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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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承认吗?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那么这种合同能否生效呢?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那么这种合同能否生效呢?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
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
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
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