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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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11.26
•【字号】甘科计规〔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管理,完善科技统计组织,健全科技统计体系,保障科技统计质量,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经2018年11月20日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8年11月26日甘肃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管理,完善科技统计组织,健全科技统计体系,保障科技统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统计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监测和导向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科技统计人员,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调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分为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一)部门统计调查分为部门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部门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在科技部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地方统计调查分为地方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地方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地方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全省科技发展全局的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
局及有关省直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地方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省内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的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六条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

第七条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标准优先原则执行,尚无国家统一统计标准的,使用经统计部门批准的标准。

统计调查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清晰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调查内容简洁,避免交叉重复。

第八条调查方法遵循科学合理原则。

调查前要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科技统计人员和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操作。

第三章统计机构
第十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管理及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科技系统的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管理、协调和监督全省各项科技统计调查;
(二)制定、修订地方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核地方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三)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和地方综合科技统计调查,管理和协调部门和地方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四)管理科技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和预测,发布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
(七)会同省统计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科技统计工作;
(八)开展科技统计工作国际、国内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统计支撑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全省综合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负责省科技统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的科技统计数据和科技统计调查系统建设和维护;负责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备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及统计监测等研究工作;指导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统计工作;开展科技统计培训;汇总和编印全省科技统计年鉴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各项综合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

(一)根据省科技厅统计调查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内被调查单位的统计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以及调查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统计数据与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编印科技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明确工作责任,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科技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的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科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本人签字。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修正。

第十七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保证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实施。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专人负责科技统计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够对外提供能够推断或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

第十九条科技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省科技厅的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科技统计数据资料。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统计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科技统计调查对象是科技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

按照党纪党规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伪造、篡改科技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科技统计数据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干扰或阻挠侵犯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统计监督职权的;
(四)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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