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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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消除电气设备失爆、不完好现象,保证电气设备在防爆场所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面生产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生产技术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检修部、装运部是本制度的职责部门,负责防爆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检修工作。
第三章防爆设备管理
第四条检修部防爆检查员每月对防爆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项维护检查记录。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第六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检修部防爆检查员应对其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七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地面生产系统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八条检修部需设有专职或兼职防爆设备检查员。
第九条除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防爆场所。如需进入此场所,需由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第十条如领导检查工作,需储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第十一条任何非工作人员进入防爆场所后,不得擅自操作和移动设备。
第五章防爆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防爆场所是指可能引发爆炸的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环境。地面生产系统储煤仓上、储煤仓下、缓冲仓上、缓冲仓下、块煤仓上、块煤仓下、一系统装车站、二系统装车站、M304胶带机走廊、储煤场下、筛分破碎楼、划定为防爆场所。
第十三条防爆区内一律不得吸烟。
第十四条严禁穿铁钉鞋进入防爆区。
第十五条严禁带有明火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严禁穿合成纤维(如尼龙、晴纶、涤纶等)衣服进入防爆区。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非防爆手电筒。
第十八条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防爆区。
第十九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爆区。
第二十条生产区内电焊、气焊等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动。
第六章有害气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指有害气体为甲烷、一氧化碳。
第二十二条有害气体检测装置安装区域为一系统缓冲仓上下、M304胶带机走廊、二系统储煤仓下。
第二十三条有害气体监测设备需明确包机负责人,每日对传感器等设备进行点检,发现异常将实际情况记录在点检卡上并及时告知当班班长。
第二十四条集控操作员和巡检人员每班应核对有害气体传感器显示值与中央集控室检测值,两者显示值应相同,发现异常及时告知当班班长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部技术员每月对有害气体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参数,修改参数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应对重点防火区域管理进行抽查,发现三违应及时制止并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所有。
附件:防爆专(兼)职检查员名单
附件:
防爆专(兼)职检查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