近几年讨论颇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息息相关: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肯定观点者从效率、司法实践经验、道德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1;否定论者也从合同法的道德性、体系性、政策取向等角度针锋相对2,其中,有学者引入合同僵局的概念诠释该条款的必要性3,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僵局并不会出现4。
为便于讨论,本文仅从文义缩略的角度将该制度称呼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至于其具体定性等问题,将在下文中进行探讨。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能会面临违约情况。
此时,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方式。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时,法律允许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然而,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解除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若违约方通过积极补救措施仍无法履行合同,且对方无过失地行使了相关权利,法律允许违约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行为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民法典》也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解除权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四、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及案例分析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解除权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方面,法院会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另一方面,法院还会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补救措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等因素。
例如,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因房价上涨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后,认定买方具有解除权。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法律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做出了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或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0)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王俐智 孙学致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 (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 (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 (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 (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 (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 不能履行 目的不达 权利滥用 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18·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日益频繁,合同解除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违约方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合同解除权,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
此时,违约方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明确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 对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 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应用1.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当发生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需注意,违约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证明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
2. 对方根本违约时的解除权行使若对方根本违约,如迟延履行、部分履行或拒绝履行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此时,违约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存在。
3. 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当出现其他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这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买方因卖方迟延交房而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确实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支持了买方的解除合同请求。
这一案例表明,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合理行使该权利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履行与执行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一方可能会因违约行为而面临解除合同的困境。
此时,违约方是否具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法律依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申请解除合同。
这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的履行应当公平、公正,并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三、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要求当违约方认为有必要申请解除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违约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违约方应向合同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最后,双方应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协商,如违约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在申请过程中,违约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充分、真实;二是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通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积极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式。
四、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影响及后果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可能对合同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及后果。
首先,对于违约方而言,解除合同可能避免其因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更大损失。
然而,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其次,对于另一方而言,虽然可能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也可能面临需要重新寻找合作伙伴、重新谈判合同等额外成本和风险。
违约方解除权的案例
违约方解除权的案例
哎呀呀,大家来看一个超有意思的违约方解除权案例啊!就说小李和小张吧,他们俩签了个合同,小李答应给小张提供一批特别棒的货物。
咱先说小李这边,他本来应该按时交货的,可这家伙,哎呀,居然搞出幺蛾子!时间到了,货没准备好。
你说气人不气人?小张那可是眼巴巴等着这批货去做生意呢!这就好比人家要去参加比赛,你说好的跑鞋却没给人家准备好,这不坑人嘛!
这下好了,小张着急啊,找小李理论。
小张就说:“你这怎么回事啊?我的生意都要被你耽误了!”小李还狡辩呢:“哎呀,我也没办法呀,遇到点问题。
”小张可不干了:“你没办法?那你当初干嘛答应我啊!”
这时候,小李居然还想用违约方解除权来摆脱责任!他说他反正也交不出货了,干脆解除合同算了。
哼,哪有这么容易的事!这就像你答应给人做蛋糕,做到一半说不做了,还说合同解除就行啦?这不是耍无赖嘛!
可法律不是他想怎样就怎样的呀!虽然有这个违约方解除权,但也不是无条件乱用的呀。
难道犯了错拍拍屁股就走人啦?那对小张多不公平啊!在
这个事情里,小张多无辜啊,满心期待的货物没了,生意可能都受影响。
那违约方不能这么轻易地逃脱责任呀!
所以说呀,违约方解除权可不是随便用的,得考虑清楚后果,也得考虑对方的利益。
不能说你自己出了问题,就不管别人啦,这太不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嘛!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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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一、实务案例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一、理论上的可行性二、实务中的可行性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第一节合同约定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可得利益二、赔偿范围结束语参考文献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
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
全文共分四章,约1万6千字。
本文第一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
首先解释了不把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
在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出去,并且确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定义为: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此定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并在第二节重点研究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解除与合同附有解除条件的区别。
第二章第一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及19世纪中后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的功能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功能与鼓励交易的功能方面,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
由于约定解除的事由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难作统一规定,因此本文第三章仅重点讨论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由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最为基本的类型,法定解除的事由也就成为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一节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与评述,并总结其优劣。
第二节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重点研究了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根本违约。
最后一章讨论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
首先研究的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
在澄清了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并且对恢复原状的含义进行了一番逻辑清理后,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随后讨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批判了“择一主义”与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两种观点,主张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并存。
ABSTRACT前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存在。
合同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合同,很多事情都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于说经济社会都无法发展下去。
但是,也并不是说一个合同一经成立,就会顺利完成使命走到头。
有的合同因为达成当事人双方起初的合意而寿终正寝,同时也有很多合同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而不能发挥其效用,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经过有效成立是不能随意的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一个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该怎样结束它的使命,也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
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在梳理相关学说时发现,也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是守约主体说,即认为法定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才能合法享有,其理由是应该从守约方的角度考虑,对方违约已经损害了守约方的合同期待利益,若再允许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则显得极不公平。
第二种是双方主体说,即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当代社会,当事人能从已经僵持甚至“死亡”的合同束缚中尽快摆脱出来,便可以赢得更充裕的时间去建立新的交易1。
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解除理由,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则为区分说,即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是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所有,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此情形下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
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则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对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区分说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上仍和守约主体说其实所持观点一致,它们均是传统的学说,即违约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妥,若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虽然限制了违约方但并不能就此真正保护到守约方。
而且除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之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裁判者,若被赋予合同解除权,对纠纷的快速便利解决也是有利的。
总之,传统学说认为的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应该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发展,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应以契约严守等道义精神的名义被剥夺。
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应予以扩展,才是原有合同解除制度弊端的解决之道。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按照传统通说,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务中法官也按照这样的理论观点来解读《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并作出裁判,这样狭隘认识其实已经产生了不少现实困惑。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违约方已经毫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违约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以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抗辩,法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只能继续履行。
若合同继续履行必须依靠违约方的持续配合,而非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即可履行完毕,那么,因违约方怠于履行,守约方其实陷入更加为难的境地,并没有最终保护到守约方的利益。
同时,这样的判决其实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若违约方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也不诉请解除合同,合同其实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的纠纷悬而未决,这同样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概而言之,堵住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通道,不仅未达到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反而加大纠纷双方的冲突力度,增加了社会纠纷的解决难度。
此为传统学说的困境之一。
其二,实务中,也有违约方明知自己依照司法惯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权解除合同,则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对此的司法救济权利已经丧失,实际上违约方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
这是否在我国法律有意给违约方解除合同留出的一个通道呢?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一、实务案例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是拆迁范围内的产权业主,卖方向买方转让的房产为正在建设中的拆迁回迁安置房,该房屋产权登记业主系卖方,该房屋无抵押,卖方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需无条件配合买方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
卖房人取得涉案房产钥匙后向买方交付了涉案房产,但卖房人办理房产证后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并未按约定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房人名下,而是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
买房人就涉案讼争房屋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该房产抵押权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具备过户条件,对于买方要求卖方立即协助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抵押权人王某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本案卖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该案执行债权300余万元。
由于买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其后,由于卖房人负债累累,先后有六个债权人查封了该房产,卖方也无经济能力偿还全部债务注销抵押和解除查封,而买方也不愿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和涤除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律师代理卖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是卖方恶意违约所致,并以卖方作为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在卖方清偿了对案外人的债务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解除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尚存在办理的可能为由,认为违约方提起本案要求解除与被违约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卖房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卖方律师重点就本案中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1、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才能解除,而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通常归属于合同的守约方。
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肯定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法定解除权。
2、《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基本可以分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以及债务人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
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非当事人可以控制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3、本案中,卖方并非拒不履行与买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委实是因为该房产之上存在着抵押权未涤除和多个债权人的查封强制措施未解除的履行合同的障碍。
而违约方自身并不具有涤除抵押权登记和解除查封的能力和条件,买方亦不愿或无力为卖方代偿相应债务而解除抵押和查封。
基于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双重障碍,卖方方难以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出现了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非当事人可以控制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