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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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
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6
•【字号】渝建轨道〔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市级有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有效管控。
控制保护区管理,事关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安全运行。
为切实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为目标,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监管体系,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别化措施,全面加强控制保护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高质量建设“轨道上的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市区两级上下联动,设计到竣工环节前后闭合”的控制保护区管理格局,健全控制保护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风险分级管理,落实有关各方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对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的有效管控,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DBJ50/T-271等现行有关标准确定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结合建设项目类别,将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较大风险项目指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房屋建筑、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类工程项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和一级的管线、园林绿化类工程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其他较大风险项目。
一般风险项目指较大风险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一)严格设计管理
1.方案设计阶段
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有关规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得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同意。
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专篇文件(以下简称轨
道专篇)。
较大风险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其中,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和一级的房屋建筑、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其他较大风险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轨道专篇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评估意见对轨道交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一般风险项目可不开展安全评估。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专篇及相关设计文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意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控制保护区内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填(挖)方高度、边坡支护方式、施工工艺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建设单位应将调整后的方案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专篇)报市住房城乡建委重新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后续设计中严格落实轨道专篇书面意见要求。
2.初步设计阶段
需开展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征得同意的方案设计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组织开展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初步设计阶段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专篇。
设计单位应全面、严格落实方案设计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并在初步设计阶段轨道专篇中对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说明。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轨道专篇应在建设项目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取得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轨道专篇及相关设计文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意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控制保护区内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填(挖)方高度、边坡支护方式、施工工艺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建设单位应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阶段轨道专篇)报市住房城乡建委重新征求意见。
3.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征得同意的初步设计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全面、严格落实初步设计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深化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控制保护区专门章节和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对前阶段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说明,在相关施工图纸中标识出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位置关系。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应对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的执行情况逐条进行核实,并作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的明确结论,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应包含轨道专项审查意见。
(二)严格施工管理
1.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
建设项目开工前,较大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编制安全保护方案;一般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可填写《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一般风险建设项目安全保护措施表》(附件1)作为安全保护方案。
需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编制轨道专项监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保护方案(含轨道专项监测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在取得安全保护方案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2.施工许可证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安全保护方案及专项备案意见,作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供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查验;无安全保护方案及专项备案意见,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施工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保护方案(含轨道专项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书组织实施建设,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设计交底。
监理单位应针对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制定专项监理计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当作出其是否符合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意见书要求的明确结论,并对施工过程严格监理。
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自觉接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巡查,施工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控制保护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交通、水利、城管、电力、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控制保护区内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责任。
4.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时应在竣工图说明中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控制保护区专门章节落实情况,在相应竣工图纸中标识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重点核查建设工程档案中控制保护区有关竣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补充,并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出具项目竣工情况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将项目竣工情况报告列入安全巡查管理台账。
三、加强作业行为管理
控制保护区内实施非建设项目的作业行为,按照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分为较大风险作业行为和一般风险作业行为,实行差别化管理。
较大风险作业行为指外部作
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作业行为;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其他较大风险作业行为。
一般风险作业行为指较大风险作业行为以外的其他作业行为。
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作业,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在作业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编制安全保护方案。
其中,一般风险作业行为可填写《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一般风险作业安全保护措施表》(附件2)作为安全保护方案。
需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的,作业单位或个人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编制轨道专项监测方案。
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将安全保护方案(含轨道专项监测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委专项备案,在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实施作业。
涉及钻探、灌浆、打井等作业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备案确定的钻孔位置、钻孔深度、注浆压力等重要参数。
作业单位或个人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
四、加强安全保护巡查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控制保护区标识、标志,对较大风险项目及作业行为,提高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实施。
对未完善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和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作业)单位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作业行为)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办理控制保
护区管理手续,强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委托安全评估、监测等第三方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控制保护区安全保护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控制保护区建设和作业行为安全应急演练与处置。
2.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轨道专篇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轨道专篇应符合《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轨道安全保护专项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
3.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承担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细化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对轨道交通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对控制保护区内的危大工程,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4.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针对控制保护区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控制保护区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备案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执行。
对控制保护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
5.参与项目建设和作业的勘察、图审、监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落实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安全巡查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巡查及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积极推动高效、
先进技术在安全巡查工作中应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合制订安全保护方案(含轨道专项监测方案);贯彻和宣传控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全市控制保护区管理,制定管理政策和工作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责任,查处控制保护区建设和作业违法行为。
市轨道办负责轨道专篇技术管理、安全保护方案备案等具体工作;市质量总站、市安全总站按照相关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控制保护区内市管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轨道交通沿线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控制保护区内区管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完善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许可核发前查验安全保护方案备案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查验竣工情况报告及竣工档案资料;开展控制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涉及控制保护区管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市住房城乡建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交通、水利、城管、电力、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控制保护区内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本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六、健全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沿线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为成员的全市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轨道交通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市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研究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制定管理措施;通报轨道交通建设及控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
促相关单位履行控制保护区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控制保护区管理专项检查通报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控制保护区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控制保护区管理和安全巡查情况,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和各参建单位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第三方安全评估、监测等技术咨询单位工作质量等。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加强轨道专篇质量管理
轨道专篇作为项目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
确因特殊原因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被委托单位资质不得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轨道专篇文件应同时加盖项目设计单位、被委托单位的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专用章,项目设计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共同对轨道专篇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较大风险项目轨道专篇编制、审核人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严禁设计单位以转包、租借和挂靠资质的方式承揽轨道专篇编制业务,对在轨道专篇征求意见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存在转包、租借和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
(四)加强安全评估质量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规定,统一编制要求。
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原则上需满足下列资质(资格)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之一;
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甲级资质之一;
4.施工图审查认定范围房建(含超限高层)、市政(行业)、市政(桥梁)、市政(隧道)、市政(轨道交通)、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一类资格之一。
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加强控制保护区行政执法
对未完善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擅自进入控制保护区实施项目建设或作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在项目建设和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同时,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一般风险建设项目安全保护措施表
2.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一般风险作业安全保护措施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