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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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时间
2013年10月29 日 2013年10月31 日 2014年3月17日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4月10日 2014年5月30日
文件名
2013年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
文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署监发〔2013〕137 操作规程》、《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操作规程》 号 和《跨境快速通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加贸司 监管司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属 地申报、口岸验放”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 关模式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加贸司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口岸间 保税货物流转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加贸函〔2014〕25号 加贸函〔2014〕8号 署监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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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审批流程
AA类/A类企业/B 类生产型企业
属地海关
附件一:《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公司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采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公司基本情况表》 附件四:《关于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合作备忘 录》(一式两份) 情况说明:(请写明申请跨关区区域通关口岸、重庆报关现场、 主要产品、进出口模式、物流路线、运输方式、是否涉证、涉 税等,另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确需在深圳关区公路口岸使用“属
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通关的,以梅林海关作为口岸海关进行申报, 在梅林海关进行接驳后,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业务与跨境快速 通关业务的“组合模式”进行通关。
谢 谢!
重庆海关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区域通关改革背景和内涵
国际:欧盟、北美、东盟等区域经济圈在不断的发展
国内:长三 角、泛珠 三角、环 渤海等区 域经济圈 的社会经 济活动也 在日益走 向一体化
海关:率先整合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区域内单证流、货物 流、信息流等管理资源要素,创新推出了区域通关改革项目。
区域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 “3+1”模式: 规范和简化转关监管; 实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积极推进“粤港澳快速通关”。
报关单中“提运单号”项,只保留英文字母和数字,英文字母大写,不得
包含空格、“.”、“\”、“/”、“-”、“_”等一切特殊符号,长度不 得大于14位,如超过14位,请从右向左保留14位。
深圳海关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业务的口岸
蛇口、大鹏、机场、惠州、惠州港、惠东、大铲湾海关均可正常办理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 梅林海关非口岸海关,仅办理接驳业务。 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福田保税区、深圳湾海关等公路口岸海关目前 仍使用H883自动核放系统,尚未纳入总署统一系统管理,无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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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大事记
下发时间
2006年8月8日
文件名
2006年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文号
署监发〔2006〕379号
2006年8月16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 (已废止) 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7年
《海关总署关于B类企业适用区域通关“属地 署监发〔2007〕352号 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工作的批复》 署监函〔2008〕271号 署监函〔2010〕178号
2008年6月27日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B类企业适用区域通关“属 地申报 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年5月4日 海关总署关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 模式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2年11月1日 2012年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3号 2013年9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署监发字〔2013〕242 号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业务概述
重庆海关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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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通关改革背景和内涵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大事记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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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通关模式的便利性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审批流程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注意事项
通关模式
优点
自行组织运输; 非海关监管运输工具;
缺点
对两地海关及货代衔接要求高。
属地申报, 口岸验放
货物不必监管至属地海关监 管场所;
便于属地海关全面介入前中 后期管理。
转关方式多样; 支持各种运输方式; 转关 业务成熟; 企业类别无限制。 多一道转关手续; 海关监管运输工具; 对转关货物要求可施加海关封志; 涉及多次转关的办理二次转关手续; 大宗散货监管时间长。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大事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大事记下发时间文件名文号2006年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2006年8月16日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2007年海关总署关于b类企业适用区域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工作的批复署监发2007352号2008年6月27日海关总署关于停止b类企业适用区域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署监函2008271号海关总署关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有关问题的批复署监函2010178号2012年11月1日2012年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3号2013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监发字2013242号下发时间文件名文号2013年10月29日2013年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2013年10月31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操作规程和跨境快速通关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13137号2014年3月17日监管司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问题的复函2014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适用范围的通知署监发201457号2014年4月10日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2014年5月30日加贸司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口岸间保税货物流转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加贸函201425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属地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管辖的区域范围
申请
审批
参数维护
《关于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合作备忘录》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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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注意事项
申报规范
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项,填写英文船名,英文船名只保留英文字母 和数字,英文字母大写,不得包含空格、“.”、“\”、“/”、“-”、 “_”等一切特殊符号; 报关单中“航次”项,只保留英文字母和数字,英文字母大写,不得包含 空格、“.”、“\”、“/”、“-”、“_”等一切特殊符号;
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包括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因海关布控查验,或口岸海关未实现出口运抵报告和进口理货报告电
子数据传输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
长三角海关,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散杂货或进口拼箱货物的,暂不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查验
查验/ 放行
进口
进出口企业
属地海关
口岸货代
口岸海关
码头
装货 船名、航次、提单号 报关单申报 接单审核 订舱
运至口岸
发送运抵报告
进港
税费征收
选查作业
报关单复印 件/委托书/ 装箱单/发票 /场站收据
查验 Y N 放行
掏箱查验
结关
装船出运
出口
5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通关模式的便利性
珠三角海关,限定口岸进出口货物、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特殊
规定的其他形式,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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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流程
进出口企业
属地海关
口岸货代
口岸国检
口岸海关
N
口岸商检
Y
报检
通关单
报关单申报
接单审核
实货放行 Y 委托书/提货单 属地 查验 进口转关 N
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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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属地”——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管辖的区域 范围。 “属地海关”——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口岸海关”——指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
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并在口岸海关办 理
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在其货物进出 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 办理货物 放 行手续。
适用范围
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口岸海关申报并办理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