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事业单位转正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闽政办[2002]162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2024版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相关规定
2024版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相关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转正定级的条件2.1 转正的基本条件2.2 定级的基本条件2.3 特殊情况的转正定级第三章:转正定级的程序3.1 转正申请的提出3.2 定级考核的实施3.3 转正定级结果的确定第四章:转正定级的标准4.1 工作能力评价标准4.2 工作态度评价标准4.3 工作业绩评价标准第五章:转正定级的考核内容5.1 业务技能考核5.2 工作表现考核5.3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考核第六章:转正定级的结果应用6.1 转正结果的应用6.2 定级结果的应用6.3 转正定级结果的申诉处理第七章:转正定级的监督管理7.1 监督管理机构7.2 监督管理职责7.3 监督管理方式第八章:违规处理8.1 违规行为的界定8.2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8.3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九章:转正定级争议的解决9.1 争议解决机制9.2 争议解决程序9.3 争议解决的法律效力第十章:签字栏10.1 员工签字10.2 单位盖章10.3 签字日期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则11.1 规定的解释权11.2 规定的修订程序11.3 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工作,提高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试用期满且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工作人员。
1.3 基本原则转正定级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转正定级的条件2.1 转正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2 定级的基本条件转正后,根据工作能力、业绩和岗位要求,进行定级。
2.3 特殊情况的转正定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转正定级,应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转正定级的程序3.1 转正申请的提出员工在试用期满前,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转正申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讲解
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摘录于闽政[2006]40号
列入事业单位工改的实施范围(二)
3. 原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公务
员法实施过程中,未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执行事
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4. 尚未完成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的科研、勘察
同步考虑,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的稳定, 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 分配秩序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制度入轨,有利于减少改革成本,实现 “花钱买机制”; 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收 入分配制度与事业单位其它各项改革配套 推进。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的实施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在闽政办〔2002〕162号文下发之前开展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在试点
工作期间聘用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的工
人,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套改问题。
其他一些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之一
选举到人大、政协担任不驻会领导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
单位聘任的岗位套改,如按其所在单位聘任岗位套改,增资额低于按人大、
薪级工资的实施
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
所聘岗位
套改年限之不计在校的学习年限 (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学习期 间通过考试直接进入大学本科院校学习的毕 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 定的大学本科学制计算套改年限。在国家承 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毕业后,通过 “专升本”考试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国家 规定学制的在校学习时间累加计算套改年限。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11.07【实施日期】200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新进人员转正定级文件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进人员转正定级文件模板-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读者,以下是一份新进人员转正定级文件模板,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适应您的组织或公司。
[公司/组织名称][公司/组织地址][日期]转: [部门/团队名称]抄送: [人力资源部门]主题: 新进人员转正定级文件尊敬的[姓名],首先,我谨代表[公司/组织名称]对您在过去的[转正时间段]的表现表示衷心的感谢。
您在[部门/团队名称]的工作展现出了出色的能力和承诺,使我们对您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根据我们的评估,我们非常乐意将您的职位从新进人员转为正式员工,并与此同时对您的定级进行了审查。
请注意,以下是您的转正定级细节:员工姓名: [姓名]新职位: [新职位名称]新定级: [新定级级别]生效日期: [转正日期]我们相信,您的工作能力和潜力在公司内有着巨大的价值,并期望您能继续努力工作,为公司的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转正员工,您将享受到以下福利和权益:1. 薪资调整: 根据您的新定级,您的薪资将进行调整。
具体的薪资调整细节将在您转正后与您沟通并确认。
2. 福利待遇: 您将享有公司提供的标准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年假和病假等。
请参考公司的员工手册以了解更多详情。
3. 培训与发展: 作为公司的一员,您将有机会参加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升个人技能和职业发展。
这是一个新的职业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希望您能继续展示出色的工作表现,并积极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实现组织的目标。
如果您对以上细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说明,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
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恭喜您成功完成转正过程,并祝您在新的职位和等级上取得更大的成功!谨此致以最诚挚的祝福,[您的姓名][您的职位][部门/团队名称][公司/组织名称]示例2:尊敬的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我希望向您提交一份关于新进人员转正定级的文件模板。
作为一家不断发展的公司,我们致力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9施行日期2002.12.09文号闽人发[2002]170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闽人社文〔2014〕374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74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我厅在总结前段工作经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作为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备案条件的控制标准。
各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二级岗位设置、聘用情况以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具体标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备案等事项仍按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22日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一、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6.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7.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8.“长江学者”特聘教授;9.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0.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3.国家级教练,其训练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1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8号【发布日期】2001-05-24【生效日期】2001-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01年5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年,我省各类事业单位在推进各项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各项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尚未基本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影响了各类人才潜在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发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走“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闽人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1号)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现将《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章考试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一)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公共岗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
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编办[1998]2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20
【实施日期】199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编办[1998]225号)
各市(地)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和省委编办闽编办[1998]6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核编工作,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员,提高单位整体工作效率,现将《福建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新建事业单位应在定编的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标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比例。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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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精选文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姓名赵长花性别女出生
年 8月民族汉
1980
年月
毕业
西安交通大学所学
护理学
院校专业
学历
本科学士所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
学位单位
试用期起止时间2014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
在这段时间里,我工作仔细、负责并且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步心,勤恳不懈,工作极富热忱;拥有优秀和娴熟的交流技巧,
可以与病人及病人家眷保持优秀的医患交流,和医院同事之间能
够共同努力,关系相处和睦并且友善,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
达成各项工作;踊跃学习新知识、技术,着重自己发展和进步,自
我
小
结
自己署名:日期:年月日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盖章)负责人(署名):年月日
主
管
部(** 经研究,赞同于年月日转正定级。
)
门
意
(盖章)见负责人(署名):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填表说明:
1、本表需存入自己人事档案,采纳A4 纸双面打印,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
2、“所在单位查核建议”栏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签订能否赞同转正定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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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转正文件
一、事业单位转正定级标准: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或个人委托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提交毕业生本人800字以上的见
习期工作总结,用人单位签发考核(盖章)意见后报送所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确定工资级别,初次认定技术职称,审核后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身份的依据。
二、新进校人员填写事项:
(1)、请认真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等项。
(2)、学历一栏请选择填写:本科/研究生;学位一栏请选择填写:×
学学士/双学士/硕士/博士,未获得学位者不填写。
(3)、录用时间请填写报到时间
(4)、拟任职务一栏,教师请填写:××系(部、院)教师;管理人员请填写:××处(部、馆、室)干部
(5)、自我鉴定一栏,由本人根据试用期内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填写,结尾部分应写明“试用期满,现申请转正
定级,望组织研究批准。
”,签署姓名后,交用人部门评定。
三、用人部门填写事项所在部门考核意见一栏,请用人部门结合新进校人员实际表现情况,经部门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签署评语及考核意见。
如同意转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鉴定评语,结尾部分写明“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定级”,注明申报时间并加盖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